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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審訴字第 3882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審訴字第3882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廖震宇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14年度偵字第31273號、第36557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廖震宇犯如附表編號二至十五、十七至二十「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二至十五、十七至二十「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其餘被訴部分公訴不受理。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廖震宇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外,餘均引用追加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新舊法比較⒈被告為本案行為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業於115年1月21

日修訂公布,並於同年月00日生效施行。其中刑法第339條之4之罪為該條例第2條第1款第1目之罪,而被告所犯為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罪,所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均未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亦無該條例第44條第1項所列加重其刑事由,而上開條例關於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罪之構成要件及刑罰均未修正,不生新舊法比較適用問題,逕行適用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規定,合先敘明。

⒉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115年1月23日修正前之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原規定:「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犯罪所得,或查獲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詐欺犯罪組織之人者,減輕或免除其刑。」;115年1月23日修正後之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規定則為:「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並於檢察官偵查中首次自白之日起六個月內,支付與被害人達成調解或和解之全部金額者,得減輕其刑。前項情形,並因而查獲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詐欺犯罪組織之人,或得以扣押該組織所取得全部被害人交付之所有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被告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且無犯罪所得可供繳回(詳後述),得依修正前之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減輕其刑,然被告未與被害人達成調解或和解,而未於檢察官偵查中首次自白之日起六個月內,支付與被害人達成調解或和解之全部金額,不符合修正後之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第1項之減刑要件,故以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之規定較有利被告,故本案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適用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之相關規定。

(二)核被告如附表編號二至十五、十七至二十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

(三)被告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Yin」、「牛牛」之人及所屬詐欺集團成員間,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四)被告就如附表編號二至十五、十七至二十所犯之加重詐欺、洗錢等罪,其各罪犯行均有部分合致,且犯罪目的單一,依一般社會通念,應評價為一罪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各從一重論以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五)被告就起訴書附表二編號一至五、六至八、九至十五、十六至十九、二十至二十五、二十六至三十三、三十四至三十六、四十一至四十六、四十七至五十三所示提領時間,多次提領款項之行為,係於密接時間而為,手法相同,且侵害同一法益,是其起訴書附表二編號一至五、六至八、九至十五、十六至十九、二十至二十五、二十六至三十三、三十四至三

十六、四十一至四十六、四十七至五十三所示提領時間各次提領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各論以接續犯。

(六)被告就附表編號二至十五、十七至二十所示各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並均侵害不同人之財產法益,應予分論併罰。

(七)查被告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本案詐欺取財犯行,且本案並無證據證明其有獲取犯罪所得,就其本案附表編號二至十五、十七至二十犯行,自應依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至關於洗錢自白之減輕,因從一重而論以加重詐欺取財罪,未另依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規定減輕其刑,然得作為刑法第57條量刑審酌之事由,附此說明。

(八)至被告雖於警詢時供出上游,然警方並未因其供述而查獲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詐欺犯罪組織之人等情,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在卷可稽,自無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後段規定之適用。

三、爰審酌被告不思循正當管道獲取財物,竟加入詐欺集團分工,不僅侵害被害人之財產法益,且影響社會治安,實屬不該,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兼衡被告於詐欺集團中並非擔任主導角色,暨其犯罪動機、手段、告訴人所受損害及被告自述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經濟狀況(見本院卷第96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暨定其應執行之刑,以示懲戒。

四、沒收

(一)洗錢之財物查本案遭被告提領之詐欺贓款,已轉交予不詳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不在被告實際管領、保有之中,且未經查獲,自無從依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前段規定於諭知沒收。

(二)犯罪所得部分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稱:沒有領到任何報酬等語(見本院卷第97頁),且依卷存證據資料,無證據證明被告有何犯罪所得,則依「事證有疑,利歸被告」之法理,應認被告並未因本案取得其他不法利得,爰不予宣告沒收、追徵。

五、不另為不受理之諭知部分:公訴意旨雖記載被告加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Yin」、「牛牛」等所屬詐欺集團組織等語,而認被告上揭犯行同時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l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嫌。惟被告於本案繫屬前,已因加入同一詐欺集團之犯行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案號:114年偵字30660號),於114年10月17日繫屬本院,經本院以114年審訴字第3171號受理在案,此有被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且被告參與同一集團後,並無證據證明有退出再加入之情形,另佐以被告前案、本案之犯罪時間接近,犯罪模式、犯罪情節亦相似,可認被告本案所參與之詐欺集團與前案所參與者應為同一。而本案係於114年12月11日繫屬本院,有本院收文戳章可參,足認前案繫屬在先,本案繫屬在後,依前揭說明,應以前案之「首次」加重詐欺犯行與參與犯罪組織罪論以想像競合。是檢察官嗣就被告參與同一犯罪組織之犯行又於本案起訴,揆諸上開說明,顯係就同一案件向本院重行起訴,本應就被告本件被訴參與犯罪組織部分諭知不受理判決,惟此部分與前揭經本院判決有罪之對告訴人所犯部分,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不受理之諭知。

六、公訴不受理部分:經查:被告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Yin」、「牛牛」及所屬詐欺集團,共同基於三人以上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詐騙集團成員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方式,向如附表編號一及十六所示之告訴人施行如附表所示之詐術,使其等陷於錯誤,而以如附表所示之方式交付財物,廖震宇再依「Yin」指示持上開帳戶之提款卡提領款項,後再轉交予詐騙集團成員「牛牛」,而涉詐欺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4年度偵字第28988號提起公訴,並由本院於114年9月5日以114年度審訴字第2683號繫屬在案,有被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審諸本案起訴意旨所指,被告就附表編號一及十六所涉之詐欺組織成員、分工負責之內容、其他共犯之參與情節,及對應之告訴人、犯罪時間等節,均與上揭詐欺案件別無二致,堪認係屬同一案件。又本案係於114年12月11日繫屬本院,有上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足認係於上揭詐欺案件已繫屬本院後,就同一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依上開說明,應就附表編號一及十六部分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七、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丁維志追加起訴,檢察官謝承勳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法 官 翁毓潔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陽雅涵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人頭帳戶 宣告刑 一 楊海華 解除分期付款詐欺 114年6月20日0時31分許 2萬8,985元 中華郵政帳號 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公訴不受理 114年6月21日0時37分許 7,985元 三信商業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號帳戶 二 鄭怡宣 假預付型消費詐欺 114年6月20日0時33分許 9,998元 中華郵政帳號 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廖震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4年6月20日0時46分許 9,998元 114年6月20日0時52分許 9,015元 三 詹佩文 假買家騙賣家詐欺 114年6月19日22時53分許 2萬9,985元 玉山商業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廖震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4年6月19日23時0分許 2萬9,985元 四 鄭淑麗 假買家騙賣家詐欺 114年6月19日23時45分許 4萬2,123元 玉山商業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廖震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五 張羽妍 假買家騙賣家詐欺 114年6月19日22時8分許 4萬0,100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廖震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4年6月19日22時9分許 5,025元 六 莊勝傑 假買家騙賣家詐欺 114年6月19日22時3分許 4萬9,980元 中華郵政帳號 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廖震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七 蘇意翔 解除分期付款詐欺 114年6月19日22時6分許 5,117元 中華郵政帳號 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廖震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八 朱采榛 假中獎通知詐欺 114年6月19日22時6分許 2萬9,999元 中華郵政帳號 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廖震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九 温志民 假借貸詐欺 114年6月18日15時44分許 5萬元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廖震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十 宋天倫 假預付型消費詐欺 114年6月18日15時52分許 1萬1,000元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廖震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十一 許育清 假買家騙賣家詐欺 114年6月18日16時12分許 1萬3,103元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廖震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十二 藍勁鎧 色情應召騙財詐欺 114年6月18日16時17分許 5,000元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廖震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十三 吳沛縈 假買家騙賣家詐欺 114年6月18日16時11分許 5萬0,023元 彰化商業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廖震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十四 陳友昶 假買家騙賣家詐欺 114年6月18日16時13分許 4萬9,985元 彰化商業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廖震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14年6月18日16時15分許 4萬9,985元 十五 林宥里 假中獎通知詐欺 114年6月20日12時40分許 5萬4,123元 中華郵政帳號 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廖震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十六 錢映伶 假買家騙賣家詐欺 114年6月20日22時40分許 2萬9,985元 臺灣土地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公訴不受理 114年6月20日22時44分許 2萬9,985元 114年6月20日23時8分許 3萬元 114年6月20日22時42分許 2萬9,985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6月20日22時54分許 3萬元 114年6月21日0時5分許 3萬9,985元 中華郵政帳號 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6月21日0時21分許 2萬9,985元 十七 吳佩璇 假中獎通知詐欺 114年6月20日14時11分許 3萬元 中華郵政帳號 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廖震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十八 王詩萱 假中獎通知詐欺 114年6月20日14時29分許 2萬9,030元 中華郵政帳號 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廖震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十九 游巧吟 假買家騙賣家詐欺 114年6月20日14時30分許 3萬7,123元 中華郵政帳號 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廖震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二十 廖婉寧 假網路購物詐欺 114年6月20日21時59分許 4萬9,985元 三信商業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號帳戶 廖震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14年6月20日22時2分許 4萬9,985元 114年6月20日22時6分許 2萬0,015元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追加起訴書

114年度偵字第31273號114年度偵字第36557號被 告 廖震宇 (香港)

男 45歲(民國69【西元1980】

年00月00日生)籍設香港○○區○○澳○○村○○樓0000室(另案羈押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護照號碼:M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應與貴院審理之114年審訴字第3171號案(癸股)案件為相牽連案件,宜追加起訴,茲敘述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廖震宇自民國114年6月3日起,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Yin」、「牛牛」之成年人,共組以實施詐術為手段且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犯罪組織,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掩飾與隱匿詐欺所得去向之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詐騙集團成員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方式,向如附表一所示之告訴人施行如附表所示之詐術,使其等陷於錯誤,而以如附表一所示之方式交付財物,廖震宇再依「Yin」指示持上開帳戶之提款卡,於如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地點提領款項,後再轉交予詐騙集團成員「牛牛」,以此方法掩飾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及去向。

二、案經附表一所示告訴人告訴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中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廖震宇於警詢、偵查中之自白 被告坦承有加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所組成之3人以上詐騙集團,擔任提款車手工作,並依指示於附表二所示時、地提領如附表二所示款項後,將款項交付詐騙集團成員之事實。 2 附表一所示告訴人於警詢時之指訴、附表一所示告訴人與詐欺集團成員間之對話記錄、匯款明細截圖 證明附表一所示告訴人遭本案詐欺集團詐騙,分別匯入附表一所示款項至本案人頭帳戶之事實。 3 附表二所示人頭帳戶交易明細 證明附表一所示告訴人遭本案詐欺集團詐騙,分別匯入附表一所示款項至本案人頭帳戶之事實。 4 監視器影片擷取圖片 佐證被告擔任提款車手工作,於如附表二所示時、地提領如附表二所示款項,並交付詐騙集團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嫌、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嫌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嫌。被告與詐欺集團成員間,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又被告係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嫌處斷。被告所涉如附表所示之犯嫌,就對不同被害人部分,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又本件被告因前揭犯罪行為所得之犯罪所得,如未能發還被害人,亦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予以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具體求刑:按檢察官提起公訴認有必要時,得於起訴書記載對被告科刑範圍之意見,並敘明理由,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50條定有明文。查被告為本案詐欺集團擔任車手,其年富力強且身心健全,不思以正途賺取錢財,貪圖迅速獲得不法利益實行詐騙,犯罪動機、目的實不可取,且收得款項達如附表所示之金額,漠視他人財產權甚鉅,亦使不法所得之金流層轉,無從追蹤最後去向、所在,建請分別量處2年以上有期徒刑,以昭公信。

四、按一人犯數罪者,為相牽連案件,且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1款、第26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廖震宇前因擔任本案詐欺集團車手,涉犯加重詐欺等罪嫌,經本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37300號案件提起公訴(下稱前案),現由貴院以114年審訴字第3171號案(癸股)審理中,此有前案起訴書、全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本案與前案係屬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屬刑事訴訟法第7條1款所定之相牽連案件,爰依法追加起訴。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追加起訴。此 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7 日

檢 察 官 丁維志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

書 記 官 張家瑩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具公務員或經選舉產生之公職人員之身分,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犯第 1 項之罪者,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其期間為 3 年。

前項之強制工作,準用刑法第 90 條第 2 項但書、第 3 項及第

98 條第 2 項、第 3 項規定。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

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

以第 5 項之行為,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者,亦同。

第 5 項、第 7 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告訴人 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人頭帳戶 備註 1 楊海華 解除分期付款詐欺 114年6月20日0時31分許 2萬8,985元 中華郵政帳號 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度偵字第31273號 、114年度偵字第36557號 114年6月21日0時37分許 7,985元 三信商業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號帳戶 2 鄭怡宣 假預付型消費詐欺 114年6月20日0時33分許 9,998元 中華郵政帳號 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度偵字第31273號 114年6月20日0時46分許 9,998元 114年6月20日0時52分許 9,015元 3 詹佩文 假買家騙賣家詐欺 114年6月19日22時53分許 2萬9,985元 玉山商業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6月19日23時0分許 2萬9,985元 4 鄭淑麗 假買家騙賣家詐欺 114年6月19日23時45分許 4萬2,123元 玉山商業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5 張羽妍 假買家騙賣家詐欺 114年6月19日22時8分許 4萬0,100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6月19日22時9分許 5,025元 6 莊勝傑 假買家騙賣家詐欺 114年6月19日22時3分許 4萬9,980元 中華郵政帳號 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7 蘇意翔 解除分期付款詐欺 114年6月19日22時6分許 5,117元 中華郵政帳號 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8 朱采榛 假中獎通知詐欺 114年6月19日22時6分許 2萬9,999元 中華郵政帳號 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9 温志民 假借貸詐欺 114年6月18日15時44分許 5萬元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度偵字第36557號 10 宋天倫 假預付型消費詐欺 114年6月18日15時52分許 1萬1,000元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 許育清 假買家騙賣家詐欺 114年6月18日16時12分許 1萬3,103元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2 藍勁鎧 色情應召騙財詐欺 114年6月18日16時17分許 5,000元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3 吳沛縈 假買家騙賣家詐欺 114年6月18日16時11分許 5萬0,023元 彰化商業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4 陳友昶 假買家騙賣家詐欺 114年6月18日16時13分許 4萬9,985元 彰化商業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6月18日16時15分許 4萬9,985元 15 林宥里 假中獎通知詐欺 114年6月20日12時40分許 5萬4,123元 中華郵政帳號 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6 錢映伶 假買家騙賣家詐欺 114年6月20日22時40分許 2萬9,985元 臺灣土地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6月20日22時44分許 2萬9,985元 114年6月20日23時8分許 3萬元 114年6月20日22時42分許 2萬9,985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6月20日22時54分許 3萬元 114年6月21日0時5分許 3萬9,985元 中華郵政帳號 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6月21日0時21分許 2萬9,985元 17 吳佩璇 假中獎通知詐欺 114年6月20日14時11分許 3萬元 中華郵政帳號 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8 王詩萱 假中獎通知詐欺 114年6月20日14時29分許 2萬9,030元 中華郵政帳號 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9 游巧吟 假買家騙賣家詐欺 114年6月20日14時30分許 3萬7,123元 中華郵政帳號 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0 廖婉寧 假網路購物詐欺 114年6月20日21時59分許 4萬9,985元 三信商業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6月20日22時2分許 4萬9,985元 114年6月20日22時6分許 2萬0,015元附表二:

編號 提款帳戶 提款時間 提款金額 (新臺幣) 提款地點 被害人 案號 1 中華郵政帳號 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6月19日22時4分許 2萬0,005元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 (全家超商-遼寧門市) 莊勝傑 114年度偵字第31273號 2 114年6月19日22時5分許 2萬0,005元 3 114年6月19日22時6分許 1萬0,005元 4 114年6月19日22時9分許 2萬0,005元 蘇意翔、朱采榛 5 114年6月19日22時10分許 1萬5,005元 朱采榛 6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6月19日22時12分許 2萬元 臺北市○○區○○○路0段000○0號 (萊爾富超商-北市山寧門市) 張羽妍 7 114年6月19日22時13分許 2萬元 8 114年6月19日22時14分許 5,000元 9 玉山商業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6月19日22時57分許 2萬0,005元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 (全家超商-遼寧門市) 詹佩文 10 114年6月19日22時58分許 1萬0,005元 11 114年6月19日23時3分許 2萬0,005元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 (華泰銀行-營業部) 12 114年6月19日23時3分許 1萬0,005元 13 114年6月20日0時3分許 2萬0,005元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 (華泰銀行-營業部) 鄭淑麗 14 114年6月20日0時4分許 2萬0,005元 15 114年6月20日0時4分許 2,005元 16 中華郵政帳號 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6月20日0時35分許 2萬0,005元 臺北市○○區○○○路00號 (全家超商-復崙門市) 楊海華 17 114年6月20日0時35分許 9,005元 18 114年6月20日0時39分許 1萬0,005元 臺北市○○區○○○路00號 (全家超商-復崙門市) 鄭怡宣 19 114年6月20日0時52分許 1萬9,005元 20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6月18日15時48分許 2萬元 臺北市○○區○○街00○0號 (統一超商-昆明門市) 温志民 114年度偵字第36557號 21 114年6月18日15時49分許 2萬元 22 114年6月18日15時50分許 1萬元 23 114年6月18日15時55分許 1萬1,000元 臺北市○○區○○街0段00號(統一超商-六福門市) 宋天倫 24 114年6月18日16時26分許 2萬元 臺北市○○區○○街0段00○0號1樓 (全家超商-萬明門市) 許育清、藍勁鎧 25 114年6月18日16時27分許 1,005元 藍勁鎧 26 彰化商業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6月18日16時15分許 2萬0,005元 臺北市○○區○○街0段00號 (OK超商-臺北開封門市) 吳沛縈 27 114年6月18日16時16分許 2萬0,005元 28 114年6月18日16時17分許 2萬0,005元 吳沛縈、陳友昶 29 114年6月18日16時18分許 2萬0,005元 陳友昶 30 114年6月18日16時21分許 2萬0,005元 臺北市○○區○○街00○0號 (統一超商-昆福門市) 31 114年6月18日16時21分許 2萬0,005元 32 114年6月18日16時22分許 2萬0,005元 33 114年6月18日16時23分許 1萬0,005元 34 中華郵政帳號 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6月20日12時44分許 2萬0,005元 臺北市○○區○○街0段00號 (統一超商-六福門市) 林宥里 35 114年6月20日12時46分許 2萬0,005元 臺北市○○區○○街0段00○0號1樓 (全家超商-萬明門市) 36 114年6月20日12時47分許 2萬0,005元 37 114年6月21日0時14分許 2萬0,005元 臺北市○○區○○街0段00號 (統一超商-鑫武昌門市) 錢映伶 38 114年6月21日0時15分許 2萬0,005元 39 114年6月21日0時30分許 2萬0,005元 臺北市○○區○○街0段00號 (全家超商-萬中門市) 40 114年6月21日0時31分許 1萬0,005元 41 中華郵政帳號 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6月20日14時18分許 2萬0,005元 臺北市○○區○○街0段00號 (統一超商-六福門市) 吳佩璇 42 114年6月20日14時18分許 1萬0,005元 43 114年6月20日14時33分許 2萬0,005元 臺北市○○區○○街0段00號 (OK超商-臺北開封門市) 王詩萱 44 114年6月20日14時34分許 2萬0,005元 王詩萱、游巧吟 45 114年6月20日14時41分許 2萬0,005元 臺北市○○區○○街0段00號 (統一超商-六福門市) 游巧吟 46 114年6月20日14時42分許 6,005元 47 三信商業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6月20日22時3分許 2萬元 臺北市○○區○○街0段00號 (統一超商-六福門市) 廖婉寧 48 114年6月20日22時4分許 2萬元 49 114年6月20日22時5分許 1萬元 50 114年6月20日22時9分許 2萬元 臺北市○○區○○街00○0號 (統一超商-昆福門市) 51 114年6月20日22時9分許 2萬元 52 114年6月20日22時17分許 2萬元 臺北市○○區○○○路00號 (統一超商-漢寧門市) 53 114年6月20日22時18分許 9,000元 54 114年6月21日1時0分許 7,000元 臺北市○○區○○街0段00號 (OK超商-臺北開封門市) 楊海華 55 臺灣土地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6月20日22時43分許 2萬元 臺北市○○區○○街0段00○0號1樓 (全家超商-萬明門市) 錢映伶 56 114年6月20日22時44分許 1萬元 57 114年6月20日23時8分許 2萬元 臺北市○○區○○街0段000○0號 (統一超商-鑫樂昇門市) 58 114年6月20日23時9分許 2萬元 59 114年6月20日23時10分許 2萬元 60 114年6月20日23時10分許 2萬0,005元 61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6月20日23時0分許 2萬元 臺北市○○區○○街0段00○0號1樓 (全家超商-萬明門市) 62 114年6月20日23時3分許 1萬元

裁判日期:2026-0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