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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易字第 265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易字第265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顏世宇選任辯護人 吳讚鵬律師被 告 郭育聖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謝耀賢上列被告等因恐嚇取財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30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關於犯罪事實欄一第6至7行「基於恐嚇取財、傷害等犯意」之記載,應更正為「基於恐嚇取財之犯意」。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犯罪事實欄第1至2行「基於恐嚇取財、傷害等犯意」,惟對照原判決理由之記載,顯為「基於恐嚇取財之犯意」之誤寫,且此誤寫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依前開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家桐

法 官 胡原碩法 官 趙書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珈妤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等
裁判日期:2026-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