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審訴字第2644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蔡松霖
籍設新北市○○區○○路000○0號(新北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9395號、第22251號、第22802號),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由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蔡松霖犯如附表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貳仟零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蔡松霖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外,餘均引用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如附表編號1至29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
(二)被告與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TR」及所屬詐欺集團成員間,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三)被告就附表編號1至29所犯之加重詐欺、洗錢等罪,其各罪犯行均有部分合致,且犯罪目的單一,依一般社會通念,應評價為一罪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各從一重論以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四)被告就附表編號1、5、6、9、11至13、15至17、19、25至27、29所示時間,多次提領款項之行為,係於密接時間而為,手法相同,且侵害同一法益,是其附表編號1、5、6、9、11至13、15至17、19、25至27、29所示時間各次提領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各論以接續犯。
(五)被告就附表所示各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並均侵害不同人之財產法益,應予分論併罰。
(六)被告於偵查及審判中雖均自白犯罪,但並未繳回犯罪所得,自無從依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第1項規定減輕其刑,附此敘明。
三、爰審酌被告不思循正當管道獲取財物,竟加入詐欺集團分工,不僅侵害被害人之財產法益,且影響社會治安,實屬不該,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兼衡被告於詐欺集團中並非擔任主導角色,暨其犯罪動機、手段、被害人所受損害及被告自述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經濟狀況(見本院卷第138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定其應執行刑,以資懲儆。
四、沒收
(一)洗錢之財物查本案遭被告隱匿之詐欺贓款,已轉交予不詳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不在被告實際管領、保有之中,且未經查獲,自無從依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前段規定於諭知沒收。
(二)犯罪所得部分被告於偵查時供稱:其報酬為提領金額的0.8%等語(見偵19395卷第115頁),是本案被告之犯罪所得為新臺幣(下同)12,008元(計算式:150萬1,110元〈即提領總金額,詳如附表編號1至29所示〉×0.8%=12,008元,小數點以下無條件捨去),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虹如提起公訴,檢察官葉惠燕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法 官 翁毓潔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陽雅涵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金融機構帳戶 提款時間 提款金額 (新臺幣) 提領地點 宣告刑 1 湯雅惠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3月23日14時32分許,假冒親友聯繫湯雅惠,以親友名義向湯雅惠佯稱有借款需求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 114年3月23日 20時30分許 15萬元 中華郵政帳號 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3月23日 20時35分許 6萬元 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 (臺北敦南郵局) 蔡松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14年3月23日 20時36分許 6萬元 114年3月23日 20時37分許 3萬元 2 鄭偉凡(未提告)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3月23日18時許,假冒買家在臉書上聯繫鄭偉凡,以暱稱「甄古錐」、LINE暱稱「客服專員」,提供假網站連結予鄭偉凡,向鄭偉凡佯稱交易失敗需經帳戶認證等語,鄭偉凡陷於錯誤,而依指示以其母彭美玲所申設之帳戶轉帳。 114年3月23日 21時16分許 4萬9,983元 中華郵政帳號 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3月23日 21時18分許 5萬元 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 (臺北敦南郵局) 蔡松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 彭美玲(未提告) 114年3月23日 21時22分許 4萬4,100元 114年3月23日 21時24分許 4萬4,000元 蔡松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 謝明佳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3月23日18時許,假冒買家在PTT上聯繫謝明佳,以暱稱「Wayneesun」、LINE暱稱「韻如」、「台灣順豐速運」、「客服專員」,向謝明佳佯稱交易失敗需經帳戶認證等語,致謝明佳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 114年3月23日 21時48分許 5萬元 中華郵政帳號 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3月23日 21時50分許 5萬元 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 (臺北敦南郵局) 蔡松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5 呂宛錐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3月23日15時45分,假冒買家在Instagram上收購票券因而結識呂宛錐,以暱稱「JAckie」、LINE暱稱「陳凱文」,提供假網站連結予呂宛錐,向呂宛錐佯稱交易失敗需經帳戶認證等語,致呂宛錐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 114年3月23日 20時4分許 7萬3,073元 中華郵政帳號 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3月23日 20時7分許 6萬元 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 (臺北敦南郵局) 蔡松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14年3月23日 20時8分許 6萬元 6 詹晢叡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3月17日13時0分許,假冒買家在臉書上收購票券因聯繫詹晢叡,以暱稱「Cheng Sooe」,提供假網站連結予詹晢叡,向詹晢叡佯稱交易失敗需經帳戶認證等語,致詹晢叡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 114年3月23日 20時6分許 4萬9,985元 中華郵政帳號 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蔡松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4年3月23日 20時9分許 3,000元 7 劉子源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3月23日20時20分,假冒買家在臉書上收購票券因而結識劉子源,以暱稱「李芳靜」,提供假網站連結予劉子源,向劉子源佯稱交易失敗需經帳戶認證等語,致劉子源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 114年3月23日 20時38分許 2萬8,103元 中華郵政帳號 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3月23日 20時42分許 2萬7,000元 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 (臺北敦南郵局) 蔡松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8 吳玉茹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3月23日19時59分,假冒買家在Thread上聯繫吳玉茹,以暱稱「Boss lin」、LINE暱稱「陳雅惠」,提供假網站連結予吳玉茹,向吳玉茹佯稱交易失敗需經帳戶認證等語,致吳玉茹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 114年3月23日 23時36分許 4萬9,156元 臺灣新光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3月23日 23時40分許 4萬9,000元 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 (全家超商-安勝門市) 蔡松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9 高健嘉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3月21日8時59分許,在臉書上刊登抽獎活動訊息因而結識高健嘉,以暱稱「任天堂之家」、LINE暱稱「金融服務直通平台」、「楊國華」,向高健嘉佯稱活動中獎領取獎金須先經帳戶認證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 114年3月23日 23時41分許 4萬9,989元 臺灣新光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3月23日 23時42分許 5萬元 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 (全家超商-安勝門市) 蔡松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14年3月23日 23時49分許 4萬9,000元 114年3月23日 23時51分許 4萬9,000元 114年3月23日 23時56分許 2萬6,485元 114年3月24日 0時4分許 2萬6,000元 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號 (全家超商-龍普門市) 10 沈翔賦(未提告)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3月23日14時許,在Instagram上刊登抽獎活動訊息因而結識沈翔賦,以LINE暱稱「李如恩」,向沈翔賦佯稱活動中獎領取獎金須先經帳戶認證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 114年3月24日 0時19分許 4萬9,985元 臺灣新光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3月24日 0時22分許 5萬元 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號 (全家超商-龍普門市) 蔡松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 許湘如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3月23日17時許,假冒買家在臉書上聯繫許湘如,以暱稱「林曉曉」、LINE暱稱「金融金控-陳偉豐」,提供假網站連結予許湘如,向許湘如佯稱交易失敗需經帳戶認證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 114年3月23日 18時10分許 4萬9,987元 臺灣新光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3月23日 18時23分許 3,000元 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號 (全家超商-龍普門市) 蔡松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14年3月23日 18時24分許 2萬元 114年3月23日 18時25分許 2萬元 114年3月23日 18時26分許 2萬元 114年3月23日 18時13分許 4萬9,981元 114年3月23日 18時27分許 2萬元 114年3月23日 18時28分許 2萬元 12 蘇香綿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3月23日9時許,假冒買家在臉書上聯繫蘇香綿,以暱稱「陸曉怡」、LINE暱稱「客服專員」,提供假網站連結予蘇香綿,向蘇香綿佯稱交易失敗需經帳戶認證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 114年3月23日 18時25分許 2萬9,987元 臺灣新光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蔡松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4年3月23日 18時29分許 2萬元 114年3月23日 18時30分許 1,000元 13 李峻達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3月23日前不詳時間,在Instagram上刊登抽獎活動訊息因而結識李峻達,以帳號「aysuu_babaei75」,向李峻達佯稱活動中獎領取獎金須先經帳戶認證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 114年3月23日 18時31分許 2萬4,035元 臺灣新光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3月23日 18時38分許 2萬元 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號 (全家超商-龍普門市) 蔡松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4年3月23日 18時40分許 4,000元 14 楊恩典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3月23日前不詳時間,在Instagram上刊登抽獎活動訊息因而結識楊恩典,以帳號「_instaa.samu」、LINE暱稱「中小企業交付中心」、「李雲鵬」,向楊恩典佯稱活動中獎領取獎金須先經帳戶認證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 114年3月23日 16時25分許 1萬9,986元 合庫商業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3月23日 16時29分許 2萬0,005元 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0號1樓 (全家超商-統領門市) 蔡松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5 簡嘉慧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3月23日不詳時間,假冒買家在臉書上聯繫簡嘉慧,以暱稱「維庭」、LINE暱稱「彭宜甄」,提供假網站連結予簡嘉慧,向簡嘉慧佯稱交易失敗需經帳戶認證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 114年3月23日 16時42分許 4萬9,987元 合庫商業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3月23日 16時45分許 2萬0,005元 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0○0號 (統一超商-統合門市) 蔡松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4年3月23日 16時46分許 2萬0,005元 114年3月23日 16時47分許 9,005元 16 洪翊愷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3月23日15時許,假冒買家在臉書上收購票券因而結識洪翊愷,以暱稱「Claire Martin」、LINE暱稱「陳偉豐」、「交貨便」,提供假網站連結予洪翊愷,向洪翊愷佯稱交易失敗需經帳戶認證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 114年3月23日 16時47分許 2萬9,985元 合庫商業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3月23日 16時48分許 2萬0,005元 蔡松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4年3月23日 16時49分許 1萬0,005元 17 蕭楚翰(未提告)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3月間不詳時間,在Instagram上結識蕭楚翰,以暱稱「鈴鐺Z1」,提供假交友APP連結予蕭楚翰,向蕭楚翰佯稱加入會員須支付款項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 114年3月23日 16時57分許 3萬元 合庫商業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3月23日 18時4分許 2萬0,005元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樓 蔡松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4年3月23日 18時5分許 1萬3,005元 18 林美琪(未提告)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3月23日前不詳時間,假冒賣家在臉書上刊登訊息因而結識林美琪,向林美琪佯稱儲值點數須先匯款等語,致林美琪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 114年3月23日 17時0分許 2,300元 合庫商業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蔡松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9 曾令威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4月7日18時0分許,假冒買家在臉書上聯繫曾令威,以暱稱「鍾曉玲」、LINE暱稱「張穎穎」,提供假網站連結予曾令威,向曾令威佯稱交易失敗需經帳戶認證等語,致曾令威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 114年4月8日 18時59分許 4萬9,985元 永豐商業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4月8日 19時7分許 2萬元 臺北市○○區○○路00號 (統一超商-青園門市) 蔡松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14年4月8日 19時8分許 2萬元 114年4月8日 19時8分許 2萬元 114年4月8日 19時1分許 3萬2,123元 114年4月8日 19時9分許 2萬元 114年4月8日 19時10分許 1萬6,000元 114年4月8日 19時3分許 1萬3,292元 114年4月8日 19時34分許 2萬9,989元 中華郵政帳號 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4月8日 19時37分許 5萬4,000元 臺北市○○區○○路00號 (臺北青年郵局) 20 林佳佑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4月8日不詳時間,假冒賣家在臉書上刊登販賣訊息因而結識林佳佑,以暱稱「Wei Tianhao」,向林佳佑佯稱買賣商品須先匯款等語,致林佳佑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 114年4月8日 19時13分許 5,700元 永豐商業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4月8日 19時20分許 5,000元 臺北市○○區○○路0號 (全家超商-新青年門市) 蔡松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1 石子頡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4月8日11時許,假冒買家在臉書上聯繫石子頡,以暱稱「lori Fujimoto」、LINE暱稱「客服專員」,提供假網站連結予石子頡,向石子頡佯稱交易失敗需經帳戶認證等語,致石子頡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 114年4月8日 19時27分許 1萬9,073元 永豐商業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4月8日 19時35分許 1萬9,000元 臺北市○○區○○路00號 (臺北青年郵局) 蔡松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2 張佳慧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4月8日18時30分許,假冒買家在臉書上聯繫張佳慧,以暱稱「NATHAN JADE NARIDO」、LINE暱稱「7-ELEVEN交貨便」,提供假網站連結予張佳慧,向張佳慧佯稱交易失敗需經帳戶認證等語,致張佳慧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 114年4月8日 19時19分許 4萬9,985元 中華郵政帳號 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4月8日 19時27分許 5萬元 臺北市○○區○○路00號 (臺北青年郵局) 蔡松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3 林品萱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4月8日11時7分許,假冒賣家在臉書上刊登販賣訊息因而結識林品萱,以暱稱「Wei Tianhao」,向林品萱佯稱買賣商品須先匯款等語,致林品萱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 114年4月8日 19時28分許 2萬4,000元 中華郵政帳號 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4月8日 19時37分許 5萬4,000元 臺北市○○區○○路00號 (臺北青年郵局) 蔡松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4 姜政宇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4月8日不詳時間,假冒買家在臉書上聯繫姜政宇,以暱稱「Liu Lili」、LINE暱稱「專線服務」,提供假網站連結予姜政宇,向姜政宇佯稱交易失敗需經帳戶認證等語,致姜政宇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 114年4月8日 19時42分許 2萬6,027元 中華郵政帳號 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4月8日 19時49分許 2萬6,000元 臺北市○○區○○路00號 (臺北青年郵局) 蔡松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5 曾揚傑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4月8日前不詳時間,假冒買家在臉書上結識曾揚傑,以暱稱「Wu Jia Hui」、LINE暱稱「綠界科技ECpay」、「李專員」,提供假網站連結予曾揚傑,向曾揚傑佯稱交易失敗需經帳戶認證等語,致曾揚傑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 114年4月8日 22時11分許 2萬7,103元 第一商業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4月8日 22時34分許 2萬0,005元 臺北市○○區○○路00號 (臺北青年郵局) 蔡松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4年4月8日 22時35分許 2萬0,005元 26 邱佳欣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4月8日20時許,假冒買家在臉書上聯繫邱佳欣,以暱稱「Qiu Jia Xin」、LINE暱稱「綠界科技ECpay」、「李專員」,提供假網站連結予邱佳欣,向邱佳欣佯稱交易失敗需經帳戶認證等語,致邱佳欣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 114年4月8日 22時19分許 2萬9,985元 第一商業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蔡松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4年4月8日 22時35分許 2萬0,005元 27 彭小善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4月8日21時許,假冒買家在臉書上聯繫彭小善,以暱稱「Chen Jia Han」、LINE暱稱「交貨便線上客服」、「客服專員」,提供假網站連結予彭小善,向彭小善佯稱交易失敗需經帳戶認證等語,致彭小善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 114年4月8日 22時29分許 2萬9,998元 第一商業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蔡松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4年4月8日 22時36分許 2萬0,005元 114年4月8日 22時37分許 8,005元 28 洪劭辰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4月8日19時48分許,假冒買家在臉書上聯繫洪劭辰,以暱稱「Sujeet Gaud」、LINE暱稱「線上專員」、「交貨便線上客服」,提供假網站連結予洪劭辰,向洪劭辰佯稱交易失敗需經帳戶認證等語,致洪劭辰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 114年4月8日 22時36分許 1萬3,022元 第一商業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4月8日 22時48分許 1萬2,005元 臺北市○○區○○路00號 (臺北青年郵局) 蔡松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9 許嘉蘭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4月8日不詳時間,假冒買家在臉書上聯繫許嘉蘭,以暱稱「NATHAN JADE NARIDO」、LINE暱稱「7-ELEVEN交貨便」、「李民偉」,提供假網站連結予許嘉蘭,向許嘉蘭佯稱交易失敗需經帳戶認證等語,致許嘉蘭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 114年4月8日 22時23分許 9萬9,987元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4月8日 22時40分許 2萬0,005元 臺北市○○區○○路00號 (臺北青年郵局) 蔡松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14年4月8日 22時40分許 2萬0,005元 114年4月8日 22時41分許 2萬0,005元 114年4月8日 22時41分許 2萬0,005元 114年4月8日 22時42分許 2萬0,005元 114年4月8日 22時40分許 4萬9,985元 114年4月8日 22時42分許 2萬0,005元 114年4月8日 22時43分許 2萬0,005元 114年4月8日 22時43分許 9,005元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4年度偵字第19395號114年度偵字第22251號114年度偵字第22802號被 告 蔡松霖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一、蔡松霖自民國114年2月底起,加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Telegram暱稱「TR」等人組成之詐欺集團(下稱本案詐欺集團),由蔡松霖擔任提款車手,並約定以提領款項的百分之0.8作為報酬。詎蔡松霖與「TR」等人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附表所示方式,訛詐附表所示之曾令威等29人,致渠等均陷於錯誤而於附表所示時間,將附表所示之款項匯入附表所示金融機構帳戶。嗣蔡松霖經「TR」指示持附表所示金融機構帳戶提款卡,於附表所示提領時間,前往附表所示提領地點,提領附表所示款項,並依指示將提領之詐欺款項悉數放至指定地點,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前來取走,藉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以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
二、案經湯雅惠、高健嘉、許湘如、簡嘉慧、謝明佳、詹晢叡、蘇香綿、呂宛錐、吳玉茹、劉子源、李峻達、洪翊愷、楊恩典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曾令威、林佳佑、石子頡、張佳慧、林品萱、姜政宇、曾揚傑、邱佳欣、彭小善、洪劭辰、許嘉蘭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蔡松霖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坦承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附表所示時、地,前往提領款項,並將款項悉數交予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事實。 2 ⑴告訴人曾令威於警詢之指訴 ⑵告訴人曾令威提供之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聊天對話紀錄擷圖1份 證明告訴人曾令威遭詐欺集團成員以附表編號19所示之方式詐騙後,而將如附表編號19所示之金額,匯款至附表編號19所示之金融機構帳戶之事實。 3 ⑴告訴人林佳佑於警詢之指訴 ⑵告訴人林佳佑提供之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聊天對話紀錄擷圖1份 證明告訴人林佳佑遭詐欺集團成員以附表編號20所示之方式詐騙後,而將如附表編號20所示之金額,匯款至附表編號20所示之金融機構帳戶之事實。 4 ⑴告訴人石子頡於警詢之指訴 ⑵告訴人石子頡提供之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聊天對話紀錄擷圖、轉帳明細擷圖各1份 證明告訴人石子頡遭詐欺集團成員以附表編號21所示之方式詐騙後,而將如附表編號21所示之金額,匯款至附表編號21所示之金融機構帳戶之事實。 5 ⑴告訴人張佳慧於警詢之指訴 ⑵告訴人張佳慧提供之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聊天對話紀錄擷圖、轉帳明細擷圖各1份 證明告訴人張佳慧遭詐欺集團成員以附表編號22所示之方式詐騙後,而將如附表編號22所示之金額,匯款至附表編號22所示之金融機構帳戶之事實。 6 ⑴告訴人林品萱於警詢之指訴 ⑵告訴人林品萱提供之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聊天對話紀錄擷圖1份、轉帳明細擷圖1張 證明告訴人林品萱遭詐欺集團成員以附表編號23所示之方式詐騙後,而將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金額,匯款至附表編號23所示之金融機構帳戶之事實。 7 ⑴告訴人姜政宇於警詢之指訴 ⑵告訴人姜政宇提供之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聊天對話紀錄擷圖1份、轉帳明細擷圖3張 證明告訴人姜政宇遭詐欺集團成員以附表編號24所示之方式詐騙後,而將如附表編號24所示之金額,匯款至附表編號24所示之金融機構帳戶之事實。 8 ⑴告訴人曾揚傑於警詢之指訴 ⑵告訴人曾揚傑提供之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聊天對話紀錄擷圖1份、轉帳明細擷圖1張 證明告訴人曾揚傑遭詐欺集團成員以附表編號25所示之方式詐騙後,而將如附表編號25所示之金額,匯款至附表編號25所示之金融機構帳戶之事實。 9 告訴人邱佳欣於警詢之指訴 證明告訴人邱佳欣遭詐欺集團成員以附表編號26所示之方式詐騙後,而將如附表編號26所示之金額,匯款至附表編號26所示之金融機構帳戶之事實。 10 ⑴告訴人彭小善於警詢之指訴 ⑵告訴人彭小善提供之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聊天對話紀錄擷圖1份、轉帳明細擷圖2張 證明告訴人彭小善遭詐欺集團成員以附表編號27所示之方式詐騙後,而將如附表編號27所示之金額,匯款至附表編號27所示之金融機構帳戶之事實。 11 ⑴告訴人洪劭辰於警詢之指訴 ⑵告訴人洪劭辰提供之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聊天對話紀錄擷圖1份、轉帳明細擷圖1張 證明告訴人洪劭辰遭詐欺集團成員以附表編號28所示之方式詐騙後,而將如附表編號28所示之金額,匯款至附表編號28所示之金融機構帳戶之事實。 12 ⑴告訴人許嘉蘭於警詢之指訴 ⑵告訴人許嘉蘭提供之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LINE聊天對話紀錄擷圖1份、轉帳明細擷圖4張 證明告訴人許嘉蘭遭詐欺集團成員以附表編號29所示之方式詐騙後,而將如附表編號29所示之金額,匯款至附表編號29所示之金融機構帳戶之事實。 13 告訴人湯雅惠於警詢之指訴 證明告訴人湯雅惠遭詐欺集團成員以附表編號1所示之方式詐騙後,而將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金額,匯款至附表編號1所示之金融機構帳戶之事實。 14 告訴人高健嘉於警詢之指訴 證明告訴人高健嘉遭詐欺集團成員以附表編號9所示之方式詐騙後,而將如附表編號9所示之金額,匯款至附表編號9所示之金融機構帳戶之事實。 15 告訴人許湘如於警詢之指訴 證明告訴人許湘如遭詐欺集團成員以附表編號11所示之方式詐騙後,而將如附表編號11所示之金額,匯款至附表編號11所示之金融機構帳戶之事實。 16 告訴人簡嘉慧於警詢之指訴 證明告訴人簡嘉慧遭詐欺集團成員以附表編號15所示之方式詐騙後,而將如附表編號15所示之金額,匯款至附表編號15所示之金融機構帳戶之事實。 17 告訴人謝明佳於警詢之指訴 證明告訴人謝明佳遭詐欺集團成員以附表編號4所示之方式詐騙後,而將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金額,匯款至附表編號4所示之金融機構帳戶之事實。 18 告訴人詹晢叡於警詢之指訴 證明告訴人詹晢叡遭詐欺集團成員以附表編號6所示之方式詐騙後,而將如附表編號6所示之金額,匯款至附表編號6所示之金融機構帳戶之事實。 19 告訴人蘇香綿於警詢之指訴 證明告訴人蘇香綿遭詐欺集團成員以附表編號12所示之方式詐騙後,而將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金額,匯款至附表編號12所示之金融機構帳戶之事實。 20 被害人鄭偉凡於警詢之指訴 證明被害人鄭偉凡遭詐欺集團成員以附表編號2所示之方式詐騙後,而將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金額,匯款至附表編號2所示之金融機構帳戶之事實。 21 被害人彭美玲於警詢之指述 證明被害人彭美玲遭詐欺集團成員以附表編號3所示之方式詐騙後,而將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金額,匯款至附表編號3所示之金融機構帳戶之事實。 22 告訴人呂宛錐於警詢之指訴 證明告訴人呂宛錐遭詐欺集團成員以附表編號5所示之方式詐騙後,而將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金額,匯款至附表編號5所示之金融機構帳戶之事實。 23 告訴人吳玉茹於警詢之指訴 證明告訴人吳玉茹遭詐欺集團成員以附表編號8所示之方式詐騙後,而將如附表編號8所示之金額,匯款至附表編號8所示之金融機構帳戶之事實。 24 被害人沈翔賦於警詢之指訴 證明被害人沈翔賦遭詐欺集團成員以附表編號10所示之方式詐騙後,而將如附表編號10所示之金額,匯款至附表編號10所示之金融機構帳戶之事實。 25 告訴人劉子源於警詢之指訴 證明告訴人劉子源遭詐欺集團成員以附表編號7所示之方式詐騙後,而將如附表編號7所示之金額,匯款至附表編號7所示之金融機構帳戶之事實。 26 告訴人李峻達於警詢之指訴 證明告訴人李峻達遭詐欺集團成員以附表編號13所示之方式詐騙後,而將如附表編號13所示之金額,匯款至附表編號13所示之金融機構帳戶之事實。 27 告訴人洪翊愷於警詢之指訴 證明告訴人洪翊愷遭詐欺集團成員以附表編號16所示之方式詐騙後,而將如附表編號16所示之金額,匯款至附表編號16所示之金融機構帳戶之事實。 28 告訴人楊恩典於警詢之指訴 證明告訴人楊恩典遭詐欺集團成員以附表編號14所示之方式詐騙後,而將如附表編號14所示之金額,匯款至附表編號14所示之金融機構帳戶之事實。 29 被害人林美琪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新莊派出所員警工作紀錄簿 證明被害人林美琪遭詐欺集團成員以附表編號18所示之方式詐騙後,而將如附表編號18所示之金額,匯款至附表編號18所示之金融機構帳戶之事實。 30 被害人蕭楚翰於警詢之指訴 證明被害人蕭楚翰遭詐欺集團成員以附表編號17所示之方式詐騙後,而將如附表編號17所示之金額,匯款至附表編號17所示之金融機構帳戶之事實。 31 證人吳欣朋於警詢之證述 證明告訴人蘇香綿遭詐欺集團成員以附表編號12所示之方式詐騙後,自證人吳欣朋所申設帳戶將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金額,匯款至附表編號12所示之金融機構帳戶之事實。 32 附表所示金融機構帳戶交易明細各1份 證明附表所示之曾令威等29人遭詐欺集團成員訛詐後,而將附表所示之金額,匯至附表所示之金融機構帳戶,嗣由被告於附表所示時間、地點,提領附表所示帳戶內款項之事實。 33 被告提領地點監視器畫面擷圖74張 證明被告有於附表所示時間、地點,提領附表所示帳戶內款項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嫌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等罪嫌。被告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間,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被告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屬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又被告前後提領同一被害人匯入附表所示帳戶款項之行為,係基於單一之決意,並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被害人之財產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行為,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屬接續犯,均僅論以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一罪,即為已足。再者,按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罪係侵害個人財產法益之犯罪,其罪數之計算,以被害人數、被害次數之多寡,決定其犯罪之罪數,是被告對於附表所示之曾令威等29人所為上開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至被告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依同條第3項規定,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檢 察 官 陳虹如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9 日
書 記 官 陳禹成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 2 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1 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5 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金融機構帳戶 提款時間 提款金額 (新臺幣) 提領地點 備註 1 湯雅惠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3月23日14時32分許,假冒親友聯繫湯雅惠,以親友名義向湯雅惠佯稱有借款需求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 114年3月23日 20時30分許 15萬元 中華郵政帳號 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3月23日 20時35分許 6萬元 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 (臺北敦南郵局) 114年度偵字第22802號 114年3月23日 20時36分許 6萬元 114年3月23日 20時37分許 3萬元 2 鄭偉凡(未提告)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3月23日18時許,假冒買家在臉書上聯繫鄭偉凡,以暱稱「甄古錐」、LINE暱稱「客服專員」,提供假網站連結予鄭偉凡,向鄭偉凡佯稱交易失敗需經帳戶認證等語,鄭偉凡陷於錯誤,而依指示以其母彭美玲所申設之帳戶轉帳。 114年3月23日 21時16分許 4萬9,983元 中華郵政帳號 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3月23日 21時18分許 5萬元 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 (臺北敦南郵局) 3 彭美玲(未提告) 114年3月23日 21時22分許 4萬4,100元 114年3月23日 21時24分許 4萬4,000元 4 謝明佳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3月23日18時許,假冒買家在PTT上聯繫謝明佳,以暱稱「Wayneesun」、LINE暱稱「韻如」、「台灣順豐速運」、「客服專員」,向謝明佳佯稱交易失敗需經帳戶認證等語,致謝明佳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 114年3月23日 21時48分許 5萬元 中華郵政帳號 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3月23日 21時50分許 5萬元 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 (臺北敦南郵局) 5 呂宛錐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3月23日15時45分,假冒買家在Instagram上收購票券因而結識呂宛錐,以暱稱「JAckie」、LINE暱稱「陳凱文」,提供假網站連結予呂宛錐,向呂宛錐佯稱交易失敗需經帳戶認證等語,致呂宛錐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 114年3月23日 20時4分許 7萬3,073元 中華郵政帳號 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3月23日 20時7分許 6萬元 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 (臺北敦南郵局) 114年3月23日 20時8分許 6萬元 6 詹晢叡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3月17日13時0分許,假冒買家在臉書上收購票券因聯繫詹晢叡,以暱稱「Cheng Sooe」,提供假網站連結予詹晢叡,向詹晢叡佯稱交易失敗需經帳戶認證等語,致詹晢叡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 114年3月23日 20時6分許 4萬9,985元 中華郵政帳號 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3月23日 20時9分許 3,000元 7 劉子源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3月23日20時20分,假冒買家在臉書上收購票券因而結識劉子源,以暱稱「李芳靜」,提供假網站連結予劉子源,向劉子源佯稱交易失敗需經帳戶認證等語,致劉子源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 114年3月23日 20時38分許 2萬8,103元 中華郵政帳號 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3月23日 20時42分許 2萬7,000元 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 (臺北敦南郵局) 8 吳玉茹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3月23日19時59分,假冒買家在Thread上聯繫吳玉茹,以暱稱「Boss lin」、LINE暱稱「陳雅惠」,提供假網站連結予吳玉茹,向吳玉茹佯稱交易失敗需經帳戶認證等語,致吳玉茹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 114年3月23日 23時36分許 4萬9,156元 臺灣新光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3月23日 23時40分許 4萬9,000元 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 (全家超商-安勝門市) 9 高健嘉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3月21日8時59分許,在臉書上刊登抽獎活動訊息因而結識高健嘉,以暱稱「任天堂之家」、LINE暱稱「金融服務直通平台」、「楊國華」,向高健嘉佯稱活動中獎領取獎金須先經帳戶認證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 114年3月23日 23時41分許 4萬9,989元 臺灣新光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3月23日 23時42分許 5萬元 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 (全家超商-安勝門市) 114年3月23日 23時49分許 4萬9,000元 114年3月23日 23時51分許 4萬9,000元 114年3月23日 23時56分許 2萬6,485元 114年3月24日 0時4分許 2萬6,000元 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號 (全家超商-龍普門市) 10 沈翔賦(未提告)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3月23日14時許,在Instagram上刊登抽獎活動訊息因而結識沈翔賦,以LINE暱稱「李如恩」,向沈翔賦佯稱活動中獎領取獎金須先經帳戶認證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 114年3月24日 0時19分許 4萬9,985元 臺灣新光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3月24日 0時22分許 5萬元 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號 (全家超商-龍普門市) 11 許湘如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3月23日17時許,假冒買家在臉書上聯繫許湘如,以暱稱「林曉曉」、LINE暱稱「金融金控-陳偉豐」,提供假網站連結予許湘如,向許湘如佯稱交易失敗需經帳戶認證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 114年3月23日 18時10分許 4萬9,987元 臺灣新光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3月23日 18時23分許 3,000元 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號 (全家超商-龍普門市) 114年3月23日 18時24分許 2萬元 114年3月23日 18時25分許 2萬元 114年3月23日 18時26分許 2萬元 114年3月23日 18時13分許 4萬9,981元 114年3月23日 18時27分許 2萬元 114年3月23日 18時28分許 2萬元 12 蘇香綿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3月23日9時許,假冒買家在臉書上聯繫蘇香綿,以暱稱「陸曉怡」、LINE暱稱「客服專員」,提供假網站連結予蘇香綿,向蘇香綿佯稱交易失敗需經帳戶認證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 114年3月23日 18時25分許 2萬9,987元 臺灣新光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3月23日 18時29分許 2萬元 114年3月23日 18時30分許 1,000元 13 李峻達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3月23日前不詳時間,在Instagram上刊登抽獎活動訊息因而結識李峻達,以帳號「aysuu_babaei75」,向李峻達佯稱活動中獎領取獎金須先經帳戶認證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 114年3月23日 18時31分許 2萬4,035元 臺灣新光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3月23日 18時38分許 2萬元 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號 (全家超商-龍普門市) 114年3月23日 18時40分許 4,000元 14 楊恩典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3月23日前不詳時間,在Instagram上刊登抽獎活動訊息因而結識楊恩典,以帳號「_instaa.samu」、LINE暱稱「中小企業交付中心」、「李雲鵬」,向楊恩典佯稱活動中獎領取獎金須先經帳戶認證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 114年3月23日 16時25分許 1萬9,986元 合庫商業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3月23日 16時29分許 2萬0,005元 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0號1樓 (全家超商-統領門市) 15 簡嘉慧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3月23日不詳時間,假冒買家在臉書上聯繫簡嘉慧,以暱稱「維庭」、LINE暱稱「彭宜甄」,提供假網站連結予簡嘉慧,向簡嘉慧佯稱交易失敗需經帳戶認證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 114年3月23日 16時42分許 4萬9,987元 合庫商業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3月23日 16時45分許 2萬0,005元 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0○0號 (統一超商-統合門市) 114年3月23日 16時46分許 2萬0,005元 114年3月23日 16時47分許 9,005元 16 洪翊愷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3月23日15時許,假冒買家在臉書上收購票券因而結識洪翊愷,以暱稱「Claire Martin」、LINE暱稱「陳偉豐」、「交貨便」,提供假網站連結予洪翊愷,向洪翊愷佯稱交易失敗需經帳戶認證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 114年3月23日 16時47分許 2萬9,985元 合庫商業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3月23日 16時48分許 2萬0,005元 114年3月23日 16時49分許 1萬0,005元 17 蕭楚翰(未提告)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3月間不詳時間,在Instagram上結識蕭楚翰,以暱稱「鈴鐺Z1」,提供假交友APP連結予蕭楚翰,向蕭楚翰佯稱加入會員須支付款項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 114年3月23日 16時57分許 3萬元 合庫商業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3月23日 18時4分許 2萬0,005元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樓 114年3月23日 18時5分許 1萬3,005元 18 林美琪(未提告)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3月23日前不詳時間,假冒賣家在臉書上刊登訊息因而結識林美琪,向林美琪佯稱儲值點數須先匯款等語,致林美琪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 114年3月23日 17時0分許 2,300元 合庫商業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9 曾令威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4月7日18時0分許,假冒買家在臉書上聯繫曾令威,以暱稱「鍾曉玲」、LINE暱稱「張穎穎」,提供假網站連結予曾令威,向曾令威佯稱交易失敗需經帳戶認證等語,致曾令威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 114年4月8日 18時59分許 4萬9,985元 永豐商業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4月8日 19時7分許 2萬元 臺北市○○區○○路00號 (統一超商-青園門市) 114年度偵字第19395號 114年4月8日 19時8分許 2萬元 114年4月8日 19時8分許 2萬元 114年4月8日 19時1分許 3萬2,123元 114年4月8日 19時9分許 2萬元 114年4月8日 19時10分許 1萬6,000元 114年4月8日 19時3分許 1萬3,292元 114年4月8日 19時34分許 2萬9,989元 中華郵政帳號 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4月8日 19時37分許 5萬4,000元【註1】 臺北市○○區○○路00號 (臺北青年郵局) 114年度偵字第22251號 20 林佳佑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4月8日不詳時間,假冒賣家在臉書上刊登販賣訊息因而結識林佳佑,以暱稱「Wei Tianhao」,向林佳佑佯稱買賣商品須先匯款等語,致林佳佑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 114年4月8日 19時13分許 5,700元 永豐商業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4月8日 19時20分許 5,000元 臺北市○○區○○路0號 (全家超商-新青年門市) 114年度偵字第19395號 21 石子頡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4月8日11時許,假冒買家在臉書上聯繫石子頡,以暱稱「lori Fujimoto」、LINE暱稱「客服專員」,提供假網站連結予石子頡,向石子頡佯稱交易失敗需經帳戶認證等語,致石子頡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 114年4月8日 19時27分許 1萬9,073元 永豐商業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4月8日 19時35分許 1萬9,000元 臺北市○○區○○路00號 (臺北青年郵局) 114年度偵字第22251號 22 張佳慧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4月8日18時30分許,假冒買家在臉書上聯繫張佳慧,以暱稱「NATHAN JADE NARIDO」、LINE暱稱「7-ELEVEN交貨便」,提供假網站連結予張佳慧,向張佳慧佯稱交易失敗需經帳戶認證等語,致張佳慧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 114年4月8日 19時19分許 4萬9,985元 中華郵政帳號 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4月8日 19時27分許 5萬元 臺北市○○區○○路00號 (臺北青年郵局) 23 林品萱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4月8日11時7分許,假冒賣家在臉書上刊登販賣訊息因而結識林品萱,以暱稱「Wei Tianhao」,向林品萱佯稱買賣商品須先匯款等語,致林品萱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 114年4月8日 19時28分許 2萬4,000元 中華郵政帳號 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4月8日 19時37分許 5萬4,000元 臺北市○○區○○路00號 (臺北青年郵局) 24 姜政宇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4月8日不詳時間,假冒買家在臉書上聯繫姜政宇,以暱稱「Liu Lili」、LINE暱稱「專線服務」,提供假網站連結予姜政宇,向姜政宇佯稱交易失敗需經帳戶認證等語,致姜政宇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 114年4月8日 19時42分許 2萬6,027元 中華郵政帳號 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4月8日 19時49分許 2萬6,000元 臺北市○○區○○路00號 (臺北青年郵局) 25 曾揚傑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4月8日前不詳時間,假冒買家在臉書上結識曾揚傑,以暱稱「Wu Jia Hui」、LINE暱稱「綠界科技ECpay」、「李專員」,提供假網站連結予曾揚傑,向曾揚傑佯稱交易失敗需經帳戶認證等語,致曾揚傑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 114年4月8日 22時11分許 2萬7,103元 第一商業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4月8日 22時34分許 2萬0,005元 臺北市○○區○○路00號 (臺北青年郵局) 114年4月8日 22時35分許 2萬0,005元 26 邱佳欣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4月8日20時許,假冒買家在臉書上聯繫邱佳欣,以暱稱「Qiu Jia Xin」、LINE暱稱「綠界科技ECpay」、「李專員」,提供假網站連結予邱佳欣,向邱佳欣佯稱交易失敗需經帳戶認證等語,致邱佳欣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 114年4月8日 22時19分許 2萬9,985元 第一商業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4月8日 22時35分許 2萬0,005元 27 彭小善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4月8日21時許,假冒買家在臉書上聯繫彭小善,以暱稱「Chen Jia Han」、LINE暱稱「交貨便線上客服」、「客服專員」,提供假網站連結予彭小善,向彭小善佯稱交易失敗需經帳戶認證等語,致彭小善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 114年4月8日 22時29分許 2萬9,998元 第一商業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4月8日 22時36分許 2萬0,005元 114年4月8日 22時37分許 8,005元 28 洪劭辰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4月8日19時48分許,假冒買家在臉書上聯繫洪劭辰,以暱稱「Sujeet Gaud」、LINE暱稱「線上專員」、「交貨便線上客服」,提供假網站連結予洪劭辰,向洪劭辰佯稱交易失敗需經帳戶認證等語,致洪劭辰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 114年4月8日 22時36分許 1萬3,022元 第一商業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4月8日 22時48分許 1萬2,005元 臺北市○○區○○路00號 (臺北青年郵局) 29 許嘉蘭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4月8日不詳時間,假冒買家在臉書上聯繫許嘉蘭,以暱稱「NATHAN JADE NARIDO」、LINE暱稱「7-ELEVEN交貨便」、「李民偉」,提供假網站連結予許嘉蘭,向許嘉蘭佯稱交易失敗需經帳戶認證等語,致許嘉蘭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 114年4月8日 22時23分許 9萬9,987元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4月8日 22時40分許 2萬0,005元 臺北市○○區○○路00號 (臺北青年郵局) 114年4月8日 22時40分許 2萬0,005元 114年4月8日 22時41分許 2萬0,005元 114年4月8日 22時41分許 2萬0,005元 114年4月8日 22時42分許 2萬0,005元 114年4月8日 22時40分許 4萬9,985元 114年4月8日 22時42分許 2萬0,005元 114年4月8日 22時43分許 2萬0,005元 114年4月8日 22時43分許 9,00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