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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審附民字第 2692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4年度審附民字第2692號原 告 陳淑娟被 告 陳思榮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4年度審訴字第204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如原告提出之刑事附帶民訴訟起訴書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所犯詐欺等案件(114年度審訴字第2040號),業經本院於114年8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告於114年9月18日始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有原告提出之刑事附帶民訴訟起訴書暨其上本院收文戳附卷可參,依上開說明,原告自不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是以,原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為不合法,應予駁回。又本院所為此程序性駁回判決,尚無礙於原告另循民事訴訟途徑提起民事訴訟之權,是原告仍得依法另行提起民事訴訟,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莊書雯

法 官 謝欣宓法 官 翁毓潔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陽雅涵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裁判日期:2025-0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