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審重附民字第41號原 告即承受訴訟人 楊中源
楊忠泰楊靜蘭被 告 楊凱傑
陳伯宏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被害人楊秋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嗣楊秋於訴訟繫屬中死亡,經本院依職權命其繼承人楊中源、楊忠泰、楊靜蘭承受訴訟,又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對被告楊凱傑、陳柏宏部分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至對被告陳信智部分之附帶民事訴訟,待陳信智到案後另行處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賴鵬年法 官 宋恩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鼎嵐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