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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審訴字第 4154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審訴字第4154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高連發 (已歿)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緝字第94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高連發業於民國115年1月13日死亡,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除戶資料、死亡證明書(見本院卷第77、91、93頁)在卷為憑,依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莊書雯

法 官 翁毓潔法 官 陳盈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鄭雅如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裁判日期:2026-0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