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易字第358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賴淑玲選任辯護人 徐瑞霞律師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781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賴淑玲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賴淑玲於民國112年12月1日起至113年1月23日止,受僱於告訴人蔡慧玲擔任負責人之「快快慢慢手作坊」服飾店(址設臺北市○○區○○○路0段0號2樓,下稱本案櫃位),在本案櫃位擔任現場銷售人員,係從事業務之人,豈料,被告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之侵占犯意,分別於附表所示日期,以附表所示之方式,將所管領持有本案櫃位內之附表所示之服飾商品,易持有為所有而予以侵占入己。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刑事訴訟法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該項證據自須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始得採為斷罪資料。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又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29年度上字第3105號、40年度台上字第86號、92年度台上字第128號刑事判決先例意旨參照)。次按告訴人之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是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最高法院52年度台上字第1300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檢察官認被告涉犯上開罪嫌,無非係以被告於偵查中之供述、證人即告訴人蔡慧玲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訴、112年12月、113年1月值班表、銷貨明細表暨統一發票明細表、112年12月7日、113年1月18日、113年1月23日、113年1月24日盤點表等件為其主要論據。
四、訊據被告固坦承於112年12月1日起至113年1月23日止,受僱於告訴人,在本案櫃位擔任現場銷售人員之事實,惟堅詞否認有何業務侵占犯行,辯稱:112年12月1日起至113年1月23日期間百貨公司有優惠活動(滿3,000元送300元,滿6,000元送600元,依此類推),本案櫃位另外提供優惠活動(櫃位消費3,600元現折300元,超過5,600元現折600元),另外也有提供員工價最高85折的優惠;附表所示商品都是客人購買的商品,也是客人拿走;本案櫃位所在地點在樓梯口,不見的商品可能是別人拿走;告訴人清點庫存沒有會同被告,且櫃位調貨、移貨沒有經過現場銷售人員簽收,告訴人提出的庫存紀錄可能有誤等語。其辯護人辯護稱:被告針對附表各編號商品之折扣方式說明如附表「被告答辯」欄所示;告訴人要被告衝業績,被告才會給客人這些折扣、退換貨;附表編號3、18部分,被告當日沒有上班,也沒有侵占行為;告訴人無法確認被告開立的發票是否為同一客人購買;被告家境小康,沒必要侵占附表所示商品等語。
五、得心證之理由:㈠被告於112年12月1日起至113年1月23日止在本案櫃位擔任現
場銷售人員,每天要傳送當日銷貨明細表給告訴人之事實,業據被告供承在卷,核與證人蔡慧玲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之證述大致相符,並有銷貨明細表及統一發票明細表等件在卷可稽,上情首堪認定。
㈡關於附表編號1至2、4至17、19至22部分:
⒈證人蔡慧玲於本院審理時固證稱:被告以原價出售商品給不
同客人,卻在銷貨明細表上將不同筆的發票金額合併起來打85折,再把附表編號1至2、4至17、19至22所示商品取走等語(易字卷二第71至98頁)。然被告針對附表編號1至2、4至17、19至22部分,已說明各商品交易時之出售價格、給予客人優惠方式、開立發票方式如附表「被告答辯」欄所示(易字卷二第23至33頁),證人蔡慧玲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會跟陳湘妘討論本案櫃位銷售事宜;關於本案折扣方式,我們在統一時代百貨有公告,我們賣帽子和圍巾,帽子2件9折,圍巾按照原價銷售,超過3,600元折300、超過5,600元折600,如果營業金額比較高,或有員工購買,我們有口頭和被告說,如果客人要求較高折扣,我們可以給予,請被告視情況而定,最高可以到85折的優惠;「金額比較高」的金額沒有特別明說;私下我們和被告談或是讓被告知道的是,如果客人的金額比較大,客人硬拗時,可以視狀況給予客人折扣;快閃櫃112年12月1日開始進行以前,有和被告說過很擔心業績不好,所以希望能以業績為主、被告可以按照實際情況決定價格等語(易字卷二第72、86頁),參以被告與陳湘妘之對話,陳湘妘曾表示:「衝業績最重要」、「我們只要業績表現好就可以」、「你可以作主價錢的,我相信你」等語(審易字卷第63頁),再勾稽銷貨明細表、統一發票明細表(偵卷第53至215頁),及告訴人提出本案櫃位於本案期間公告之優惠活動(易字卷一第127頁),被告針對附表編號1至2、4至17、19至22部分之說明,尚非無稽。另針對附表編號20,被告辯稱:該期間買氣差,客人不斷殺價,答應送590元帽子,當天向陳湘妘電話報備,陳湘妘說只要售價不要太低就好,要求在客人取貨時在報表註明「贈品」等語(易字卷二第30至31頁),酌以被告與陳湘妘對話,113年1月14日下午4時48分、晚上9時16分許,陳湘妘曾分別與被告語音通話,此有本院勘驗截圖可稽(易字卷二第47頁),是無法排除被告係於取得陳湘妘同意後始將附表編號20之產品送給客人,亦難推斷被告侵占附表編號20所示商品。
⒉至證人蔡慧玲固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們不同意打85折後再
折300元;我們在113年1月4日有在LINE上以文字表示不能雙重折扣等語(易字卷二第73頁)。然證人蔡慧玲已證稱:一開始沒有明說不能雙重折扣,之前的已經發生,就認為是既成事實,那時我們認為被告也給客人折扣,交易也完成,我們就和被告說以後不可再這樣;除了時薪,如果1天超過1萬元業績,就有2%獎金;私下我們和被告談或是讓被告知道的是,如果客人的金額比較大,客人硬拗時,可以視狀況給予客人折扣;快閃櫃112年12月1日開始進行以前,有和被告說過很擔心業績不好,所以希望能以業績為主、被告可以按照實際情況決定價格等語(易字卷二第72至73、86、97頁),參以告訴人、陳湘妘與被告對話中,陳湘妘曾於113年1月4日表示:「滿額送和打9折只能選擇一個方式」,被告回復:「今天沒什麼人,想讓客人多買」,陳湘妘表示:「好吧!如果客人比較多就盡量避免,因為百貨還有滿3千折300元」;告訴人於113年1月21日表示:「最近換貨太頻繁,高價的圍巾一直換出,已經說過換貨必須有發票,現在起必須打電話取得同意才能執行」,被告回復:「客人完全沒用過,怕不給換,她就不買了」、「我覺得還是多賣5,000多元的好」等語(易字卷一第129、543頁),顯見告訴人、陳湘妘未完全禁止被告讓客人換貨,於113年1月4日後亦未完全禁止被告給予客人雙重折扣,是無法排除被告為提高業績,而以附表編號1至2、4至17、19至22「被告答辯欄」所示雙重折扣、去尾數、不退差價、讓客人換貨、贈送帽子等方式彈性調整售價,將商品銷售給客人,尚難因此推斷被告有侵占附表編號1至2、4至17、19至22所示商品。
⒊至證人蔡慧玲雖證稱:從被告開立的發票,可以發現有些時間是跳的,不是連續時間的客人等語(易字卷二第77頁)。
然查,被告辯稱:當時百貨公司有消費滿3,000直接送300,所以客人消費3,000以上,比如3,500元,客人會先結1筆3,000元,電子券結完一分鐘就會到手機,如果現場要用,後面就會結300元的電子卷,其他付現或刷卡,客人通常先要求先結3,000元;另外有些客人買東西習慣和別人不同,有時先看中某東西先付款,買了再試試別的商品又再買,這種狀況下,也會開超過一張發票,可能2、3張;如果有好幾位朋友消費,或客人介紹朋友消費,這種狀況他們有人會選擇各別結帳,我們會把他們群體消費算成一個額度,用這個額度給優惠等語(易字卷一第100頁),並參酌本案櫃位其他銷售人員Sophia於112年12月14日值班時之銷貨明細表及發票,亦可見Sophia將數筆發票合併給予折扣,且數筆發票時間不連續之情況(易字卷一第299至305頁),亦顯見被告上開所辯銷售方式並非特例,難僅憑被告合併之發票開立時間不連續,即遽認被告沒有給予客人優惠而侵占附表編號1至2、4至17、19至22所示商品。
㈢附表編號3、18部分:
證人蔡慧玲於偵訊時固證稱:我們去盤點,發現裡面有東西不見等語(偵卷第194頁),並提出112年12月7日、113年1月18日盤點表(偵卷第57至61、133至135頁)。然查,證人蔡慧玲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證稱:112年12月7日、113年1月18日確實不是被告上班等語(審易字卷第41頁),於本院審理時證稱:被告不願意簽收和盤點;本案櫃位有很多人潮,但在那裡值班人員的責任不也是要看管東西有無被偷竊的可能等語(易字卷二第82至83頁),再參以本案櫃位照片(審易字卷第61頁),顯見附表編號3、18所示日期並非被告值班日,告訴人自行盤點時亦未會同被告在場簽認,上開盤點表記載是否正確,已屬可疑,且本案櫃位設於百貨公司手扶梯旁人潮往來處,商品遺失之原因多端,告訴人亦無法確認附表編號3、18所示商品究竟是遭被告取走,亦或遭其他人竊取,實難僅憑告訴人單方事後清點之落差,遽認被告有侵占附表編號3、18所示物品之犯行。
㈣至辯護人雖聲請本院要求告訴人提出本案櫃位於本案期間所
有銷售人員的銷售日報表,待證事實為其他銷售人員也有彈性價格等語(易字卷二第98頁),然其他銷售人員有無彈性價格,與被告是否為本案業務侵占犯行並無關聯,辯護人此部分聲請核無必要,附此敘明。
六、綜上所述,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嫌,依檢察官所提事證均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本院尚無從形成被告確有公訴意旨所指涉犯行之確信,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蕭惠菁提起公訴,檢察官高怡修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虹翔
法 官 林傳哲法 官 鄭雁尹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涂曉蓉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附表:
編號 侵占日期 侵占商品名稱 金額 侵占方式 被告答辯 1 112年12月1日 ①針織毛線蓓蕾帽 ②窄版山形淺灰 ①590元 ②890元 ①以合併銷售金額並給予客人折扣之方式 ②以合併銷售金額並給予客人折扣之方式 1.百貨員工與朋友來購買圍巾和帽子,單價分別為新臺幣(以下同)1,880元+680元+780元+590元,合計3,930元打85折為3,340元,共分3筆支付3,340元。扣除已個別結帳支付1,880元+680元+780元,不退不補。 2.百貨員工與朋友來購買圍巾,單價分別為2,980元+890元+890元+890元,合計5,650元去尾數5,600元打85折為4,760元,共分2筆支付4,760元。扣除已個別結帳支付2,980元+1,780元,不退不補。 2 112年12月3日 窄版黑白條紋 890元 以合併銷售金額並給予客人折扣之方式 1.百貨員工與朋友來購買圍巾和帽子,單價分別為890元+890元+890元+680元+590元+590元+2,280元+890元,合計7,700元打86折為6,622元,共分4筆支付6,624元。扣除已個別結帳支付890元+890元+2,564元+2,280元,不退2元差價。 3 112年12月7日 ①VW桶帽駝色 ②VW蓓蕾帽米色 ③窄版米色咖啡條紋 ④窄版山形紅 ⑤窄版圍巾灰褐 ①1,680元 ②1,580元 ③890元 ④890元 ⑤890元 ①將實物易持有為所有之方式 ②將實物易持有為所有之方式 ③將實物易持有為所有之方式 ④將實物易持有為所有之方式 ⑤將實物易持有為所有之方式 被告當天未排班,故並未到櫃位上班。 4 112年12月8日 ①窄版山形紅 ②窄版山形暗紅 ①890元 ②890元 ①以合併銷售金額並給予客人折扣之方式 ②以合併銷售金額並給予客人折扣之方式 1.一組客人購買圍巾和帽子,單價分別為590元+590元+590元+590元+590元+890元,買多給予85折,合計3,840元打85折為3,264元去尾數3,260元,共分5筆支付3,260元。扣除已個別結帳支付590元+590元+1,180元+590元,補差價310元。 2.一組客人購買帽子和圍巾,單價分別為890元+890元+890元+890元+680元+680元,合計4,920元打9折4,428元去尾數4,400元,達到滿額3,600元-300元之折扣,因此4,400元-300元為4,100元,共分4筆支付4,100元。扣除已個別結帳支付2,670元+680元+680元,補差價70元。 5 112年12月9日 ①窄版米色斜紋 ②毛呢條紋報童帽雙面戴 ①890元 ②590元 ①以合併銷售金額並給予客人折扣之方式 ②以合併銷售金額並給予客人折扣之方式 1.一組客人購買圍巾,單價分別為890元+890元+2,280元+890元,合計4,950元打9折4,455元去尾數4,400元,達到滿額3,600元-300元之折扣,因此4,400元-300元為4,100元,共分4筆支付4,100元。扣除已個別結帳支付890元+2,280元+890元,補差價40元。 2.一組客人購買圍巾和帽子,單價分別為890元+680元+590元+1,580元+1,580元,合計5,320元去尾數打9折為4,770元,共分2筆支付4,730元。(兩頂日本帽利潤低不給滿額3,600元-300元)。扣除已個別結帳支付3,160元+1,570元,因未給滿額折扣酌減40元,不另補差價。 6 112年12月10日 針織毛線蓓蕾帽 590元 以合併銷售金額並給予客人折扣之方式 一組客人購買帽子和圍巾(類別5至7),單價分別為590元+590元+790元+590元+590元+590元+590元+590元,合計4,920元打88折為4,330元,達到滿額3,600元-300元之折扣,因此4,330元-300元為4,030元,共分3筆支付4,030元。扣除已個別結帳支付590元+790元+2,650元,不退不補。 7 112年12月12日 窄版米色咖啡條紋 890元 以合併銷售金額並給予客人折扣之方式 一組客人購買圍巾和帽子(類別8至11),單價分別為590元+890元+680元+890元+890元,合計3,940元打9折去尾數為3,500元,雖未達到滿額3,600元-300元,但因客戶認為相差無幾極力爭取滿額扣,為求順利成交被告方予減300元,3,500元-300元為3,200元,共分4筆支付3,200元。扣除已個別結帳支付590元+1,780元+680元,補差價150元。 8 112年12月22日 ①窄版米色咖啡條紋 ②仿羊絨圍巾 ③窄版山形暗紅 ④仿羊絨圍巾 ①890元 ②790元 ③890元 ④790元 ①以合併銷售金額並給予客人折扣之方式 ②以合併銷售金額並給予客人折扣之方式 ③以合併銷售金額並給予客人折扣之方式 ④以合併銷售金額並給予客人折扣之方式 1.一組客人購買圍巾和帽子(類別1至3),單價分別為2,980元+890元+890元+790元+590元+590元,合計6,730元打9折6,057元算6,100元,達到滿額5,600元-600元之折扣,因此6,100元-600元為5,500元,共分5筆支付5,540元。扣除已個別結帳支付3,000元+570元+790元+590元+590元,不退差價40元。 2.一組客人購買圍巾和手套,單價分別為2,280元+890元+890元+699元(類別11-13),合計4,759元去尾數4,700元打9折4,230元去尾數4,200元,達到滿額3,600元-300元之折扣,因此4,200元-300元為3,900元,共分3筆支付3,869元。扣除已個別結帳支付2,280元+890元+699元,再減31元不另補差價。 3.一組客人購買圍巾和帽子(類別17-18),單價分別為890元+890元+890元+590元+790元,合計4,050元打9折3,645元去尾數為3,600元,達到滿額3,600元-300元之折扣,因此3,600元-300元為3,300元,共分2筆支付3,260元。扣除已個別結帳支付2,670元+590元,再予減40不另補差價。 9 112年12月23日 ①針織毛線蓓蕾帽黑 ②杯墊(小) ③杯墊(小) ①590元 ②99元 ③99元 ①以合併銷售金額並給予客人折扣之方式 ②以合併銷售金額並給予客人折扣之方式 ③以合併銷售金額並給予客人折扣之方式 1.一組客人購買圍巾、帽子和杯墊(類別16-17),單價分別為1480元+1480元+890元+590元+99元+99元,合計4638元打9折4174元算4180元,達到滿額3600元-300元之折扣,因此4180元-300元後為3880元,共分2筆支付3890元。扣除已個別結帳支付3000元+890元,不退差價10元。 2.一組客人購買帽子和杯墊(類別33-34),單價分別為590元+590元+99元,合計1279元打92折為1177元算1180元,共分2筆支付1180元。扣除已個別結帳支付590元+590元,不退不補。 10 112年12月24日 ①窄版圍巾灰褐 ②針織毛線蓓蕾帽 ③隔熱墊(大) ①890元 ②590元 ③399元 ①以合併銷售金額並給予客人折扣之方式 ②以合併銷售金額並給予客人折扣之方式 ③以合併銷售金額並給予客人折扣之方式 一組客人購買圍巾、帽子和大杯墊(類別2-5),單價分別為890元+890元+890元+890元+590元+780元+590元+399元,合計5,919元打9折後為5,327元,去尾數5,300元達到滿額3,600元-300元之折扣,因此5,300元-300元為5,000元,共分6筆支付4,930元。扣除已個別結帳支付780元+890元+890元+590元+890元+890元,再減70不另補差價。 11 112年12月25日 ①厚款淺灰白圍巾 ②杯墊(小) ③呢絨桶帽淺褐 ④杯墊(小) ①1,480元 ②99元 ③680元 ④99元 ①以合併銷售金額並給予客人折扣之方式 ②以合併銷售金額並給予客人折扣之方式 ③以合併銷售金額並給予客人折扣之方式 ④以給予客人折扣之方式 1.一組客人購買圍巾、帽子和杯墊(類別5-6),單價分別為2,580元+2,280元+2,280元+1,480元+680元+1,480元+99元,合計10,879元打9折為9,791元,達到滿額7,600元-900元之折扣,因此9,791元-900元為8,891元算8,900元,共分3筆支付8,960元。扣除已個別結帳支付2,280元+6,000元+680元,不退差價60元。 2.一組客人購買帽子和圍巾(類別9-10),單價分別為590元+590元+590元+590元+1,480元+680元+590元+680元,合計5,790元去尾數算5,700元,打85折為4,845元,去尾數算4,800元,共分3筆支付4,770元。扣除已個別結帳支付590元+2,700元+1,480元,再減30元不另補差價。 3.客人購買帽子和杯墊(類別16),單價分別為680元+590元+99元,合計1,369元去尾數算1,300元打88折算1,143元,支付1,143元。 12 112年12月26日 ①杯墊(小) ②窄版淺褐鑽石紋 ③呢絨桶帽淺褐 ④杯墊 ①99元 ②890元 ③680元 ④198元 ①以給予客人折扣之方式 ②以換貨及合併銷售金額並給予客人折扣之方式 ③以換貨及合併銷售金額並給予客人折扣之方式 ④以合併銷售金額並給予客人折扣之方式 1.客人購買帽子和杯墊(類別3),單價分別為680元+590元+590元+590元+99元,合計2,549元打0.88折2,243元去尾數為2,200元,支付2,200元。 2.一組客人購買帽子和圍巾(類別5),單價分別為590元+590元+890元,合計2,070元打9折1,863元去尾數1,860元,減去退帽子680元為1,180元,共分2筆支付1,180元。扣除已個別結帳支付590元+590元,不退不補。 3.一組客人購買圍巾、帽子和杯墊(類別7),單價分別為890元+590元+99元+99元,合計1,678元打93折為1,560元,共分2筆支付1,570元。扣除已個別結帳支付890元+680元,不退差價10元。 13 113年1月4日 ①杯墊 ②厚款淺灰 ③窄版暗紅 ④針織毛線蓓蕾帽 ⑤杯墊 ⑥針織毛線蓓蕾帽 ⑦窄版褐灰斜紋 ⑧窄版淺灰鑽石紋 ⑨窄版藍斜紋 ⑩薄款純色灰白 ①99元 ②1,480元 ③890元 ④590元 ⑤99元 ⑥590元 ⑦2,670元 ⑧890元 ⑨890元 ⑩2,280元 ①以贈送客人之方式 ②以將實物易持有為所有及換高價商品之方式 ③以將實物易持有為所有及換高價商品之方式 ④以將實物易持有為所有及換高價商品之方式 ⑤以合併銷售金額並給予客人折扣之方式 ⑥以合併銷售金額並給予客人折扣之方式 ⑦將實物易持有為所有之方式 ⑧將實物易持有為所有之方式 ⑨將實物易持有為所有之方式 ⑩將實物易持有為所有之方式 1.客人購買帽子和杯墊(類別1),單價分別為1,280元+99元,合計1,379元打9折1,241元算1,250元,支付1,250元。 2.換貨:客人退890元圍巾+590元帽子,換購1,480元圍巾(類別2),無需補差價。 3.客人購買帽子、圍巾和杯墊(類別6),單價分別為590元+680元+2,280元+99元,合計3,649元打95折3,466元算3,500元,共分2筆支付3,500元(3,000元+500元)。(此筆購買金額並未滿3,600元,無法折300元,報表誤寫-300元)。 4.一組客人購買圍巾和帽子(類別7),單價分別為2,280元+2,980元+890元+680元+590元,合計7,420元打9折6,678元算6,680元,達到滿額5,600元-600元之折扣,因此6,680元-600元為6,080元,共分2筆支付6,080元。扣除已結帳支付2,280元+3,800元,不退不補。 14 113年1月8日 杯墊 198元 以贈送客人之方式 客人購買圍巾和杯墊(類別4),單價分別為2,280元+99元+99元,合計2,478元打92折為2,280元,支付2,280元。 15 113年1月12日 ①薄款漸層黑灰 ②薄款純色灰白 ①2,980元 ②2,280元 ①以換貨及合併銷售金額並給予客人折扣之方式 ②以換貨及合併銷售金額並給予客人折扣之方式 114年8月18日刑事答辯續(二)狀(114年度易字第358號卷二第29頁) (十五)起訴書附表編號15,113年1月12日(偵卷121頁,並與本院卷一第437頁原始銷貨明細表相核對): 1.一組客人購買圍巾(類別7),單價分別為1,480元+890元+890元+890元+2,980元,合計7,130元打9折6,417元,達到滿額5,600元-600元後為5,817元,減去退的圍巾2,052元(2,280元打9折)應為3,765元。被告採取對老闆較有利算法,7,130元打9折算6,420元,減去退2,280元圍巾為4,140元,達到滿額3,600元-300元之折扣,因此4,140元-300元為3,840元算3,850元,共分2筆支付3,850元(3,000元+850元)。 16 113年1月13日 ①薄款純色灰白 ②厚款原色 ③杯墊 ④杯墊 ①2,280元 ②1,480元 ③396元 ④99元 ①以換貨及合併銷售金額並給予客人折扣之方式 ②以換貨及合併銷售金額並給予客人折扣之方式 ③以換貨及合併銷售金額並給予客人折扣之方式 ④以換貨及合併銷售金額並給予客人折扣之方式 1.一組客人購買手套、帽子和圍巾(類別1),單價分別為699元+590元+2,280元,合計3,569元去尾數3,500元,9折後為3,150元,減去退的圍巾+4杯墊價格為1,876元(計算式:1,480元+99元+99元+99元+99=元1,876元)為1,274元,共分2筆支付1,289元。扣除已個別結帳支付699元+590元,不退15元差價。 2.一組客人購買帽子和杯墊(類別4),單價分別為680元+590元+99元,合計1,369元打9折為1,232元算1,240元,共分2筆支付1,240元。扣除已個別結帳支付650元+590元,不退不補。 17 113年1月14日 窄版暗紅 890元 以客人退貨之方式 1.一組客人購買圍巾和帽子(類別2),單價分別為2,980元+890元+590元,合計4,460元打9折為4,014元算4,020元,達到滿額3,600元-300元之折扣,因此4,020元-300元為3,720元,再減客人退2杯墊178元(198元打9折)為3,542元,共分3筆支付3,570元。扣除已個別結帳支付2,980元+100元+490元,不退差價28元。 18 113年1月18日 厚款深灰 2,960元 將實物易持有為所有之方式 被告當天未排班,故並未到櫃位上班 19 113年1月19日 ①漸層粉灰 ②厚款淺灰 ③窄版藍斜紋 ④杯墊 ⑤貓耳毛絨翻邊帽 ⑥毛線貝蕾帽 ①2,980元 ②1,480元 ③890元 ④99元 ⑤590元 ⑥590元 ①以換貨並給予客人折扣之方式 ②以換貨並給予客人折扣之方式 ③以換貨並給予客人折扣之方式 ④以換貨並給予客人折扣之方式 ⑤以客人換貨之方式 ⑥以藉客人換貨之方式 1.員工購買帽子和圍巾(類別1),單價分別為1,280元+2,980元,合計4,260元打9折3,834元去尾數3,800元,達到滿額3,600元-300元之折扣,因此3,800元-300元為3,500元,減去退換的1,480元圍巾+890元圍巾+99元杯墊共2,222元(1,480元+890元+99元=2,469元打9折)為12,78元算1,280元,支付1,280元。(報表漏寫-300元,當天人潮少,業績差,員工單件原就打9折,滿額再予減300元)。 2.客人因帽款不合適(類別4),來換相同價位590元的帽子。 20 113年1月20日 毛線貝蕾帽 590元 以贈送客人之方式 被告沒有贈送過毛線貝蕾帽,且銷售報表上也沒寫贈送毛線貝蕾帽(類別2)。安該期間買氣差,客人不斷殺價,答應送590元帽子(擇日取),當天向陳湘妘電話報備,她說只要售價不要太低就好,要求在客人取貨時在報表註明「贈品」。 21 113年1月21日 ①厚款深褐 ②窄版暗紅 ③針織毛線蓓蕾帽 ①1,480元 ②890元 ③590元 ①以換貨及合併銷售金額之方式 ②以換貨及合併銷售金額之方式 ③以換貨及合併銷售金額之方式 1.客人選購3條圍巾(類別1),單價分別為2,280元+2,280元+1,480元,合計6,040元達到5,600元-600元為5,440元,分2筆支付5,440元(3,460元+1,980元)。(詳細銷售情形如下:客人先選換貨圍巾,另選購2條圍巾2,280元+1,480元=3,760元,達到滿額3,600元-300元之折扣,因此3,760元-300元以3,460元結帳,離開前又看中2,280元藍色圍巾再結第二筆,2筆消費共計6,040元達到5,600元-600元,第二筆2,280元-300元再支付1,980元。) 2.客人另退890元圍巾+590元帽子,換1,480元圍巾。 22 113年1月23日 ①薄款純色灰白 ②薄款藍色 ③窄版淺灰斜紋 ④窄版淺灰鑽石紋 ①2,280元 ②2,280元 ③890元 ④890元 ①將實物易持有為所有之方式 ②將實物易持有為所有之方式 ③以客人換貨之方式 ④以客人換貨之方式 1.備註④已交還的記載是不正確,因當日並無人退換貨或交還。 2.(商品1-2)告訴人於偵查中稱這是1/24盤點,但被告已離職未上班,何來告訴人所稱易持有為所有? 3.(商品3-4)經查,當天沒有客人退換貨,何來告訴人所稱以客人換貨之方式侵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