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審訴字第4177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黃栢壕
吳琼英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38959、39455、40221、43901號),因被告等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等之意見後,本院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A69犯如附表編號1至66「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1至66「主文」欄所示之刑。
A70犯如附表編號42至48、64至66「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42至48、64至66「主文」欄所示之刑。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起訴書附表編號5「提領地點」欄原記載「臺北市○○區○○街0段00號「全家超商萬中門市」」,更正為「臺北市○○區○○街○段00號「統一鑫武昌門市」」(見偵40221卷第14、97頁);證據部分增列「被告A69、A70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見本院卷第313、332頁)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新舊法比較
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被告2人行為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3、44、47條於民國115年1月21日修正公布,同年0月00日生效施行。
⒈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3條規定「犯刑法第339條之
4之罪,詐欺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5百萬元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千萬元以下罰金。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億元以下罰金」,修正後規定「犯刑法第339條之4之罪,使人交付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1百萬元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千萬元以下罰金。使人交付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1千萬元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億元以下罰金。使人交付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億元以下罰金」,依其修正意旨,被害人財產損害數額修正達新臺幣(下同)1百萬元、1千萬元、1億元,即有該條之加重處罰事由,而擴大加重處罰之適用範圍,且明文規定上開數額係被害人因詐欺犯罪所交付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而非犯罪行為人因詐欺犯罪所獲取之個人報酬,是修正前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應適用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3條之規定。查被告A69犯如附表編號1至66;被告A70犯如附表編號42至48、64至66所示詐取之數額,均未達500萬元,核無上開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3條加重規定之適用。⒉修正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4條規定新增「教唆、幫助
或利用未滿十八歲、滿八十歲或非本國籍人士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之加重事由,係就刑法第339條之4之罪,於有各該條之加重處罰事由時,予以加重處罰,係成立另一獨立之罪名,屬刑法分則加重之性質,此乃被告行為時所無之處罰,自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而應依刑法第1條罪刑法定原則,無溯及既往予以適用之餘地(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3358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2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罪,而未同時犯同條項第1款、第3款或第4款之,亦無證據足認係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以供詐欺犯罪所用之設備,對於中華民國領域內之人犯之,是被告2人本案均無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4條第1項各款加重事由,自無該加重規定適用。
⒊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規定「犯詐欺犯罪,在
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犯罪所得,或查獲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詐欺犯罪組織之人者,減輕或免除其刑。」,修正後規定「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並於檢察官偵查中首次自白之日起6個月內,支付與被害人達成調解或和解之全部金額者,得減輕其刑。前項情形,並因而查獲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詐欺犯罪組織之人,或得以扣押該組織所取得全部被害人交付之所有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是修正前詐欺犯罪行為人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自白其犯行,倘獲有犯罪所得而自動繳交者,即合於減輕其刑規定(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3年度台上字第4096號裁定意旨參照),修正後詐欺犯罪行為人除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其犯行外,尚應於「檢察官偵查中首次自白之日起6個月內」,支付與詐欺犯罪被害人達成調(和)解之「全部金額」,始符得減刑之規定,而限制行為人支付調(和)解之全部金額之時間,又詐欺犯罪行為人因調(和)解所支付之金額,未必少於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所規定之犯罪所得,新法並無較有利於行為人(修正理由意旨參照)。且新法規定第2項之適用須詐欺犯罪行為人「先符合第1項」要件,進而使偵查機關循線查獲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詐欺犯罪組織之人,或扣押該詐欺犯罪組織所取得全部被害人因詐欺犯罪交付之所有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與第1項所示詐欺車手個人取得特定被害人所交付之財物不同,詳修正理由),方能獲有該項減免其刑之寬典。是修正前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2人,應適用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之規定。
㈡罪名
核被告A69如附表編號1至66所為;被告A70如附表編號42至4
8、64至66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
㈢被告2人與「HKD」、「小狼」、「小熊維尼」、「一」、「W
」及其等所屬詐欺集團成員間,就本案各次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㈣起訴書附表編號1、4、6、12、17、19、24至26、31、32、36
、39、44、45、54至56、61、63、66所示,就告訴人等因受騙而先後匯款部分,為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各以同一詐騙手法詐騙同一告訴人,致其等先後匯款,其詐騙行為之對象、詐術方式各均相同,被害法益各為同一之個人財產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亟為薄弱,而被告A69各基於同一收取詐欺款項之目的,先後向同一告訴人、被害人等提領款項,顯係基於單一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接續為之,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均僅論以一罪。
㈤被告A69如附表編號1至66所為(66罪);被告A70如附表編號
42至48、64至66所為(10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均應予分論併罰。
㈥想像競合
被告2人所犯前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罪,係在同一犯罪決意及預定計畫下所為,因果歷程並未中斷,應僅認係一個犯罪行為,為想像競合犯,均應各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㈦刑之減輕⒈被告A69
被告A69於偵查及審判中自白本案犯行(見偵38959卷第288至290頁、偵39455卷第202至204頁、本院卷第313、332、333頁),已繳回其犯罪所得(詳下述),應認被告A69本案符合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之減刑規定,爰就其本案各次犯行減輕其刑。
⒉被告A70
被告A70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坦承犯行(見偵40221卷第1038頁、本院卷第313、332頁),被告A70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供稱:旅館及生活費是我自己出的,本案我沒有收到報酬等語(見本院卷第314頁),卷內復無證據可證明被告A70因本案獲有犯罪所得,應認被告A70本案符合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之減刑規定,爰就其本案各次犯行減輕其刑。
⒊被告2人之犯行,原應依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規定減
輕其刑,惟本案因想像競合犯之關係而從一重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上開減輕其刑事由未形成處斷刑之外部性界限,是就想像競合輕罪之減刑部分,仍應由本院列為後述依刑法第57條規定科刑時之有利量刑因子。
㈧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A69、A70不思正取,因
貪圖不法利益,分別於詐欺集團擔任取款車手、收水,所為均助長詐欺犯罪猖獗,危害社會治安,又因詐欺集團之分工細膩,難以追查資金流向,同時使不法份子得以隱匿真實身分及犯罪所得去向,減少遭查獲之風險,助長犯罪,破壞社會秩序及社會成員間之互信基礎甚鉅,實不可取;復參以被告2人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被告A69如附表編號1至66所為及被告A70如附表編號42至48、64至66所為,造成告訴人、被害人等之損害甚鉅,然均未與告訴人、被害人等達成調解或賠償損害;被告2人本案所為均合於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之減輕其刑事由,而均得作為量刑之有利因子;暨考量被告2人各次犯行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獲利益、分擔角色、參與程度及分工情節各情;復衡酌被告2人有犯詐欺案件經法院論罪科刑之前案紀錄,素行非佳,此有其等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查;被告2人於本院審理中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經濟狀況(見本院卷第333頁),及檢察官於起訴書所載之求刑(被告2人各次犯行分別有期徒刑2年以上)、告訴人之意見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各編號「主文」欄所示之刑。又經本院綜合審酌被告2人之犯罪情節及罪刑相當原則,認除處以重罪即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之自由刑外,基於不過度評價之考量,爰均不併宣告輕罪即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洗錢罪之併科罰金刑,附此敘明。
㈨按關於數罪併罰案件,如能俟被告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於
執行時,始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所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無庸於每一個案判決時定其應執行刑,則依此所為之定刑,不但能保障被告(受刑人)之聽審權,符合正當法律程序,更可提升刑罰之可預測性,減少不必要之重複裁判,避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情事之發生(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489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查被告2人於本案雖有數罪併罰之情形,合於合併定執行刑之要件,然觀其等法院前案紀錄表,可知被告2人仍有案件在審理中,是被告2人所犯各罪,於本判決確定後,尚可與他案罪刑定執行刑,爰不予定執行刑,留待被告2人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於執行時,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所對應之檢察官,聲請該管法院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沒收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是依前揭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及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之原則,本案若有犯罪所用之物及洗錢之財物的沒收,自應分別適用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及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之規定。末按「宣告前2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若係上開特別沒收規定所未規範之補充規定(如追徵價額、例外得不宣告或酌減沒收或追徵等情形),既無明文規定,自應回歸適用刑法之相關規定。
㈠犯罪所得⒈被告A69於警詢中供稱其犯本案獲取單日2,000元之生活費乙
情,為被告A69陳述在卷(見偵38959卷第75、289頁、偵39455卷第50、202至204頁、偵40221卷第33頁),雖屬其生活費用,然按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係採取總額原則,不予扣除行為人從事非法犯罪之營運成本,以澈底剝奪犯罪所得,以根絕犯罪誘因之旨,被告A69本案獲取之生活費等成本支出,仍屬其犯罪所得之一部,尚無法將之排除在被告犯罪所得之範圍,本案被告A69犯如附表編號1至66所示之期間共12日(114年6月29、30日;114年7月1至3、7至11、14、17日),據此核計其本案報酬共2萬4,000元(計算式:2,000元×12日=2萬4,000元),然被告A69業經另案即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475號案件,就其於114年6月29日至同年7月17日參與本案犯罪組織之犯罪所得宣告沒收(含被告A69於該案審理中繳回之犯罪所得2萬5,500元及該案扣案之1萬2,500元),有該案判決書可參(見本院卷第77至108頁),可見本案被告A69本案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66所示期間之犯罪所得業經上開案件宣告沒收,爰不予重複宣告沒收。
⒉被告A70未領得酬勞,業如前述,自無犯罪所得應予宣告沒收或追徵之問題,爰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㈡犯罪所用之物
未扣案而供被告A69本案提領詐欺贓款所用之如起訴書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帳戶金融卡,固係供被告A69犯本案所用之物,惟金融卡本身價值低微,復可由帳戶所有人隨時停用、補辦,倘予沒收,除另使刑事執行程序開啟之外,對於沒收制度所欲達成或附隨之社會防衛亦無任何助益,欠缺刑法上重要性,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㈢洗錢之財物
被告2人所收取之詐欺款項,原應依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惟被告2人已將該等款項交予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尚乏證據證明被告2人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就上開款項享有共同處分權,如對其等宣告沒收前揭洗錢之財物,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均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啟維提起公訴,檢察官葉芳秀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法 官 陳盈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鄭雅如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附表:
編號 對應之犯罪事實 主文 1 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暨附表編號1所示 A69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 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暨附表編號2所示 A69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3 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暨附表編號3所示 A69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 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暨附表編號4所示 A69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5 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暨附表編號5所示 A69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6 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暨附表編號6所示 A69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7 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暨附表編號7所示 A69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8 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暨附表編號8所示 A69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9 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暨附表編號9所示 A69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0 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暨附表編號10所示 A69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 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暨附表編號11所示 A69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2 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暨附表編號12所示 A69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13 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暨附表編號13所示 A69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4 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暨附表編號14所示 A69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5 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暨附表編號15所示 A69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6 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暨附表編號16所示 A69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7 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暨附表編號17所示 A69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18 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暨附表編號18所示 A69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9 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暨附表編號19所示 A69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20 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暨附表編號20所示 A69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1 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暨附表編號21所示 A69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2 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暨附表編號22所示 A69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3 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暨附表編號23所示 A69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4 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暨附表編號24所示 A69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25 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暨附表編號25所示 A69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6 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暨附表編號26所示 A69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7 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暨附表編號27所示 A69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28 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暨附表編號28所示 A69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9 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暨附表編號29所示 A69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0 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暨附表編號30所示 A69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1 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暨附表編號31所示 A69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32 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暨附表編號32所示 A69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3 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暨附表編號33所示 A69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4 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暨附表編號34所示 A69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5 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暨附表編號35所示 A69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36 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暨附表編號36所示 A69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37 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暨附表編號37所示 A69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8 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暨附表編號38所示 A69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9 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暨附表編號39所示 A69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40 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暨附表編號40所示 A69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41 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暨附表編號41所示 A69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2 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暨附表編號42所示 A69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A7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43 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暨附表編號43所示 A69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A7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44 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暨附表編號44所示 A69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A7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5 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暨附表編號45所示 A69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A7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46 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暨附表編號46所示 A69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A7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7 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暨附表編號47所示 A69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A7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48 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暨附表編號48所示 A69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A7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49 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暨附表編號49所示 A69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50 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暨附表編號50所示 A69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51 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暨附表編號51所示 A69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52 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暨附表編號52所示 A69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53 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暨附表編號53所示 A69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54 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暨附表編號54所示 A69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55 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暨附表編號55所示 A69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56 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暨附表編號56所示 A69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57 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暨附表編號57所示 A69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58 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暨附表編號58所示 A69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59 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暨附表編號59所示 A69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60 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暨附表編號60所示 A69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61 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暨附表編號61所示 A69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62 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暨附表編號62所示 A69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63 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暨附表編號63所示 A69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64 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暨附表編號64所示 A69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A7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65 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暨附表編號65所示 A69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A7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66 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暨附表編號66所示 A69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A7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4年度偵字第38959號114年度偵字第39455號114年度偵字第40221號114年度偵字第43901號
被 告 A69(香港居民)
A70(香港居民)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A69、A70分別於民國114年6月29日、114年7月14日,加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HKD」、「小狼」、「小熊維尼」、「一」、「W」等人所組成之詐欺集團(下稱本案詐欺集團,A69、A70所涉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已均由本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27191號等案提起公訴),由A69擔任提領詐欺款項之車手;A70則自114年7月14日起擔任A69之收水車手,負責向A69收取A69所提領之款項;並由「HKD」、「小狼」在名為「港~敢唱就會紅」之Telegram群組內負責指揮A69前往提款及指揮A70前往收取款項。A69、A70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先以附表所示之方式詐欺附表所示之人,致附表所示之人陷於錯誤後,於附表所示匯款時間,將附表所示款項匯入附表所示帳戶內。待款項匯入後,即由「W」將附表所示帳戶之提款卡交予A69,再由A69於附表所示提款時間,前往附表所示地點,提領附表所示款項,待提領完畢後,A69再依指示將提領之款項交予「W」或A70。A70於收到A69所交付之詐欺款項後,再依指示將款項放置於不詳地點,以此製造金流斷點,以隱匿該等詐得款項,並妨礙、危害國家對於該等詐得款項之調查、發現,A69並因此獲得每日新臺幣(下同)2,000元之報酬。
二、案經本署檢察官簽分及A02、A03、A04、A05、A06、A07、A0
8、A09、A10、A11、A12、A13、A14、A15、A16、A17、A18、A19、A20、A21、A22、A23、A24、A25、A26、A27、A28、A29、A30、A31、A32、A33、A34、A35、A36、A37、A38、A3
9、A40、A42、A43、A44、A45、A46、A47、A48、A49、A50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A52、A53、A54、A55、A5
6、A57、A58、A59、A60、A61、A62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A63、A64、A65、A66、A67、A68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⒈ 被告A69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1、坦承於114年6月29日加入本案詐欺集團並擔任提款車手之事實。 2、坦承經「HKD」、「小狼」指示於附表所示提款時間,前往附表所示地點,提領附表所示款項,並於114年7月14日前均將提領之款項交予「W」,於114年7月14日後均將領之款項交予同案被告A70,且可獲得每日2,000元之生活費之事實。 ⒉ 被告A70於偵查中之供述 1、坦承於114年7月14日加入本案詐欺集團並擔任收水工作之事實。 2、坦承經「小狼」指示自114年7月14日開始向同案被告A69收水,再將收取之款項放置於指定之不詳地點之事實。 ⒊ 1、證人即告訴人A02於警詢中之證述 2、告訴人A02與「王鈺硯」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24張 本案詐欺集團以附表編號1所示方法詐欺告訴人A02,致告訴人A02陷於錯誤,於附表編號1所示第1層匯款時間,將附表編號1所示第1層款項匯入附表編號1所示第1層帳戶內之事實。 ⒋ 證人即告訴人A03於警詢中之證述 本案詐欺集團以附表編號2所示方法詐欺告訴人A03,致告訴人A03陷於錯誤,於附表編號2所示第1層匯款時間,將附表編號2所示第1層款項匯入附表編號2所示第1層帳戶內之事實。 ⒌ 1、證人即告訴人A04於警詢中之證述 2、告訴人A04與「愛我別走」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11張 本案詐欺集團以附表編號3所示方法詐欺告訴人A04,致告訴人A04陷於錯誤,於附表編號3所示第1層匯款時間,將附表編號3所示第1層款項匯入附表編號3所示第1層帳戶內之事實。 ⒍ 1、證人即告訴人A05於警詢中之證述 2、告訴人A05與「晴日‧Goodday」之Messenger對話紀錄擷圖31張 本案詐欺集團以附表編號4所示方法詐欺告訴人A05,致告訴人A05陷於錯誤,於附表編號4所示第1層匯款時間,將附表編號4所示第1層款項匯入附表編號4所示第1層帳戶內之事實。 ⒎ 證人即告訴人A06於警詢中之證述 本案詐欺集團以附表編號5所示方法詐欺告訴人A06,致告訴人A06陷於錯誤,於附表編號5所示第1層匯款時間,將附表編號5所示第1層款項匯入附表編號5所示第1層帳戶內之事實。 ⒏ 1、證人即告訴人A07於警詢中之證述 2、告訴人A07與「beabermoot42344」之旋轉拍賣對話紀錄擷圖18張 本案詐欺集團以附表編號6所示方法詐欺告訴人A07,致告訴人A07陷於錯誤,於附表編號6所示第1層匯款時間,將附表編號6所示第1層款項匯入附表編號6所示第1層帳戶內之事實。 ⒐ 1、證人即告訴人A08於警詢中之證述 2、告訴人A08與「兔兔」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2張 3、告訴人A08與「Ian」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8張 本案詐欺集團以附表編號7所示方法詐欺告訴人A08,致告訴人A08陷於錯誤,於附表編號7所示第1層匯款時間,將附表編號7所示第1層款項匯入附表編號7所示第1層帳戶內之事實。 ⒑ 1、證人即告訴人A09於警詢中之證述 2、告訴人A09與「張國威」之Instagram對話紀錄擷圖15張 本案詐欺集團以附表編號8所示方法詐欺告訴人A09,致告訴人A09陷於錯誤,於附表編號8所示第1層匯款時間,將附表編號8所示第1層款項匯入附表編號8所示第1層帳戶內之事實。 ⒒ 證人即告訴人A10於警詢中之證述 本案詐欺集團以附表編號9所示方法詐欺告訴人A10,致告訴人A10陷於錯誤,於附表編號9所示第1層匯款時間,將附表編號9所示第1層款項匯入附表編號9所示第1層帳戶內之事實。 ⒓ 1、證人即告訴人A11於警詢中之證述 2、告訴人A11與「Nana」之Instagram對話紀錄擷圖9張 本案詐欺集團以附表編號10所示方法詐欺告訴人A11,致告訴人A11陷於錯誤,於附表編號10所示第1層匯款時間,將附表編號10所示第1層款項匯入附表編號10所示第1層帳戶內之事實。 ⒔ 證人即告訴人A12於警詢中之證述 本案詐欺集團以附表編號11所示方法詐欺告訴人A12,致告訴人A12陷於錯誤,於附表編號11所示第1層匯款時間,將附表編號11所示第1層款項匯入附表編號11所示第1層帳戶內之事實。 ⒕ 證人即告訴人A13於警詢中之證述 本案詐欺集團以附表編號12所示方法詐欺告訴人A13,致告訴人A13陷於錯誤,於附表編號12所示第1層匯款時間,將附表編號12所示第1層款項匯入附表編號12所示第1層帳戶內之事實。 ⒖ 證人即告訴人A14於警詢中之證述 本案詐欺集團以附表編號13所示方法詐欺告訴人A14,致告訴人A14陷於錯誤,於附表編號13所示第1層匯款時間,將附表編號13所示第1層款項匯入附表編號13所示第1層帳戶內之事實。 ⒗ 1、證人即告訴人A15於警詢中之證述 2、告訴人A15與「Janet Ramos」之Instagram對話紀錄擷圖8張 3、告訴人A15與「張專員」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1張 本案詐欺集團以附表編號14所示方法詐欺告訴人A15,致告訴人A15陷於錯誤,於附表編號14所示第1層匯款時間,將附表編號14所示第1層款項匯入附表編號14所示第1層帳戶內之事實。 ⒘ 1、證人即告訴人A16於警詢中之證述 2、告訴人A16與「ee55dfrgth」之Instagram對話紀錄擷圖9張 3、告訴人A16與「何俊德」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18張 本案詐欺集團以附表編號15所示方法詐欺告訴人A16,致告訴人A16陷於錯誤,於附表編號15所示第1層匯款時間,將附表編號15所示第1層款項匯入附表編號15所示第1層帳戶內之事實。 ⒙ 1、證人即告訴人A17於警詢中之證述 2、告訴人A17與「李薇薇」之Instagram對話紀錄擷圖10張 3、告訴人A17與「交貨便客服人員」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11張 本案詐欺集團以附表編號16所示方法詐欺告訴人A17,致告訴人A17陷於錯誤,於附表編號16所示第1層匯款時間,將附表編號16所示第1層款項匯入附表編號16所示第1層帳戶內之事實。 ⒚ 證人即告訴人A18於警詢中之證述 本案詐欺集團以附表編號17所示方法詐欺告訴人A18,致告訴人A18陷於錯誤,於附表編號17所示第1層匯款時間,將附表編號17所示第1層款項匯入附表編號17所示第1層帳戶內之事實。 ⒛ 證人即告訴人A19於警詢中之證述 本案詐欺集團以附表編號18所示方法詐欺告訴人A19,致告訴人A19陷於錯誤,於附表編號18所示第1層匯款時間,將附表編號18所示第1層款項匯入附表編號18所示第1層帳戶內之事實。 證人即告訴人A20於警詢中之證述 本案詐欺集團以附表編號19所示方法詐欺告訴人A20,致告訴人A20陷於錯誤,於附表編號19所示第1層匯款時間,將附表編號19所示第1層款項匯入附表編號19所示第1層帳戶內之事實。 證人即告訴人A21於警詢中之證述 本案詐欺集團以附表編號20所示方法詐欺告訴人A21,致告訴人A21陷於錯誤,於附表編號20所示第1層匯款時間,將附表編號20所示第1層款項匯入附表編號20所示第1層帳戶內之事實。 證人即告訴人A22於警詢中之證述 本案詐欺集團以附表編號21所示方法詐欺告訴人A22,致告訴人A22陷於錯誤,於附表編號21所示第1層匯款時間,將附表編號21所示第1層款項匯入附表編號21所示第1層帳戶內之事實。 1、證人即告訴人A23於警詢中之證述 2、告訴人A23與「賣貨便線上客服」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11張 3、告訴人A23與「李偉峰」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10張 本案詐欺集團以附表編號22所示方法詐欺告訴人A23,致告訴人A23陷於錯誤,於附表編號22所示第1層匯款時間,將附表編號22所示第1層款項匯入附表編號22所示第1層帳戶內之事實。 證人即告訴人A24於警詢中之證述 本案詐欺集團以附表編號23所示方法詐欺告訴人A24,致告訴人A24陷於錯誤,於附表編號23所示第1層匯款時間,將附表編號23所示第1層款項匯入附表編號23所示第1層帳戶內之事實。 證人即告訴人A25於警詢中之證述 本案詐欺集團以附表編號24所示方法詐欺告訴人A25,致告訴人A25陷於錯誤,於附表編號24所示第1層匯款時間,將附表編號24所示第1層款項匯入附表編號24所示第1層帳戶內之事實。 證人即告訴人A26於警詢中之證述 本案詐欺集團以附表編號25所示方法詐欺告訴人A26,致告訴人A26陷於錯誤,於附表編號25所示第1層匯款時間,將附表編號25所示第1層款項匯入附表編號25所示第1層帳戶內之事實。 1、證人即告訴人A27於警詢中之證述 2、告訴人A27與「林海洋」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1張 本案詐欺集團以附表編號26所示方法詐欺告訴人A27,致告訴人A27陷於錯誤,於附表編號26所示第1層匯款時間,將附表編號26所示第1層款項匯入附表編號26所示第1層帳戶內之事實。 證人即告訴人A28於警詢中之證述 本案詐欺集團以附表編號27所示方法詐欺告訴人A28,致告訴人A28陷於錯誤,於附表編號27所示第1層匯款時間,將附表編號27所示第1層款項匯入附表編號27所示第1層帳戶內之事實。 證人即告訴人A29於警詢中之證述 本案詐欺集團以附表編號28所示方法詐欺告訴人A29,致告訴人A29陷於錯誤,於附表編號28所示第1層匯款時間,將附表編號28所示第1層款項匯入附表編號28所示第1層帳戶內之事實。 證人即告訴人A30於警詢中之證述 本案詐欺集團以附表編號29所示方法詐欺告訴人A30,致告訴人A30陷於錯誤,於附表編號29所示第1層匯款時間,將附表編號29所示第1層款項匯入附表編號29所示第1層帳戶內之事實。 證人即告訴人A31於警詢中之證述 本案詐欺集團以附表編號30所示方法詐欺告訴人A31,致告訴人A31陷於錯誤,於附表編號30所示第1層匯款時間,將附表編號30所示第1層款項匯入附表編號30所示第1層帳戶內之事實。 證人即告訴人A32於警詢中之證述 本案詐欺集團以附表編號31所示方法詐欺告訴人A32,致告訴人A32陷於錯誤,於附表編號31所示第1層匯款時間,將附表編號31所示第1層款項匯入附表編號31所示第1層帳戶內之事實。 證人即告訴人A33於警詢中之證述 本案詐欺集團以附表編號32所示方法詐欺告訴人A33,致告訴人A33陷於錯誤,於附表編號32所示第1層匯款時間,將附表編號32所示第1層款項匯入附表編號32所示第1層帳戶內之事實。 證人即告訴人A34於警詢中之證述 本案詐欺集團以附表編號33所示方法詐欺告訴人A34,致告訴人A34陷於錯誤,於附表編號33所示第1層匯款時間,將附表編號33所示第1層款項匯入附表編號33所示第1層帳戶內之事實。 證人即告訴人A35於警詢中之證述 本案詐欺集團以附表編號34所示方法詐欺告訴人A35,致告訴人A35陷於錯誤,於附表編號34所示第1層匯款時間,將附表編號34所示第1層款項匯入附表編號34所示第1層帳戶內之事實。 證人即告訴人A36於警詢中之證述 本案詐欺集團以附表編號35所示方法詐欺告訴人A36,致告訴人A36陷於錯誤,於附表編號35所示第1層匯款時間,將附表編號35所示第1層款項匯入附表編號35所示第1層帳戶內之事實。 證人即告訴人A37於警詢中之證述 本案詐欺集團以附表編號36所示方法詐欺告訴人A37,致告訴人A37陷於錯誤,於附表編號36所示第1層匯款時間,將附表編號36所示第1層款項匯入附表編號36所示第1層帳戶內之事實。 證人即告訴人A38於警詢中之證述 本案詐欺集團以附表編號37所示方法詐欺告訴人A38,致告訴人A38陷於錯誤,於附表編號37所示第1層匯款時間,將附表編號37所示第1層款項匯入附表編號37所示第1層帳戶內之事實。 證人即告訴人A39於警詢中之證述 本案詐欺集團以附表編號38所示方法詐欺告訴人A39,致告訴人A39陷於錯誤,於附表編號38所示第1層匯款時間,將附表編號38所示第1層款項匯入附表編號38所示第1層帳戶內之事實。 證人即告訴人A40於警詢中之證述 本案詐欺集團以附表編號39所示方法詐欺告訴人A40,致告訴人A40陷於錯誤,於附表編號39所示第1層匯款時間,將附表編號39所示第1層款項匯入附表編號39所示第1層帳戶內之事實。 證人即告訴人A42於警詢中之證述 本案詐欺集團以附表編號40所示方法詐欺告訴人A42,致告訴人A42陷於錯誤,於附表編號40所示第1層匯款時間,將附表編號40所示第1層款項匯入附表編號40所示第1層帳戶內之事實。 證人即告訴人A43於警詢中之證述 本案詐欺集團以附表編號41所示方法詐欺告訴人A43,致告訴人A43陷於錯誤,於附表編號41所示第1層匯款時間,將附表編號41所示第1層款項匯入附表編號41所示第1層帳戶內之事實。 證人即告訴人A44於警詢中之證述 本案詐欺集團以附表編號42所示方法詐欺告訴人A44,致告訴人A44陷於錯誤,於附表編號42所示第1層匯款時間,將附表編號42所示第1層款項匯入附表編號42所示第1層帳戶內之事實。 證人即告訴人A45於警詢中之證述 本案詐欺集團以附表編號43所示方法詐欺告訴人A45,致告訴人A45陷於錯誤,於附表編號43所示第1層匯款時間,將附表編號43所示第1層款項匯入附表編號43所示第1層帳戶內之事實。 證人即告訴人A46於警詢中之證述 本案詐欺集團以附表編號44所示方法詐欺告訴人A46,致告訴人A46陷於錯誤,於附表編號44所示第1層匯款時間,將附表編號44所示第1層款項匯入附表編號44所示第1層帳戶內之事實。 證人即告訴人A47於警詢中之證述 本案詐欺集團以附表編號45所示方法詐欺告訴人A47,致告訴人A47陷於錯誤,於附表編號45所示第1層匯款時間,將附表編號45所示第1層款項匯入附表編號45所示第1層帳戶內之事實。 證人即告訴人A48於警詢中之證述 本案詐欺集團以附表編號46所示方法詐欺告訴人A48,致告訴人A48陷於錯誤,於附表編號46所示第1層匯款時間,將附表編號46所示第1層款項匯入附表編號46所示第1層帳戶內之事實。 證人即告訴人A49於警詢中之證述 本案詐欺集團以附表編號47所示方法詐欺告訴人A49,致告訴人A49陷於錯誤,於附表編號47所示第1層匯款時間,將附表編號47所示第1層款項匯入附表編號47所示第1層帳戶內之事實。 證人即告訴人A50於警詢中之證述 本案詐欺集團以附表編號48所示方法詐欺告訴人A50,致告訴人A50陷於錯誤,於附表編號48所示第1層匯款時間,將附表編號48所示第1層款項匯入附表編號48所示第1層帳戶內之事實。 1、證人即被害人A51於警詢中之證述 2、被害人A51與「nlualcao123456」之Instagram對話紀錄擷圖9張 3、被害人A51與「李曦媛」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1張 4、被害人A51與「刮出好運籤領獎客服編號080」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2張 5、被害人A51與「趙建良」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4張 本案詐欺集團以附表編號49所示方法詐欺被害人A51,致被害人A51陷於錯誤,於附表編號49所示第1層匯款時間,將附表編號49所示第1層款項匯入附表編號49所示第1層帳戶內之事實。 證人即告訴人A52於警詢中之證述 本案詐欺集團以附表編號50所示方法詐欺告訴人A52,致告訴人A52陷於錯誤,於附表編號50所示第1層匯款時間,將附表編號50所示第1層款項匯入附表編號50所示第1層帳戶內之事實。 1、證人即告訴人A53於警詢中之證述 2、告訴人A53與「LABUBU」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11張 本案詐欺集團以附表編號51所示方法詐欺告訴人A53,致告訴人A53陷於錯誤,於附表編號51所示第1層匯款時間,將附表編號51所示第1層款項匯入附表編號51所示第1層帳戶內之事實。 1、證人即告訴人A54於警詢中之證述 2、告訴人A54與「如果他」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14張 本案詐欺集團以附表編號52所示方法詐欺告訴人A54,致告訴人A54陷於錯誤,於附表編號52所示第1層匯款時間,將附表編號52所示第1層款項匯入附表編號52所示第1層帳戶內之事實。 1、證人即告訴人A55於警詢中之證述 2、告訴人A55與「客服人員」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5張 本案詐欺集團以附表編號53所示方法詐欺告訴人A55,致告訴人A55陷於錯誤,於附表編號53所示第1層匯款時間,將附表編號53所示第1層款項匯入附表編號53所示第1層帳戶內之事實。 1、證人即告訴人A56於警詢中之證述 2、告訴人A56與「Lovasoa Ferdinand」之Messenger對話紀錄擷圖2張 3、告訴人A56與「小郁Sophie」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9張 4、告訴人A56與「好賣+」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7張 5、告訴人A56與「台新銀行」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1張 6、告訴人A56與「線上客服專員」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3張 本案詐欺集團以附表編號54所示方法詐欺告訴人A56,致告訴人A56陷於錯誤,於附表編號54所示第1層匯款時間,將附表編號54所示第1層款項匯入附表編號54所示第1層帳戶內之事實。 1、證人即告訴人A57於警詢中之證述 2、告訴人A57與「線上客服林俊嘉」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1張 本案詐欺集團以附表編號55所示方法詐欺告訴人A57,致告訴人A57陷於錯誤,於附表編號55所示第1層匯款時間,將附表編號55所示第1層款項匯入附表編號55所示第1層帳戶內之事實。 1、證人即告訴人A58於警詢中之證述 2、告訴人A58與「wen」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16張 本案詐欺集團以附表編號56所示方法詐欺告訴人A58,致告訴人A58陷於錯誤,於附表編號56所示第1層匯款時間,將附表編號56所示第1層款項匯入附表編號56所示第1層帳戶內之事實。 1、證人即告訴人A59於警詢中之證述 2、告訴人A59與「Eva」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7張 3、告訴人A59與「Eva」之Line對話紀錄1份 本案詐欺集團以附表編號57所示方法詐欺告訴人A59,致告訴人A59陷於錯誤,於附表編號57所示第1層匯款時間,將附表編號57所示第1層款項匯入附表編號57所示第1層帳戶內之事實。 1、證人即告訴人A60於警詢中之證述 2、告訴人A60與本案詐欺集團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4張 本案詐欺集團以附表編號58所示方法詐欺告訴人A60,致告訴人A60陷於錯誤,於附表編號58所示第1層匯款時間,將附表編號58所示第1層款項匯入附表編號58所示第1層帳戶內之事實。 證人即告訴人A61於警詢中之證述 本案詐欺集團以附表編號59所示方法詐欺告訴人A61,致告訴人A61陷於錯誤,於附表編號59所示第1層匯款時間,將附表編號59所示第1層款項匯入附表編號59所示第1層帳戶內之事實。 1、證人即告訴人A62於警詢中之證述 2、告訴人A62與「蘇曉婉」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14張 3、告訴人A62與「小小薇」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15張 4、告訴人A62與「7-ELEVEN賣貨便線上服務」之Line對話紀錄1份 5、告訴人A62與「營業部」之Line對話紀錄1份 6、告訴人A62與「陳玉」之Instagram對話紀錄擷圖5張 本案詐欺集團以附表編號60所示方法詐欺告訴人A62,致告訴人A62陷於錯誤,於附表編號60所示第1層匯款時間,將附表編號60所示第1層款項匯入附表編號60所示第1層帳戶內之事實。 證人即告訴人A63於警詢中之證述 本案詐欺集團以附表編號61所示方法詐欺告訴人A63,致告訴人A63陷於錯誤,於附表編號61所示第1層匯款時間,將附表編號61所示第1層款項匯入附表編號61所示第1層帳戶內之事實。 證人即告訴人A64於警詢中之證述 本案詐欺集團以附表編號62所示方法詐欺告訴人A64,致告訴人A64陷於錯誤,於附表編號62所示第1層匯款時間,將附表編號62所示第1層款項匯入附表編號62所示第1層帳戶內之事實。 證人即告訴人A65於警詢中之證述 本案詐欺集團以附表編號63所示方法詐欺告訴人A65,致告訴人A65陷於錯誤,於附表編號63所示第1層匯款時間,將附表編號63所示第1層款項匯入附表編號63所示第1層帳戶內之事實。 證人即告訴人A66於警詢中之證述 本案詐欺集團以附表編號64所示方法詐欺告訴人A66,致告訴人A66陷於錯誤,於附表編號64所示第1層匯款時間,將附表編號64所示第1層款項匯入附表編號64所示第1層帳戶內之事實。 證人即告訴人A67於警詢中之證述 本案詐欺集團以附表編號65所示方法詐欺告訴人A67,致告訴人A67陷於錯誤,於附表編號65所示第1層匯款時間,將附表編號65所示第1層款項匯入附表編號65所示第1層帳戶內之事實。 證人即告訴人A68於警詢中之證述 本案詐欺集團以附表編號66所示方法詐欺告訴人A68,致告訴人A68陷於錯誤,於附表編號66所示第1層匯款時間,將附表編號66所示第1層款項匯入附表編號66所示第1層帳戶內之事實。 1、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份 2、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份 3、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份 4、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份 5、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份 6、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份 7、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份 8、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份 9、臺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份 10、遠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份 11、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份 12、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份 13、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份 14、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份 15、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份 16、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份 17、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份 18、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份 19、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份 20、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份 21、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份 22、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份 23、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份 24、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份 25、王道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份 26、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份 27、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份 28、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份 29、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份 30、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份 31、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份 32、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份 33、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份 34、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份 35、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份 36、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份 附表所示之人遭本案詐欺集團以附表所示方法詐欺後,於附表所示第1層匯款時間,將附表所示款項匯入附表所示第1層帳戶內,再由被告A69於附表所示提領時間,前往附表所示地點,提領附表所示款項之事實。 1、114年6月29日全家超商萬中門市監視器照片6張 2、114年6月29日全家超商萬中門市監視器照片6張 3、114年6月29日全家超商鑫都門市監視器照片2張 4、114年6月29日統一超商新寧南門市監視器照片2張 5、114年6月29日統一超商成都門市監視器照片1張 6、114年6月29日統一超商新峨眉門市監視器照片7張 7、114年6月29日統一超商捷盟門市監視器照片3張 8、114年7月1日統一超商昆明門市監視器照片5張 9、114年7月1日全家超商萬明門市監視器照片3張 10、114年7月1日統一超商昆福門市監視器照片3張 11、114年7月1日萬華運動中心監視器照片2張 12、114年7月1日全家超商西寧南路門市監視器照片6張 13、114年7月1日統一超商鑫樂昇門市監視器照片2張 14、114年7月2日全家超商鑫都門市監視器照片8張 15、114年7月7日統一超商開寧門市監視器照片5張 16、114年7月7日萊爾富超商萬華獅子林門市監視器照片2張 17、114年7月7日統一超商漢寧門市監視器照片5張 18、114年7月7日統一超商捷盟門市監視器照片1張 19、114年7月8日合庫銀行西門分行監視器照片4張 20、114年7月7日第一銀行西門分行監視器照片5張 21、114年7月7日統一超商西寧南門市監視器照片3張 22、114年7月7日統一超商昆明門市監視器照片1張 23、114年7月8日全家超商成都門市監視器照片4張 24、114年7月8日統一超商成都門市監視器照片1張 25、114年7月8日統一超商昆寧門市監視器照片1張 26、114年7月9日統一超商鑫日新門市監視器照片2張 27、114年7月9日OK超商臺北開封門市監視器照片4張 28、114年7月9日台新銀行西門分行監視器照片5張 29、114年7月10日萬年商業大樓監視器照片5張 30、114年7月10日統一超商新峨眉門市監視器照片3張 31、114年7月10日全家超商新峨眉門市監視器照片2張 32、114年7月10日全家超商康定門市監視器照片1張 33、114年7月11日全家超商廣明門市監視器照片5張 34、114年7月10日全家超商康勝門市監視器照片6張 35、114年7月11日全家超商西寧南路門市監視器照片6張 36、114年7月11日統一超商西寧南門市監視器照片3張 37、114年7月11日統一超商鑫日新門市監視器照片6張 38、114年7月11日合庫銀行西門分行監視器照片2張 39、114年7月17日統一超商新峨眉門市監視器照片6張 40、114年7月17日全家超商新峨眉門市監視器照片1張 41、114年7月17日全家超商成都門市監視器照片1張 42、114年7月17日統一超商新起門市監視器照片1張 43、114年7月17日瑞興銀行昆明分行監視器照片1張 44、114年7月17日統一超商昆寧門市監視器照片4張 45、114年7月17日第一銀行西門分行監視器照片1張 46、114年7月17日永豐銀行峨眉街無人銀行監視器照片6張 47、114年6月29日萊爾富中正武昌門市監視器照片2張 48、114年6月29日臺灣銀行武昌分行監視器照片2張 49、114年7月10日萊爾富中正武昌門市監視器照片2張 50、114年7月8日第一銀行延平大樓監視器照片2張 51、114年7月8日全家超商開封門市監視器照片2張 52、114年7月8日第一銀行總部營業部監視器照片2張 53、114年7月10日萊爾富超商中正西門門市監視器照片2張 54、114年6月30日統一超商欣漢華門市監視器照片2張 55、114年6月29日玉山銀行城中分行監視器照片2張 56、114年6月29日第一銀行總部營業部監視器照片2張 57、114年7月10日全家超商博愛門市監視器照片2張 58、114年7月10日統一超商大永博門市監視器照片2張 59、114年7月3日國泰世華銀行仁愛分行監視器照片7張 60、114年7月3日元大銀行信義分行監視器照片8張 61、114年7月14日彰化銀行敦化分行監視器照片1張 62、114年7月14日全家超商和信門市監視器照片4張 63、114年7月14日渣打銀行敦化分行監視器照片9張 被告A69於附表所示提領時間,前往附表所示地點,提領附表所示款項收款之事實。
二、核被告2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洗錢等罪嫌。被告2人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就上開犯行間,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均論以共同正犯。被告2人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及洗錢等罪嫌,為想像競合犯,請均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嫌處斷。又被告A69前後提領附表所示之人遭本案詐欺集團所詐得款項之行為,係基於單一之決意,並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告訴人之財產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行為,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僅論以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一罪,即為已足。再者,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係侵害個人財產法益之犯罪,其罪數之計算,以被害人數之多寡,決定其犯罪之罪數,是被告A69對告訴人A02、A03、A04、A05、A06、A07、A08、A09、A10、A11、A12、A13、A14、A15、A16、A17、A18、A19、A20、A21、A22、A23、A24、A25、A26、A27、A28、A29、A30、A3
1、A32、A33、A34、A35、A36、A37、A38、A39、A40、A42、A43、A44、A45、A46、A47、A48、A49、A50、A52、A53、A54、A55、A56、A57、A58、A59、A60、A61、A62、A63、A6
4、A65、A66、A67、A68及被害人A51所為上開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被告A70對告訴人A44、A45、A46、A47、A48、A49、A50、A66、A67、A68所為上開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三、請審酌被告2人均不思依靠己力循正當途徑賺取所需,反而佯以觀光名義來我國加入詐欺集團並分別擔任提款車手及收水工作,於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詐欺告訴人及被害人後,負責將告訴人及被害人遭詐騙之款項提領而出,再層轉交予上手,藉以掩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來源與去向,使偵查機關難以追查金流,並致生告訴人及被害人經濟生活困頓及身心之痛苦。又被告2人迄今均尚未與本案告訴人及被害人達成和解,犯後態度難謂良好,是建請就被告2人本案各別犯行分別量處有期徒刑2年以上之刑,以資懲儆。又被告A69所有未扣案之犯罪所得2萬4,000元,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檢 察 官 吳啟維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書 記 官 李佳宗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 2 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1 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5 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欺方式 第1層 匯款時間 第1層 匯款金額 第1層帳戶 第2層 匯款時間 第2層 匯款金額 第2層帳戶 提款時間 提款金額 提領地點 收水 備註 1 A02 假租屋詐騙 114年06月29日11時54分許 1萬8,000元 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6月29日12時32分許 2萬0,005元 【註1】 臺北市○○區○○街0段00號「全家超商萬中門市」 「W」 114年度偵字第40221號 114年06月29日13時40分許 1萬8,000元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6月29日13時46分許 1萬8,000元 臺北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成都門市」 「W」 2 A03 假租屋詐騙 114年06月29日11時57分許 1萬元 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6月29日12時32分許 2萬0,005元 【同註1】 臺北市○○區○○街0段00號「全家超商萬中門市」 「W」 114年6月29日12時33分許 2萬0,005元 3 A04 假租屋詐騙 114年06月29日12時01分許 2萬元 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6月29日12時35分許 2萬0,005元 4 A05 假網購詐騙 114年06月29日12時21分許 5萬元 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6月29日12時36分許 2萬0,005元 114年6月29日12時38分許 2萬0,005元 114年06月29日12時23分許 1萬1,000元 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6月29日12時38分許 9,005元 5 A06 假公益基金詐騙 114年06月29日12時28分許 3萬元 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6月29日12時47分許 2萬0,005元 114年6月29日12時47分許 2萬0,005元 6 A07 假網購詐騙 114年06月29日13時10分許 1萬1,530元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6月29日13時26分許 1萬元 臺北市○○區○○路00號1樓「全家超商鑫都門市」 「W」 114年6月29日13時28分許 1,000元 114年06月29日14時27分許 1萬1,500元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6月29日14時45分許 2萬元 【註2】 臺北市○○區○○街00號「統一超商捷盟門市」 「W」 7 A08 假租屋詐騙 114年06月29日13時21分許 1萬4,000元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6月29日13時35分許 1萬元 臺北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新寧南門市」 「W」 114年6月29日13時36分許 4,000元 8 A09 假網購詐騙 114年06月29日14時30分許 1萬2,000元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6月29日14時45分許 2萬元 【同註2】 臺北市○○區○○街00號「統一超商捷盟門市」 「W」 114年6月29日14時46分許 2萬元 9 A10 假網購詐騙 114年06月29日14時31分許 1萬元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 A11 假網購詐騙 114年06月29日14時33分許 1萬2,000元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6月29日14時48分許 5,000元 11 A12 假中獎詐騙 114年06月29日13時52分許 9萬9,999元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6月29日14時01分許 2萬元 臺北市○○區○○街000號「統一超商新峨眉門市」 「W」 114年6月29日14時02分許 2萬元 114年6月29日14時03分許 2萬元 114年6月29日14時03分許 2萬元 114年6月29日14時04分許 1萬9,900元 12 A13 假賣場驗證 114年07月01日12時18分許 9萬9,986元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7月01日12時21分許 2萬元 臺北市○○區○○街00○0號「統一超商昆明門市」 「W」 114年7月01日12時21分許 2萬元 114年7月01日12時22分許 2萬元 114年7月01日12時22分許 2萬元 114年7月01日12時23分許 2萬元 114年07月01日12時23分許 5萬0,123元 114年7月01日12時26分許 2萬元 臺北市○○區○○街0段00○0號1樓「全家超商萬明門市」 「W」 114年7月01日12時27分許 2萬元 114年7月01日12時28分許 1萬元 13 A14 假賣場驗證 114年07月01日13時46分許 9萬1,030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7月01日13時52分許 2萬0,005元 臺北市○○區○○街00○0號「統一超商昆福門市」 「W」 114年7月01日13時53分許 2萬0,005元 114年7月01日13時54分許 2萬0,005元 114年7月01日13時57分許 2萬0,005元 臺北市○○區○○○路0○0號「萬華運動中心」 「W」 114年7月01日13時58分許 1萬1,005元 14 A15 假網購詐騙 114年07月01日13時47分許 9萬9,999元 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7月01日14時01分許 2萬元 臺北市○○區○○街00○0號「全家超商西寧南路門市」 「W」 114年7月01日14時02分許 2萬元 114年7月01日14時03分許 2萬元 114年7月01日14時04分許 2萬元 114年7月01日14時05分許 2萬元 15 A16 假中獎詐騙 114年07月01日13時58分許 1萬7,089元 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7月01日14時07分許 1萬7,005元 16 A17 假網購詐騙 114年07月01日14時36分許 2萬9,123元 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7月01日14時42分許 2萬0,005元 臺北市○○區○○街0段000○0號「統一超商鑫樂昇門市」 「W」 114年7月01日14時43分許 9,005元 17 A18 假中獎詐騙 114年07月02日0時0分許 10萬元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7月02日00時12分許 2萬元 臺北市○○區○○路00號1樓「全家超商鑫都門市」 「W」 114年7月02日00時12分許 2萬元 114年7月02日00時13分許 2萬元 114年7月02日00時14分許 2萬元 114年7月02日00時14分許 2萬0,005元 114年07月02日0時04分許 4萬9,100元 114年7月02日00時15分許 2萬0,005元 114年7月02日00時15分許 2萬0,005元 114年7月02日00時16分許 9,005元 18 A19 假親友借款 114年07月07日21時50分許 3萬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7月07日22時02分許 2萬0,005元 臺北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開寧門市」 「W」 114年7月07日22時03分許 2萬0,005元 19 A20 假親友借款 114年07月07日21時56分許 5萬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7月07日22時04分許 2萬0,005元 114年7月07日22時04分許 2萬0,005元 114年07月07日21時57分許 5萬元 114年7月07日22時05分許 2萬0,005元 114年7月07日22時06分許 3萬0,015元 臺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7月07日22時13分許 2萬0,005元 【註3】 臺北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漢寧門市」 「W」 114年7月07日22時14分許 2萬0,005元 【註4】 20 A21 假租屋詐騙 114年07月07日21時45分許 1萬5,000元 臺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7月07日22時10分許 2萬0,005元 臺北市○○區○○○路00○00號「萊爾富超商萬華獅子林門市」 「W」 21 A22 假賣場驗證 114年07月07日21時47分許 2萬6,023元 臺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7月07日22時11分許 2萬0,005元 114年7月07日22時13分許 2萬0,005元 臺北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漢寧門市」 「W」 22 A23 假賣貨便驗證 114年07月07日21時49分許 2萬0,977元 臺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7月07日22時13分許 2萬0,005元 【同註3】 23 A24 假賣貨便驗證 114年07月07日22時12分許 4萬1,985元 臺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7月07日22時14分許 2萬0,005元 【同註4】 114年7月07日22時15分許 2萬0,005元 114年7月07日22時16分許 1萬4,005元 24 A25 假物流驗證 114年07月07日22時34分許 1萬5,985元 臺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7月07日22時38分許 1萬6,005元 臺北市○○區○○街00號「統一超商捷盟門市」 「W」 114年07月07日22時57分許 4萬9,970元 遠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7月07日23時01分許 2萬0,005元 臺北市○○區○○○路00號「第一銀行西門分行」 「W」 114年7月07日23時02分許 2萬0,005元 114年7月07日23時03分許 2萬0,005元 114年07月07日23時01分許 4萬9,970元 114年7月07日23時04分許 2萬0,005元 114年7月07日23時05分許 2萬0,005元 114年07月07日23時15分許 2萬元 114年7月07日23時19分許 2萬0,005元 臺北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西寧南門市」 「W」 25 A26 假賣貨便驗證 114年07月07日23時48分許 4萬9,656元 臺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7月08日00時22分許 2萬0,005元 臺北市○○區○○街00號「合庫銀行西門分行」 「W」 114年7月08日00時23分許 2萬0,005元 114年7月08日00時24分許 2萬0,005元 114年07月07日23時52分許 2萬8,656元 114年7月08日00時24分許 2萬0,005元 26 A27 假網購詐騙 114年07月07日23時16分許 2萬1,600元 遠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7月07日23時20分許 2萬0,005元 臺北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西寧南門市」 「W」 114年7月07日23時21分許 1,005元 114年7月07日23時48分許 9,005元 臺北市○○區○○街00○0號「統一超商昆明門市」 「W」 114年07月07日23時39分許 2萬1,600元 114年7月08日00時42分許 2萬0,005元 臺北市○○區○○街0段00號「統一超商鑫武昌門市」 「W」 27 A28 解除分期付款詐騙 114年07月08日16時40分許 8萬2,082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7月08日16時50分許 2萬0,005元 臺北市○○區○○街000號「全家超商成都門市」 「W」 114年7月08日16時51分許 2萬0,005元 114年7月08日16時52分許 2萬0,005元 114年7月08日16時53分許 2萬0,005元 114年7月08日16時55分許 2,005元 臺北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成都門市」 「W」 28 A29 解除分期付款詐騙 114年07月08日17時58分許 1萬8,103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7月08日18時16分許 1萬8,005元 臺北市○○區○○○路00巷0號「統一超商昆寧門市」 「W」 29 A30 假中獎詐騙 114年07月09日12時10分許 2萬6,048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7月09日12時19分許 2萬0,005元 臺北市○○區○○街0段000○0號「統一超商鑫日新門市」 「W」 114年7月09日12時20分許 6,005元 30 A31 假網購詐騙 114年07月09日12時25分許 7萬4,075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7月09日12時34分許 2萬0,005元 臺北市○○區○○街0段00號「OK超商臺北開封門市」 「W」 114年7月09日12時35分許 2萬0,005元 114年7月09日12時36分許 2萬0,005元 114年7月09日12時37分許 1萬4,005元 31 A32 假中獎詐騙 114年07月09日16時32分許 4萬9,958元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7月09日16時38分許 2萬0,005元 臺北市○○區○○○路00號「台新銀行西門分行」 「W」 114年7月09日16時39分許 2萬0,005元 114年7月09日16時39分許 2萬0,005元 114年07月09日16時33分許 2萬0,139元 114年7月09日16時40分許 2萬0,005元 114年07月09日16時35分許 3萬0,001元 114年7月09日16時41分許 2萬0,005元 32 A33 假賣貨便驗證 114年07月10日13時07分許 4萬7,988元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7月10日13時08分許 2萬元 臺北市○○區○○○路00號「萬年商業大樓」 「W」 114年7月10日13時09分許 2萬元 114年7月10日13時10分許 2萬元 114年7月10日13時11分許 2萬元 114年07月10日13時09分許 2萬6,086元 114年7月10日13時12分許 1萬元 33 A34 假賣場驗證 114年07月10日17時19分許 2萬3,030元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7月10日17時25分許 2萬0,005元 臺北市○○區○○街000號「統一超商新峨眉門市」 「W」 114年7月10日17時25分許 2萬0,005元 34 A35 假親友借款 114年07月10日17時44分許 3萬元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7月10日17時51分許 2萬0,005元 臺北市○○區○○街00號「全家超商新峨眉門市」 「W」 114年7月10日17時52分許 9,005元 35 A36 假租屋詐騙 114年07月10日18時18分許 1萬4,000元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7月10日18時21分許 1萬8,005元 臺北市○○區○○路00號「全家超商康定門市」 「W」 114年7月11日00時22分許 2萬0,005元 臺北市○○區○○街000號1樓「全家超商廣明門市」 「W」 36 A37 假賣貨便驗證 114年07月11日0時02分許 4萬6,680元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7月11日00時23分許 2萬0,005元 114年7月11日00時24分許 2萬0,005元 114年07月11日0時03分許 4萬9,989元 114年7月11日00時25分許 2萬0,005元 114年7月11日00時26分許 2萬0,005元 37 A38 解除分期付款詐騙 114年07月10日21時08分許 6萬0,123元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7月10日21時27分許 2萬0,005元 臺北市○○區○○路00號1樓「全家超商康勝門市」 「W」 114年7月10日21時27分許 2萬0,005元 114年7月10日21時28分許 2萬0,005元 114年7月10日21時29分許 2萬0,005元 38 A39 假賣貨便驗證 114年07月10日21時27分許 2萬9,985元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7月10日21時30分許 2萬0,005元 39 A40 假物流驗證 114年07月11日11時52分許 9萬9,999元 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7月11日12時07分許 2萬0,005元 臺北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西寧南路門市」 「W」 114年7月11日12時08分許 2萬0,005元 114年7月11日12時09分許 2萬0,005元 114年7月11日12時10分許 2萬0,005元 114年7月11日12時11分許 2萬0,005元 114年07月11日12時05分許 2萬元 114年7月11日12時12分許 2萬0,005元 114年07月11日12時17分許 2萬3,961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7月11日12時24分許 2萬0,005元 臺北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西寧南門市」 「W」 114年7月11日12時25分許 2萬0,005元 40 A42 假賣場驗證 114年07月11日13時02分許 12萬0,102元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7月11日13時07分許 2萬元 臺北市○○區○○街0段000○0號「統一超商鑫日新門市」 「W」 114年度偵字第40221號 114年7月11日13時08分許 2萬元 114年7月11日13時09分許 2萬元 114年7月11日13時09分許 2萬元 114年7月11日13時10分許 2萬元 114年7月11日03時11分許 2萬元 41 A43 假物流驗證 114年07月11日13時39分許 4萬0,021元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7月11日13時43分許 2萬0,005元 臺北市○○區○○街00號「合庫銀行西門分行」 「W」 114年7月11日13時44分許 2萬0,005元 42 A44 假賣貨便驗證 114年07月17日14時07分許 4萬9,982元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7月17日14時14分許 2萬0,005元 臺北市○○區○○街000號「統一超商新峨眉門市」 A70 114年7月17日14時15分許 2萬0,005元 114年7月17日14時15分許 2萬0,005元 43 A45 假賣貨便驗證 114年07月17日14時25分許 1萬6,123元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7月17日14時42分許 2萬0,005元 臺北市○○區○○街00號「全家超商新峨眉門市」 A70 44 A46 假賣貨便驗證 114年07月17日14時41分許 2萬4,015元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7月17日14時54分許 4,005元 臺北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成都門市」 A70 114年07月17日15時41分許 2萬0,033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7月17日15時46分許 2萬0,005元 臺北市○○區○○街0段00號「統一超商新起門市」 A70 114年07月17日15時48分許 3,985元 114年7月17日16時07分許 4,005元 臺北市○○區○○街0段00號「瑞興銀行昆明分行」 A70 45 A47 解除分期付款詐騙 114年07月17日16時56分許 4萬9,988元 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7月17日17時00分許 2萬0,005元 臺北市○○區○○○路00巷0號「統一超商昆寧門市」 A70 114年7月17日17時01分許 2萬0,005元 114年7月17日17時02分許 2萬0,005元 114年07月17日16時59分許 1萬9,969元 114年7月17日17時03分許 1萬1,005元 46 A48 假中獎詐騙 114年07月17日17時05分許 3萬元 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7月17日17時09分許 2萬9,000元 臺北市○○區○○○路00號「第一銀行西門分行」 A70 47 A49 解除分期付款詐騙 114年07月17日17時10分許 9萬9,989元 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7月17日17時30分許 2萬0,005元 臺北市○○區○○街00號「永豐銀行峨眉街無人銀行」 A70 114年7月17日17時30分許 2萬0,005元 114年7月17日17時31分許 2萬0,005元 114年7月17日17時32分許 2萬0,005元 114年7月17日17時32分許 2萬0,005元 48 A50 假賣貨便認證 114年07月17日17時14分許 1萬1,021元 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7月17日17時33分許 1萬2,005元 49 A51 假中獎詐騙 114年6月29日14時30分許 9萬9,993元 王道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6月29日15時02分許 2萬元 臺北市○○區○○街0段00號「萊爾富中正武昌門市」 「W」 114年度偵字第38959號 114年6月29日15時03分許 2萬元 114年6月29日15時04分許 2萬元 114年6月29日15時05分許 2萬元 114年6月29日15時06分許 2萬元 50 A52 假賣場驗證 114年6月29日14時59分許 9萬9,983元 王道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6月29日15時08分許 2萬元 臺北市○○區○○街00號「臺灣銀行武昌分行」 「W」 114年6月29日15時09分許 2萬元 114年6月29日15時09分許 2萬元 114年6月29日15時10分許 2萬元 114年6月29日15時12分許 1萬9,000元 51 A53 假租屋詐騙 114年7月10日12時47分許 1萬6,000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7月10日12時53分許 1萬6,000元 臺北市○○區○○街0段00號「萊爾富中正武昌門市」 「W」 52 A54 假網購詐騙 114年7月10日12時51分許 1萬3,500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7月10日12時54分許 1萬3,500元 53 A55 假賣貨便驗證 114年7月08日14時23分許 4萬9,985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7月08日14時26分許 2萬0,005元 臺北市○○區○○○路00號「第一銀行延平大樓」 「W」 114年7月08日14時26分許 2萬0,005元 114年7月08日14時27分許 1萬0,005元 54 A56 假賣場認證 114年7月08日14時34分許 9,999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7月08日14時39分許 1萬0,005元 臺北市○○區○○街0段00號「全家超商開封門市」 「W」 114年7月08日14時36分許 9,998元 114年7月08日14時43分許 1萬9,005元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第一銀行總部營業部」 「W」 114年7月08日14時38分許 9,123元 55 A57 假賣貨便認證 114年7月10日13時09分許 4萬9,986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7月10日13時26分許 2萬0,005元 臺北市○○區○○路000號「萊爾富超商中正西門門市」 「W」 114年7月10日13時27分許 2萬0,005元 114年7月10日13時27分許 2萬0,005元 114年7月10日13時12分許 4萬9,986元 114年7月10日13時28分許 2萬0,005元 114年7月10日13時29分許 2萬0,005元 114年7月10日13時20分許 6萬1,035元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7月10日14時04分許 2萬元 臺北市○○區○○路00號「全家超商博愛門市」 「W」 114年7月10日14時04分許 2萬元 114年7月10日14時05分許 2萬元 114年7月10日13時31分許 1萬6,123元 114年7月10日14時06分許 1萬7,000元 56 A58 假親友借款 114年6月29日23時52分許 1萬9,985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6月30日00時02分許 2萬0,005元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統一超商欣漢華門市」 「W」 114年6月29日23時54分許 85元 57 A59 假租屋詐騙 114年6月29日14時26分許 1萬8,000元 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6月29日14時55分許 3萬元 臺北市○○區○○街0段00號「玉山銀行城中分行」 「W」 114年6月29日14時57分許 1萬2,000元 58 A60 假租屋詐騙 114年6月29日16時29分許 1萬8,000元 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6月29日16時44分許 2萬0,005元 臺北市○○區○○○路0段0號「第一銀行總部營業部」 「W」 114年6月29日16時45分許 2萬0,005元 59 A61 假公益基金詐騙 114年6月29日16時29分許 1萬5,000元 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6月29日16時46分許 3,005元 60 A62 假賣貨便驗證 114年7月10日14時22分許 2,134元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7月10日14時39分許 1萬2,000元 臺北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大永博門市」 「W」 61 A63 假物流認證 114年7月03日16時29分許 4萬9,981元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7月03日17時02分許 2萬元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國泰銀行仁愛分行」 「W」 114年度偵字第39455號 114年7月03日17時03分許 2萬元 114年7月03日17時04分許 2萬元 【註5】 114年7月03日16時50分許 4萬0,100元 114年7月03日17時06分許 2萬元 114年7月03日17時06分許 2萬元 62 A64 假實名認證 114年7月03日16時33分許 4萬9,917元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7月03日17時04分許 2萬元 【同註5】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國泰銀行仁愛分行」 「W」 114年7月03日17時04分許 2萬元 114年7月03日17時05分許 2萬元 63 A65 假物流認證 114年7月03日17時34分許 9萬9,999元 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7月03日17時40分許 2萬0,005元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元大銀行信義分行」 「W」 114年7月03日17時41分許 2萬0,005元 114年7月03日17時42分許 2萬0,005元 114年7月03日17時42分許 2萬0,005元 114年7月03日17時43分許 2萬0,005元 114年7月03日17時36分許 5萬元 114年7月03日17時44分許 2萬0,005元 114年7月03日17時44分許 2萬0,005元 114年7月03日17時45分許 1萬0,005元 64 A66 假物流認證 114年7月14日16時08分許 6,013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7月14日16時13分許 6,005元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彰化銀行敦化分行」 A70 65 A67 假物流認證 114年7月14日15時00分許 3萬0,123元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7月14日15時27分許 2萬元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全家超商和信門市」 A70 114年7月14日15時28分許 2萬元 66 A68 假賣貨便認證 114年7月14日15時50分許 9萬9,985元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7月14日16時01分許 2萬元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渣打銀行敦化分行」 A70 114年7月14日16時02分許 2萬元 114年7月14日16時03分許 2萬元 114年7月14日16時03分許 2萬元 114年7月14日16時04分許 2萬元 114年7月14日15時52分許 4萬8,020元 114年7月14日16時04分許 2萬元 114年7月14日16時05分許 2萬元 114年7月14日16時06分許 1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