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審訴字第1381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周鍵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5470號、第5537號、第7322號、第7753號、第15855號),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由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周鍵犯如附表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周鍵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外,餘均引用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新舊法比較⒈被告為本案行為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業於115年1月21
日修訂公布,並於同年月00日生效施行。其中刑法第339條之4之罪為該條例第2條第1款第1目之罪,而被告所犯為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罪,所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均未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亦無該條例第44條第1項所列加重其刑事由,而上開條例關於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罪之構成要件及刑罰均未修正,不生新舊法比較適用問題,逕行適用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規定,合先敘明。
⒉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115年1月23日修正前之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原規定:「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犯罪所得,或查獲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詐欺犯罪組織之人者,減輕或免除其刑。」;115年1月23日修正後之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規定則為:「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並於檢察官偵查中首次自白之日起六個月內,支付與被害人達成調解或和解之全部金額者,得減輕其刑。前項情形,並因而查獲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詐欺犯罪組織之人,或得以扣押該組織所取得全部被害人交付之所有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被告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然被告並未繳回犯罪所得,本不符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之減刑規定,故就此部分自無比較新舊法之必要。
(二)核被告如附表編號1至13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
(三)被告與Telegram暱稱「五黑犬」、「唐腦鴨」、「米奇」及所屬詐欺集團成員間,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四)被告就附表編號1至13所犯之加重詐欺、洗錢等罪,其各罪犯行均有部分合致,且犯罪目的單一,依一般社會通念,應評價為一罪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各從一重論以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五)被告就起訴書附表二編號5至9、12至14、15至21、22至29、30至31、32至33所示時間,多次提領款項之行為,係於密接時間而為,手法相同,且侵害同一法益,是其起訴書附表二編號5至9、12至14、15至21、22至29、30至31、32至33所示時間各次提領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各論以接續犯。
(六)被告就附表所示各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並均侵害不同人之財產法益,應予分論併罰。
(七)被告於偵查及審判中雖均自白犯罪,但並未繳回犯罪所得,自無從依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第1項規定減輕其刑,附此敘明。
三、爰審酌被告不思循正當管道獲取財物,竟加入詐欺集團分工,不僅侵害告訴人之財產法益,且影響社會治安,實屬不該,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兼衡被告於詐欺集團中並非擔任主導角色,暨其犯罪動機、手段、告訴人所受損害及被告自述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經濟狀況(見本院卷第256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定其應執行刑,以資懲儆。
四、沒收
(一)洗錢之財物查本案遭被告隱匿之詐欺贓款,已轉交予不詳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不在被告實際管領、保有之中,且未經查獲,自無從依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前段規定於諭知沒收。
(二)犯罪所得部分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稱:其每天報酬為3,000元等語(見本院卷第170頁),是本案被告之犯罪所得為新臺幣(下同)12,000元(計算式:3,000元×4天(提領日113年11月16日、20日、22日、25日)=12,000元,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未宣告驅逐出境之說明:按刑法第95條規定外國人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得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者,應僅限於外國人始有該條之適用。再臺灣地區以外之大陸、香港、澳門等地區人民之相關入出境管理,我國係以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香港澳門關係條例另予規範,而非視之為外國人。而進入臺灣地區之香港居民有法定所列情形(含涉有刑事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者,內政部移民署得對之逕行強制出境或限期令強制出境之相關規定,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14條定有明文。是香港地區人民並非外國人,是否強制出境,應移由內政部移民署本於權責及相關法律處理,而非逕依刑法第95條規定予以驅逐出境(最高法院113年度台非字第181號判決要旨參照)。查被告本案周鍵雖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惟該被告係香港地區人民,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14條第2項規定,在涉有刑事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者,由內政部移民署本於權責處理,尚無刑法第95條規定適用之餘地,併此說明。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虹如提起公訴,檢察官謝承勳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法 官 翁毓潔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陽雅涵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人頭帳戶 宣告刑 1 李俊宏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1月25日12時34分許,假冒買家於臉書結識李俊宏,以LINE暱稱「鄭珈玗(茂茂媽咪)」、「蝦皮拍賣客服」,向李俊宏佯稱無法訂購須帳戶驗證等語,致李俊宏陷於錯誤,依其指示轉帳。 113年11月25日 12時34分 10萬元 中華郵政帳號 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周鍵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13年11月25日 12時35分 4萬6,288元 2 邱譁諠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1月16日前某時許,假冒買家於臉書結識邱譁諠,以臉書暱稱「葉子奇」、「黑貓宅急便」、「線上客服專員李天一」,提供黑貓宅急便網頁連結,向邱譁諠佯稱無法下單須帳戶驗證等語,致邱譁諠陷於錯誤,依其指示轉帳。 113年11月20日 21時26分 9,985元 中華郵政帳號 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周鍵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3 黃榮宏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1月16日前某時許,假冒買家於臉書結識黃榮宏,以臉書暱稱「北條陽子」、「Lalamove貨運公司客服」、「兆豐銀行客服」,提供Lalamove網頁連結,向黃榮宏佯稱無法下單須帳戶驗證等語,致黃榮宏陷於錯誤,依其指示轉帳。 113年11月20日 22時10分 8,998元 臺灣土地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周鍵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4 李語媗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1月22日12時30分許,假冒買家於Threads結識李語媗,以Instagram暱稱「victoritiexsee」、LINE暱稱「客服專員」向李語媗佯稱無法下單須帳戶驗證等語,致李語媗陷於錯誤,依其指示轉帳。 113年11月22日 15時10分 1萬1,024元 臺灣土地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周鍵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5 周湘庭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1月15日14時許,假冒買家於Instagram結識周湘庭,以Instagram暱稱「yayaj928」、「客服專員陳志雄」,提供7-11賣貨便網址連結,向周湘庭佯稱帳戶須驗證身分等語,致周湘庭陷於錯誤,依其指示轉帳。 113年11月16日 16時59分 1萬4,104元 中華郵政帳號 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周鍵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6 俞玥安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1月16日14時許,假冒買家於Dcard結識俞玥安,以Dcard暱稱「匿名」、LINE暱稱「賣貨便」、「楊昱昌」,向俞玥安佯稱下單失敗須帳戶驗證等語,致俞玥安陷於錯誤,依其指示轉帳。 113年11月16日 17時 3萬6,123元 周鍵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7 張佩琪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1月25日13時許,在7-11賣貨便上假冒買家與張佩琪聯繫,並向張佩琪佯稱下單失敗須帳戶驗證等語,致張佩琪陷於錯誤,依其指示轉帳。 113年11月25日14時48分 2萬7,018元 中華郵政帳號 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周鍵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8 陳子淳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1月25日10時44分許,在Instagram結識陳子淳,並向陳子淳佯稱:已中獎,須匯款確認帳戶有無問題等語,致陳子淳陷於錯誤,依其指示轉帳。 113年11月25日14時35分 9,986元 中華郵政帳號 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周鍵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3年11月25日14時37分 9,983元 113年11月25日14時38分 9,981元 9 林厚成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1月18日23時33分許,假冒買家與林厚成聯繫,並向林厚成佯稱下單失敗須帳戶驗證等語,致林厚成陷於錯誤,依其指示轉帳。 113年11月22日0時7分 4萬9,987元 中華郵政帳號 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周鍵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13年11月22日0時14分 4萬9,986元 113年11月22日0時15分 4萬9,987元 10 吳明澂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1月20日某時許,假冒買家於Dcard結識吳明澂,並傳送7-11賣貨便網頁連結,向吳明澂佯稱下單失敗須帳戶驗證等語,致吳明澂陷於錯誤,依其指示轉帳。 113年11月20日21時51分 2萬1,400元 臺灣土地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周鍵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3年11月20日21時53分 1萬9,880元 113年11月20日21時57分 4萬9,985元 11 林添棟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1月20日19時許,假冒買家於臉書結識林添棟,並提供黑貓宅急便網頁連結,向林添棟佯稱須開通網路銀行始能下單等語,致林添棟陷於錯誤,依其指示轉帳。 113年11月20日21時11分 3萬元 中華郵政帳號 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周鍵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2 李孟家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1月21日21時許,假冒買家於Threads結識李語媗,以Instagram暱稱「陳詩瑜」,並傳送7-11賣貨便網頁連結,向李孟家佯稱無法下單須帳戶驗證等語,致李孟家陷於錯誤,依其指示轉帳。 113年11月20日20時58分 4萬9,985元 中華郵政帳號 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周鍵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3年11月20日21時8分 4萬9,985元 13 張晉賢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1月8日11時許,在Instagram結識張晉賢,並向張晉賢佯稱:已中獎,須做帳戶金流才能完成身分驗證等語,致張晉賢陷於錯誤,依其指示轉帳。 113年11月16日15時11分 3萬0,050元 中華郵政帳號 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周鍵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13年11月16日15時13分 4萬9,985元 113年11月16日15時14分 3萬9,985元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4年度偵字第5470號第5537號第7322號第7753號第15855號
被 告 周鍵 (香港居民)
男 28歲(民國00年【西元0000年】 0月00日生)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周鍵於民國113年11月15日起,加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Telegram暱稱「五黑犬」、「唐腦鴨」、「米奇」所屬之詐欺集團(下稱本案詐欺集團),擔任提款車手,並約定每日可獲得新臺幣3,000元之報酬。周鍵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附表一所示方式詐騙如附表一所示李俊宏等人,致其等均陷於錯誤,於附表一所示匯款時間、金額,匯款至附表一所示之人頭帳戶,再經「五黑犬」、「唐腦鴨」指示,至指定地點向「唐腦鴨」領取上開人頭帳戶提款卡,於附表二所示時、地提領附表二所示之金額,並將當日領得款項及提款卡放置在指定之位置後由「唐腦鴨」收走,以此方式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來源及去向。嗣因李俊宏等人發覺遭騙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李俊宏、李語媗、周湘庭、俞玥安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邱譁諠、黃榮宏、張佩琪、陳子淳、林厚成、吳明澂、林添棟、李孟家、張晉賢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周鍵於警詢及偵訊中之供述 坦承有於附表二所示時間、地點提款之事實 2 告訴人李俊宏於警詢時之指訴、與詐欺集團對話紀錄1份 證明其遭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附表一編號1所示方式詐騙,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附表一編號1所示金額至附表一編號1所示帳戶之事實。 3 告訴人邱譁諠於警詢時之指訴、交易明細截圖1份 證明其遭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附表一編號2所示方式詐騙,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附表一編號2所示金額至附表一編號2所示帳戶之事實。 4 告訴人黃榮宏於警詢時之指訴、交易明細截圖1張 證明其遭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附表一編號3所示方式詐騙,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附表一編號3所示金額至附表一編號3所示帳戶之事實。 5 告訴人李語媗於警詢時之指訴 證明其遭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附表一編號4所示方式詐騙,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附表一編號4所示金額至附表一編號4所示帳戶之事實。 6 告訴人周湘庭於警詢時之指訴、與詐欺集團對話紀錄1份、交易明細截圖1份 證明其遭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附表一編號5所示方式詐騙,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附表一編號5所示金額至附表一編號5所示帳戶之事實。 7 告訴人俞玥安於警詢時之指訴、與詐欺集團對話紀錄1份、交易明細截圖1張 證明其遭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附表一編號6所示方式詐騙,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附表一編號6所示金額至附表一編號6所示帳戶之事實。 8 告訴人張佩琪於警詢時之指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證明其遭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附表一編號7所示方式詐騙,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附表一編號7所示金額至附表一編號7所示帳戶之事實。 9 告訴人陳子淳於警詢時之指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證明其遭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附表一編號8所示方式詐騙,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附表一編號8所示金額至附表一編號8所示帳戶之事實。 10 告訴人林厚成於警詢時之指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證明其遭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附表一編號9所示方式詐騙,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附表一編號9所示金額至附表一編號9所示帳戶之事實。 11 告訴人吳明澂於警詢時之指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證明其遭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附表一編號10所示方式詐騙,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附表一編號10所示金額至附表一編號10所示帳戶之事實。 12 告訴人林添棟於警詢時之指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證明其遭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附表一編號11所示方式詐騙,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附表一編號11所示金額至附表一編號11所示帳戶之事實。 13 告訴人李孟家於警詢時之指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證明其遭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附表一編號12所示方式詐騙,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附表一編號12所示金額至附表一編號12所示帳戶之事實。 14 告訴人張晉賢於警詢時之指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證明其遭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附表一編號13所示方式詐騙,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附表一編號13所示金額至附表一編號13所示帳戶之事實。 15 113年11月16日被告前往附表二編號1、15至21所示提領地點之監視器畫面擷圖10張 證明被告周鍵於附表二所示提領時、地,提領附表二所示提領款項之事實。 16 113年11月20日被告前往附表二編號2至10所示提領地點之監視器畫面擷圖13張 17 113年11月22日被告前往附表二編號11、22至29所示提領地點及沿線監視器畫面擷圖18張 18 113年11月25日被告前往附表二編號12至14、30至33所示提領地點及沿線監視器畫面擷圖10張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等罪嫌。被告與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依共同正犯論處。又被告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再被告前後分工提領同一被害人匯入附表所示帳戶款項之行為,係基於單一之決意,並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被害人之財產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行為,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屬接續犯,均僅論以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一罪,即為已足。又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係侵害個人財產法益之犯罪,其罪數之計算,以被害人數之多寡,決定其犯罪之罪數,是被告對附表二所示之人所為上開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至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如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請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檢 察 官 陳虹如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書 記 官 陳禹成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 2 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1 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5 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被害人 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人頭帳戶 備註 1 李俊宏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1月25日12時34分許,假冒買家於臉書結識李俊宏,以LINE暱稱「鄭珈玗(茂茂媽咪)」、「蝦皮拍賣客服」,向李俊宏佯稱無法訂購須帳戶驗證等語,致李俊宏陷於錯誤,依其指示轉帳。 113年11月25日 12時34分 10萬元 中華郵政帳號 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度偵字第5470號 113年11月25日 12時35分 4萬6,288元 2 邱譁諠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1月16日前某時許,假冒買家於臉書結識邱譁諠,以臉書暱稱「葉子奇」、「黑貓宅急便」、「線上客服專員李天一」,提供黑貓宅急便網頁連結,向邱譁諠佯稱無法下單須帳戶驗證等語,致邱譁諠陷於錯誤,依其指示轉帳。 113年11月20日 21時26分 9,985元 中華郵政帳號 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度偵字第5537號 3 黃榮宏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1月16日前某時許,假冒買家於臉書結識黃榮宏,以臉書暱稱「北條陽子」、「Lalamove貨運公司客服」、「兆豐銀行客服」,提供Lalamove網頁連結,向黃榮宏佯稱無法下單須帳戶驗證等語,致黃榮宏陷於錯誤,依其指示轉帳。 113年11月20日 22時10分 8,998元 臺灣土地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 李語媗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1月22日12時30分許,假冒買家於Threads結識李語媗,以Instagram暱稱「victoritiexsee」、LINE暱稱「客服專員」向李語媗佯稱無法下單須帳戶驗證等語,致李語媗陷於錯誤,依其指示轉帳。 113年11月22日 15時10分 1萬1,024元 臺灣土地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度偵字第7322號 5 周湘庭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1月15日14時許,假冒買家於Instagram結識周湘庭,以Instagram暱稱「yayaj928」、「客服專員陳志雄」,提供7-11賣貨便網址連結,向周湘庭佯稱帳戶須驗證身分等語,致周湘庭陷於錯誤,依其指示轉帳。 113年11月16日 16時59分 1萬4,104元 中華郵政帳號 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度偵字第7753號 6 俞玥安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1月16日14時許,假冒買家於Dcard結識俞玥安,以Dcard暱稱「匿名」、LINE暱稱「賣貨便」、「楊昱昌」,向俞玥安佯稱下單失敗須帳戶驗證等語,致俞玥安陷於錯誤,依其指示轉帳。 113年11月16日 17時 3萬6,123元 7 張佩琪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1月25日13時許,在7-11賣貨便上假冒買家與張佩琪聯繫,並向張佩琪佯稱下單失敗須帳戶驗證等語,致張佩琪陷於錯誤,依其指示轉帳。 113年11月25日14時48分 2萬7,018元 中華郵政帳號 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度偵字第15855號 8 陳子淳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1月25日10時44分許,在Instagram結識陳子淳,並向陳子淳佯稱:已中獎,須匯款確認帳戶有無問題等語,致陳子淳陷於錯誤,依其指示轉帳。 113年11月25日14時35分 9,986元 中華郵政帳號 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11月25日14時37分 9,983元 113年11月25日14時38分 9,981元 9 林厚成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1月18日23時33分許,假冒買家與林厚成聯繫,並向林厚成佯稱下單失敗須帳戶驗證等語,致林厚成陷於錯誤,依其指示轉帳。 113年11月22日0時7分 4萬9,987元 中華郵政帳號 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11月22日0時14分 4萬9,986元 113年11月22日0時15分 4萬9,987元 10 吳明澂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1月20日某時許,假冒買家於Dcard結識吳明澂,並傳送7-11賣貨便網頁連結,向吳明澂佯稱下單失敗須帳戶驗證等語,致吳明澂陷於錯誤,依其指示轉帳。 113年11月20日21時51分 2萬1,400元 臺灣土地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11月20日21時53分 1萬9,880元 113年11月20日21時57分 4萬9,985元 11 林添棟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1月20日19時許,假冒買家於臉書結識林添棟,並提供黑貓宅急便網頁連結,向林添棟佯稱須開通網路銀行始能下單等語,致林添棟陷於錯誤,依其指示轉帳。 113年11月20日21時11分 3萬元 中華郵政帳號 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2 李孟家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1月21日21時許,假冒買家於Threads結識李語媗,以Instagram暱稱「陳詩瑜」,並傳送7-11賣貨便網頁連結,向李孟家佯稱無法下單須帳戶驗證等語,致李孟家陷於錯誤,依其指示轉帳。 113年11月20日20時58分 4萬9,985元 中華郵政帳號 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11月20日21時8分 4萬9,985元 13 張晉賢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1月8日11時許,在Instagram結識張晉賢,並向張晉賢佯稱:已中獎,須做帳戶金流才能完成身分驗證等語,致張晉賢陷於錯誤,依其指示轉帳。 113年11月16日15時11分 3萬0,050元 中華郵政帳號 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11月16日15時13分 4萬9,985元 113年11月16日15時14分 3萬9,985元附表二:
編號 人頭帳戶 提款時間 提款地點 提款金額 (新臺幣) 被害人 1 中華郵政帳號 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11月16日 17時11分 臺北市○○區○○○路000○000號 (臺北興安郵局) 6萬元 周湘庭、俞玥安 2 中華郵政帳號 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11月20日 21時23分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 (體育場郵局) 6萬元 李孟家 3 113年11月20日 21時24分 6萬元 林添棟 4 113年11月20日 21時31分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 (全家超商-京鑽門市) 1萬0,005元 邱譁諠 5 臺灣土地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11月20日 22時3分 臺北市○○區○○○路00○0號 (兆豐銀行敦化分行) 2萬0,005元 吳明澂 6 113年11月20日 22時4分 2萬0,005元 7 113年11月20日 22時5分 2萬0,005元 8 113年11月20日 22時6分 2萬0,005元 9 113年11月20日 22時7分 1萬1,005元 10 113年11月20日 22時30分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 (臺灣企銀-松山分行) 9,005元 黃榮宏 11 臺灣土地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11月22日 15時31分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 (統一超商-建權門市) 1萬1,005元 李語媗 12 中華郵政帳號 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11月25日 12時46分 臺北市○○區○○○路00號 (臺北中崙郵局) 6萬元 李俊宏 13 113年11月25日 12時47分 6萬元 14 113年11月25日 12時48分 2萬6,000元 15 中華郵政帳號 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11月16日 15時18分 臺北市○○區○○○路0段0號1樓 (土地銀行松山分行) 2萬0,005元 張晉賢 16 113年11月16日 15時19分 2萬0,005元 17 113年11月16日 15時20分 2萬0,005元 18 113年11月16日 15時22分 2萬0,005元 19 113年11月16日 15時22分 2萬0,005元 20 113年11月16日 15時23分 2萬0,005元 21 113年11月16日 15時23分 1萬0,005元 22 中華郵政帳號 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11月22日 0時9分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 (安泰銀行中崙分行) 2萬0,005元 林厚成 23 113年11月22日 0時10分 2萬0,005元 24 113年11月22日 0時10分 1萬0,005元 25 113年11月22日 0時16分 2萬0,005元 26 113年11月22日 0時16分 2萬0,005元 27 113年11月22日 0時17分 2萬0,005元 28 113年11月22日 0時18分 2萬0,005元 29 113年11月22日 0時19分 1萬9,005元 30 中華郵政帳號 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11月25日 14時41分 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 (統一超商庫德門市) 2萬0,005元 陳子淳 31 113年11月25日 14時41分 1萬0,005元 32 113年11月25日 14時53分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 (統一超商清愿門市) 2萬0,005元 張佩琪 33 113年11月25日 14時54分 7,00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