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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易字第 1354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易字第1354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韋慈選任辯護人 葉家瑄律師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調偵字第14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林韋慈被訴傷害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13日辯論終結,茲因辯護人於言詞辯論終結後之同年月24日遞狀並檢附證物,考量其內容與本案待證事實有關,應有再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

刑事第八庭法 官 林志煌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亭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裁判日期:2026-0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