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審附民字第1813號原 告 黃麗華(即洪松茂之承受訴訟人)
洪瑞陽(即洪松茂之承受訴訟人)
洪胤庭(即洪松茂之承受訴訟人)被 告 游東澄
滕佳鎮
黃啟卓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4年度審訴第745號詐欺等刑事案件,經原告洪松茂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嗣原告洪松茂於民國114年6月22日死亡,業據其繼承人黃麗華、洪瑞陽、洪胤庭聲明承受訴訟,有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在卷可稽,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其次,本案刑事部分,被告游東澄、滕佳鎮、黃啟卓係共同詐欺等犯罪,原告復係請求損害賠償,故民事訴訟部分應認屬共同侵權行為之連帶賠償責任,無從割裂,縱被告黃啟卓經本院通緝在案而尚未審判,又因本案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被告3人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呂政燁
法 官 卓育璇法 官 倪霈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蕭子庭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