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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易緝字第 31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易緝字第31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王辰豪上列被告因誣告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34464號),本院前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簡字第4389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案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按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本文、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王辰豪因誣告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本院前因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經改以通常程序審理,因被告於本院訊問時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虹翔

法 官 林傳哲法 官 鄭雁尹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涂曉蓉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裁判案由:誣告
裁判日期:2025-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