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審訴字第2331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李星翰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20853號、114年度偵字第20854號、114年度偵字第2085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免訴。
理 由
一、檢察官起訴之主要內容:被告李星翰於民國112年8至9月間之不詳時間,加入「王少亨」與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合計3人以上成員所組成之詐欺集團,與該等詐欺集團成員間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3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犯加重詐欺取財、洗錢等犯意聯絡,以話術誆騙不特定民眾交付財物後,分組分工進行各階段之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並掩飾其來源,而為具持續性、牟利性、結構性之集團式詐欺犯罪行為。且被告提供其擔任負責人之元晶企業社向第一商業銀行申設之帳號00000000000000號存款帳戶、向彰化商業銀行申設之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存款帳戶,與其擔任負責人之委立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向陽信商業銀行申辦之帳號000000000000號存款帳戶、向華泰商業銀行申辦之帳號0000000000000號存款帳戶供該詐欺集團隱匿、掩飾犯罪所得之用。嗣附表所示之被害人遭同附表所示之方式誆騙後,而匯如附表所示之款項,被告旋將款項自金融機構領出現金後交付「王少亨」,之後即去向不明,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3款之3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犯加重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與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等罪嫌等語。
二、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定有明文。又訴訟上所謂一事不再理之原則,關於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亦均有其適用。
三、經查,本案被告所涉如附表所示犯嫌之同一犯罪事實,已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8163、8164、8165號提起公訴,於民國114年3月18日繫屬本院,本院於114年6月13日以114年度審訴字第787號(下稱前案)為科刑判決,並於114年7月15日確定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前案判決、前案起訴書等件在卷可憑,是檢察官於114年6月19日就同一事實提起本件公訴,並於114年8月6日繫屬本院,依上開規定及說明,自應為免訴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雅詩提起公訴,檢察官劉文婷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法 官 黃瑞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李佩樺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附表:
編號 告訴人 遭詐騙方式 轉匯至第2層帳戶情形 轉匯至第3層帳戶情形 被告自第3層帳戶提領款項情形 匯入時間 匯入金額 匯入帳戶 (註) 匯入時間 匯入金額 匯入帳戶(註) 提領時間 提領地點 方式 提領金額 1 黃子舜 詐欺集團成員經Line通訊軟體(下稱Line)中之「永富投顧」群組,並以「劉嘉琪」之暱稱,對左列告訴人誆稱若加入會員進行股票投資,日後將獲利可期云云,致左列告訴人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以右列方式,匯出右列金額之款項至右列帳戶,並經該集團成員逐層轉匯後予以提領。 112年11月3日上午11時28分許 179,000元 劉泰廷合庫銀帳戶 112年11月3日上午11時29分許 664,000元 元晶企業一銀帳戶 112年11月3日下午1時4分許 臺北市○○區○○街00號第一銀行景美分行 臨櫃提領 660,000元 2 江依宸 詐欺集團成員經「TikTok」社群軟體與左列告訴人結識後,即以「LaiZanHao」之暱稱,經Line對左列告訴人誆稱若進行電子商務之相關投資必將獲利,且穩賺不賠云云,致左列告訴人陷於錯誤,即依該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以右列方式,匯出右列金額之款項至右列帳戶,並經該集團成員逐層轉匯後予以提領。 112年11月9日上午11時10分許 780,000元 安穩達公司一銀帳戶 112年11月9日上午11時12分許 779,999元 元晶企業彰銀帳戶 112年11月9日上午11時27分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彰化銀行木柵分行 臨櫃提領 3,000,000元 3 吳杰駿 詐欺集團成員藉臉書(即Facebook)社群軟體中之投資相關社團與左列告訴人聯繫後,即以「選股-阮老師」、「吳芯潁」等暱稱,對左列告訴人誆稱若使用「佳湧證券」之APP進行股票投資,日後將獲利可期云云,致左列告訴人陷於錯誤,於下載該軟體後即依指示,於右列時間,以右列方式,匯出右列金額之款項至右列帳戶,並經該集團成員逐層轉匯後予以提領。 112年11月10日中午12時4分許 99,991元 安穩達公司一銀帳戶 112年11月10日下午1時40分許 429,999元 元晶企業彰銀帳戶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152,930元 安穩達公司一銀帳戶 112年11月10日下午1時40分許 429,999元 元晶企業彰銀帳戶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4 李俊德 詐欺集團成員以「人禾顧問的張嘉慧助理」之暱稱,經Line中之「超級績效」投資群組對左列告訴人誆稱:若使用WELLINGTON證券App進行投資,日後將獲利可期云云,致左列告訴人陷於錯誤,於下載該軟體後即依暱稱「林純寬」者之指示,於右列時間,以右列方式,匯出右列金額之款項至右列帳戶,並經該集團成員逐層轉匯後予以提領。 112年11月10日中午12時48分許 152,930元 安穩達公司一銀帳戶 112年11月10日下午1時40分許 429,999元 元晶企業彰銀帳戶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112年11月10日中午12時51分 180,050元 安穩達公司一銀帳戶 112年11月10日下午1時40分許 429,999元 元晶企業彰銀帳戶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5 黃家甫 詐欺集團成員以「涵涵」之暱稱,經Line對左列告訴人誆稱:若依暱稱「特易購客服經理」者之指示進行商品投資即可獲利云云,致左列告訴人陷於錯誤,即依指示於右列時間,以右列方式,匯出右列金額之款項至右列帳戶,並經該集團成員逐層轉匯後予以提領。 112年11月10日下午02時56分 199,990元 安穩達公司一銀帳戶 112年11月10日下午2時58分許 199,999元 元晶企業彰銀帳戶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6 林品蓉 詐欺集團成員經交友軟體「SweetRing」與左列告訴人結識後,即以「李玉文」之暱稱,經Line對左列告訴人誆稱若投資「Westernv Digital」,日後將獲利可期云云,致左列告訴人陷於錯誤,即依指示於右列時間,以右列方式,匯出右列金額之款項至右列帳戶,並經該集團成員逐層轉匯後予以提領。 112年11月15日上午10時54分許 321,900元 安穩達公司一銀帳戶 112年11月15日中午12時9分許 670,999元 元晶企業彰銀帳戶 112年11月15日下午2時24分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彰化銀行木柵分行 臨櫃提領 2,370,000元 7 羅潾媛 詐欺集團成員藉「顧奎國股票分析師」、「走進K線女王得交易室」等網站與左列告訴人取得聯繫後,即以「羽彤」、「何靜宜」等暱稱,經Line對左列告訴人誆稱若使用「如億」、「新源證券」網站進行股票投資,日後將獲利可期云云,致左列告訴人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以右列方式,匯出右列金額之款項至右列帳戶,並經該集團成員逐層轉匯後予以提領。 112年11月15日上午11時55分許 350,100元 安穩達公司一銀帳戶 112年11月15日中午12時9分許 670,999元 元晶企業彰銀帳戶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8 王諾雅 詐欺集團成員藉「金榮中國」網頁,且經左列告訴人進入該網站進行投資後即陷於錯誤,並依指示於右列時間,以右列方式,匯出右列金額之款項至右列帳戶,並經該集團成員逐層轉匯後予以提領。 112年11月15日下午2時10分許 671,000元 安穩達公司一銀帳戶 112年11月15日下午2時13分許 880,999元 元晶企業彰銀帳戶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9 朱明炫 詐欺集團成員以「紅姐」暱稱,經臉書,邀左列告訴人加入「天下股市(1)」之Line群組,續以「蘇蘇」之暱稱,對左列告訴人誆稱若使用「合遠國際」APP行股票投資,日後將獲利可期云云,致左列告訴人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以右列方式,匯出右列金額之款項至右列帳戶,並經該集團成員逐層轉匯後予以提領。 112年11月27日上午11時2分許 349,200元 張舜傑渣打銀帳戶 112年11月27日上午11時20分許 349,200元 委立公司陽信銀帳戶 112年11月27日中午12時38分許 臺北市○○區○○街00號之12陽信銀行景美分行 同上 1,849,000元 10 劉季珍 詐欺集團成員以「張寶良」老師之暱稱與告訴人劉季珍結識,並邀告訴人劉季珍即加入「股海浮沉」之Line群組,續以「李宜婷」之暱稱,對告訴人劉季珍誆稱若藉「慶霙國際投資」網站進行股票投資,日後將獲利可期云云,致左列告訴人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以右列方式,匯出右列金額之款項至右列帳戶,並經該集團成員逐層轉匯後予以提領。 113年1月25日中午12時30分許 1,859,000元 宮廷公司彰銀帳戶 113年1月25日中午12時32分許 186,000元 委立公司華泰銀帳戶 113年1月25日下午1時3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華泰銀行文山分行 同上 1,856,000元 113年1月25日中午12時33分許 1,670,000元 委立公司華泰銀帳戶 11 許晉瑄 詐欺集團成員以「賴志銘」之暱稱,對告訴人許晉瑄誆稱:因在匯豐銀行嘉義分行工作,且告訴人許晉瑄是否有意投資香港之未上市股票,日後將獲利可期云云,致左列告訴人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以右列方式,匯出右列金額之款項至右列帳戶,並經該集團成員逐層轉匯後予以提領。 113年1月25日下午5時4分許 999,500元 委立公司華泰銀帳戶 (逕於右列時,地,以右列方式提領右列款項) 113年1月26日上午9時47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華泰銀行萬華分行 同上 2,000,000元 113年1月26日上午9時1分許 1,000,000元 委立公司華泰銀帳戶 (同上) 113年1月26日上午11時28分許 1,999,500元 宮廷公司永豐銀帳戶 113年1月26日上午11時29分許 1,000,000元 委立公司陽信銀帳戶 113年1月26日下午1時34分許 新北市○○區○○街00號陽信銀行新和分行 同上 2,560,000元 113年1月26日上午11時38分許 1,065,000元 委立公司陽信銀帳戶 113年1月29日上午9時4分許 1,000,500元 委立公司華泰銀帳戶 (逕於右列時,地,以右列方式提領右列款項) 113年1月29日下午1時37分許 桃園市○○區○○路0000號華泰銀行桃園分行 同上 2,001,458元 113年1月29日上午10時13分許 1,900,000元 宮廷公司永豐銀帳戶 113年1月29日上午10時15分許 999,500元 委立公司華泰銀帳戶 註: 「元晶企業一銀帳戶」係元晶企業社向第一商業銀行申辦之帳號00000000000號存款帳戶 「元晶企業彰銀帳戶」係元晶企業社向彰化商業銀行申辦之帳號00000000000000號存款帳戶 「安穩達公司一銀帳戶」係安穩達顧問有限公司向第一商業銀行申辦之帳號00000000000號存款帳戶 「委立公司華泰銀帳戶」係委立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向華泰商業銀行申辦之帳號0000000000000號存款帳戶 「委立公司陽信銀帳戶」係委立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向陽信商業銀行申辦之帳號000000000000號存款帳戶 「宮廷公司永豐銀帳戶」係宮廷生技有限公司向永豐商業銀行申辦之帳號00000000000000號存款帳戶 「宮廷公司彰銀帳戶」係宮廷生技有限公司向彰化商業銀行申辦之帳號00000000000000號存款帳戶 「張舜傑渣打銀帳戶」係張舜傑向渣打商業銀帳戶申辦之帳號00000000000000號存款帳戶 「劉泰廷合庫銀帳戶」係劉泰廷向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申辦之帳號000000000000號存款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