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審訴字第 4189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審訴字第4189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胡志恒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98

24、21651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A29犯如附表編號1至27「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1至27「主文」欄所示之刑。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起訴書附表編號5「提領時間」、「提領金額」欄,原記載「114年1月7日18時26分6秒」、「6,005元」之記載刪除(見偵19824卷第465頁);起訴書附表編號13「提領時間」、「提領金額」欄,除原記載之日時、金額外,另分別補充「114年1月8日18時36分」、「9,000元」(見偵21651卷第33、52頁);起訴書附表編號14「提領時間」、「提領金額」欄,原記載「114年1月8日18時40分13秒」、「1萬元」、「114年1月8日18時42分26秒」、「2萬元」之記載刪除(見偵21651卷第33頁);證據部分增列「被告A29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白」(見本院卷第1

40、158頁)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㈠新舊法比較

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被告行為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3條、第44條、第47條於民國115年1月21日修正公布,同年0月00日生效施行。

⒈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3條規定「犯刑法第339條之

4之罪,詐欺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5百萬元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千萬元以下罰金。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億元以下罰金」,修正後規定「犯刑法第339條之4之罪,使人交付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1百萬元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千萬元以下罰金。使人交付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1千萬元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億元以下罰金。使人交付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億元以下罰金」,依修正意旨,修正後被害人財產損害數額修正達新臺幣(下同)1百萬元、1千萬元、1億元,即有該條之加重處罰事由,擴大加重處罰之適用範圍,且明文規定上開數額係被害人因詐欺犯罪所交付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而非犯罪行為人因詐欺犯罪所獲取之個人報酬,是修正前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應適用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3條之規定。查被告本案如起訴書附表編號1至27所示詐取所得之財物均未達500萬元,核無上開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3條加重規定之適用。

⒉修正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4條規定新增「教唆、幫助

或利用未滿十八歲、滿八十歲或非本國籍人士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之加重事由,係就刑法第339條之4之罪,於有各該條之加重處罰事由時,予以加重處罰,係成立另一獨立之罪名,屬刑法分則加重之性質,此乃被告行為時所無之處罰,自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而應依刑法第1條罪刑法定原則,無溯及既往予以適用之餘地(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3358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罪,而未同時犯同條項第1款、第3款或第4款之一,亦無證據足認係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以供詐欺犯罪所用之設備,對於中華民國領域內之人犯之,是被告本案無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4條第1項各款加重事由,自無該加重規定適用。

⒊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規定「犯詐欺犯罪,在

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犯罪所得,或查獲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詐欺犯罪組織之人者,減輕或免除其刑。」,修正後規定「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並於檢察官偵查中首次自白之日起6個月內,支付與被害人達成調解或和解之全部金額者,得減輕其刑。前項情形,並因而查獲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詐欺犯罪組織之人,或得以扣押該組織所取得全部被害人交付之所有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是修正前詐欺犯罪行為人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自白其犯行,倘獲有犯罪所得而自動繳交者,即合於減輕其刑規定(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3年度台上字第4096號裁定意旨參照),修正後詐欺犯罪行為人除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其犯行外,尚應於「檢察官偵查中首次自白之日起6個月內」,支付與詐欺犯罪被害人達成調(和)解之「全部金額」,始符得減刑之規定,而限制行為人支付調(和)解之全部金額之時間,又詐欺犯罪行為人因調(和)解所支付之金額,未必少於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所規定之犯罪所得,新法並無較有利於行為人(修正理由意旨參照)。且新法規定第2項之適用須詐欺犯罪行為人「先符合第1項」要件,進而使偵查機關循線查獲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詐欺犯罪組織之人,或扣押該詐欺犯罪組織所取得全部被害人因詐欺犯罪交付之所有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與第1項所示詐欺車手個人取得特定被害人所交付之財物不同,詳修正理由),方能獲有該項減免其刑之寬典。是修正前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應適用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之規定。㈡罪名

核被告如附表編號1至27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

㈢接續犯

被告就起訴書附表編號9、11、12、17、20至24、27所示告訴人、被害人等,因受騙而多次匯款部分,為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以同一詐騙手法詐騙各該同一告訴人、被害人,致各該告訴人、被害人先後多次匯款,其詐騙行為之對象、詐術方式各均相同,被害法益各為同一之個人財產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亟為薄弱,顯係基於單一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接續為之,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分屬接續犯,皆僅論以一罪,是被告就如起訴書附表編號9、11、12、17、20至24、27所示各該告訴人、被害人多次匯款部分,均只各論以一罪。又被告基於同一領取詐欺贓款之目的,於如起訴書附表編號1至6、8、9、11至17、20至26所示之密切接近之時間,提領同一告訴人、被害人遭詐騙款項之行為,各係侵害同一告訴人、被害人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對同一告訴人、被害人所為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自應基於同一法律上理由而論以一罪。

㈣共犯

被告如附表編號1至27所為,與暱稱「創金國際」及其等所屬詐欺集團其他成員間,彼此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㈤想像競合

被告如附表編號1至27所為,均係以一行為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罪,為想像競合,均各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㈥罪數

加重詐欺罪係侵害個人財產法益之犯罪,其罪數計算,應以被害人數,決定其犯罪之罪數(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066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被告如附表編號1至27所為之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㈦被告於偵查及審判中坦認本案犯行(見偵19824卷第415頁、

本院卷第140、158頁),本案獲取之報酬為一天2,000元乙情,據被告於偵查中供承在卷(見偵19824卷第40、414頁),告如附表編號1至27所為共3日(114年1月7日至9日),據此核計被告之犯罪所得共6,000元(計算式:2,000元×3日=6,000元),未繳回犯罪所得,核與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之要件不符,自無該等規定之適用。

㈧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正值青壯,卻不思循合

法正當途徑獲取金錢,因貪圖不法利益加入本案詐欺集團擔任提領車手,造成如起訴書附表編號1至27所示之人之財產損失,且利用提領後轉交詐欺所得之方式製造金流斷點,增加犯罪查緝之困難,所為實值非難;復參以被告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暨其各次犯行之動機、目的、手段、情節、造成損害、提領金額多寡、參與程度及分工情節,迄未與如起訴書附表編號1至27所示之告訴人等達成調解或賠償損害各情;復衡酌被告之素行,此有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查,兼衡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自述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經濟狀況(見本院卷第159頁),及檢察官於起訴書之求刑(有期徒刑2年8月以上)、告訴人等對於量刑之意見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編號1至27「主文」欄所示之刑。又經本院綜合審酌被告之犯罪情節及罪刑相當原則,認其所犯除處以重罪即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之自由刑外,基於不過度評價之考量,爰均不併宣告輕罪即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之併科罰金刑。

㈨按關於數罪併罰案件,如能俟被告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於

執行時,始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所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無庸於每一個案判決時定其應執行刑,則依此所為之定刑,不但能保障被告(受刑人)之聽審權,符合正當法律程序,更可提升刑罰之可預測性,減少不必要之重複裁判,避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情事之發生(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489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查被告於本案雖有數罪併罰之情形,合於合併定執行刑之要件,然觀其法院前案紀錄表,可知被告仍有案件在審理中,是其上開所犯各罪,於本判決確定後,尚可與他案罪刑定執行刑,爰不予定執行刑,留待被告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於執行時,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所對應之檢察官,聲請該管法院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沒收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是依前揭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及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之原則,本案若有犯罪所用之物及洗錢之財物的沒收,自應分別適用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及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之規定。又「宣告前2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若係上開特別沒收規定所未規範之補充規定(如追徵價額、例外得不宣告或酌減沒收或追徵等情形),既無明文規定,自應回歸適用刑法之相關規定。

㈠犯罪所得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定有明文。被告本案犯行獲有犯罪所得6,000元,業如前述,雖未扣案,仍應依上開規定諭知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犯罪所用之物

未扣案而供被告本案提領詐欺贓款所用之如起訴書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帳戶金融卡,固係供被告犯本案所用之物,惟金融卡本身價值低微,復可由帳戶所有人隨時停用、補辦,倘予沒收,除另使刑事執行程序開啟之外,對於沒收制度所欲達成或附隨之社會防衛亦無任何助益,欠缺刑法上重要性,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㈢洗錢財物

被告如附表編號1至27所示領取之詐欺款項,雖屬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本應依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惟被告已將該等款項交予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尚乏證據證明被告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就上開款項享有共同處分權,如對其宣告沒收前揭洗錢之財物,恐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均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楊婉鈺提起公訴,檢察官葉芳秀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法 官 陳盈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鄭雅如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對應之犯罪事實 主文 1 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暨附表編號1所示 A29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 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暨附表編號2所示 A29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 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暨附表編號3所示 A29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4 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暨附表編號4所示 A29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5 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暨附表編號5所示 A29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6 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暨附表編號6所示 A29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7 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暨附表編號7所示 A29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8 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暨附表編號8所示 A29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9 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暨附表編號9所示 A29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0 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暨附表編號10所示 A29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1 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暨附表編號11所示 A29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2 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暨附表編號12所示 A29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3 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暨附表編號13所示 A29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4 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暨附表編號14所示 A29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5 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暨附表編號15所示 A29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6 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暨附表編號16所示 A29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7 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暨附表編號17所示 A29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8 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暨附表編號18所示 A29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9 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暨附表編號19所示 A29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0 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暨附表編號20所示 A29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21 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暨附表編號21所示 A29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2 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暨附表編號22所示 A29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3 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暨附表編號23所示 A29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4 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暨附表編號24所示 A29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5 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暨附表編號25所示 A29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6 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暨附表編號26所示 A29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7 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暨附表編號27所示 A29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4年度偵字第19824號

被 告 A29 (香港居民)

(另案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A29(英文名:WOO CHI HANG)與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創金國際」之人、不詳收水及其他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加重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其他詐欺集團成員以附表所示方式詐騙附表所示之人,致其等均陷於錯誤,於附表所示之匯款時間,將附表所示之匯款金額,匯入附表所示人頭帳戶內。A29受「創金國際」指揮擔任提款車手;其先依「創金國際」指示至新北市○○區○○0號客運站以寄貨服務取得附表所示人頭帳戶之提款卡,再於附表所示提領時間、地點,提領附表提領金額欄所示之款項。A29領出上開款項後,抽取其當日報酬新臺幣(下同)2,000元後,所餘贓款放置在「創金國際」指定之地點,由詐欺集團之收水人員收回上繳,以此方式隱匿犯罪所得之來源及去向。

二、案經附表所示之人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中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A29於警詢時及偵訊中坦承不諱,並與附表所示之人於警詢時所述相符,並有附表證據欄位所示之證據附卷可憑,足徵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等罪嫌。被告與「創金國際」、不詳收水及其他不詳詐欺集團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上開罪名請均依共同正犯論處。又被告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罪名,屬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加重詐欺罪處斷。再被告對於附表所示之人所為,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三、至被告自承犯罪所得6,000元,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具體求刑:被告為本案犯行取得之財物逾170萬元,衡酌本件被告年紀資歷、本案擔任之角色及參與程度、犯後態度、犯案動機及目的、侵害法益及危害社會秩序程度等節,請量處被告有期徒刑2年8月以上之刑。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7 日

檢 察 官 楊 婉 鈺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書 記 官 張 華 玲附錄本案所犯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 2 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1 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5 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人頭帳戶 提領時間 提領地點 提領金額 證據 1 A02(提告) 解除全家好賣+交易權限(騙賣家) 114年1月7日13時48分36秒 6萬9,999元 ①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000 114年1月7日13時55分3秒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樓(瑞興銀行南京東路分行) 2萬0,005元 1.警詢之指訴(114年度偵字第19824號【下稱偵字19824號】第362至364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頭份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交易明細(偵字19824號第355至361頁、第365至379頁) 3.①帳戶交易明細(偵字19824號第547至551頁)、提領明細清冊(偵字19824號第45至47頁)、熱點資料案件詳細列表(偵字19824號第103至105頁) 114年1月7日13時55分53秒 2萬0,005元 114年1月7日13時56分44秒 2萬0,005元 114年1月7日13時57分38秒 9,005元 2 A03 (提告) 解除交貨便交易權限(騙賣家) 114年1月7日14時15分37秒 3萬9,026元 114年1月7日14時28分17秒 臺北市○○區○○街00號(全家超商金通店) 2萬0,005元 1.警詢之指訴(偵字19824號第385至387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五工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社群軟體Facebook對話紀錄截圖、LINE對話紀錄截圖(含交易明細,偵字19824號第381至384頁、388至394頁) 3.①帳戶交易明細(偵字19824號第547至551頁)、提領明細清冊(偵字19824號第45至47頁)、熱點資料案件詳細列表(偵字19824號第103至105頁) 114年1月7日14時29分6秒 2萬0,005元 114年1月7日14時30分36秒 1萬9,005元 3 A04 (提告) 解除蝦皮交易權限(騙賣家) 114年1月7日14時17分16秒許 10萬2,123元 ②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 114年1月7日14時19分34秒 臺北市○○區○○街00號(統一超商伊東店) 2萬0,005元 1.警詢之指訴(偵字19824號第257至259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三張犁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Facebook對話紀錄截圖、LINE對話紀錄截圖(偵字19824號第255至256頁、260至271頁) 3.②帳戶交易明細(偵字19824號第455至457頁)、提領明細清冊(偵字19824號第45至47頁)、熱點資料案件詳細列表(偵字19824號第91至93頁)、監視器擷取照片(含提領畫面,偵字19824號第65至67頁) 114年1月7日14時20分13秒 2萬0,005元 114年1月7日14時20分46秒 2萬0,005元 114年1月7日14時21分23秒 2萬0,005元 114年1月7日14時22分2秒 2萬0,005元 4 A05 (提告) 解除蝦皮交易權限(騙賣家) 114年1月7日14時20分53秒 4萬9,985元 114年1月7日14時23分9秒 2萬0,005元 1.警詢之指訴(偵字19824號第277至278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石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Facebook對話紀錄截圖、LINE對話紀錄截圖(含交易明細,偵字19824號第273至276頁、279至299頁) 3.②帳戶交易明細(偵字19824號第455至457頁)、提領明細清冊(偵字19824號第45至47頁)、熱點資料案件詳細列表(偵字19824號第93至94頁)、監視器擷取照片(含提領畫面,偵字19824號第67至68頁) 114年1月7日14時23分47秒 2萬0,005元 114年1月7日14時24分23秒 1萬0,005元 5 A06 (提告) 中獎通知 114年1月7日16時19分45秒 9萬5,997元 ③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000 114年1月7日16時22分44秒 2萬0,005元 1.警詢之指訴(偵字19824號第302至303頁) 2.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興隆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Facebook對話紀錄截圖、LINE對話紀錄截圖(偵字19824號第301頁、304至322頁) 3.③帳戶交易明細(偵字19824號第463至465頁)、提領明細清冊(偵字19824號第45至47頁)、熱點資料案件詳細列表(偵字19824號第93至94頁) 114年1月7日16時23分19秒 2萬0,005元 114年1月7日16時23分54秒 2萬0,005元 114年1月7日16時24分28秒 2萬0,005元 114年1月7日16時25分29秒 2萬0,005元 114年1月7日16時26分6秒 6,005元 6 A07 (提告) 解除嘉里大榮物流交易權限(騙賣家) 114年1月7日16時55分16秒 2萬8,986元 114年1月7日17時1分41秒 臺北市○○區○○街00號(全家超商金通店) 2萬0,005元 1.警詢之指訴(偵字19824號第326至328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福德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表、往來明細、Facebook對話紀錄截圖、LINE對話紀錄截圖(偵字19824號第323至324頁、329至342頁) 3.③帳戶交易明細(偵字19824號第463至465頁)、提領明細清冊(偵字19824號第45至47頁)、熱點資料案件詳細列表(偵字19824號第95至96頁) 114年1月7日17時2分35秒 9,005元 7 A08 (提告) 假買賣(騙買家) 114年1月7日17時36分6秒 1萬元 114年1月7日17時50分12秒 1萬0,005元 1.警詢之指訴(偵字19824號第345至346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草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表、Facebook對話紀錄截圖(含交易明細,偵字19824號第343至344頁、347至353頁) 3.③帳戶交易明細(偵字19824號第463至465頁)、提領明細清冊(偵字19824號第45至47頁)、熱點資料案件詳細列表(偵字19824號第96頁) 8 A09(提告) 解除全家好賣+交易權限(騙賣家) 114年1月7日19時5分6秒 1萬2,913元 ④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000 114年1月7日19時7分31秒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台新銀行建橋分行) 1萬2,000元 1.警詢之指訴(偵字19824號第108至109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北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LINE對話紀錄截圖(含交易明細,偵字19824號第107頁、至110至117頁) 3.④帳戶交易明細(偵字19824號第441至443頁)、提領明細清冊(偵字19824號第45至47頁)、熱點資料案件詳細列表(偵字19824號第69至70頁)、監視器擷取照片(含提領畫面,偵字19824號第49至50頁) 114年1月7日19時9分25秒 1,000元 9 A10(提告) 解除交貨便交易權限(騙賣家) 114年1月7日19時7分17秒 2萬8,985元 114年1月7日19時11分18秒 2萬9,000元 1.警詢之指訴(偵字19824號第124至126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市警察局新湖分局湖口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交易明細、Facebook對話紀錄截圖、LINE對話紀錄截圖(偵字19824號第119至123頁、至127至137頁) 3.④帳戶交易明細(偵字19824號第441至443頁)、⑤帳戶交易明細(偵字19824號第449至454頁)、提領明細清冊(偵字19824號第45至47頁)、熱點資料案件詳細列表(偵字19824號第70頁、77至79頁)、監視器擷取照片(含提領畫面,偵字19824號第55至57頁) 114年1月7日18時41分33秒 9萬9,985元 ⑤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 114年1月7日18時44分16秒 臺北市○○區○○街00號(統一超商伊東店) 2萬元 114年1月7日18時44分50秒 2萬元 114年1月7日18時45分26秒 2萬元 114年1月7日18時46分5秒 2萬元 114年1月7日18時46分40秒 2萬元 10 A11(提告) 解除嘉里大榮物流交易權限(騙賣家) 114年1月7日19時10分37秒 5萬元 ④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000 114年1月7日19時13分15秒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台新銀行建橋分行) 4萬9,000元 1.警詢之指訴(偵字19824號第140至142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學甲分局將軍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通訊軟體Instagram對話紀錄截圖、LINE對話紀錄截圖(偵字19824號第139頁、143至159頁) 3.④帳戶交易明細(偵字19824號第441至443頁)、提領明細清冊(偵字19824號第45至47頁)、熱點資料案件詳細列表(偵字19824號第70頁)、監視器擷取照片(含提領畫面,偵字19824號第51頁) 11 A12(提告) 解除交貨便交易權限(騙賣家) 114年1月7日19時15分27秒 2萬9,989元 114年1月7日19時21分44秒 臺北市○○區○○○路○段000號(台新銀行建橋分行) 3萬元 1.警詢之指訴(偵字19824號第162至166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文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交易明細、LINE對話紀錄截圖(偵字19824號第161至163頁、167至195頁) 3.④帳戶交易明細(偵字19824號第441至443頁)、⑤帳戶交易明細(偵字19824號第449至454頁)、提領明細清冊(偵字19824號第45至47頁)、熱點資料案件詳細列表(偵字19824號第71、75、87、88頁)、監視器擷取照片(含提領畫面,偵字19824號第57、63頁) 114年1月7日19時35分15秒 1萬1,000元 114年1月7日19時41分28秒 臺北市○○區○○街00號(全家超商金通店) 1萬元 114年1月8日0時13分 2萬9,989元 ⑤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 114年1月8日0時16分23秒 2萬元 114年1月8日0時17分21秒 1萬元 12 A13(提告) 解除黑貓交易權限(騙賣家) 114年1月7日23時55分 9,986元 ⑤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 114年1月8日0時0分46秒 臺北市○○區○○○路○段000號(台新銀行建橋分行) 1萬元 1.警詢之指訴(偵字19824號第238至243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積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交易明細、Facebook對話紀錄截圖、LINE對話紀錄截圖(偵字19824號第235至237頁、244至253頁) 3.⑤帳戶交易明細(偵字19824號第449至454頁)、提領明細清冊(偵字19824號第45至47頁)、熱點資料案件詳細列表(偵字19824號第83、85頁)、監視器擷取照片(含提領畫面,偵字19824號第59頁) 114年1月8日0時3分 9,986元 114年1月8日0時7分36秒 臺北市○○區○○○路○段000號(華南銀行儲蓄分行) 1萬元 13 A14 (提告) 中獎通知 114年1月8日18時23分39秒 5萬元 ⑥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000 114年1月8日18時33分33秒 臺北市○○區○○○路000號(華南銀行西門分行) 2萬元 1.警詢之指訴(114年度偵字第21651號【下稱偵字21651號】第131至133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學甲分局北門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字21651號第134至139頁) 3.⑥帳戶交易明細(偵字21651號第33頁)、熱點資料案件詳細列表(偵字21651號第47頁)、監視器擷取照片(含提領畫面,偵字21651號第51頁) 114年1月8日18時34分29秒 2萬元 14 A15 (提告) 解除凍結遊戲交易平台帳號(騙賣家) 114年1月8日18時39分30秒 2萬5,001元 114年1月8日18時40分13秒 1萬元 1.警詢之陳述(偵字21651號第141至142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龍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字21651號第143至149頁) 3.⑥帳戶交易明細(偵字21651號第33頁)、熱點資料案件詳細列表(偵字21651號第47至50頁)、監視器擷取照片(含提領畫面,偵字21651號第52至54頁) 114年1月8日18時42分26秒 2萬元 114年1月8日18時43分10秒 2萬元 114年1月8日18時44分09秒 5,000元 15 A16 (提告) 中獎通知 114年1月8日18時51分 4萬5,001元 114年1月8日18時52分33秒 2萬元 1.警詢之指訴(偵字21651號第151至152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太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字21651號第153至158頁) 3.⑥帳戶交易明細(偵字21651號第33頁)、熱點資料案件項系列表(偵字21651號第47至50頁)、監視器擷取照片(含提領畫面,偵字21651號第54至55頁) 114年1月8日18時54分15秒 2萬元 114年1月8日18時55分20秒 5,000元 16 A17 (提告) 解除交貨便交易權限(騙賣家) 114年1月8日19時24分22秒 5萬7,985元 ⑦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 114年1月8日19時27分31秒 臺北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新寧南店) 2萬元 1.警詢之指訴(偵字21651號第159至160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西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表;交易明細(偵字21651號第161至171頁) 3.⑦帳戶交易明細(偵字21651號第35頁)、熱點資料案件項系列表(偵字21651號第57至59頁)、監視器擷取照片(含提領畫面,偵字21651號第61至62頁) 114年1月8日19時28分13秒 2萬元 114年1月8日19時28分57秒 1萬8,000元 17 A18 (提告) 解除訂單凍結(騙賣家) 114年1月8日20時7分15秒 2萬9,987元 114年1月8日20時13分03秒 2萬元 1.警詢之指訴(偵字21651號第173至175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外埔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表(偵字21651號第177至185頁) 3.⑦帳戶交易明細(偵字21651號第35頁)、熱點資料案件詳細列表(偵字21651號第57至59頁、第65至66頁)、監視器擷取照片(含提領畫面,偵字21651號第62至63頁、第67至68頁) 114年1月8日20時13分42秒 1萬元 114年1月8日20時18分33秒 1萬0,012元 114年1月8日20時19分 臺北市○○區○○○路000號(華南銀行西門分行) 1萬元 114年1月8日20時22分18秒 1萬元 18 A19 (提告) 解除物流交易權限(騙賣家) 114年1月8日20時14分43秒 2萬9,987元 114年1月8日20時18分18秒 2萬元 1.警詢之指訴(偵字21651號第191至193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陽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交易明細(偵字21651號第195至202頁) 3.⑦帳戶交易明細(偵字21651號第35頁)、熱點資料案件詳細列表(偵字21651號第65至66頁)、監視器擷取照片(含提領畫面,偵字21651號第67頁) 19 A20 (提告) 盜(冒)用IG帳號 114年1月8日20時57分5秒 3萬元 114年1月8日21時2分44秒 臺北市○○區○○街000號(全家超商成都店) 2萬2,000元 1.警詢之指訴(偵字21651號第203至205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龍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交易明細(偵字21651號第207至215頁) 3.⑦帳戶交易明細(偵字21651號第35頁)、熱點資料案件詳細列表(偵字21651號第69頁)、監視器擷取照片(含提領畫面,偵字21651號第71頁) 20 A21 虛擬貨幣假買賣(騙買家) 114年1月8日20時18分47秒 4萬9,988元 ⑧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000 114年1月8日20時38分36秒 臺北市○○區○○路00號1樓(永豐銀行西門分行) 2萬元 1.警詢之指述(偵字21651號第217至228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和平東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字21651號第229至237頁) 3.⑧帳戶交易明細(偵字21651號第37頁)、熱點資料案件詳細列表(偵字21651號第73至76頁)、監視器擷取照片(含提領畫面,偵字21651號第77至80頁) 114年1月8日20時39分20秒 2萬元 114年1月8日20時20分9秒 4萬9,986元 114年1月8日20時39分57秒 2萬元 114年1月8日20時40分29秒 2萬0,005元 114年1月8日20時41分3秒 2萬0,005元 114年1月8日20時21分41秒 4萬9,989元 114年1月8日20時41分33秒 2萬0,005元 114年1月8日20時42分23秒 2萬0,005元 114年1月8日20時43分27秒 9,005元 21 A22 (提告) 解除交貨便交易權限(騙賣家) 114年1月9日0時25分29秒 4萬9,983元 114年1月9日0時30分13秒 臺北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西寧南店) 2萬0,005元 1.警詢之指訴(偵字21651號第239至242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一心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字21651號第243至251頁) 3.⑧帳戶交易明細(偵字21651號第37頁)、熱點資料案件詳細列表(偵字21651號第81至83頁)、監視器擷取照片(含提領畫面,偵字21651號第85至87頁) 114年1月9日0時30分54秒 2萬0,005元 114年1月9日0時31分32秒 2萬0,005元 114年1月9日0時27分45秒 4萬9,983元 114年1月9日0時32分14秒 2萬0,005元 114年1月9日0時32分55秒 2萬0,005元 22 A23 (提告) 解除旋轉拍賣帳號認證(騙賣家) 114年1月8日20時48分47秒 4萬9,987元 ⑨台北富邦銀行000-00000000000000 114年1月8日20時50分41秒 臺北市○○區○○街00號(統一超商世運店) 2萬0,005元 1.警詢之指訴(偵字21651號第253至256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青埔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字21651號第257至263頁) 3.⑨帳戶交易明細(偵字21651號第39頁)、熱點資料案件詳細列表(偵字21651號第93至94頁、第97至98頁)、監視器擷取照片(含提領畫面,偵字21651號第95至96頁、第99至100頁) 114年1月8日20時51分25秒 2萬0,005元 114年1月8日20時52分32秒 9,005元 114年1月8日21時12分25秒 9,987元 114年1月8日21時15分09秒 臺北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成都店) 2萬0,005元 114年1月8日21時13分41秒 9,986元 23 A24 (提告) 盜(冒)用LINE帳號 114年1月8日21時07分10秒 1萬元 114年1月8日21時15分52秒 2萬0,005元 1.警詢之指訴(偵字21651號第265至267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基隆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安定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字21651號第269至282頁) 3.⑨帳戶交易明細(偵字21651號第39頁)、熱點資料案件詳細列表(偵字21651號第97至98頁、第101至102頁)、監視器擷取照片(含提領畫面,偵字21651號第99至100頁、第103至103頁) 114年1月8日21時08分15秒 1萬元 114年1月8日21時09分27秒 1萬元 114年1月8日21時17分07秒 1萬0,005元 114年1月8日21時16分04秒 5萬元 114年1月8日21時28分12秒 臺北市○○區○○街00號(合作金庫銀行西門分行) 2萬0,005元 114年1月8日21時29分15秒 2萬0,005元 114年1月8日21時18分45秒 2萬元 114年1月8日21時30分12秒 1萬1,005元 24 A25 (提告) 盜(冒)用LINE帳號 114年1月8日22時6分25秒 5萬元 ⑩元大銀行000-00000000000000 114年1月8日22時10分14秒 臺北市○○區○○街000號(統一超商新峨嵋店) 1萬元 1.警詢之指訴(偵字21651號第283至286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中正橋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字21651號第287至293頁) 3.⑩帳戶交易明細(偵字21651號第41頁)、熱點資料案件詳細列表(偵字21651號第105至108頁)、監視器擷取照片(含提領畫面,偵字21651號第109至114頁) 114年1月8日22時10分55秒 2萬元 114年1月8日22時11分55秒 2萬元 114年1月8日22時7分25秒 5萬元 114年1月8日22時12分42秒 2萬元 114年1月8日22時13分35秒 2萬元 114年1月8日22時14分40秒 9,000元 25 A26 (提告) 解除交貨便交易權限(騙賣家) 114年1月8日22時17分51秒 4萬9,985元 ⑪華南銀行000-000000000000 114年1月8日22時23分15秒 2萬0,005元 1.警詢之指訴(偵字21651號第295至297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過埤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字21651號第299至305頁) 3.⑪帳戶交易明細(偵字21651號第43頁)、熱點資料案件詳細列表(偵字21651號第105至108頁)、監視器擷取照片(含提領畫面,偵字21651號第112至113頁) 114年1月8日22時24分18秒 2萬0,005元 114年1月8日22時25分13秒 1萬0,005元 26 A27 (提告) 解除交貨便交易權限(騙賣家) 114年1月8日22時36分14秒 4萬9,986元 114年1月8日22時45分51秒 2萬0,005元 1.警詢之指訴(偵字21651號第307至309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德高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字21651號第311至317頁) 3.⑪帳戶交易明細(偵字21651號第43頁)、熱點資料案件詳細列表(偵字21651號第105至108頁)、監視器擷取照片(含提領畫面,偵字21651號第113至114頁) 114年1月8日22時46分40秒 2萬0,005元 114年1月8日22時48分10秒 9,005元 27 A28 (提告) 盜(冒)用LINE帳號 114年1月9日0時36分51秒 3萬元 114年1月9日1時20分56秒 臺北市○○區○○○路00巷0號(統一超商昆寧店) 9,005元 1.警詢之指訴(偵字21651號第319至322頁) 2.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楠梓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字21651號第323至327頁) 3.⑪帳戶交易明細(偵字21651號第43頁)、熱點資料案件詳細列表(偵字21651號第115頁)、監視器擷取照片(含提領畫面,偵字21651號第117頁) 114年1月9日0時42分06秒 1萬元

裁判案由:詐欺等
裁判日期:2026-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