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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審重附民緝字第 2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4年度審重附民緝字第2號原 告 劉蓁諭被 告 李國恩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案附帶民訴等案件(本院114年度審訴緝字第60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原告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李國恩被訴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本院114年度審訴緝字第60號),經原告劉蓁諭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然本件刑事案件對被告追訴權於民國114年1月20日時效完成,業經本院刑事判決諭知免訴在案,有該免訴刑事判決書在卷可稽,依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即應判決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賴鵬年法 官 宋恩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林鼎嵐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裁判日期:2025-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