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易字第1561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中一選任辯護人 王俊傑律師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罪之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71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案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之傷害案件,雖經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24日辯論終結,惟因事實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李宇璿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慧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