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4年度審附民字第1701號原 告 廖繡鳳被 告 曾志瑋 (年籍、住址不詳)
范振邦 (年籍、住址不詳)簡子揚陳坤昌陳侑辰程○斌(真實姓名詳卷)
程世帷劉○安(真實姓名詳卷)兼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劉忠義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審訴字第1002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陳述均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曾志瑋等9人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害賠償,對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債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及同法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檢察官就上開案件提起公訴之人,並無被告曾志瑋、范振邦、簡子揚、陳坤昌、陳侑辰、程○斌、程世帷、劉○安、劉忠義等人,且本院就上開案件之刑事判決,亦未認定被告曾志瑋等人為共同正犯。從而,原告對被告曾志瑋等人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損害賠償為不合法,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 官 卓育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陳宛宜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