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易字第1575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王俊淵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44729號、第49932號、第50409號、第50410號),經臺灣高等法院裁定移轉管轄至本院(114年度聲字第3316),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王俊淵犯如附表一各編號「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各編號「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王俊淵所犯之罪,其法定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且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是本案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外,另更正並補充如下:
㈠事實部分:
⒈犯罪事實欄一、㈤第8至10行「等加害生命、身體之事恐嚇公
眾及政府機關人員,致生危害於公安及新北市政府人員、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人員」應補充更正為「等文字至總統府網站民意信箱,以此等加害生命、身體之事恐嚇公眾及政府機關人員,致生危害於公安及新北市政府人員、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人員」。
⒉犯罪事實欄一、㈥第8至9行「等加害生命、身體之事恐嚇公眾
及政府機關人員,致生危害於公安及新北市政府人員、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人員」應補充更正為「等文字至總統府網站民意信箱,以此等加害生命、身體之事恐嚇公眾及政府機關人員,致生危害於公安及新北市政府人員、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人員」。
⒊附表二第16至17行「法院果熊是金光電開的」應更正為「法
院果然是金光黨開的」;第18行「原來是地狱的好兄弟需要保釋金阿!」應更正為「原來是地獄的好兄弟需要保釋金阿!」;第19行「但是所有頂摟住戶太雞找了」應更正為「但是所有頂樓住戶太難找了」;第21行「還有我老母被騙788萬甚麼時候能計回」應更正為「還有我老母被騙788萬甚麼時候能討回」;第22行「能不能保持園際競爭力」應更正為「能不能保持國際競爭力」;第28行「哈哈啥哈哈!」應更正為「哈哈哈哈哈!」。
㈡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訊問時之自白」、「被告於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至3、5、6所為,均係犯刑法第151條之
恐嚇公眾罪及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就附表一編號4所為,係犯刑法第151條之恐嚇公眾罪;就附表一編號7所為,係犯刑法第173條第4項、第1項之預備放火燒燬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罪。
㈡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至3、5、6所為,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刑
法第151條之恐嚇公眾罪及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恐嚇公眾罪處斷。
㈢被告所犯上開7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理性和平方法抒
發情緒,竟以傳送如附件犯罪事實欄一、㈠至㈥所示文字之方式恐嚇公眾及政府機關人員,且為實行其前揭恐嚇之內容,備妥工業酒精及計時器,預備放火,幸因員警及時對被告實施搜索,而未釀成實際災害,所為實有不該,殊值非難,惟念及被告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訊問,以及本院訊問、準備及審理時坦承全部犯行之犯後態度,兼衡被告之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另斟酌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陳之智識程度、學經歷、經濟條件及家庭生活狀況(見本院易字卷第47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各編號「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考量被告所犯各罪時間接近、行為動機、態樣及手段相似、所侵害之法益類型不同、罪數所反映被告之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原則,對於被告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2所示之物,均為被告所有,供其為如附表一編號7所示犯行所用之物;附表二編號3所示之物,亦為被告所有,供其為如附表一編號1至6所示犯行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陳在卷(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易字卷第29頁、本院易字卷第43頁),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彭馨儀提起公訴,檢察官凃永欽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亭妤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田芮寧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51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事恐嚇公眾,致生危害於公安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173條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礦坑、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
失火燒燬前項之物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第1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1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編號 犯罪事實 主文 1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㈠部分。 王俊淵犯恐嚇公眾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㈡部分。 王俊淵犯恐嚇公眾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㈢部分。 王俊淵犯恐嚇公眾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㈣部分。 王俊淵犯恐嚇公眾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㈤部分。 王俊淵犯恐嚇公眾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㈥部分。 王俊淵犯恐嚇公眾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㈦部分。 王俊淵犯預備放火燒燬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二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1 工業酒精 3瓶 2 自製計時器 1個 3 IPHONE 14 PLUS手機 1支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4年度偵字第44729號114年度偵字第49932號114年度偵字第50409號114年度偵字第50410號被 告 王俊淵
(現羈押於法務部矯正署○○○○○ 中)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㈠(114偵44729)
王俊淵基於恐嚇危安、恐嚇公眾之犯意,於民國114年7月23日,在其位在新北市○○區○○路000巷0號0樓住處,以手機傳送如附表一所示之電子信件至總統府網站民意信箱,其中以「新北地方法院收了我兩萬的裁判費,五千的車馬費,這案子去年11月就提了,到現在連下次開庭日期都沒有」、「說不定我在殺人之前,會先砸爛法院」、「不要質疑我執行計畫的決心」等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事恐嚇公眾及政府機關人員,致生危害於公安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人員。
㈡(114偵44729)
王俊淵基於恐嚇危安、恐嚇公眾之犯意,於114年9月5日,在其新北市○○區住處,以手機傳送如附表二所示之文字至總統府網站民意信箱,其中以「說不定我的燃燒彈不會放在新北市而是台北市政府喔!」、「我們來玩個遊戲,有及格我就不放定時燃燒彈,但是法院要我開庭我還是會請他們喝喔~除非你們能拿滿分」、「我知道侯友宜最怕看到東西”燒”起來了~我也挺好奇為甚麼沒人請他當黨主席?至於定時燃燒彈會放在新北市還是台北市呢?可能要看9月18號的心情而定」、「我發現將自動筆芯通過15伏特的電壓就能點燃沖天炮的引信了~這真是個製作定時燃燒彈的好素材,尤其是削薄就能增加電阻這點!」、「9月19,我會夾帶工業酒精通過安檢進到法院,到時候可有好戲看囉~哈哈哈哈哈!」等加害生命、身體之事恐嚇公眾及政府機關人員,致生危害於公安及法院人員、新北市政府人員、臺北市政府人員。
㈢(114偵49932、114偵50410)
王俊淵基於恐嚇危安、恐嚇公眾之犯意,於114年9月9日,在其新北市○○區住處,以手機傳送標題為「有額外加分題喔」、內含有「我們新北市民每年要4萬6的回饋金!馬的給我發錢喔!不然我就炸毀新北市政府!喔不~最近是計畫燒燬呢」、「呀哈!9月19,燃燒的市府與法院!不結果的無花果樹就該當作荊棘燒掉!」等文字至總統府網站民意信箱,以此等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事恐嚇公眾及政府機關人員,致生危害於公安及法院人員、新北市政府人員。
㈣(114偵44729)
王俊淵在收受本署114年度偵字第44729號王俊淵妨害秩序案件訂於114年9月23日開庭之傳票後,基於恐嚇公眾之犯意,於114年9月10日,在其新北市○○區住處中,以手機傳送如附表三所示之文字至總統府網站民意信箱,其中以「燃燒專案」、「反正我東西都準備好了」等加害生命、身體之事恐嚇公眾,致生危害於公安。
㈤(114偵50409)
王俊淵基於恐嚇危安、恐嚇公眾之犯意,於114年8月29日,在其新北市○○區住處中,以手機傳送陳請主旨為「高溫火氣大」、陳情內容含有「我好像開始能理解鄭南榕的火氣為甚麼那麼大了!我心情不好也想燒個什麼,像是媒合到一半就要我們自己找廠商的新北市政府,或是行政怠惰的新北地方法院,都是我心目中的良好標的,等到警察來按我家門鈴的時候,我已經在住家充滿了瓦斯等著他們了」、「我全世界都想打掉重練」等加害生命、身體之事恐嚇公眾及政府機關人員,致生危害於公安及新北市政府人員、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人員。
㈥(114偵50409)
王俊淵基於恐嚇危安、恐嚇公眾之犯意,於114年9月1日,在其新北市○○區住處,以手機傳送陳請主旨為「台灣人是甚麼很賤的人嗎」、陳情內容包含「我發現汽油彈的味道太重了,應該使用工業酒精來製作燃燒彈,等到我9月19因為你們的轉寄行為害我要出庭應訊,我就拿出來請法院喝,新北市政府喝定時的」、「9月19日,最後通牒!我會請新北市政府與新北地方法院喝雞尾酒,我最討厭有人試探我了!」等加害生命、身體之事恐嚇公眾及政府機關人員,致生危害於公安及新北市政府人員、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人員。
㈦(114偵49932)
王俊淵為實行前開恐嚇訊息,竟基於預備放火燒毀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之犯意,於114年9月18日10時35分前某時,在新北市○○區○○路000巷0號8樓,以酒精、自製計時器等物品製作燃燒建築物之工具,嗣於114年9月18日10時35分許,警方至王俊淵位在新北市○○區○○路00巷0號8樓住處,經王俊淵自願同意搜索後,由警方在該處扣得王俊淵所有之工業酒精3瓶、自製計時器1個,警方並於同日11時43分逮捕王俊淵,王俊淵預計於114年9月19日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新北市政府、臺北市政府等處所放火之犯行因而未遂。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三峽分局、海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三、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王俊淵於警詢、偵訊中之供述 ⑴被告坦認曾傳送上開文字至總統府網站民意信箱。 ⑵被告坦認警方於114年9月18日在其住處扣得之物為被告所有、係被告為製作爆裂物燃燒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新北市政府或臺北市政府所用。 ⑶被告供稱其先前曾於軍中製作爆裂物、安裝炸藥。 2 新北市政府人民陳情案件(案號:E000000-0000)、王俊淵陳情信件(信件驗證碼:0000000000)、王俊淵陳情信件(信件驗證碼:0000000000)、新北市政府人民陳情案件(案號:E000000-0000)、民眾陳情資訊(信件驗證碼:0000000000、信件編號:0000000000.1)、總統府公公事務室114年10月16日華總公三字第11400106190號函文所附「寫信給總統」民意信箱陳情資料(信件編號:0000000000、陳情主旨:高溫火氣大)、(信件編號:0000000000、陳情主旨:台灣人是甚麼很賤的人嗎?) 被告曾傳送前開文字至總統府網站民意信箱之事實。 3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手機翻拍照片 ⑴警方於114年9月18日10時35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巷0號0樓被告住處中,扣得工業酒精3瓶、自製計時器1個、Iphone 14Plus 1支。 ⑵被告手機中有傳送予總統府之信件。 4 本署114年度偵字第17105號起訴書 被告前因於114年2月26日,另傳送內含「計時炸彈」、「喜德釘火藥,用鐵製尺作為蓄力裝置擊發」、「而我也是特別瘋」等文字至總統府信箱,涉犯刑法第151條恐嚇公眾罪經本署檢察官提起公訴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涉犯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安、第151條恐嚇公眾、第173條第4項、第1項預備放火燒燬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等罪嫌。被告以一行為觸犯前開恐嚇危安、恐嚇公眾等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論以恐嚇公眾罪。被告前開數次恐嚇公眾、預備放火燒燬現有人所在建築物等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扣案之工業酒精3瓶、自製計時器1個、Iphone 14Plus 1支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檢 察 官 彭馨儀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書 記 官 楊易儒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中華民國刑法第151條(恐嚇公眾罪)以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事恐嚇公眾,致生危害於公安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中華民國刑法第173條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礦坑、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
失火燒燬前項之物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 5千元以下罰金。
第 1 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 1 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114年7月23日傳送至總統府網站民意信箱文字案號:E000000-0000 陳情主旨:〈0000000000〉總統府網站民意信箱:計畫(3) 陳情內容:嘿嘿~距離我實施計畫只剩9天囉~但有時候我總有股衝動,催促著我提早執行計畫!像是有人詐騙民眾19萬修屋頂這件事,我就一直在想,新北地方法院收了我兩萬的裁判費,五千的車馬費,這案子去年11月就提了,到現在連下次開庭日期都沒有,法院或許不是甚麼政黨開的,但一定是金光黨開的呢!說不定我在殺人之前,會先砸爛法院!哈哈哈哈哈!你看看,又有民眾被騙250 萬,一對夫妻自殺了,哀~整天說甚麼台灣人有超額存款,每天動不動就有詐騙,新聞天天報,又要給美國人交關稅,誰敢投資? 為什麼每天,每天,每天,層出不窮,層出不窮,層出不窮的想激怒我?這世界到底有甚麼毛病?那個狗娘養的川普不是說要讓迦薩停戰嗎?結果咧?領個糧食可以被槍殺?死了六萬的加薩居民?對稱嗎?沒有防衛過當嗎?你們還在想投資屯墾區?能不能搞清楚!與我們有正式邦交的叫做教廷,美國與以色列呢? 至於那個動不動就要留島不留人的,死他個2.3 億算是便宜她了!哈哈哈哈哈! 為了熱傷害防治,交通部是否能在停等時間過長的斑馬線行人停等區,機車待轉區加裝噴霧裝置 參考消防栓的設置,水源應該是沒有問題的,噴霧器的管線應該也能埋設處理 不要質疑我執行計畫的決心!哈哈哈哈哈!附表二、114年9月5日傳送至總統府網站民意信箱文字標題:心裡焦急,如同火燒 內容: 嘿嘿~讓你們猜猜~我又怎麼了~ 今天住在台北市的低收病友又打電話來要和我借個幾千塊吃飯錢,我怎麼可能借他,當然是直接送的匯一萬給他阿,你看我長得像不像政府 立法院都通過財畫法了,台北市拿了那麼多錢,原來首善之都的低收入戶是要向新北市民借錢的!?我到底要幫蔣公子擦幾次屁股? 我就不是社工阿~為什麼老是找我?發病找我?缺錢找我?還是社工不夠友善導致病友習得性失助只敢找我?那我就只好找你們算帳囉^^ 我一年股息補充保費加上證交稅繳了快40萬,居然還要我幫蔣公子擦屁股?!幹!說不定我的燃燒彈不會放在新北市而是台北市政府喔!哈哈哈哈哈! 距離9月19還剩14天喔~柯文哲交保居然要花7000萬!?法院果熊是金光電開的,這題滿分10分我只給5分,難怪我們要燒這麼多金紙,原來是地狱的好兄弟需要保釋金阿!哈哈哈哈哈! 我們社區要做屋頂型光電,但是所有頂摟住戶太雞找了,即便居民有共識也被法規卡住。這題有20分 還有我老母被騙788萬甚麼時候能計回,這題有10分 對等關稅甚麼時候塵埃落定,能不能保持園際競爭力,這題有15分 憲法法庭什麼時候恢復運作,這題有15分 而總統民調有31%,我就算30分,所以你們目前只有35分喔-滿分100分,及格需要60分,很簡單吧? 我們來玩個遊戲,有及格我就不放定時燃燒彈,但是法院要我開庭我還是會請他們喝喔~除非你們能拿滿分 哈哈啥哈哈! 我知道侯友宜最怕看到東西”燒”起來了~我也挺好奇為甚麼沒人請他當黨主席?至於定時燃燒彈會放在新北市還是台北市呢?可能要看9月18號的心情而定 我發現將自動筆芯通過15伏特的電壓就能點燃沖天炮的引信了~這真是個製作定時燃燒彈的好素材,尤其是削薄就能增加電阻這點! 9月19,我會夾帶工業酒精通過安檢進到法院,到時候可有好戲看囉-哈哈哈哈哈!附表三、114年9月10日傳送至總統府網站民意信箱文字標題:燃燒專案 內容: 嘿嘿~猜猜我又收到了甚麼啦~又是因為你們的轉寄行為,我又收到了傳票,是9月23日的偵查庭呢~去不去得成呢?天知道~9月19我就要執行”"燃燒專案"了~傳票我是收到麻了 但一般的民眾收到這個心情肯定不好,我心情也不好,给你們扣5分,只剩30分喔? 我都不知道總統府能借人民的來信去恐嚇地方政府呢!?實際上能做這種間接恐嚇嗎? 誰知道哪天總統府看哪個縣市首長不爽,又能借我的名杜撰一封信去恐嚇對方呢~哈哈哈哈哈! 反正我都不知道你們轉寄给誰啊,甚至我還接到立法院的來電,說我有寫信给立委?我什麼時候有寫給立委? 原來為了這種沒有公眾被恐嚇的案件,新北地檢署就辦得特别勤快呢! 人民被詐騙自殺,你們又放跑鐘文智,詐騙,詐貸,民眾的債務糾紛,權益紛爭你們就辦得特別慢是嘛? 欠税就能抓人去關,而且很快!欠債抓人去關就叫妨礙自由是嗎? 有讀過馬太福音都知道,那時候欠債是真的能用公權力抓起來關的,甚至現在某些地方還流行這樣的習慣法,台灣沒有嗎? 我老母3月就委託我報警,到現在還沒下文,對方跑去誣告我,我就要陪他跑一趟台北地檢是嘛?還是司法單位真的要被賄絡或關說辦事才會快? 反正我東西都準備好了~30分還有豁免的機會嗎?希望渺茫喔~哈哈哈哈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