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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易字第 1603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易字第1603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翡莉絲網路科技有限公司兼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辜依婷共 同選任辯護人 王玉楚律師

趙懋朋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1621、21416、30865號),前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11月30日上午11時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續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傅偉

法 官 丁亦慧法 官 林禹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勤涵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

裁判日期:2026-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