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易字第755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智宏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66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林智宏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理 由
一、按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林智宏因毀棄損壞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現由本院審理中,惟被告因罹患思覺失調症(schizophrenia),自民國114年3月26日即案發當日起,經啟動緊急醫療至臺北市立聯合醫院松德院區急診精神科就醫迄今,目前仍住院接受治療中,被告現實感及判斷力仍欠佳等情,有臺北市立聯合醫院114年7月30日、115年2月9日函及所附病歷資料及病程紀錄等件在卷可稽(易字卷第19至217、231頁),足認以被告目前病況並不適合出庭應訊,是被告確有因疾病而無法到庭接受審判之情,爰依上述規定,裁定本案應於被告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洪甯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胡嘉玲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