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易字第1179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韓嘉麗選任辯護人 古意慈律師
張仁龍律師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案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案被告韓嘉麗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傅偉
法 官 許柏彥法 官 林禹彤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文祥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