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易字第947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士生選任辯護人 許智全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緝字第332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林士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相當於新臺幣肆佰柒拾捌萬伍仟元之財產上利益與鄭宇喆連帶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連帶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林士生與黃國芳為網友。林士生與鄭宇喆(所涉詐欺得利罪之部分,由本院職權告發)明知並無合作投資及返還投資款或利潤之真意,竟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之詐欺犯意聯絡,由鄭宇喆負責指揮林士生並出謀獻策,推由林士生於民國107年4月21日前某日,透過通訊軟體向黃國芳佯稱:
有管道可以低價取得「17LIVE直播互動娛樂平台」(下稱17直播平台)之點數(U幣),再以原價轉賣,渠等即可賺取價差獲利等語,致黃國芳陷於錯誤,透過通訊軟體將其名下如附表所示之信用卡卡號及檢查碼告知林士生,林士生與鄭宇喆即接續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以如附表所示之信用卡,刷卡消費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合計新臺幣【下同】499萬9,338元)購買17直播平台點數,因而共同詐得該等直播點數之財產上不法利益。嗣林士生為求拖延並避免事跡提前敗漏,償還小額現金或替黃國芳繳納部分信用卡債務合計21萬4,338元,使黃國芳仍受有相當於478萬5,000元(不含利息)之損失,經黃國芳多次催討未果,始知受騙。
二、案經黃國芳告訴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報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以下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所為陳述,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就該等證據均同意作為證據使用,本院審酌該等證據製作時之情況,並無違法不當或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以之作為證據均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之規定,認為均得作為證據。其餘資以認定本案犯罪事實之非供述證據,亦查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形,是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規定反面解釋,即具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訊據被告固坦承上述邀請告訴人投資直播平台點數並以告訴人信用卡購買點數等情,惟矢口否認有何詐欺犯行,其辯詞及辯護人之辯護意旨略以:被告確實有與鄭宇喆共同經營直播點代充事業,由鄭宇喆尋找低價購入直播點數的管道,被告尋找資金投資人(即本案告訴人),再將低價購入的直播點數以正常價格銷售後,與投資人共享價差利潤,嗣因鄭宇喆私自挪用資金,導致被告無法償還或履行與投資人之間的承諾,此實屬民事糾紛,不可謂被告自始即有詐欺犯意,應判決被告無罪云云。然查,上開事實,業據證人即告訴人黃國芳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證明確,並有本票2張及借據1紙、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客戶消費明細表、玉山銀行信用卡消費明細對帳單、台新銀行信用卡帳單、永豐銀行信用卡對帳單、國泰世華銀行信用卡對帳單、第一銀行信用卡消費明細、遠東商銀信用卡帳單、土地銀行信用卡帳單、告訴人提供之對話紀錄截圖1份、被告之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資料、藝啟股份有限公司113年6月18日函附卷可稽,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被告雖否認犯行並以前詞置辯,惟以告訴人投資金額之鉅,信用卡購入的直播點數之多,縱使被告與鄭宇喆因尋找低價管道或交易點數的過程發生問題,或是被告與鄭宇喆之間有內部資金管理糾紛,被告與鄭宇喆仍可將以告訴人信用卡購入的直播點數返還告訴人以保本,豈容被告以資金遭鄭宇喆挪用為由,拒不履行對告訴人之義務。被告雖曾小額以現金返還或替告訴人支付部分信卡卡債務,並簽發本票等作為擔保,惟被告實際還款之部分佔告訴人總投資金額比例極低,此應屬被告為避免事跡敗露的緩兵之計,尚不能據此認定本案即屬民事糾紛。故被告與鄭宇喆自始即有詐欺告訴人之犯意,堪以認定。綜上所述,被告所辯,無非臨訟卸責之詞,不足採信,辯護意旨之主張,亦非可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已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㈠按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2項分別規定詐欺取財罪及詐欺得利
罪,前者之行為客體係指財物,後者則指取得債權、免除債務、延期履行債務或提供勞務等財物以外之財產上不法利益(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3534號裁判意旨參照)。本案被告詐欺告訴人之犯行中,以告訴人信用卡消費詐得之直播點數,並非現實可見之有形體財物,而係供人於網路數位娛樂服務中使用,當屬財物以外具有財產上價值之利益,應屬詐欺得利之行為。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被告以相同之詐術、密接時間,以相同手法施詐,侵害同一告訴人之財產法益,顯見係基於同一概括犯意而為之,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屬接續犯,應僅論以一詐欺得利罪。被告與鄭宇喆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共同正犯。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正值青壯,具有工作能
力,竟不思以正途獲取所需,以前揭方式施用詐術,而獲得鉅額不法利益,顯見被告法治觀念淡薄,並造成告訴人嚴重之財產損失,危害財產交易安全及社會經濟秩序甚鉅,破壞人際間之信任關係,行為實不足取,應予相當程度之非難;被告犯後否認犯行,並將一切罪責推諉共犯鄭宇喆,難認有悔悟之意,且迄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或足額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害,犯後態度實難謂良好;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情節、犯罪角色分工,暨其自述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及其素行(詳如法院前案紀錄表)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沒收:按二人以上共同犯罪,關於犯罪所得之沒收或追徵,在於剝奪犯罪行為人之實際犯罪所得,倘個別成員並無犯罪所得,且與其他成員對於所得亦無事實上之共同處分權時,即無「利得」可資剝奪,一概採取絕對連帶沒收或追徵,對未受利得之共同正犯顯失公平,故共犯所得之沒收或追徵,應就各人所分得者為之。所謂各人「所分得」之數,係指各人「對犯罪所得有事實上之處分權限」而言。倘共同正犯各成員內部間,對於不法利得分配明確時,應依各人實際分配所得宣告沒收;若共同正犯成員對不法所得並無處分權限,與其他成員亦無事實上之共同處分權限者,自不得諭知沒收;然如共同正犯各成員對於不法利得主觀上均具有共同處分之合意,客觀上復有共同處分之權限,且難以區別各人分得之數,仍應負共同沒收之責(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505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與鄭宇喆對於詐得之犯罪所得即財產上不法利益,扣除被告已經實際返還告訴人之金額後,尚有價值478萬5,000元(不含利息)之直播點數利益,難以區別其各人分得之數,揆諸上開最高法院判決意旨,其等應負共同沒收之責。又該犯罪所得利益未經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宣告連帶沒收,並依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之規定,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應連帶追徵其價額。
四、職權告發部分:被告於本院審理中供出本案尚有共同正犯鄭宇喆(年籍地址詳本院卷二第45頁)藏身幕後,其涉犯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既為本院因執行職務所知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41條規定,依職權告發,移請檢察官另行偵辦。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貞元提起公訴,檢察官王巧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鐵雄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劉嘉琪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附表編號 信用卡 (發卡銀行/卡號) 日期 金額 (新臺幣/元) 刷卡平台 1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107年4月21日 5萬 智付通-麻吉一七 2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107年5月27日 10萬 3 107年6月3日 3萬 4 107年6月3日 5萬 5 107年6月12日 1萬 6 107年6月25日 5萬 7 107年6月26日 7萬 8 107年7月31日 6萬 9 107年8月3日 12萬 10 107年10月10日 10萬 11 107年10月27日 6萬 12 玉山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107年4月21日 5萬 13 107年5月23日 5萬 14 107年6月8日 5萬 15 107年6月12日 1萬 16 107年6月13日 2萬 17 107年6月13日 2萬 18 107年6月23日 10萬 19 107年6月27日 20萬 20 107年11月2日 15萬 21 107年11月22日 15萬 22 107年11月27日 6萬 23 108年1月4日 5萬 藍新-麻吉一七 24 玉山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108年1月31日 5萬 25 108年3月6日 1萬 26 108年3月6日 2萬 27 台新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107年4月21日 5萬 智付通-麻吉一七 28 107年5月27日 10萬 29 107年6月26日 13萬 30 107年8月3日 13萬 31 107年10月17日 8萬8,888 32 107年11月12日 9萬 33 107年12月4日 13萬 34 108年1月4日 5萬 藍新-麻吉一七 35 108年1月30日 2萬 36 108年1月31日 3萬 37 108年1月31日 2萬 38 台新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107年6月16日 2萬 智付通-麻吉一七 39 107年7月31日 1萬 40 107年10月27日 6萬 41 永豐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107年4月21日 5萬 42 107年5月23日 5萬 43 107年6月8日 5萬 44 107年6月8日 10萬 45 107年6月27日 5萬 46 107年7月30日 2萬 47 107年9月5日 1萬 48 107年11月2日 20萬 49 107年12月10日 20萬 50 108年1月29日 4萬 藍新-麻吉一七 51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107年7月30日 27萬 智付通-麻吉一七 52 107年10月27日 12萬 53 107年10月28日 11萬 54 107年11月14日 7萬 55 107年11月30日 10萬 56 107年11月30日 3萬 57 107年12月1日 2萬 58 107年12月4日 5萬 59 107年12月4日 3萬 60 107年12月10日 7萬 61 108年1月4日 7萬 藍新-麻吉一七 62 108年1月4日 3萬 63 108年1月31日 3萬 64 108年1月31日 1萬 65 108年3月7日 2萬 66 108年3月8日 1,490 67 第一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107年7月20日 1,490 智付通-麻吉一七 68 107年7月20日 2萬5,000 69 107年7月23日 6萬 70 107年7月25日 2,990 71 107年7月25日 2,990 72 107年7月25日 2萬 73 107年7月27日 1,490 74 107年7月27日 2萬5,000 75 107年7月30日 1萬 76 107年12月10日 10萬 77 108年3月7日 3萬 藍新-麻吉一七 78 遠東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107年4月29日 10萬 智付通-麻吉一七 79 107年6月3日 10萬 80 臺灣土地銀行 0000000000000000 107年11月2日 10萬 合計 499萬9,3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