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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易字第 1582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易字第1582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男(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088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然因本案被告被訴民國114年2月9日關於對A4部分違反保護令案件,係成年人對少年故意犯罪,起訴書雖漏未敘明被告係成年人對少年故意犯罪,惟此部分基本社會事實同一,仍屬本院審理範圍。又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規定,成年人故意對兒童及少年犯罪者,加重其刑至2分之1,係對被害人為兒童、少年之特殊要件予以加重處罰,乃就犯罪類型變更之個別犯罪行為予以加重,係屬刑法分則加重之性質,非僅單純之刑度加重,即其構成要件亦與常態犯罪之罪型不同,為一獨立之犯罪構成要件,故本案最重本刑已變更為4年6月以下有期徒刑,依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規定,應行合議審判。故本案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佳靜

法 官 郭子彰法 官 范雅涵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雅婷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裁判案由:家庭暴力防治法
裁判日期:2026-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