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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審附民字第 587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審附民字第587號原 告 黃環珠被 告 劉伊容(即被告梁志業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刑事庭113年度審訴字第2710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民事庭114年度補字第1138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劉伊容為被告梁志業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7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梁志業於民國114年2月7日死亡,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單存卷為憑,訴訟程序當然停止;查梁志業已婚,未育有子女,戶內僅父母及配偶,有原告所提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可參。然查,梁志業第二順位繼承人父梁順發、母陳新里、與第三順位繼承人兄弟姊妹之梁秀莉,業於法定期間內依法聲明拋棄繼承,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繼字第1881號准予備查在案,有司法院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親等關聯查詢單(二親等)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公告在卷可查,而其配偶劉伊容未拋棄繼承,且以繼承人身分對債權人為公示催告,亦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公告在卷可稽,劉伊容迄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規定,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命劉伊容為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宋恩同法 官 謝欣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傳穎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裁判日期:2025-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