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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易字第 1083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易字第1083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江易霏選任辯護人 任鳴鉅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4001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江易霏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貳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江易霏與黃立安自民國102年起至112年止為情侶關係,2人同住於臺北市○○區○○街0巷0號6樓內。江易霏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自108年12月起,於上開住處內,以口頭及傳送訊息之方式,對黃立安佯稱:其與美國NIKE公司(下稱NIKE公司)之臺灣地區財務經理郭怡玲、行政秘書鄭紓元等人交好,可藉其等之員工資格,以員工優惠價格認購NIKE公司在美國紐約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股票(下稱NIKE公司股票),2年後將可獲利翻倍云云,致黃立安陷於錯誤,而接續於如附表「日期」欄所示時間,交付如附表「金額」欄所示款項予江易霏,供江易霏以如附表「每股價格」欄所示金額,購買如附表「認購股數」欄所示之NIKE公司股票。嗣因2年期間屆滿,江易霏仍藉故拖延返還股款,始知悉受騙。

二、案經黃立安告訴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本判決所引用之各該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檢察官、被告江易霏及其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對上開證據均表示同意有證據能力(見本院易字卷第245至246頁),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作成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或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規定,認前揭證據均有證據能力。

二、本判決以下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均與本案事實具有自然之關聯性,且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規定之反面解釋,均具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訊據被告固坦承曾向告訴人黃立安表示如購買NIKE公司股票可獲利翻倍等情,惟矢口否認有何詐欺取財之犯行,辯稱:我沒有跟告訴人說可以透過郭怡玲及鄭紓元購買NIKE公司股票,告訴人也沒有交付新臺幣(下同)520萬元給我等語。

辯護人則以:本案無證據證明告訴人有交付520萬元予被告,被告與告訴人間雖有簽立借據,惟此僅能證明其等間有借貸關係,且被告係以自己名義購買NIKE公司股票,非為告訴人購買,被告主觀上並無詐欺取財之不法意圖等語為被告辯護。經查:

㈠被告自108年12月起,曾以口頭及傳送訊息之方式,向告訴人

稱其與NIKE公司臺灣地區財務經理郭怡玲、行政秘書鄭紓元等人交好,且郭怡玲及鄭紓元可以員工優惠價格認購NIKE公司股票之事實,為被告所不爭執(見本院易字卷第64至65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於偵訊及本院審理時、證人鄭紓元、郭怡玲於檢察事務官詢問及偵訊時之證述(見偵卷第93至95、121至125、155至159頁、本院易字卷第190至202頁)大致相符,是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

㈡關於被告施用詐術之過程,證人即告訴人歷次證述如下:

⒈於偵訊時具結證稱:被告說證人鄭紓元跟證人郭怡玲是她的

好朋友,都在NIKE公司工作,被告很久以前口頭跟我提過證人郭怡玲可以用員工認股的方式認購NIKE公司股票,比較便宜,證人郭怡玲也會把她的額度讓給被告,並稱自己賺了很多錢,108年12月開始說今年額度有下來,問我有沒有要讓她幫忙買。我見到證人郭怡玲時,從來沒有聽她說過員工認股的事,但被告有提醒我說這個買賣僅限於她跟證人郭怡玲之間,並說證人郭怡玲有交代不能讓他人知道這件事情,所以我在還沒起疑前都不敢問證人郭怡玲。後來超過被告說2年可以賣掉的時間,被告先用川普就任政策改變等理由,之後又說疫情證人郭怡玲無法處理,以此為由一直拖延,還說證人鄭紓元重病在美國住加護病房,我覺得很奇怪才起疑等語(見偵卷第156至157頁)。

⒉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被告說證人郭怡玲那邊可以用員購

的方式購買股票,但是要透過被告本人的名義,因為證人郭怡玲只信任被告,所以被告說只能透過她去買,也交代我不可以直接去問證人郭怡玲這件事,被告跟我說一定會漲,而且用員購的方式比較優惠。108年12月23日是我買的第1筆,210萬元,基本上我都是用現金交付,現金一部分是原本家裡的,還有去ATM領出來的。我跟證人郭怡玲見面時,沒有問她關於股票的事情,因為被告說證人郭怡玲買賣NIKE員購的事情只能對她,不能讓證人郭怡玲知道我也有買,被告說如果證人郭怡玲知道的話會很生氣。我一直都有說想要贖回,但被告說證人郭怡玲那邊都是要湊一大筆才能贖回,中間也曾有用川普上任更改金融法為由說不宜贖回,被告就是用各種方式在拖延。後來我覺得不太對勁,很不放心,我要留一個紙本證據,就跟被告把所有金額親自對過,然後把它寫下來,由被告本人親簽,日期就是112年10月28日。隔天因為我擔心被告不還我錢,就另外用一個借據的形式去記錄這筆費用,並於112年10月29日簽立。我會買NIKE公司股票是因為被告跟我說她跟證人郭怡玲、鄭紓元很好,可以藉員工資格買NIKE公司股票獲利翻倍,我才決定要投資。我跟被告曾經有用Line記事本做過NIKE公司股票交易的紀錄,我陸續交了520萬元買NIKE公司股票,這些錢到現在被告都沒有還我等語(見本院易字卷第192至202頁)。

⒊觀之告訴人前開證述內容,其對於被告表示可透過證人郭怡

玲、鄭紓元以員工優惠價格購買NIKE公司股票之方式、先前未曾向證人郭怡玲詢問關於買賣NIKE公司股票一事之原因、為何開始對被告起疑等情,前後證述大致相符,復未悖於常情,並無明顯瑕疵可指。

㈢參以被告與告訴人間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告訴人曾向

被告稱「我超後悔當初買了這些NIKE股票」等語,被告則表示「都是我的錯」等語,告訴人復稱「總共500萬 根本不該聽妳的。這些錢在我急需的時候…根本拿不回來」等語,被告再次稱「一切都是我的錯」、「對不起」、「都是我的錯」、「我不該讓妳做這些事」等語,告訴人又稱「我可以打給凱薩琳(按:即證人郭怡玲)求救嗎?」等語,被告則表示「妳打給她?不就害我了嗎?她不知道妳有參與」等語,告訴人復稱「我錢有500萬卡在她那邊」、「有差嗎?最後都是她的名義不是嗎?」、「從頭到尾都沒有妳的名義買的NIKE股票」等語,被告則稱「我的名義拿給她!用她的名義賣員購」等語,此有被告與告訴人間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在卷可稽(見他卷第29至35頁)。可見被告曾表示告訴人所購買之NIKE公司股票,係由被告以自己名義請證人郭怡玲用員工身分認購,且被告阻止告訴人與證人郭怡玲聯繫詢問購買NIKE公司股票事宜,並稱證人郭怡玲不知悉告訴人有參與買賣NIKE公司股票一事。此情核與告訴人前開證稱其所購買之NIKE公司股票係由被告之名義請證人郭怡玲以員工認購之方式購買,且被告曾向告訴人表示買賣NIKE公司股票一事應對證人郭怡玲保密等語相符。

㈣又經本院勘驗被告與告訴人間之對話內容,勘驗結果如附件

所示,有本院115年3月17日勘驗筆錄在卷可查(見本院易字卷第136至155頁)。依上開勘驗筆錄,可知被告曾表示告訴人購買如附表編號1、2、4所示之NIKE公司股票,係由證人郭怡玲之名義購買,另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NIKE公司股票,則係由證人鄭紓元之名義購買,且告訴人係以現金將購買NIKE公司股票之款項交予被告。此情亦與告訴人前開證稱被告曾表示有透過證人郭怡玲、鄭紓元之名義,以員工認購之方式購買NIKE公司股票,且告訴人係以現金將股款交予被告等語相符,並有112年10月28日手寫字條及被告與告訴人間之借據附卷可佐(見他卷第65、67頁),足徵其證詞非虛,堪信為真實。是被告確實有向告訴人表示可透過證人郭怡玲、鄭紓元,以員工認股之方式購買NIKE公司股票,告訴人並分別於如附表「日期」欄所示時間,陸續將如附表「金額」欄所示款項交予被告,供被告委請證人郭怡玲、鄭紓元以員工優惠價格購買NIKE公司股票之事實,應可認定。

㈤復依證人鄭紓元於偵訊時具結證稱:NIKE公司員工可以依照

員工認股的辦法認購股份,我有認購,一直都是自己持有,被告及告訴人沒有請我用我的名義幫忙認購NIKE的股份,檢察事務官詢問時,我才知道被告有跟告訴人說要透過我認購NIKE公司股票,之前我沒聽她們說過等語(見偵卷第122頁)。證人郭怡玲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證稱:我不知道被告有跟告訴人說可以透過我認購NIKE公司股票,而且我已於107年從NIKE公司離職了等語(見偵卷第94頁);於偵訊時具結證稱:我有自己認股,也有自己賣出去,但沒有幫別人認過,我很確定沒有為被告或告訴人認購過,也沒有賣給她們等語(見偵卷第123頁)。可知被告未曾委請證人郭怡玲、鄭紓元以其等之員工身分購買NIKE公司股票,且證人郭怡玲早在案發前之107年間即自NIKE公司離職,於案發時已無法以員工身分認購NIKE公司股票,足認本案自始不存在被告可透過證人郭怡玲、鄭紓元以員工優惠價格購買NIKE公司股票之事。

㈥綜核上情,被告明知其並無以較優惠價格購買NIKE公司股票

之能力,猶向告訴人佯稱具有特殊投資管道可投資獲利,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於如附表「日期」欄所示時間,陸續交付如附表「金額」欄所示款項,被告於取得上開款項後,復屢次以不實理由搪塞,拖延返還股款之時間,被告主觀上具詐欺取財之故意甚明。

㈦辯護人雖辯稱:本案應為消費借貸糾紛等語。惟證人即告訴

人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後來我覺得不太對勁,很不放心,我要留一個紙本證據,就跟被告把所有金額親自對過,然後把它寫下來,由被告本人親簽,日期就是112年10月28日。隔天因為我擔心被告不還我錢,就另外用一個借據的形式去記錄這筆費用,並於112年10月29日簽立,當時因為我一直在吵要把NIKE公司股票的錢拿回來,被告自己有說好啊,既然妳不信任我,不然就簽個借據,以免妳擔心我不還錢,所以我才再擬了這個借據,會用「借據」字樣,是被告說那就簽個借據,並說這樣子之後我拿不到錢就可以去告她等語(見本院易字卷第198至199、201頁)。可見被告與告訴人簽立借據之原因,係因告訴人擔心無法順利取回購買NIKE公司股票之股款,才在被告之提議下,簽立該份借據,以擔保告訴人後續可憑此文件向被告求償,自不得遽予認定告訴人係因消費借貸關係,而將如附表「金額」欄所示款項交予被告。辯護人上開所辯,無足採憑。

㈧綜上所述,被告及其辯護人前揭所辯,均無足採信。本案事

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㈡告訴人因遭被告施用詐術而陷於錯誤,陸續於如附表「日期

」欄所示時間,交付如附表「金額」欄所示款項,被告係出於同一詐欺取財之目的,侵害同一被害人之財產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觀念,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正值壯年,不思以正道

獲取財物,在與告訴人為情侶關係之期間,竟利用告訴人對其之信任,以上開方式對告訴人施用詐術詐取財物,使告訴人受有如附表「金額」欄所示之財產損害,所為應予非難。考量被告犯罪後未能坦承犯行,犯後態度難謂良好,兼衡被告之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另斟酌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陳之智識程度、學經歷、經濟條件及家庭生活狀況(見本院易字卷第250頁)、迄未與告訴人達成調解或取得其諒解、告訴人對本案之意見(見本院易字卷第252至253頁),及檢察官求刑之意見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沒收被告詐得如附表「金額」欄所示款項共計520萬元,為其犯罪所得,未據扣案,亦未實際發還告訴人,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之,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至被告雖辯稱:簽署借據後,已賠償告訴人120萬元等語,並提出與告訴人間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3張(見本院易字卷第255至259頁)。惟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陳:這3張資料可以證明我有賠償告訴人約100多萬元,這是我簽完借據後給告訴人的。我和告訴人住在一起時,她告訴我不見120萬元要報警,但我沒看到這120萬元現金,我想息事寧人,後來有給她這120萬元等語(見本院易字卷第251頁),且告訴人亦稱:被告所提上開對話紀錄與本案無關等語(見本院易字卷第251頁),足認被告前揭所稱已給付告訴人之款項,並非用以返還本案犯罪所得,被告上開主張,洵無足採。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葉詠嫻提起公訴,檢察官林逸群、陳品妤、凃永欽、周慶華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錢衍蓁

法 官 許家菱法 官 陳亭妤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田芮寧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9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日期 認購股數 每股價格 金額 (新臺幣) 1 108年12月23日 1,200股 58美元 210萬元 2 109年7月7日 1,000股 38美元 112萬元 3 109年12月4日 600股 53美元(起訴書附表記載為53.308美元,應予更正) 91萬元 4 110年6月30日 1,000股 39美元 107萬元附件:

編號 勘驗結果 1 檔案名稱:「兩造112年10月28日對話(告證5)」 告訴人:3.3。 被 告:妳在算什麼啊? 告訴人:我在算NIKE股票的錢啊,總共買了4次。 被 告:嗯哼。 告訴人:妳那邊有記嗎? 被 告:凱薩琳那邊有記。 告訴人:可是凱薩琳記的是我的加妳的啊。 被 告:對,她都是記我的加妳的,那妳就記妳的就好了啊。 告訴人:那我要怎麼知道我要拿多少錢回來?因為這樣我跟妳的是混在一起的啊。 被 告:她賣102塊。 告訴人:總共是100,所有的全部都是102塊嗎? 被 告:全部都是102塊賣出。 告訴人:102塊賣出。 被 告:對。 告訴人:等一下等一下,先小聲一點,那她有說稅是多少嗎? 被 告:她說稅她同學精算完會告訴她。 告訴人:那告訴她了嗎? 被 告:還沒,然後再平分。 告訴人:所以會扣掉美國的稅。 被 告:她說要等美國扣完稅,然後她同學算好。 告訴人:我們兩個平分,但她有。 被 告:不是,我跟她平分。 告訴人:喔,妳跟她平分。 被 告:對,然後她,她說她美國扣完稅之後,她就會算好,我們兩個平分,然後平分之後。 告訴人:妳們兩個是指妳跟凱薩琳。 被 告:我跟凱薩琳,當然不是妳,這裡面沒有妳。 告訴人:對,妳跟凱薩琳平分那個稅。 被 告:對,然後她同學算完就會知道我多少,因為她賣比較多。 告訴人:所以凱薩琳那邊有妳的紀錄,但是沒有我的紀錄。 被 告:她不知道妳買啊,都是以為是我買的啊,然後紓元那邊也有我的紀錄,妳那邊有一些是跟紓元買的。 告訴人:哪一次的是跟紓元買的? 被 告:最後一次是跟紓元買的。 告訴人:2021年6月這一次嗎? 被 告:對,這是跟紓元,所以這不能算在凱薩琳身上。 告訴人:哦。 被 告:妳要寫紓元,啊紓元我們就要等紓元。 告訴人:2021年6月30,臺幣107萬2000的這一次,是紓元的。 被 告:對,這是紓元。 告訴人:是紓元的,然後當時是39塊沒錯吧? 被 告:對,對。 告訴人:這個是紓元。 被 告:當時是49塊。 告訴人:39喔。 被 告:是喔。 告訴人:我這邊是寫39。 被 告:沒關係我問紓元,她一定也很清楚。 告訴人:那妳要確認一下。 被 告:這個我跟紓元確認,啊這3個。 告訴人:然後前面3次。 被 告:都是凱薩琳。 告訴人:2019年12月23號210萬這個。 被 告:凱薩琳,這個是凱薩琳。 告訴人:然後7月7號,隔年2020年7月7號112萬,這也是凱薩琳的,38塊這個。 被 告:對,對。 告訴人:然後2020年12月4號,91萬這個也是凱薩琳的。 被 告:這個是凱薩琳,最後一次是紓元。 告訴人:53塊這個也是凱薩琳? 被 告:對,只有最後一次是紓元。 告訴人:好。 被 告:只有最後一次。 告訴人:這個是凱薩琳的,所以凱薩琳的有3次? 被 告:對。 告訴人:然後第4次是紓元。 被 告:紓元最後一次,對。 告訴人:那目前凱薩琳的房子是已經在賣了,紓元的還沒有。 被 告:對,對,紓元的卡在那裡,然後要等紓元錢同意給她同學代用,然後但紓元媽媽過世她就跑回來了,啊因為我不好意思問紓元什麼時候要回去。 告訴人:那賣102塊的是凱薩琳這3次嘛。 被 告:凱薩琳這邊賣102塊,但她賣多少我不知道。 告訴人:紓元的不知道賣多少。 被 告:紓元比凱薩琳晚賣,所以紓元有可能比較高,凱薩琳是最早賣掉的。 告訴人:凱薩琳三年前就說賣了啊,然後一直卡住,對不對? 被 告:沒有,她沒有那麼早賣,她三年前要賣的時候,她覺得價錢不好看,那時候大概只賣了90塊,所以她就一直放,放到去年還前年才賣掉,她放到去年前年不得不賣,因為她表姐一直催她還錢,所以她然後她錢軋不過來,她才102塊賣掉,結果她一賣掉就114塊,但她覺得無所謂都是賺,反正她要急著還錢跟繳貸款。 告訴人:502,看一下。 被 告:她說也比較白,紓元我就不知道,紓元我要再問她。這個很誇張誒,這認真的。 告訴人:112塊。 被 告:沒有啦,102塊。 告訴人:102塊賣出。 被 告:對,然後一賣掉隔天就漲到114。 告訴人:所以109,2019年12月23號的210萬臺幣是買58塊的股票,然後都是賣在102塊嘛。 被 告:對,這3個都是102塊賣掉。 告訴人:好。那這樣子是102減58,是這樣算吧對不對,102減58就會等於賺44塊的價差。 被 告:對,對。 告訴人:這樣,然後2021年7月7號112萬臺幣是買38塊的喔。 被 告:那妳就自己算。 告訴人:就是用102減掉38塊嘛,那會是賺了64塊。 被 告:反正40%的稅,她同學會算好平分之後才會知道我們的總價。 告訴人:然後第3次2020年12月4號,91萬臺幣的是53塊,102減53,那這樣是賺49塊,對不對,是這樣算吧? 被 告:沒錯沒錯。 告訴人:所以我的第1次這個賺的44塊,我要乘以我買的股票幾股的數量,對吧? 被 告:對。 告訴人:那所以2019年12月3號這個是1200股,1200股,然後7月7號的這個是1000股,然後12月4號的這個是600股,妳那邊要不要記一下?還是我等下弄完傳給妳。 被 告:妳傳給我。 告訴人:好,然後紓元的這個。 被 告:賣多少我還不知道,那妳就算。 告訴人:可是我這邊寫第4次,我是跟凱薩琳買的捏,我這邊是這樣記捏。 被 告:妳要嘛就第3次,要嘛第4次,反正妳有一次是紓元的,我問紓元。 告訴人: 那妳妳再跟紓元確認一下。 被 告:這兩個,反正有一次,這兩個,我確認一下是紓元還是。 告訴人:對啊,妳要問一下,因為凱薩琳現在要匯過來了啊,我們這邊自己帳也要記啊,妳也不能就都全部都給人家算吧。 被 告:對,不行。 告訴人:對啊,這這麼多錢。 被 告:那,因為她是算都在算在我這邊,這個是我們兩個要算的。 告訴人:對啊,我這邊我這邊都有寫股數啊。 被 告:對。 告訴人:第1次是1200股,第2次是1000股,第3次是600股,第4次是1000股。 被 告:這是妳要跟我算,總共賣2萬股,就這樣。 告訴人:2萬股,然後裡面有這樣子的。 被 告:這樣是妳的。 告訴人:可是妳的2萬股是凱薩琳的,不是紓元。 被 告:不是。 告訴人:所以妳要先把第3次,到底是第3次還是第4次。 被 告:對,我要搞清楚這個。 告訴人:我這邊是寫都是跟凱薩琳的。 被 告:沒有,有一個是跟紓元,是妳記錯了,有一個是跟紓元。 告訴人:那妳再跟紓元確認一下。 被 告:有一個是跟紓元,我跟紓元確認一下是哪一個。 告訴人:好。 被 告:我看一下,我跟紓元確認一下,她一定有記。 告訴人:那我等一下再重新寫一張,這個很亂。 被 告:Ok 。 告訴人:我寫清楚一點傳給妳,好不好。 被 告:好。 告訴人:嗯對啊,因為這樣子,我不知道這102塊到底要扣哪一次的。 被 告:好啦,妳就算給我,我問紓元說到底哪一個是她的,她一定有記。 告訴人:1200,所以第1次是1200股乘以44等於52800美金,然後第2次的話就是64乘以1000等於64000美金。 被 告:這個都還沒有算扣40%的稅。 告訴人:第3次是49乘600等於是29400美金,第4次,對,我這樣不知道怎麼算。 被 告:沒有啦要等扣完稅啦。 告訴人:不是啊,因為到底是第3,妳可以查對話紀錄嗎?妳跟紓元的。 被 告:我是用講電話的,沒有,我沒辦法查對話紀錄,因為我的Line全部被洗掉,我那時候換手機,然後弄不回去,所以整個Line都被洗掉,我跟妳最早之前的對話也都不見,除非有記在記事本,我看一下記事本有沒有? 告訴人:嗯。 被 告:妳看一下記事本有沒有。 告訴人:妳說我跟妳的記事本嗎,好,我看一下。 被 告:我跟紓元我記得我們沒有,我們都沒有記在記事本,我們都是用講的,然後有一些是講電話,妳說幾年。 告訴人:我看,我在查。 被 告:2021年6月30,沒有,記事本裡面沒有寫,但我們之前的對話都不見了,反正我的Line有洗過一遍,以前的對話都不見,除非在記事本。 告訴人:我查查看。 被 告:然後另外一個是什麼?2020年12月10號,2020。 告訴人:沒有沒有,我們記事本只有一個,然後妳再寫上去的吧,我記得是這樣。 被 告:我來看,沒有,記事本裡面都沒有,都沒有寫,對啊,我的都不見啊,妳的不可能不見啦。對啊,都不見了,記事本不可能不見,但是對話紀錄不見,我的不見了,反正我的Line有重新,我的Line全部洗掉,以前的對話全部洗掉,所以就很煩了,我之前找不到密碼,重新弄密碼,它就全部洗光光,所以我找不到之前的東西,包括我跟凱薩琳什麼的。 告訴人:嗯。 被 告:我現在來問她,不對啊,問她不對啊,我要問紓元了,我先傳Line跟紓元講,等她回。 告訴人:嗯。 被 告:齁,她看到就會回我。 告訴人:奇怪,怎麼不見了? 被 告:妳也沒有是不是?如果是妳寫的不可能不見啊,我刪不掉,妳寫的東西我刪不掉,妳Line有沒有被洗過,妳告訴我。 告訴人:沒有啊,我的沒有被洗掉過啊。 被 告:我的被洗過。 告訴人:奇怪。 被 告:我記得妳有記對不對? 告訴人:對啊。 被 告:可是我剛剛找找不到,可是我印象中我記得妳都有記,而且是寫在記事本。 告訴人:記事本那時候是妳設定的,不是我。 被 告:沒有沒有,我設定,但是妳寫的對,我刪不掉,妳寫的東西我刪不掉,這樣懂意思嗎?妳寫的我刪不掉,我寫的我才刪的掉,我設定,但是是妳寫上去的,記事本可以搜尋啊,我查一下,NIKE,沒有,也沒有,記事本裡面沒有這些東西。 告訴人:怎麼會不見,我記得那時候是妳設定的啊。 被 告:哦,妳寫的。 告訴人:不是,妳設定了一個記事本,然後我在下面會留言。 被 告:重點是,我怎麼可能動它,這800年前。 告訴人:妳可能不小心刪掉了吧。 被 告:我沒有去刪過任何東西,我沒有刪過任何東西,不然我不是搞死自己嗎,我自己也一直在找。 告訴人:對,明明就有啊,之前明明就有啊。 被 告:對啊,奇怪,不可能不見啊,我慢慢找。 告訴人:好扯喔。 被 告:我記得有,我記得有。 告訴人:對啊,妳那時候不是還截圖下來。 被 告:對,那截圖咧。 告訴人:不知道啊,就不見了啊。 被 告:我先找一下,我們這最早是2017年,慢慢找,2017。 告訴人:怎麼可能會不見,那再重寫一個,不然我們會忘記。 被 告:重點是怎麼可能會不見。 告訴人:妳再重新寫一個。 被 告:我找一下。 告訴人:好扯喔。 告訴人:我把它重寫一個,然後妳拍照。 被 告:等一下我先找一下。 告訴人:然後妳拍照,然後一樣再存到記事本裡,妳自己的記事本都沒有記著。 被 告:我跟妳說過,我記事本被洗過。 告訴人:不是,不是Line上面的記事本喔,是妳自己的。 被 告:沒有,我記事本跟妳一起的,喔妳是說那個記事本沒有,我連這個記事本都被洗過,所以我怎麼找都找不到。 告訴人:來,妳看一下,確認一下,等一下等一下,我還沒我還沒寫完。 被 告:我要先查清楚這兩個哪一個是屬於,我記得最近的是紓元的,我看一下。 告訴人:妳把它拍一下,然後存,一樣存到記事本,這樣我們自己才記得。 被 告:我現在存,嗯就不用多寫,反正照片存進去就對了,這樣就知道了,到時候紓元回我,我再告訴妳哪一筆是紓元的。 告訴人:對啊,妳問她。 被 告:我問她說我是2021年跟妳買,還是2020年跟妳買。 告訴人:妳給她日期。 被 告:對,就是給她這兩個日期。 告訴人:對對對,妳給她2020年12月4號這一次91萬,誒,妳全部都只有用我的錢嘛,對不對?妳跟紓元買不可能還有加妳的錢啊。 被 告:我沒有錢,那時候我沒有錢。 告訴人:對啊,所以妳只要跟她說,誒我是2020年12月4號91萬跟妳買嗎?還是2021年6月30,107萬2000。 被 告:我問她這兩個哪一個是她。 告訴人:因為我這邊的紀錄是都是跟凱薩琳,沒有跟紓元。 被 告:最後一次是跟紓元,這我非常確定是妳寫錯,這個我很確定,因為那時候買的時候凱薩琳沒有,凱薩琳最後那一次她不給我扣打。 告訴人:喔,那紓元為什麼那邊會有扣打? 被 告:紓元那時候已經去NIKE了啊,她又回NIKE了,她當她總經理的秘書啊,她總經理問她要不要啊,然後雖然扣打沒有那麼多啊。 告訴人:那紓元扣打可以有多少,當時。 被 告:她當時,像凱薩琳她的扣打比較高,因為她是高階主管,那時候紓元的扣打好像是5000還是3000,我忘了。 告訴人:懂,所以妳當時就是把我給妳的現金拿去給紓元嗎? 被 告:妳,妳先讓紓元回我,是哪一筆才是她的。 告訴人:我知道啊,所以妳當時也是把我給妳的現金直接交給紓元。 被 告:對對對,所以我記得這一次,因為我沒有錢嘛,所以不可能拿現金給紓元,這樣懂嗎? 告訴人:懂。對啊,但是妳是拿我的現金給她。 被 告:不然我有現金嗎。 告訴人:沒有啊,我知道妳沒有。 被 告:對啊。 告訴人:所以妳有一次是拿給紓元的? 被 告:對,但我不確定是哪一個。 告訴人:所以妳確定就是第3次或第4次,有一次是跟紓元買的。 被 告:對,因為有一次是凱薩琳說她們,她都分光了,她沒有扣打給我,我說無所謂,我也沒錢嘛。後來是紓元跟我說,誒我老闆要給我,但我有很多股票在那裡,看妳要不要,我說欸,紓元說她,妳就說好啊,因為換人紓元,然後妳就說好啊。 告訴人:好像妳這麼說好像是。 被 告:對,妳記錯了,這個我很確定。 告訴人:ok。 被 告:妳看妹妹上課上的怎麼樣。 2 檔案名稱:「告證14」 被 告:妳到底有沒有算對。 告訴人:我看不懂,等下等下,妳跟我講啊我看這樣好我們先不管第3次跟第4先算第1次跟第2次,這個210萬的跟112萬的嘛,然後分別是58塊跟38塊嘛,然後這裡第1次是買了1200股,然後7月7號第2次這個是買了1000股。 被 告:那就是102塊乘以2200股。 告訴人:乘以2200股。 被 告:就是妳的總價。 告訴人:就是我的這個是美金嘛。 被 告:所以妳從頭到尾都算錯亂算錯。 告訴人:等下我算一下這樣是102乘以2200。 被 告:對。 告訴人:等於224400美金然後再乘以30,等於0000000,個十百千萬十萬百萬,所以是600理論上沒有扣稅前是673萬然後妳說美國稅是扣40%。 被 告:她買的時候就已經先扣交易稅10%了然後賣掉的時候會再扣30%。 告訴人:所以所以我就是抓40就對,所以是673萬2000乘以。 被 告:妳不要這樣乘因為還有我的還有她的。 告訴人:沒有我先算我這邊的啊。 被 告:OK。 告訴人:我就不算妳那邊的啊。 被 告:妳這樣算錯了。 告訴人:乘以0.6啊。 被 告:還有我的。 告訴人:我沒有要算妳的。 被 告:可是是統計下來40%,是我跟她加起來。 告訴人:平均加起來40啊對啊那我就是抓40啊。 被 告:對。 告訴人:這樣哪裡有錯我就不算妳的股數我算我的股數啊,我為什麼要算妳的,妳的到底多少妳自己都搞不清楚。 被 告:等一下我總共賣2萬股我搞得清楚我賣2萬股這2萬股包括妳的。 告訴人:是啊所以我現在就算我這邊的就好啦。 被 告:妳沒聽懂我意思,40%是我們6萬股加在一起算的。 告訴人:對啊我知道啊。 被 告:所以妳現在說的是。 告訴人:全部加起起來的40%,跟我這一塊40%是一樣的意思啊,妳有什麼毛病嗎。 被 告:好沒問題。 告訴人:100塊打8折跟50塊打8折。 被 告:OK。 告訴人:懂嗎,我就是算我的50塊就好了,所以妳說扣稅是扣掉4成嗎。 被 告:對。 告訴人:4成那我就是乘以0.6沒錯等於400萬,403萬。 被 告:對所以凱薩琳說我們這邊不能再被扣稅了這樣扣稅很可怕。 告訴人:403萬對那妳這樣扣掉根本就沒有賺多少了,因為妳第1我第1次210萬,第2次112萬,這樣就花了322萬,實際上我才拿回來是400萬啊。 被 告:對那妳賺100。 告訴人:沒有不到100才賺到80而已,妳看第1次210萬嘛對不對,7月7號這一次是112萬,210加上112,總共是322萬。 被 告:凱薩琳說40%是平分不是分開來扣40%。 告訴人:沒有什麼40%平分,40%就是40%沒有辦法平分妳懂嗎。 被 告:她說她那邊要算好再告訴妳。 告訴人:妳看喔假設這是一個很簡單的數學問題,全部的人加起來假設400萬,40%對不對,40%扣掉40%就剩360萬,那這個360萬,假設一邊妳的一邊我的那妳可以拆成180、180。 被 告:對但是她又賣所以為什麼她會算到這麼複雜,因為她要賣房子又會把稅補回來這樣懂意思嗎,她買賣房子,所以可以再抵稅,所以美國會再退稅給她,她要再補回來這樣懂意思嗎。 告訴人:所以妳的意思是說,這個403萬是至少會有那等房屋的稅再退回來,可能會再增加是這樣嗎。 被 告:對所以她才要用這種方法。 告訴人:所以最低是400就對了。 被 告:對所以她才用這種方法把稅補回來。 告訴人:不然我那麼多錢卡這麼久才從322變成,400萬而已。 被 告:那妳有沒有想過怎樣都會比妳擺在那裡賺很多。 告訴人:哪有這風險很高耶,她哪一天掛了就沒了耶,這麼高的風險耶,妳有沒有想過。 被 告:好我不想跟妳討論這件事。 告訴人:這如果讓我再來一次我沒有辦法。 被 告:好了啦夠了夠了不講了。 告訴人:不會再這樣子做了,這個風險真的太高了。 3 檔案名稱:「告證15」 被 告:她不想要稅扣這麼多。 告訴人:那她之前賣沒有被扣掉這麼多稅嗎。 被 告:她之前賣沒有賣這麼多過,她說賣這麼多她才覺得心痛。 告訴人:這樣真的是很傷耶,妳看我剛剛這樣算完想說,蛤,被扣掉40%。 被 告:她一開始買就先扣10%交易稅而且是,來,2019年才開始實施,2019年前沒有10%的交易稅,2019年7月才開始實施交易稅,所以2019年賣掉那一筆我們是沒有扣交易稅我們只有扣30%而已。 告訴人:所以我們意思就是說,我第1筆跟第2筆最差最差至少會拿回403萬這樣,對吧然後第1筆加第2筆我實際上臺幣是給了210萬加上112萬的臺幣,總共是322萬,所以獲利最少最少會有,最少最少會有應該要有81萬臺幣的獲利,這樣沒錯吧,我這樣算是沒錯了吧對吧。 被 告:是對的,但我就在等她房子可以拿多少稅回來。 告訴人:那就不敢想了,因為妳那不知道會拖多久。 被 告:沒有她房子賣掉,她同學就送出去送出去。 告訴人:到妳拿到不知道什麼時候會拿到啊,但至少妳現在賣的那個錢妳是可以先拿到的對吧,對啊,那個就當有退就算賺到,因為妳也不知道她會搞多久,所以妳看喔,NIKE的股票最早從2019年12月擺到現在4年。 被 告:好啦我現在不想算這個,我覺得錢拿回來比什麼都重要。 告訴人:對我現在什麼都不要我只想要趕快拿回來,我覺得這個風險太大了,我4次總共是520萬臺幣。 被 告:妳有一次不能算在凱薩琳頭上。 告訴人:當然啊,我不會算在凱薩琳頭上啊,所以妳要幫我確認一下給紓元。 被 告:我已經說了,我已經發了,我等紓元回我,我不認為她現在就會回我,因為她已經在辦她家的喪事。 告訴人:嗯,還是我查看看我這邊有沒有對話。 被 告:應該是沒有對話,因為我們是在家裡我用講的。 告訴人:因為我也不記得了。 被 告:妳不是記得我跟妳這個對話嗎。 告訴人:欸。 被 告:有對不對。 告訴人:有欸,妳有寫。 被 告:我寫什麼,怎麼寫,因為我的對話都不見了。 告訴人:2020年12月3號,妳寫,給紓元了,現在然後她出來拿順便存。 被 告:OK,那就是紓元。 告訴人:對,2020年12月3號。 被 告:妳居然找得到。 告訴人:找得到啊,這一次那就是第3次。 被 告:對那就是第3次。 告訴人:2020年這邊有一個紀錄,12月4號臺幣91萬53.308塊600,這個是紓元的。 被 告:那妳再找一下,2021年6月3號。 告訴人:這個是紓元的,那這樣就知道了。 被 告:妳再找一下。 告訴人:然後妳再找。 被 告:我要妳再找這一筆是紓元還是凱薩琳。 告訴人:應該那個是凱薩琳。 被 告:妳找一下。 告訴人:那是幾年,2021,然後來幾月,12月妳不是現在是叫我找第4次嗎。 被 告:對,第4次是6月,2021年6月,因為我一定沒有對話啦,我是今年才今年那個密碼找不到才整個刷新。 告訴人:6月幾號。 被 告:6月30有可能29有可能28。 告訴人:對那時候凱薩琳在臺灣喔。 被 告:我真的不記得,所以我才叫妳再查一下。 告訴人:我記得紓元就是只有一次欸沒有兩次。 被 告:妳查一下好不好。 告訴人:沒有這邊。 被 告:完全沒有。 告訴人:沒有,沒有看到,是2021沒錯嗎。 被 告:沒關係我等紓元回我。 告訴人:對啊,6月30。 被 告:我已經寫給紓元了,反正她就會回我。 告訴人:那妳也要再跟凱薩琳確認吧,妳請她妳應該要請她把妳那邊買股票的明細都列給妳才對,對吧。 被 告:我總共就是賣2萬股,就這樣,妳跟我算明細才對,我不用跟她算明細,我就是有4萬股在她那裡,我這次就是賣2萬股,這2萬股就是有妳的股,所以我不應該跟她對,而是妳要跟我對才對。 告訴人:對啊我現在就來跟妳對啊。 被 告:是妳要跟我對。 告訴人:好那我就跟妳對,那這樣我就知道啦,反正就是紓元其實只有一次啦就這樣啦。 被 告:那就把它換過來上面也是凱薩琳。 告訴人:那我等一下再重寫一份,然後妳再重新再拍一次這樣子比較清楚好不好,OK。 4 檔案名稱:「告證16」 告訴人:對妳要確認喔。 被 告:剛看。 告訴人:妳要看仔細喔,這樣我們之後那個錢才知道多少是我的多少是妳的。 被 告:我說實話好不好,我通通會給妳,妳只要給我給我換車就可以了,其他我不care,然後每個月給我給我五萬塊。 告訴人:我說實話好不好,我不想要拿妳的錢,我只想要把我的錢拿回來就好了。 被 告:我不想跟妳討論這件事情。 告訴人:其他的我都不想要了,我只想要這樣。 被 告:隨便好,OK,我不想再跟妳討論這件事。 告訴人:當然要討論怎麼可以不討論。 被 告:妳的都給妳就這樣。 告訴人:對。 被 告:我不敢再拿妳的錢就這樣。 告訴人:確定喔都沒有錯對吧。 被 告:我不知道有沒有錯,妳記得就對了,反正我就是賣2萬股就這樣,2萬股裡面含妳的就這樣。 告訴人:那妳當初把這些現金交給她們的時候,她有算嗎,凱薩琳自己有算過嗎? 被 告:有。 告訴人:她沒有給妳少算吧? 她有沒有可能跟妳記錯或者是跟妳少記。 被 告:凱薩琳是會計,她不太會少記這個,反正我有4萬股在她那裡,包含妳的。 告訴人:那妳那邊有記妳自己拿給她多少錢嗎? 被 告:都在她那裡有記,然後我都有簽名,我每次拿給她我都有簽名。 告訴人:那妳自己身上沒有妳沒有拍照或是任何紀錄喔。 被 告:以前有但是我全部刷掉了,而且不是放在記事本,反正凱薩琳已經算過,我當時總共,我最早以前有8萬股在她那裡,但我後來陸續賣賣賣賣,我不是跟妳講說所以她提款卡給我,對所以我後來只剩2萬股,我後來只剩快2萬股,我自己當時,它翻倍就是變成我有4萬股,這樣懂我意思嗎,我有8萬股裡面有,有4萬是來自翻倍的。 告訴人:所以妳到底一開始跟她買多少股究竟? 被 告:我跟妳不認識的時候,我跟妳不認識的時候,我跟她買了3萬股,然後翻倍翻成6萬股,然後我跟妳不認識的時候,我賣掉快2,000我拿到快2,000多,快1,000多萬臺幣就這樣,所以她那時候,她那時候她的提款卡就給我,然後每一次都匯200、200進去就這樣,不用算我的。 告訴人:所以妳現在這邊的,扣掉我的,妳說妳現在還有2萬股嗎。 被 告:沒有我還有4萬股在她那裡,我這次賣2萬股。 告訴人:妳還有4萬股,然後妳這次賣掉2萬股,所以妳還剩下多少。 被 告:還有2萬股在她那裡。 告訴人:所以妳原本有4萬,然後妳這次賣了2萬,所以妳還有2萬在她那邊。 被 告:對,她自己還有啊,她只要賣剛好把人家錢跟貸款還一還。 告訴人:那反正妳這3次給凱薩琳的這些現金妳都是有跟她點交過的。 被 告:有,她有叫我簽名就這樣。 告訴人:但是妳自己應該要記錄的才對,對啊。 被 告:妳只要記得妳的就好了,我的妳都不用管,她不曾偷過我的錢,就這樣,妳只要把妳算清楚就可以,我的妳不用管,就這樣,因為我的在我還不認識妳的時候 就已經都跟她買了,都已經都在那裡了,這樣懂嗎,所以妳只要算妳的就可以了,因為妳說過妳只要拿回妳的錢就好。 告訴人:對,我只要拿回我的就好了。 被 告:對,所以妳不用算我的,對所以妳不用算我的。 告訴人:妳的妳自己處理。 被 告:對所以妳就不用問我了。 告訴人:郭怡玲的玲是哪一個玲啊。 被 告:不重要,只要寫郭怡玲就好了。 告訴人:重要,哪一個玲。 被 告:零鴨蛋的零,沒有啦,玉字旁的玲。 告訴人:李玉琳的琳? 是這個嗎沈玉琳的琳。 被 告:玉字旁妳不會寫啊,王令玲。 告訴人:這個嗎。 被 告:王令玲,那是王林吧。 告訴人:這個。 被 告:對,那個才叫玉字旁。 告訴人:這樣沒錯吧,那妳簽個名。 被 告:簽個名是什麼意思,我欠妳錢? 告訴人:沒有啊,簽名就是我當初有請妳幫我買NIKE的股票。 被 告:這是我跟妳之間耶。 告訴人:對啊那就我跟妳之間。 被 告:妳怕我賴帳啊。 告訴人:妳就是簽個名我做紀錄。 被 告:妳怕我賴帳是嗎。 告訴人:簽這裡這邊還有。 被 告:有完沒完啊妳現在是怕我賴帳是不是。 告訴人:我就是要做紀錄。 被 告:妳是怕我賴帳準備告我是不是。 告訴人:不然什麼都口說無憑。 被 告:所以意思是妳要告我。 告訴人:誰要我沒有要告妳,我只是要保護我自己而已。 被 告:保護妳自己不就是要告我,因為妳才關我的事啊,因為郭怡玲什麼都不知道啊,隨便啦給妳告給妳告沒拿到錢妳就去告我。 告訴人:因為這件事情拖太久了,我實在是放不下心。 被 告:妳如果拿不到錢妳就去告我就這麼簡單。

裁判案由:詐欺
裁判日期:2026-1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