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審訴字第515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張采鳳上列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37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張采鳳因妨害電腦使用罪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莊書雯
法 官 葉詩佳法 官 翁毓潔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陽雅涵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