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易字第1226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邵柯傑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罪之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9172號),前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並另訂於民國115年4月24日15時30分續行審理程序。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政豪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蕭舜澤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易字第1226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邵柯傑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罪之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9172號),前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並另訂於民國115年4月24日15時30分續行審理程序。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政豪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蕭舜澤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