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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易字第 1460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易字第1460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周忻昜上列被告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 年度偵字第3065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 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於辯論終結後,因告訴人代號AE000-H114231號之女子(姓名、年籍均詳卷)與被告周忻昜於民國115 年1月19日成立調解,並具狀撤回告訴,爰命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法 官 劉依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温冠婷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裁判案由:性騷擾防治法
裁判日期:2026-0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