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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易字第 1179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易字第1179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韓嘉麗選任辯護人 古意慈律師

張仁龍律師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案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案被告韓嘉麗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傅偉

法 官 許柏彥法 官 林禹彤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文祥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裁判日期:2026-0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