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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易字第 620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易字第620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沈李峻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897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沈李峻犯傷害罪,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沈李峻於民國113年3月23日晚間7時50分許,在臺北市○○區○○○○○○○0號出口處搭乘手扶梯下樓時,徒步穿越其時站在手扶梯兩側之謝宗翰與林德瑋中間通道欲儘速通過,林德瑋斯時請沈李峻下次走樓梯,沈李峻因而心生不滿,辱罵林德瑋「腦袋有問題」、「智障」、「stupid」,在旁之謝宗翰心生不滿,亦辱罵沈李峻「Who the fuck are you?」,沈李峻因而怒火中燒,竟基於傷害之犯意,徒手自上開手扶梯上拉扯謝宗翰至平面處理論,造成謝宗翰受有左側腕部擦傷挫傷之傷害。

二、案經謝宗翰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經查,本件下列所引用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至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前未經被告沈李峻爭執其證據能力,復經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取得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而認為前開審判外之陳述得為證據。

二、另就非供述證據部分,亦查無非法取得而應予排除之情形,自均得作為證據。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固坦承於上揭時間、地點與告訴人謝宗翰發生衝突,惟矢口否認有何傷害犯行,辯稱:我因趕著搭捷運,想請林德瑋禮讓電扶梯左邊通道,卻遭其言語挑釁與不適的表情回應,想要糾正其行為,卻又遭到謝宗翰突然以英文三字經辱罵,我先以口頭與手勢示意謝宗翰等人一同前往捷運站服務中心找工作人員評理遭拒後,判斷其有逃逸可能性,才依刑事訴訟法第88條規定,以適度的肢體制伏手段,逮捕觸犯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的現行犯謝宗翰,並依刑事訴訟法第92條規定打算迅速將謝宗翰帶往服務中心報警處理,殊不知謝宗翰為了逃脫其觸犯刑法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竟以辣椒水作勢攻擊,眼看仍然無法改變局勢,竟然不惜觸犯刑法第151條恐嚇公眾罪,夥同林德瑋一路公然說謊、哭喊「警衛先生,有人打人」,想要扭轉劣勢,製造被害假象,引發群眾恐慌,而後還刻意避開最近也最具公信力的臺灣大學附設醫院急診室,故意拖延時間並誇大傷勢,找尋有地緣關係的板橋中興醫院以偽造有利於己的犯罪事證。我因為一開始就趕時間搭乘捷運,再加上謝宗翰與林德瑋兩人的瘋狂行徑,不想再與其糾結,就搭乘捷運離開,我相信看了監視器影像,就能了解我的動作及幅度都不足以對一般成人造成明顯傷害。而且,不論是在偵查庭或法庭上,不論檢察官或是莊書雯法官最後詰問謝宗翰本人,對於我對他的控訴有無任何異議的時候,謝宗翰只專注在他想要的精神賠償金,一味誹謗我恐嚇他和檢察官,對於本人的所有指控,完全沒有異議,等於間接證明本人所陳述的一切皆為事實云云。惟查:

(一)被告於上揭時間、地點與告訴人發生衝突乙節,業據被告於警詢、檢察事務官詢問、本院審理時供承不諱(見偵字卷第7-11頁、第67-69頁、本院易字卷第33頁),與證人即告訴人謝宗翰於警詢、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之陳述互核一致(見偵字卷第13-15頁、第67-69頁),上情已堪認定。

(二)至被告雖以前詞置辯,然查:

1.經本院當庭勘驗林德瑋之手機錄音及錄影畫面檔案,勘驗結果如附件所示,有本院勘驗筆錄及其附件附卷可查(見本院易字卷第24-26頁、第35-54頁),從勘驗內容,可見被告起初徒步穿越其時站在手扶梯兩側之謝宗翰與林德瑋中間通道時,林德瑋僅向其表示下次走樓梯,並無其他失禮或辱罵之言論,縱被告不認同,亦應就事論事予以回應,如回應「我為什麼不能走電扶梯」或「讓我先過一下會怎樣」,然被告竟直接辱罵林德瑋「腦袋有問題」、「智障」、「stupid」,導致一旁之告訴人難忍不滿,以「Wh

o the fuck are you?」此等不恰當之惡語辱罵被告,足見本案衝突之起因,被告及告訴人均難辭其咎,且被告甚至是最初挑起爭端之人;又從勘驗內容可知,告訴人罵被告「Who the fuck are you?」後,接著看向告訴人,此時告訴人僅問被告「你要動手是不是?」,根本無任何要離開現場之舉動,但被告在表示「你在錄音,錄到你聲音。」後,就抓住告訴人衣服將告訴人強行從手扶梯往下拉扯到平面處,不顧告訴人於過程中抓住手扶梯一旁之扶手掙扎,以及林德瑋在一旁勸說直接找站務人員處理,凡此,均可見告訴人辱罵被告後,不僅全無要逃離現場之舉動,且其與林德瑋亦認為此次衝突應找站務人員處理,反而是被告壓根沒有要找站務人員處理雙方衝突之意,足認被告將告訴人從電扶梯上強行拉扯至平面處之目的,根本與所謂「怕告訴人逃逸因而將其逮捕並扭送員警」無關,而單純就是被告情緒失控下之失當舉措而已,自無從主張係依法令之行為而免責。

2.又被告強行將告訴人從手扶梯往下拉扯到平面處之行為,乍看確實不至於讓告訴人出現明顯或嚴重之傷勢,但此等拉扯行為,確實仍有高度蓋然性會導致告訴人受拉扯或牽引之手部部位受到輕微擦挫傷,且告訴人於事發後之同日,即至板橋中興醫院診斷,經有醫療專業之外科醫師診斷受有左側腕部擦傷挫傷之傷害,外科醫師當日並有對其進行小於5公分之淺部創傷處理,有板橋中興醫院113年3月23日診斷證明書及113年10月12日板中醫行字第113206號函及所附謝宗翰之病歷資料存卷可參(見偵字卷第25頁、第77-83頁),足見告訴人因被告之拉扯行為受有左側腕部擦傷挫傷之傷害乙節,應屬事實。至於上開傷害,或許不是顯而易見或嚴重之創傷,但刑法上傷害罪之保護法益,是身體完整性法益,任何人僅需對他人身體完整性法益產生破壞,即已構成該罪,縱造成他人傷勢程度輕微,亦無從解免傷害罪責,是被告一再辯稱其所為拉扯行為不可能造成告訴人出現明顯傷害云云,縱係屬實,亦無從解免其傷害罪責。

3.至被告辯稱:不論是在偵查庭或法庭上,不論檢察官或是本院莊書雯法官最後詰問告訴人,對於被告對其控訴有無任何異議時,告訴人對其指控完全沒有異議,等於間接證明被告所述一切皆為事實云云,經本院核閱筆錄資料,姑不論偵查庭時,實則詢問被告之人為檢察事務官而非檢察官,且從筆錄資料可見告訴人在檢察事務官最後詢問有無其他陳述後,仍有針對其傷勢部分表示意見,有詢問筆錄附卷可考(見偵字卷第69頁),並無被告所稱對其所述全無異議之情形,併此敘明。

(三)綜上,本件事證已明,被告犯行已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先以惡語辱罵林德瑋在先,於告訴人不滿因而以惡語對其辱罵時,又未能克制情緒並以合乎法律規範之方式處理衝突,反出手拉扯告訴人,致告訴人受有上揭傷勢,雖告訴人傷勢尚屬輕微,但被告所為仍屬不該,並衡酌被告犯後未能坦承犯行,亦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提出道歉或支付賠償,甚至一再於法庭攻訐告訴人,未見有任何反省或悔意之犯後態度,暨其無前案犯罪紀錄之素行、為本案犯行時年齡為51歲、學經歷為五專畢業、自述家庭經濟狀況一般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本案採判決精簡原則,僅引述程序法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葉詠嫻提起公訴,檢察官黃怡華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蕭淳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嚴蕙亭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附件

(一)錄影長度5分,錄影內容為有影像有聲音。

(二)勘驗內容:勘驗標的為林德瑋之手機錄影畫面。

1.檔案時間00:00:00至00:00:29林德瑋:樓梯,那邊,下次走樓梯。

沈李峻(黑外套,如紅圈)回頭看林德瑋(如圖一)。

林德瑋:嘿(舉手)。

沈李峻:你腦袋有問題。

林德瑋:還可以。

沈李峻:你智障。

林德瑋:我...還可以,我大學畢業。

沈李峻:No.No.you stupid.Understand?Ok?林德瑋:Ok.Ok.I understand.沈李峻:No.No.No.I don’t think you....you...stupid

...

2.檔案時間00:00:30至00:00:46

謝宗翰:Who the fuck are you? Who the fuck are you?沈李峻回頭看謝宗翰(如圖二)。

謝宗翰:你要動手是不是?沈李峻:你在錄音,錄到你聲音。

沈李峻抓住謝宗翰(白衣,如綠圈)衣服將謝宗翰從手扶梯往下拉扯到平面處(如圖三至四)。

林德瑋:沒關係,沒關係,沒關係,找站務人員。

沈李峻將謝宗翰從手扶梯往下拉扯到平面處後放開(如圖五至九)。

3.檔案時間00:00:47至00:01:40林德瑋:來來來,站務人員,走走走。

謝宗翰:你要怎樣?林德瑋:先生,走,站務人員,走啦,走啦,真的啦,找站務人員好嗎?謝宗翰自包包內拿出辣椒水,並朝沈李峻方向高舉(如圖十至十二)。

沈李峻:已經錄下你聲音喔。

林德瑋:找站務人員。

謝宗翰:不要再靠近我喔。

林德瑋:有問題我們就找站務人員,先生你真的不要...你真的不要這麼激動啦,站務人員在,保全也在,大家可以...大家可以講,好不好?沈李峻自手提袋內拿出大瓶酒精,並以手提袋揮向謝宗翰頭部,謝宗翰再次朝沈李峻方向高舉辣椒水(如圖十三至十八)。

沈李峻:臭黑狗,他媽的,廢狗,廢物。

謝宗翰回頭看沈李峻。

林德瑋:Ok.Ok.我peace.Ok.林德瑋:左右邊都可以站,好嗎?沈李峻:廢物。

謝宗翰走向站務人員。

沈李峻靠近捷運閘門口欲進站。

林德瑋高舉左手以大姆指比讚手勢(如圖十九)。

林德瑋:祝你有個美好的晚上,有個美好的一天。

沈李峻進入捷運閘門口離開前往搭乘捷運。

二、檔案名稱「R12 扶梯3、4中段_2-17_10.242.12.12_00000000_195000_0000000000」:

(一)錄影長度3分1秒,錄影內容為有影像無聲音。

(二)勘驗內容:勘驗標的為臺大醫院捷運站之監視器錄影畫面。

1.畫面時間19:50:00至19:50:40沈李峻穿過分別站立於手扶梯二側之謝宗翰及林德瑋(白衣,如藍圈)中間欲往下行走,接著三人於手扶梯處發生爭執(如圖二十至二十一),沈李峻回頭看向謝宗翰並於19時50分27秒抓住謝宗翰衣服將謝宗翰從手扶梯往下拉扯到平面處,謝宗翰則於過程中抓住手扶梯一旁之扶手掙扎(如圖二十二至二十七)。

三、檔案名稱「R12 扶梯3、4下乘場_2-18_10.242.12.12_00000000_195000_0000000000」:

(一)錄影長度3分1秒,錄影內容為有影像無聲音。

(二)勘驗內容:勘驗標的為臺大醫院捷運站之監視器錄影畫面。

1.畫面時間19:50:25至19:51:10沈李峻將謝宗翰從手扶梯往下拉扯到平面處後放開(如圖二十八至三十三),接著三人發生爭執,謝宗翰自包包內拿出辣椒水,並朝沈李峻方向高舉(如圖三十四至三十六),接著沈李峻自手提袋內拿出大瓶酒精(如圖三十七),並以手提袋揮向謝宗翰頭部,謝宗翰再次朝沈李峻方向高舉辣椒水(如圖三十八至三十九)。

裁判案由:傷害
裁判日期:2025-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