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審附民字第2404號原 告 鄭碧華被 告 陳冠錥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審訴字第148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冠錥被訴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案件,經原告鄭碧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宋恩同法 官 謝欣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傳穎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