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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易字第 1297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易字第1297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丁鳳穎

丁慈心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27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應如本裁定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所載,應更正為如下之記載,參照前開說明,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爰依上開規定裁定更正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鄭雅云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瑩琪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附表:

原判決應更正部分 更正後之內容 理由欄參、論罪科刑:......核被告丁鳳穎就犯罪事實欄一(二)所為,係犯刑法第227條第1項之傷害罪及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之違反保護令罪;被告丁慈心就犯罪事實欄一(一)至(三)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27條第1項之傷害罪及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之違反保護令罪。 理由欄參、論罪科刑:......核被告丁鳳穎就犯罪事實欄一(二)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及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之違反保護令罪;被告丁慈心就犯罪事實欄一(一)至(三)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及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之違反保護令罪。

裁判日期:2026-0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