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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審附民字第 1303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審附民字第1303號原 告 魏詩芸 居臺北市○○○路0號(臺大醫院護理部) (指定送達)

阮怡軒共 同訴訟代理人 李琳華律師被 告 陳延娟(即郭鈞之承受訴訟人)

郭孟喬(即郭鈞之承受訴訟人)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本院114年度審易字第115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後,因被告郭鈞死亡,其訴訟由其繼承人陳延娟、郭孟喬承受,合先敘明。

三、查被告郭鈞被訴傷害等案件(114年度審易字第1157號)因被告郭鈞死亡,經本院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惟本件原告已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可參,爰依前揭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程克琳

法 官 王星富法 官 卓育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宛宜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

裁判日期:2025-0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