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4年度審附民字第3629號原 告 賴宥辰被 告 NEHEMIAS ALEXANDER HERNANDEZ CONTRERAS
(中文名:何艾德)上列被告因傷害案附帶民訴案件(本院114年度審易字第2231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原告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涉犯傷害案件(本院114年度審易字第2231號),經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然上開刑事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諭知被告公訴不受理在案,有該公訴不受理判決書在卷可稽,依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即應判決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宋恩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林鼎嵐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