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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易字第 801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易字第801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吳如雅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920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吳如雅犯散布文字誹謗罪,處罰金新臺幣捌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吳如雅因不滿林月合與其配偶間之互動,竟意圖散布於眾,基於散布文字誹謗之犯意,接續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在不詳地點,於社群網站Dcard「感情」板及Facebook粉絲專頁「黑特帝大」上匿名發布如附表所示之文章,供不特定人瀏覽,以此方式具體指摘、傳述林月合與已婚男性有逾越通常朋友關係之曖昧互動、不知反省之內容,足以毀損林月合之名譽及社會評價。

二、案經林月合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報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核轉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本判決所引被告吳如雅以外之人於審判外所為之陳述,悉經當事人於本院審理程序明白表示同意作為證據(見本院卷二第50頁),而該等證據之取得並無違法情形,且與本案之待證事實,具有關連性,核無證明力明顯過低之事由,本院審酌上開證據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所定傳聞例外之同意法則,認有證據能力。

二、其餘資以認定被告犯罪事實之非供述證據,亦查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反面規定,亦具證據能力,併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固坦承有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在不詳地點,於社群網站Dcard「感情」板及Facebook粉絲專頁「黑特帝大」匿名發布附表所示之文章等事實,惟否認有何散布文字誹謗犯行,辯稱:告訴人林月合與我配偶於民國113年間有工作業務無關之訊息往來,2人之互動方式已造成我1年來之焦慮和困擾,我要求告訴人向我道歉,惟協調失敗,我才以匿名方式發布如附表所示之文章,抒發情緒,我已將告訴人之個人資訊隱蔽,因此附表所示之文章並不會毀損告訴人之名譽;再者,告訴人跟我配偶之工作收入來源是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下簡稱國科會)計畫之經費,他們上班搞曖昧,是浪費國家資源之行為,故我認為我發布附表所示之文章,可以公開這些資訊讓大家知道,且精神出軌對於婚姻關係有重大影響,如果精神出軌受到名譽權的保護,我國之婚姻關係就沒有什麼保障可言,所以我認為發布如附表所示文章具有公益性等語。經查:

㈠按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11條有明文保障,國

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惟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刑法第310條第1項及第2項誹謗罪即係保護個人法益而設,為防止妨礙他人之自由權利所必要,符合憲法第23條規定之意旨。至刑法同條第3項前段以對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係針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之保障,並藉以限定刑罰權之範圍,非謂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司法院釋字第509號解釋、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意旨參照);然而,言論內容縱屬真實,如所陳述者純屬個人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依刑法第310條第3項但書規定,仍無法解免於誹謗罪責之成立。至於所謂私德,則指個人私生活領域範圍內,與人品、道德、修養等相關之價值評斷事項而言。而是否僅涉及私德與公益無關,應就告訴人之職業、身分或社會地位,依一般健全之社會觀念,就社會共同生活規範,客觀觀察是否有足以造成不利益於大眾之損害定之。

㈡被告因不滿告訴人與其配偶間之互動,接續於附表所示之時

間,在不詳地點,於社群網站Dcard「感情」板及Facebook粉絲專頁「黑特帝大」上匿名發布如附表所示之文章等事實,業據證人即告訴人林月合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明確(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4179號卷【下稱偵4179卷】第7至9頁,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9209號卷【下稱偵9209卷】第19至20頁),並有社群網站Dcard「感情」板及Facebook粉絲專頁「黑特帝大」之貼文截圖在卷可查(卷頁如附表「證據出處」欄所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見偵4179卷第5頁及反面,本院易字卷二第24、54頁),是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㈢被告附表所示文章所指摘之對象為告訴人:

誹謗之對象,不以行為人直接指名道姓為限,苟依行為人所為言論之語境、旨趣及其他客觀情事綜合觀察間接可得特定者,亦屬之。綜合被告於附表所示文章中提及「台大地○系xx名教授研究室xx河同學」、「台大地質系無一名教授研究室林小河同學」、「台大地○系○○名教授研究室博士生○○河同學」、「出沒地點為全球變遷研究中心」等文字,可知被告已於附表所示文章明確表示其所指摘之對象名為「林○河」、現就讀於國立臺灣大學地質科學系(下稱臺大地質系)博士班、指導教授為「無一名」,且具體指明經常出現之地點為「全球變遷研究中心」。而告訴人時為臺大地質系博士班之在學生,臺大地質系地震學研究室之網頁資料亦載明該研究室之教授為「吳逸民」,研究室內其中一名博士生名為「林月合」,且該研究室係位於國立臺灣大學內之全球變遷研究中心等情,有告訴人之國立臺灣大學在學證明、地震學實驗室(Seismological Lab)網站畫面截圖等件在卷可稽(見偵9209卷第173至181頁)。綜諸上情,被告於附表所示文章內指摘之人與告訴人之姓名、就學情形、指導教授一致,不惟可見稍加認識告訴人之人於閱覽附表所示文章後,即可透過上開文章提供之線索推認該文章指述之對象為告訴人,甚至不特定之多數人,亦得經由網路搜尋,輕易地在該系所網頁查得該文章內所指摘之對象及教授之真實身分,可見被告確有具體指摘告訴人之情。是被告辯稱已將告訴人之個人資訊隱蔽,因此附表所示之文章並不會毀損告訴人之名譽等語,不足以取。

㈣被告所指摘之具體事實內容足以毀損告訴人之名譽:

被告於附表所示之時間,發表如附表所示之文章內容,係具體指摘告訴人與已婚男性有逾越通常朋友交際往來關係之曖昧互動,且面對該已婚男性之配偶即被告,態度囂張跋扈等事實;又被告發表「應該是飢餓太久了所以吃相才這麼難看」等文字內容,依文意脈絡及一般社會通念,可認係屬影射告訴人因長時間未與他人交往,因而枉顧道德倫常,與已婚人士發展正常交誼關係外之情誼,自足使一般人對告訴人產生行止不端、影響他人婚姻關係、不知反省之負面印象,而對告訴人之名譽產生貶損,自屬誹謗言論。

㈤被告將如附表所示之誹謗言論散布於眾,顯有誹謗之犯意:

刑法誹謗罪,係以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為其成立要件,又所稱「散布於眾」,係指散播傳布於不特定人或多數人,使大眾得以知悉其內容而言,即行為人向不特定人或多數人散布指摘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始克相當。而查,被告在社群網站Dcard「感情」板及Facebook粉絲專頁「黑特帝大」發表如附表所示之文章,公開供使用上開社群網站之人瀏覽,可知上開言論之內容乃網路上之不特定多數人均得共見共聞,被告明知此情,猶在上開社群網站張貼如附表所示足以貶損告訴人名譽之文章,足徵其確有散布文字誹謗之犯意甚明。

㈥被告發表如附表所示之文字與公共利益無關:

被告雖以前詞置辯,惟依告訴人作為博士班在學學生之身分、地位、職業以觀,其私人交友往來情形,對於社會公共秩序、善良風俗等公共利益並無重大影響。且被告張貼如附表所示文章,洵未提及告訴人及被告之配偶之工作收入來源是國科會計畫之經費,或告訴人及被告之配偶有何不當使用上開經費之行為等情,有社群網站Dcard「感情」板及Facebook粉絲專頁「黑特帝大」之貼文截圖在卷可稽(見偵9209卷第41至151頁),足徵被告僅意在使瀏覽上開社群網站之不特定多數人知悉告訴人有與其配偶逾越普通朋友關係互動之情形,而與公共事務之議題無涉,此由被告於警詢中自承其係為抒發情緒方張貼如附表所示之文章等語(見偵4179卷第5頁及反面)亦明。綜上各情,被告所指摘之內容並無促進公益或社會健全發展之功能,故所指摘之事縱然真實,仍純屬告訴人與他人間之私人情感糾紛,顯然僅為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涉,自不得援引刑法第310條第3項但書規定,卸免被告應負之誹謗罪責。

㈦綜合上述,被告所辯,不足採信,其犯罪事證已臻明確,犯行可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散布文字誹謗罪。㈡如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

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則屬接續犯,於犯罪行為完畢之前,其各個舉動與該罪之構成要件相符,但行為人主觀上係以其各個舉動僅為全部犯罪行為之一部,客觀上亦認係實施一個犯罪,是以僅成立一個罪名。被告就附表各編號所為之各次發表內容,均係基於同一妨害告訴人名譽之目的,在密切接近之時間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概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為心智成熟之成年人,

僅因不滿告訴人與其配偶間之互動,率爾發表附表所示足以貶損告訴人名譽且與公益無關之內容而散布於眾,已侵害告訴人之人格、名譽與社會評價,酌以被告犯後始終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且未與告訴人和解,犯罪所生損害未受填補;衡以被告並無前案紀錄,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見本院易字卷二第45頁),素行尚屬良好;兼衡被告自陳研究所畢業之智識程度,現從事自由業,目前未與家人同住,家中無人須由其扶養之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見本院易字卷二第55頁),量處罰金新臺幣(下同)8,000元,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不予緩刑宣告之說明按關於緩刑之宣告,除應具備一定條件外,並須有可認為以暫不執行刑罰為適當之情形,始得為之。法院行使此項裁量職權時,應受比例原則、平等原則等一般法律原則之支配;但此之所謂比例原則,指法院行使此項職權判斷時,須符合客觀上之適當性、相當性及必要性之價值要求,不得逾越,用以維護刑罰之均衡;而所謂平等原則,非指一律齊頭式之平等待遇,應從實質上加以客觀判斷,對相同之條件事實,始得為相同之處理,倘若條件事實有別,則應本乎正義理念,予以分別處置,禁止恣意為之,俾緩刑宣告之運用,達成客觀上之適當性、相當性與必要性之要求(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7994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雖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可參(見本院易字卷二第45頁),然被告始終否認犯行,且並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或獲得告訴人之宥恕,經本院斟酌上情及全案情節後,認本件並無以暫不執行被告刑罰為適當之情事,自不宜為緩刑之宣告,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郭郁提起公訴,檢察官林淑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佳靜

法 官 范雅涵法 官 余甯慈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劉穗筠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附表:

編號 時間 發表平台 內容 證據出處 1 113年10月9日下午4時3分許 Facebook粉絲專頁「黑特帝大」 台大地○系xx名教授研究室xx河同學,跟已婚男性有逾越普通朋友之曖昧訊息和互動達數個月,且在已知其配偶尚未同意離婚之情形下有意行為,並且態度囂張跋扈,在配偶要求妥善道歉後拒絕配合,在此呼籲社會大眾若不幸需要跟此人有任何接觸,務必小心留意。出沒地點:全球變遷研究中心。 念博士念到侵犯配偶權,搖頭。不過也表示人家空虛寂寞,歡迎大家踴躍追求。 見偵9209卷第41頁 2 113年10月9日下午5時32分許 Dcard 台大地質系無一名教授研究室林小河同學,跟已婚男性有逾越普通朋友之曖昧訊息和互動達數個月,且在已知其配偶尚未同意離婚之情形下有意行為,並且態度囂張跋扈,在配偶要求妥善道歉後拒絕配合,在此呼籲社會大眾若不幸需要跟此人有任何接觸,務必小心留意,出沒地點是全球變遷研究部門。 見偵9209卷第45至51頁 3 113年10月9日下午7時2分許 Dcard 台大地質系無一名教授研究室博士生林小河同學,跟已婚男性有逾越普通朋友之曖昧訊息和互動達數個月,且在已知其配偶尚未同意離婚之情形下有意行為,並且態度囂張跋扈,在配偶要求妥善道歉後拒絕配合,在此呼籲社會大眾若不幸需要跟此人有任何接觸,務必小心留意,出沒地點是全球變遷研究部門。 也可憐這人,應該是飢餓太久了所以吃相才這麼難看。 見偵9209卷第53至59頁 4 113年10月10日凌晨2時11分許 Dcard 台大地○系○○名教授研究室博士生○○河同學,跟已婚男性有逾越普通朋友之曖昧訊息和互動達數個月,且在已知其配偶尚未同意離婚之情形下有意行為,並且態度囂張跋扈,在配偶要求妥善道歉後拒絕配合,在此呼籲社會大眾若不幸需要跟此人有任何接觸,務必小心留意,出沒地點是全球變遷研究部門。 也可憐這人,應該是飢餓太久了所以吃相才這麼難看。 見偵9209卷第61至67頁 5 要求他好好道歉也是一副随便的態度 既然自己覺得這麼站得住腳就幫你宣傳一下好了 台大地質系無一名教授研究室博士生林小河同學,跟已婚男性有逾越普通朋友之曖昧訊息和互動達數個月,且在已知其配偶尚未同意離婚之情形下有意行為,並且態度囂張跋扈,在配偶要求妥善道歉後拒絕配合,在此呼籲社會大眾若不幸需要跟此人有任何接觸,務必小心留意。出沒地點為全球變遷研究中心。 見偵9209卷第101至105頁 6 13年10月12日凌晨2時11分許 Dcard 要求他好好道歉也是一副随便的態度 既然自己覺得這麼站得住腳就幫你宣傳一下好了 台大地○系○○名教授研究室博士生○○河同學,跟已婚男性有逾越普通朋友之曖昧訊息和互動達數個月,且在已知其配偶尚未同意離婚之情形下有意行為,並且態度囂張跋扈,在配偶要求妥善道歉後拒絕配合,在此呼籲社會大眾若不幸需要跟此人有任何接觸,務必小心留意。出沒地點為全球變遷研究中心。 見偵9209卷第107至111頁 7 113年10月12日凌晨2時19分許 Dcard 補充一個細節,這兩位都是頂大博士生 總結一下 台大地○系xx名教授研究室xx河同學,跟已婚男性有逾越普通朋友之曖昧訊息和互動達數個月,且在已知其配偶尚未同意離婚之情形下有意行為,並且態度囂張跋扈,在配偶要求妥善道歉後拒絕配合,在此呼籲社會大眾若不幸需要跟此人有任何接觸,務必小心留意。出沒地點:全球變遷研究中心。 見偵9209卷第137至151頁 8 113年10月12日下午3時55分許 Dcard 要求他好好道歉也是一副随便的態度 既然自己覺得這麼站得住腳就幫你宣傳一下好了 台大博士生林同學,跟已婚男性有逾越普通朋友之曖昧訊息和互動達數個月,且在已知其配偶尚未同意離婚之情形下有意行為,並且態度囂張跋扈,在配偶要求妥善道歉後拒絕配合,在此呼籲社會大眾若不幸需要跟此人有任何接觸,務必小心留意。 見偵9209卷第113至117頁 9 113年10月12日下午3時57分許 Dcard 台大博士生林同學,跟已婚男性有逾越普通朋友之曖昧訊息和互動達數個月,且在已知其配偶尚未同意離婚之情形下有意行為,並且態度囂張跋扈,在配偶要求妥善道歉後拒絕配合,在此呼籲社會大眾若不幸需要跟此人有任何接觸,務必小心留意。 也可憐這人,應該是飢餓太久了所以吃相才這麼難看。 見偵9209卷第69至75頁 10 113年10月12日下午5時13分許 Facebook粉絲專頁「黑特帝大」 台大博士生林同學,跟已婚男性有逾越普通朋友之曖昧訊息和互動數個月,且在已知其配偶尚未同意離婚之情形下有意行為,並且態度囂張跋扈,在配偶要求妥善道歉後拒絕配合,在此呼籲社會大眾若不幸需要跟此人有任何接觸,務必小心留意。 見偵9209卷第43頁 11 113年10月13日晚間9時59分許 Dcard 台大博士生林同學,跟已婚男性有逾越普通朋友之曖昧訊息和互動達數個月,且在已知其配偶尚未同意離婚之情形下有意行為,並且態度囂張跋扈,在配偶要求妥善道歉後拒絕配合,在此呼籲社會大眾若不幸需要跟此人有任何接觸,務必小心留意。 也可憐這人,應該是飢餓太久了所以吃相才這麼難看。 見偵9209卷第77至83頁 12 要求他好好道歉也是一副随便的態度 既然自己覺得這麼站得住腳就幫你宣傳一下好了 台大博士生林同學,跟已婚男性有逾越普通朋友之曖昧訊息和互動達數個月,且在已知其配偶尚未同意離婚之情形下有意行為,並且態度囂張跋扈,在配偶要求妥善道歉後拒絕配合,在此呼籲社會大眾若不幸需要跟此人有任何接觸,務必小心留意。 見偵9209卷123頁 13 113年10月14日凌晨1時49分許 Dcard 台大博士生林同學,跟已婚男性有逾越普通朋友之曖昧訊息和互動達數個月,且在已知其配偶尚未同意離婚之情形下有意行為,並且態度囂張跋扈,在配偶要求妥善道歉後拒絕配合,在此呼籲社會大眾若不幸需要跟此人有任何接觸,務必小心留意。 也可憐這人,應該是飢餓太久了所以吃相才這麼難看。 見偵9209卷第85至91頁 14 113年10月14日凌晨1時50分許 Dcard 要求他好好道歉也是一副随便的態度 既然自己覺得這麼站得住腳就幫你宣傳一下好了 台大博士生林同學,跟已婚男性有逾越普通朋友之曖昧訊息和互動達數個月,且在已知其配偶尚未同意離婚之情形下有意行為,並且態度囂張跋扈,在配偶要求妥善道歉後拒絕配合,在此呼籲社會大眾若不幸需要跟此人有任何接觸,務必小心留意。 見偵9209卷第125至129頁 15 113年10月14日上午11時33分許 Dcard 要求他好好道歉也是一副随便的態度 既然自己覺得這麼站得住腳就幫你宣傳一下好了 台大博士生林同學,跟已婚男性有逾越普通朋友之曖昧訊息和互動達數個月,且在已知其配偶尚未同意離婚之情形下有意行為,並且態度囂張跋扈,在配偶要求妥善道歉後拒絕配合,在此呼籲社會大眾若不幸需要跟此人有任何接觸,務必小心留意。 見偵9209卷第131至135頁 16 113年10月14日上午11時34分許 Dcard 台大博士生林同學,跟已婚男性有逾越普通朋友之曖昧訊息和互動達數個月,且在已知其配偶尚未同意離婚之情形下有意行為,並且態度囂張跋扈,在配偶要求妥善道歉後拒絕配合,在此呼籲社會大眾若不幸需要跟此人有任何接觸,務必小心留意。 也可憐這人,應該是飢餓太久了所以吃相才這麼難看。 見偵9209卷第93至99頁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裁判日期:2026-0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