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審訴字第649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琨椉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9220號、第39346號、第40045號、第40061號、第40258號、第41711號、114年度偵字第1106號、第4388號、第5540號),及移送併辦(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緝字第1669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緝字第518號、第522號、第523號),因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裁定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林琨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三十一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未扣案洗錢財物新臺幣捌萬元、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壹仟元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明犯罪事實之證據方法並其證據,除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第3行「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犯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更正為「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附表有關「提領金額」欄所載5元手續費均刪除、編號16有關提領時間欄「113年9月24日13時3分許」、提領地點欄「臺北市○○區○○路0號「富邦銀行-城中分行」」、提領金額欄「1萬5,000元」、佐證資料欄「對話紀錄擷圖、交易明細(113年度偵字第40258號)」之記載均刪除,第1669號併辦意旨書附表一編號1匯款時間欄之記載均更正為「114年9月19日16時20分許、114年9月19日16時21分許、114年9月19日16時33分許」、匯入帳戶欄之記載更正為「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併辦意旨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新舊法比較:被告行為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下稱詐防條例)雖於民國115年1月21日修正公布部分條文,並於同年月00日生效,於本案事實屬修正後詐防條例第43條前段之罪(修正前則否),且修正後法定刑度提高,又被告均無修正前、後第47條前段等減刑規定之適用,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為比較後,自以修正前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依前說明,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本文之規定,一體適用修正前詐防條例之規定。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公訴意旨認被告所犯三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犯行部分,並該當同條第1項第3款之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而構成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4條第1項第1款之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3款之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犯詐欺取財罪;然共同正犯應對其他共同正犯所實行之行為負其全部責任者,以就其行為有犯意之聯絡為限,若他犯所實行之行為,超越原計畫之範圍,而為其所難預見者,則僅應就其所知之程度,令負責任,未可概以共同正犯論。查被告本件犯行係依指示提領告訴人等遭詐騙匯入款項,其均依暱稱「小人物」指示時間,至指定地點提領告訴人等遭詐騙金額再行轉出,且據卷內事證亦無證據可認被告主觀上明知或可得而知詐欺集團負責施詐者,係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犯行,是被告對其他詐欺集團成員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之犯行,顯已超出被告所認知範圍,不應令被告就詐欺集團此部分犯行,負共同正犯之責,公訴意旨認被告所為亦構成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容有未洽。又被告雖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然無並犯同條項第3款之情形,即無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4條第1項第1款加重其刑規定之適用,且該規定係刑法加重詐欺罪成立另一獨立之罪名,屬刑法分則之加重規定(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5020號判決同此意旨),因二者基本社會事實同一,爰依法變更起訴法條。
四、被告與TELEGRAM暱稱「小人物」、「小屁孩」、「阿仁」及本案詐欺集團成年成員間,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刑法第28條規定之共同正犯。被告以一行為觸犯上開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五、本件告訴人蔡焙丞、王慈穎、吳惠津、王菀嫺、盧宥均、江睿哲、丁俞嘉、徐雪芳、陳宥諭、常祺斌、王子旗受詐騙後多次依指示匯款,及被告持人頭帳戶提款卡,多次提領同一被害人匯入款項行為,均係基於同一加重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時間所為,犯罪手法同一,侵害同一法益,則各該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實係一行為之各階段犯行,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論予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依接續犯論以包括之一罪。
六、被告就起訴書附表編號1至31、第1669號併辦意旨書附表一編號1、第518、522、523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至3所示各次犯行,分別係對不同告訴人實施詐術取財、洗錢等行為,而詐得財物、洗錢等所為,侵害不同人之財產法益,可徵被告就上開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不同,應予分論併罰。
七、爰審酌被告加入詐欺集團擔任車手提領詐欺款,不僅侵害告訴人等之財產法益,且影響社會治安,實屬不該;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表示悔意,態度尚可。兼衡被告於詐欺集團中並非擔任主導角色,暨其犯罪動機、手段、於本院審理時自陳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生活狀況、素行、經通緝始到案、尚未彌補本案犯行所造成之損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並定其應執行刑均如主文所示之刑。
八、沒收:㈠洗錢財物:
本件係由被告依本案詐欺集團指示持詐欺集團所提供人頭帳戶提款卡提領被害人等之款項,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200萬5000元,係被告涉犯洗錢罪之財物,應依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上開洗錢防制法關於沒收之規定,固為刑法關於沒收之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惟如上開特別沒收規定所未規範之補充規定,諸如追徵價額、例外得不宣告或酌減沒收或追徵等情形,洗錢防制法並無明文規定,應認仍有回歸適用刑法總則相關規定之必要。查本件犯行隱匿詐騙贓款之去向,為被告於本案各罪所隱匿之洗錢財物,本應全數依現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然審酌被告本件犯行係依指示提領被害人遭詐欺所匯入款項等所為,顯非擔任指揮、策劃,或具有掌控決定處分相關犯行、取得詐欺所有財物者,且已將所收取詐欺款轉交出,是如就該洗錢之財物對被告全部宣告沒收並追徵,顯有過苛之虞,應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予以酌減,併審酌被告本件犯行參與程度,所掩飾、隱匿詐欺所得贓款之去向及所在洗錢之金額,被告及被害人所陳有關詐欺集團成員人數等情狀,因認被告所犯本件洗錢之財物沒收部分酌減至8萬元為適當,且未扣案,爰依上開規定諭知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犯罪所得: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定有明文。查被告共犯本件犯行,與詐欺集團成員約定有報酬及車馬費,報酬部分以每日提領金額2%計算,而詐欺集團成員僅以面交方式支付3萬元,車馬費部分為每日3000元,並由每日所提領之詐欺款項中自行抽取之,業據被告陳述在卷 (見第39346號偵查卷第11頁、第40045號偵查卷第14頁、第40061號偵查卷第14頁、第40258號偵查卷第10頁、第1106號偵查卷第30頁、第5540號偵查卷第12頁),可徵被告本件犯行獲有犯罪所得,即報酬3萬元(此部分業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審訴字第844號判決宣告沒收,故不另為沒收之諭知),及車馬費以每日3000元計算,金額為2萬1000元(114年8月2日、9月19日、20日、24日、25日、27日、29日,即3000元*共計7日=2萬1000元),且未扣案,依上開規定諭知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九、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第300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巧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法 官 呂政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蕭子庭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洗錢防制法第19條(一般洗錢罪)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00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39條之4(加重詐欺取財罪)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39220號113年度偵字第39346號113年度偵字第40045號113年度偵字第40061號113年度偵字第40258號113年度偵字第41711號114年度偵字第1106號114年度偵字第4388號114年度偵字第5540號
被 告 林琨椉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琨椉於民國113年7月起,加入詐欺集團,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阿仁」、「小人物」、「小屁孩」之人及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犯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由林琨椉擔任提領車手。該詐欺集團所屬成員則向附表所示之人,施用附表所示詐術,致附表所示之人陷於錯誤,於附表所示匯款時間,匯款附表所示匯款金額之款項至附表所示之金融帳戶,再由林琨椉依詐欺集團上手指示,於附表所示之提領時間、提領地點,提領附表所示提領金額之款項後,至詐欺集團上手指定地點交付與「2號」收水手,以此方式隱匿詐欺犯罪所得,林琨椉因此獲得提領金額2%之報酬。嗣經附表所示之人察覺有異報警,經警循線查獲。
二、案經附表所示之人告訴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松山、中山、萬華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琨椉於警詢及偵訊中坦承不諱,並有附表所示之告訴人於警詢中之指訴、附表所示佐證之證據、被告提領之監視錄影畫面擷圖、附表所示金融帳戶之交易明細在卷可查,堪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可採信,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3款、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4條第1項第1款第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等罪嫌。被告與詐騙集團成員間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依共同正犯論處。被告係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2罪名,屬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被告對附表所示之告訴人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又被告犯罪領取之款項,未經扣案或發還附表所示之告訴人,實為被告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末請審酌被告正值青壯,不思循正當途徑賺取財物,為貪圖一己之私,參與詐欺集團犯罪組織犯行,以精細之分工與詐欺機房成員聯手,騙取告訴人等之款項,所侵害之財產法益、金融秩序甚鉅,致生告訴人等經濟生活困頓及身心之痛苦,且被告迄未與告訴人和解等情,建請各罪量處有期徒刑1年10月以上之刑,以資懲戒。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3 日
檢 察 官 蔡佳蒨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 記 官 林俞貝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 2 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1 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5 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4條犯刑法第 339 條之 4 第 1 項第 2 款之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該條項規定加重其刑二分之一:
一、並犯同條項第 1 款、第 3 款或第 4 款之 1。
二、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以供詐欺犯罪所用之設備,對於中華民國領域內之人犯之。
前項加重其刑,其最高度及最低度同加之。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而犯第 1 項之罪者,處 5 年以上 1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 億元以下罰金。犯第 1 項之罪及與之有裁判上一罪關係之違反洗錢防制法第 19條、第 20 條之洗錢罪,非屬刑事訴訟法第 284 條之 1 第 1項之第一審應行合議審判案件,並準用同條第 2 項規定。
附表: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併辦意旨書
114年度偵緝字第1669號被 告 林琨椉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認應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慎股)審理之114年度審訴字第649號併案審理,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併案理由分述如下:
一、犯罪事實:林琨椉於民國113年9月間,加入詐欺集團,與詐欺集團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由林琨椉擔任提領車手。該詐欺集團所屬成員則向附表一所示之人,施用附表一所示詐術,致附表一所示之人陷於錯誤,於附表一所示匯款時間,匯款附表一所示匯款金額之款項至附表一所示之金融帳戶,再由林琨椉依詐欺集團上手指示,於附表二所示之提領時間、提領地點,提領附表二所示提領金額之款項後,至詐欺集團上手指定地點交付與收水手,以此方式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嗣經附表一所示之人察覺有異報警,經警循線查獲。案經附表一所示之人告訴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報告偵辦。
二、證據:㈠被告林琨椉於警詢及偵訊中之供述。
㈡附表一所示之告訴人於警詢中之指訴。
㈢附表一所示之告訴人提出之匯款交易明細。
㈣監視錄影畫面擷圖。
㈤附表一所示金融帳戶之交易明細。
三、所犯法條:核被告所為,係犯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嫌。
四、併案理由:被告前因參與詐欺集團詐騙附表一所示之告訴人而涉犯加重詐欺取財等罪嫌案件,經本署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39220、39346、40045、40061、40258、41711號、114年度偵字第1106、4388、5540號提起公訴,現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4年度審訴字第649號案件審理中,有該案起訴書、被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參。本案與上開已起訴案件為同一犯罪事實,自應予併案審理,爰請依法併案審理。
此 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7 日
檢 察 官 蔡佳蒨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書 記 官 林俞貝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 2 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1 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5 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被害人 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 匯入金額 (新臺幣) 匯入帳戶
1 盧宥均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不詳時、地,透過網路連線,利用告訴人在臉書社團販售二手書籍之機會,以臉書訊息向告訴人傳送訊息表示,須登入網路銀行APP依照指示操作交易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匯出款項。 113年9月9日16時20分許 49,985元 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9月9日16時21分許 10,123元 113年9月9日16時33分許 39,985元附表二編號 提領時間 提領地點 提領款項 (新臺幣) 提領帳戶 1 113年9月19日16時30分許 臺北市○○區○○○路000號 (元大銀行東臺北分行) 2萬元 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2 113年9月19日16時32分許 臺北市○○區○○○路000號 (元大銀行東臺北分行) 2萬元 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3 113年9月19日16時34分許 臺北市○○區○○○路00號 (OK便利商店松山光復店) 1萬元 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4 113年9月19日16時38分許 臺北市○○區○○○路000號 (萊爾富便利商店松山博仁店) 2萬元 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5 113年9月19日16時39分許 臺北市○○區○○○路000號 (萊爾富便利商店松山博仁店) 2萬元 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意旨書
114年度偵緝字第518號114年度偵緝字第522號114年度偵緝字第523號
被 告 林琨椉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認應與貴院審理之114年度審訴字第649號案件(慎股)併案審理,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及併案理由分敘如下:
一、林琨椉與Telegram暱稱「小人物」、「小屁孩」及其餘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詐欺集團成員於附表所示時間,以附表所示之詐騙方式,詐騙如附表所示之人,致其等均陷於錯誤,於附表所示之匯款時間,將如附表所示之款項匯入附表所示之帳戶內,林琨椉再依「小人物」之指示於附表所示之時、地,提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再將款項放置於指定地點,以此方式收受、移轉詐欺贓款而製造金流之斷點,藉此掩飾或隱匿犯罪所得來源及去向。
二、證據:㈠被告林琨椉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㈡附表所示之告訴人於警詢時之指訴。
㈢監視器畫面截圖。
㈣附表所示帳戶之交易明細。
三、所犯法條: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洗錢等罪嫌。
四、併案理由:被告前因詐欺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39220號等案件提起公訴,現由貴院慎股以114年度審訴字第649號案件審理中,有該案起訴書、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本案被告所犯前開詐欺犯行,與該案起訴書附表編號22、23、26為相同被害人,為接續提領相同被害人多次款項,屬同一案件,為前案起訴效力所及,請予併案審理。
此 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檢 察 官 郭 宇 倢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 記 官 黃 旻 祥附表編號 告訴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帳戶 提領時間、地點、金額 1 陳宥諭 假網拍 113年9月29日 15時21分 5,018元 000-00000000000000 113年9月29日15時39分,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西湖郵局)提領5,000元 2 丁俞嘉 假網拍 113年9月19日 13時59分、 14時2分 4萬9,985元、 4萬9,985元 000-000000000000 113年9月19日14時19分、14時20分、14時21分,在臺北市○○區○○路0段00號提領2萬5元、2萬5元、2萬5元 3 徐雪芳 假中獎 113年9月25日 0時29分 3萬元 000-00000000000 113年9月25日0時45分、0時46分,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景星門市)提領2萬元、1萬元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手法 匯款時間 金額 (新臺幣) 匯入帳戶 提領時間 提領地點 提領金額 (新臺幣) 佐證資料 1 蔡焙丞(提告) 網拍假買家引導至賣貨便交易,佯稱被害者未開通誠信交易誘導操作匯款 113年9月24日12時10分許 4萬9,985元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000-00000000000」 113年9月24日12時19分許 臺北市○○區○○街0段0○0號「統一便利商店-重慶門市(中國信託)」 2萬5元 對話紀錄擷圖、匯款明細擷圖、被告提領照片、交易明細(113年度偵字第40258號) 113年9月24日12時19分許 2萬5元 對話紀錄擷圖、匯款明細擷圖、被告提領照片、交易明細(113年度偵字第40258號) 113年9月24日12時12分許 4萬9,985元 113年9月24日12時20分許 2萬5元 對話紀錄擷圖、匯款明細擷圖、被告提領照片、交易明細(113年度偵字第40258號) 113年9月24日12時23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瑞興銀行」 2萬5元 對話紀錄擷圖、匯款明細擷圖、被告提領照片、交易明細(113年度偵字第39220號) 113年9月24日12時25分許 1萬9,005元 對話紀錄擷圖、匯款明細擷圖、被告提領照片、交易明細(113年度偵字第39220號) 2 羅盛炫(提告) 網拍假買家要求賣貨便賣場進行誠信認證 113年9月19日14時49分許 4萬9,123元 合庫商銀「000-0000000000000」 113年9月19日15時11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捷運南京三民站-3號出口國泰世華ATM」 2萬5元 被告提領照片(113年度偵字第39346號) ★羅盛炫未附有其他相關對話截圖等資料 113年9月19日15時11分許 2萬5元 被告提領照片(113年度偵字第39346號) 113年9月19日15時12分許 1萬5元 被告提領照片(113年度偵字第39346號) 3 力健祐(提告) 網拍假買家要求賣貨便賣場進行銀行警示帳戶測試匯款 113年9月19日14時59分許 4萬9,983元 113年9月19日15時15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捷運南京三民站-2號出口」 2萬5元 對話紀錄擷圖、匯款明細擷圖、被告提領照片、交易明細(113年度偵字第39346號) 113年9月19日15時17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臺灣銀行-中崙分行」 2萬5元 對話紀錄擷圖、匯款明細擷圖、被告提領照片、交易明細(113年度偵字第39346號) 113年9月19日15時18分許 9,005元 對話紀錄擷圖、匯款明細擷圖、被告提領照片、交易明細(113年度偵字第39346號) 4 蘇鳳婉(提告) 網拍假買家要求賣貨便賣場進行誠信認證 113年9月19日15時21分許 4萬9,985元 113年9月19日15時26分許 2萬5元 對話紀錄擷圖、匯款明細擷圖、被告提領照片、交易明細(113年度偵字第39346號) 113年9月19日15時27分許 2萬5元 對話紀錄擷圖、匯款明細擷圖、被告提領照片、交易明細(113年度偵字第39346號) 113年9月19日15時28分許 1萬5元 對話紀錄擷圖、匯款明細擷圖、被告提領照片、交易明細(113年度偵字第39346號) 5 王慈穎(提告) 網拍假買家要求賣貨便賣場進行恢復交易權限開通 113年9月19日15時20分許 4萬9,985元 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000」 113年9月19日15時37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弄0○0號「全家便利商店-大盛門市」 2萬5元 對話紀錄擷圖、匯款明細擷圖、被告提領照片、交易明細(113年度偵字第39346號) 113年9月19日15時22分許 4萬9,985元 113年9月19日15時38分許 2萬5元 對話紀錄擷圖、匯款明細擷圖、被告提領照片、交易明細(113年度偵字第39346號) 113年9月19日15時25分許 2萬9,123元 113年9月19日15時42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弄0號「統一便利商店-吉盛門市」 2萬5元 對話紀錄擷圖、匯款明細擷圖、被告提領照片、交易明細(113年度偵字第39346號) 113年9月19日15時43分許 2萬5元 對話紀錄擷圖、匯款明細擷圖、被告提領照片、交易明細(113年度偵字第39346號) 113年9月19日15時43分許 2萬5元 對話紀錄擷圖、匯款明細擷圖、被告提領照片、交易明細(113年度偵字第39346號) 113年9月19日15時55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台新銀行-南松山分行」 2萬5元 對話紀錄擷圖、匯款明細擷圖、被告提領照片、交易明細(113年度偵字第39346號) 6 孫毓凱(提告) 網拍假買家要求賣貨便賣場進行實名認證 113年9月19日15時36分許 1萬1,021元 113年9月19日15時56分許 2萬5元 對話紀錄擷圖、匯款明細擷圖、被告提領照片、交易明細(113年度偵字第39346號) 7 許哲綸(提告) 網拍假買家要求賣貨便賣場進行銀行認證 113年9月25日00時16分許 2萬19元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000-00000000000」 113年9月25日00時16分許 臺北市○○區○○○路00號「統一便利商店-金鑽門市」 2萬5元 對話紀錄擷圖、被告提領照片、交易明細(113年度偵字第40045號) 8 吳惠津(提告) 網拍假買家要求賣貨便賣場進行誠信認證 113年9月20日11時38分許 3萬元 兆豐銀行「000-00000000000」 113年9月20日11時40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上海銀行-三民分行」 2萬5元 匯款明細擷圖、被告提領照片、交易明細(113年度偵字第40061號) 113年9月20日11時41分許 2萬5元 匯款明細擷圖、被告提領照片、交易明細(113年度偵字第40061號) 113年9月20日11時38分許 3萬元 113年9月20日11時48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便利商店-東吉門市」 1萬9,005元 匯款明細擷圖、被告提領照片、交易明細(113年度偵字第40061號) 9 康歆翎(提告) 網拍假買家要求賣貨便賣場進行開通金流簽署 113年9月20日11時57分許 4萬9,983元 113年9月20日12時07分許 臺北市○○區○○街00巷00號「統一便利商店-松山富泰門市」 2萬5元 對話紀錄擷圖、匯款明細擷圖、被告提領照片、交易明細(113年度偵字第40061號) 113年9月20日12時08分許 2萬5元 對話紀錄擷圖、匯款明細擷圖、被告提領照片、交易明細(113年度偵字第40061號) 113年9月20日12時08分許 1萬8,005元 對話紀錄擷圖、匯款明細擷圖、被告提領照片、交易明細(113年度偵字第40061號) 10 張芮寧(提告) 網拍假買家要求賣貨便賣場進行誠信認證 113年9月20日12時39分許 3萬元 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000」 113年9月20日12時45分許 臺北市○○區○○街0號1樓「全家便利商店-塔悠門市」 2萬5元 對話紀錄擷圖、被告提領照片、交易明細(113年度偵字第39346號) 113年9月20日12時52分許 臺北市○○區○○街00號「家樂福賣場-台北延壽店」 9,000元 被告提領照片、交易明細(113年度偵字第40061號) 11 廖翊涵(提告) 網拍假買家要求賣貨便賣場進行誠信認證 113年9月20日12時58分許 3萬元 113年9月20日13時4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臺北民生郵局」 2萬5元 匯款明細擷圖、被告提領照片、交易明細(113年度偵字第40061號) 113年9月20日13時5分許 2萬5元 匯款明細擷圖、被告提領照片、交易明細(113年度偵字第40061號) 113年9月20日13時6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000號「國泰世華銀行-三民分行」 1萬1,005元 匯款明細擷圖、被告提領照片、交易明細(113年度偵字第40061號) 12 王菀嫻(提告) 網拍假買家要求被害賣家以宅急便交易貨物並進行帳戶認證 113年9月27日11時45分許 4萬9,986元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 113年9月27日11時53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統一便利商店-東榮門市」 2萬5元 匯款明細擷圖、被告提領照片、交易明細(113年度偵字第40061號) 113年9月27日11時53分許 2萬5元 匯款明細擷圖、被告提領照片、交易明細(113年度偵字第40061號) 113年9月27日11時54分許 2萬5元 匯款明細擷圖、被告提領照片、交易明細(113年度偵字第40061號) 113年9月27日11時51分許 4萬9,986元 113年9月27日12時00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全家便利商店-東豐門市」 2萬5元 匯款明細擷圖、被告提領照片、交易明細(113年度偵字第40061號) 113年9月27日12時1分許 2萬5元 匯款明細擷圖、被告提領照片、交易明細(113年度偵字第40061號) 13 陳意如(提告) 網拍假買家要求賣貨便賣場進行誠信認證 113年9月27日11時56分許 4萬123元 113年9月27日12時2分許 2萬5元 對話紀錄擷圖、匯款明細擷圖、被告提領照片、交易明細(113年度偵字第40061號) 113年9月27日12時2分許 2萬5元 對話紀錄擷圖、匯款明細擷圖、被告提領照片、交易明細(113年度偵字第40061號) 14 林禹慶(提告) 網拍假買家要求賣場進行銀行認證 113年9月24日12時9分許 3萬2,098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 113年9月24日12時16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中國信託-城中分行」 2萬元 對話紀錄擷圖、匯款明細擷圖、被告提領照片、交易明細(113年度偵字第40258號) 113年9月24日12時17分許 1萬2,000元 對話紀錄擷圖、匯款明細擷圖、交易明細(113年度偵字第40258號) 15 田汶璇(提告) 網拍假賣家於收款後未如期交付商品 113年9月24日12時40分許 5,000元 113年9月24日12時46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台灣企銀」 5,000元 對話紀錄擷圖、匯款明細擷圖、被告提領照片、交易明細(113年度偵字第39220號)(113年度偵字第40258號) 16 吳嘉芸(提告) 網拍假賣家於收款後未如期交付商品 113年9月24日12時47分許 3萬元 113年9月24日12時54分許 臺北市○○區○○街00號「合作金庫-館前分行」 2萬元 對話紀錄擷圖、被告提領照片、交易明細(113年度偵字第40258號) 113年9月24日12時55分許 1萬元 對話紀錄擷圖、交易明細(113年度偵字第40258號) 113年9月24日13時3分許 臺北市○○區○○路0號「富邦銀行-城中分行」 1萬5,000元 對話紀錄擷圖、交易明細(113年度偵字第40258號)
16 吳嘉芸(提告) 網拍假賣家於收款後未如期交付商品 113年9月24日12時47分許 3萬元 113年9月24日12時54分許 臺北市○○區○○街00號「合作金庫-館前分行」 2萬元 對話紀錄擷圖、被告提領照片、交易明細(113年度偵字第40258號) 113年9月24日12時55分許 1萬元 對話紀錄擷圖、交易明細(113年度偵字第40258號) 113年9月24日13時3分許 臺北市○○區○○路0號「富邦銀行-城中分行」 1萬5,000元 對話紀錄擷圖、交易明細(113年度偵字第40258號)
17 王佑竹(提告) 假投資匯款儲值金 113年8月2日11時30分許 3萬元 兆豐銀行「000-00000000000」 113年8月2日11時53分許 臺北市○○區○○○路00號「統一便利商店-漢寧門市」 2萬元 對話紀錄擷圖、匯款明細擷圖、被告提領照片、交易明細(113年度偵字第41711號) 113年8月2日11時53分許 1萬元 對話紀錄擷圖、匯款明細擷圖、被告提領照片、交易明細(113年度偵字第41711號) 18 盧宥均(提告) 網拍假買家要求賣場進行銀行認證 113年9月19日16時20分許 4萬9,985元 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 113年9月19日16時30分許 臺北市○○區○○○路000號「萊爾富便利商店北市松柏店」 2萬元 對話紀錄擷圖、交易明細擷圖、被告提領照片、交易明細(114年度偵字第5540號) 113年9月19日16時32分許 2萬元 113年9月19日16時21分許 1萬123元 113年9月19日16時34分許 臺北市○○區○○○路000號「元大銀行東臺北分行」 1萬元 113年9月19日16時33分許 3萬9,985元 113年9月19日16時38分許 臺北市○○區○○○路00號「OK便利商店松山光復店」 2萬元 113年9月19日16時39分許 2萬元 19 江睿哲(提告) 網拍假買家要求賣場進行銀行認證 113年9月19日18時53分許 4萬9,985元 郵局「000-00000000000000」 113年9月19日19時4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臺北光復郵局」 6萬元 對話紀錄擷圖、交易明細擷圖、被告提領照片、交易明細(114年度偵字第5540號) 113年9月19日18時56分許 3萬9,985元 113年9月19日19時4分許 6萬元 113年9月19日19時18分許 4,995元 113年9月19日19時27分許 1萬5,000元 20 林久原(提告) 網拍假買家要求賣場進行銀行認證 113年9月19日18時55分許 1萬元 郵局「000-00000000000000」 113年9月19日19時4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臺北光復郵局」 6萬元 對話紀錄擷圖、存摺影本、交易明細擷圖、被告提領照片、交易明細(114年度偵字第5540號) 21 王馨頤(提告) 網拍假買家要求賣場進行銀行認證 113年9月19日19時18分許 1萬123元 郵局「000-00000000000000」 113年9月19日19時27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臺北光復郵局」 1萬5,000元 對話紀錄擷圖、轉帳明細翻拍照片、交易明細擷圖、被告提領照片、交易明細(114年度偵字第5540號) 22 丁俞嘉(提告) 網拍假買家要求賣場進行銀行認證 113年9月19日13時59分許 4萬9,985元 土地銀行「000-000000000000」 113年9月19日14時12分許 臺北市○○區○○○路00號「統一便利商店金蓬門市」 2萬5元 對話紀錄擷圖、交易明細擷圖、被告提領照片、交易明細(114年度偵字第4388號) 113年9月19日14時2分許 4萬9,985元 113年9月19日14時13分許 2萬5元 113年9月19日14時28分許 9,983元 113年9月19日14時37分許 臺北市○○區○○○路00號「第一銀行圓山分行」 1萬5元 23 徐雪芳(提告) 假抽獎引導轉帳 113年9月25日0時28分許 5萬元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000-00000000000」 113年9月25日0時32分許 臺北市○○區○○○路00號「全家便利商店民權西路門市」 2萬5元 對話紀錄擷圖、告訴人徐雪芳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被告提領照片、交易明細(114年度偵字第4388號) 113年9月25日0時29分許 3萬元 113年9月25日0時33分許 2萬5元 113年9月25日0時33分許 1萬5元 24 楊士瑩(提告) 網拍假買家要求賣場進行銀行認證 113年9月24日13時45分許 14萬9,138元 郵局「000-00000000000000」 113年9月24日14時2分許 臺北市○○區○○路000號「捷運劍南路站」 2萬元 對話紀錄擷圖、交易明細擷圖、被告提領照片、交易明細(114年度偵字第1106號) 113年9月24日14時3分許 2萬元 113年9月24日14時3分許 2萬元 113年9月24日14時5分許 臺北市○○區○○○路00號統一便利商店薇美門市 2萬5元 113年9月24日14時6分許 2萬5元 113年9月24日14時6分許 2萬5元 113年9月24日14時7分許 2萬5元 113年9月24日14時8分許 9,005元 25 常祺斌(提告) 網拍假買家要求賣場進行銀行認證 113年9月29日15時38分許 4萬9,989元 郵局「000-00000000000000」 113年9月29日15時59分許 臺北市○○區○○○路000號樂二郵局 6萬元 對話紀錄擷圖、交易明細擷圖、被告提領照片、交易明細(114年度偵字第1106號) 113年9月29日15時42分許 4萬9,986元 113年9月29日16時0分許 4萬元 113年9月29日16時28分許 30,000元 113年9月29日16時30分許 臺北市○○區○○○路00號華泰銀行大直分行 2萬5元 113年9月29日16時31分許 1萬5元 26 陳宥諭(提告) 網拍假買家要求以宅配通交易,引導進行匯款 113年9月29日16時37分許 12,018元 郵局「000-00000000000000」 113年9月29日16時58分許 臺北市○○區○○○路000號樂二郵局 1萬2,000元 對話紀錄擷圖、交易明細擷圖、被告提領照片、交易明細(114年度偵字第1106號) 27 黃鈺婷(提告) 網拍假買家要求賣場進行銀行認證 113年9月29日14時44分許 8,123元 郵局「000-00000000000000」 113年9月29日14時53分許 臺北市○○區○○○路000號樂二郵局 6萬元 對話紀錄擷圖、交易明細擷圖、被告提領照片、交易明細(114年度偵字第1106號) 28 于鑫媛(提告) 網拍假買家要求賣場進行銀行認證 113年9月29日16時25分許 14萬9,108元 郵局「000-00000000000000」 113年9月29日16時37分許 臺北市○○區○○○路000號樂二郵局 6萬元 對話紀錄擷圖、交易明細擷圖、被告提領照片、交易明細(114年度偵字第1106號) 113年9月29日16時37分許 6萬元 113年9月29日16時38分許 2萬9,000元 29 李宓樺(提告) 網拍假買家要求賣場進行銀行認證 113年9月29日15時43分許 2萬5,997元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 113年9月29日16時1分許 臺北市○○區○○○路000號樂二郵局 2萬5元 對話紀錄翻拍照片、交易明細翻拍照片、被告提領照片、交易明細(114年度偵字第1106號) 113年9月29日16時2分許 2萬5元 30 王子旗(提告) 網拍假買家要求賣場進行銀行認證 113年9月29日16時11分許 9,988元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 113年9月29日16時14分許 臺北市○○區○○○路00號華泰銀行大直分行 2萬5元 對話紀錄擷圖、被告提領照片、交易明細(114年度偵字第1106號) 113年9月29日16時13分許 9,988元 113年9月29日16時14分許 9,988元 113年9月29日16時15分許 2萬5元 113年9月29日16時16分許 3,123元 113年9月29日16時19分許 1萬6,005元 31 葉佳欣(提告) 假交易 113年9月29日16時28分許 7萬2,000元 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 113年9月29日16時43分許 臺北市○○區○○○路00號華泰銀行大直分行 2萬5元 對話紀錄擷圖、交易明細擷圖、被告提領照片、交易明細(114年度偵字第1106號) 113年9月29日16時44分許 2萬5元 113年9月29日16時45分許 2萬5元 113年9月29日16時46分許 1萬2,00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