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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審訴字第 23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審訴字第23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劉冠廷指定辯護人 馬翠吟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113年度少連偵字第3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劉冠廷自民國一一五年一月三十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㈠被告劉冠廷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19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㈡茲因被告因另犯詐欺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

起公訴,現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1498號分案審理,該案受命法官於115年1月30日訊問被告後,認有羈押原因及必要,命被告自同日起羈押3月,有該案押票在卷可憑。準此,被告於本案之羈押原因已經消滅,依上開規定,應自上述另案羈押之日起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賴鵬年法 官 宋恩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鼎嵐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裁判日期:2026-0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