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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智秘聲字第 2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智秘聲字第2號聲 請 人即 告 訴人 翰林出版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陳彥良告訴代理人 呂紹凡律師

潘皇維律師李佶穎律師相 對 人 趙國涵律師上列相對人因被告違反營業秘密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22979號、29594號)及移送併辦(113年度偵字第4445號),並經聲請人聲請核發秘密保持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趙國涵律師就附表一所示卷宗內資料、附表二、三、四所示證物其內之電磁紀錄,不得為實施本院一一一年度智重訴字第一號刑事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亦不得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為開示。

理 由

一、聲請人即翰林出版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翰林公司)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銘仁、陳兆嶸、陳懷傑、李宏遠、徐立豪(下合稱陳銘仁等5人)有如起訴書所載違反營業秘密法之犯行,而就附表一所示卷宗內資料、附表二、三、四所示證物其內之電磁紀錄,涉及聲請人之營業秘密,爰依修正前民國110年12月10日施行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0條準用同法第11條第1項、第3項規定聲請對相對人趙國涵律師發秘密保持命令,相對人就附表一至四所示內容,不得為實施本院111年度智重訴字第1號刑事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亦不得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為開示等語。

二、按「當事人或第三人就其持有之營業秘密,經釋明符合下列情形者,法院得依該當事人或第三人之聲請,對他造當事人、代理人、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發秘密保持命令:一、當事人書狀之內容,記載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或已調查或應調查之證據,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二、為避免因前款之營業秘密經開示,或供該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用,有妨害該當事人或第三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虞,致有限制其開示或使用之必要。前項規定,於他造當事人、代理人、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在聲請前已依前項第一款規定之書狀閱覽或證據調查以外方法,取得或持有該營業秘密時,不適用之。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就該營業秘密,不得為實施該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之,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修正前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1條定有明文。又「准許秘密保持命令之裁定,應載明受保護之營業秘密、保護之理由,及其禁止之內容」、「第8條第1項、第11條至第15條、第16條第1項規定,於審理第23條案件或其附帶民事訴訟時,準用之」,修正前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3條第1項、第30條亦分別定有明文。再「關於應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以得因本案接觸該營業秘密之人為限。如他造已委任訴訟代理人,其代理人宜併為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亦為修正前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21條第1項所明定。

三、經查:

㈠、本件附表一編號1至24所示卷宗內資料、附表二編號1、4至10、附表四所示證物其內之電磁紀錄,均為聲請人翰林公司基於本案刑事偵查、刑事訴訟進行之目的所提出,附表一編號25至28所示卷宗內資料、附表二編號2、3、附表三所示證物其內之電磁紀錄,則為偵查中已調查之證據,而附表一所示卷宗內資料、附表二至四所示之證物其內之電磁紀錄,或係關於聲請人翰林公司所研發之「總庫系統」、「遙控器」與「行動大師」電腦程式原始碼、程式設計、程式開發歷程,或係聲請人翰林公司內部關於機密資料控管之管理制度、產品開發計畫與開發人員分工、與供應商間交易條件及聲請人翰林公司產品開發計畫,均涉及聲請人翰林公司所有之技術等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重要資訊,此經聲請人翰林公司於本件刑事聲請核發秘密保持命令狀指述明確,並有證人即聲請人翰林公司董事暨技術顧問陳冠甫於調詢、證人即聲請人翰林公司總經理特別助理陳威任於調詢及偵訊時、被告陳懷傑於調詢及偵訊時之證述可佐(他字卷第69至73頁、臺北市調處證據卷一第9至23頁、臺北市調處證據卷二第35至45頁、偵卷一第87至107頁、135至139頁、537至548頁、657至669頁、偵卷二第189至191頁),並有卷內「陳懷傑mac電腦」0000000000000000檔案内程式碼截圖畫面3張、相對人陳銘仁MACBOOK中0507.xlsx檔案截圖1張、相對人陳銘仁MACBOOK中畫面截圖1張、法務部調查局數位證據現場蒐證報告、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數位證據檢視報告、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109年9月18日北防字第10943682760號函在卷可查(見偵卷一第127至131、231、232、405至412、429至432、489至494、529至533頁),足以釋明前揭資料應屬聲請人翰林公司之營業秘密,且非一般公眾或相關專業領域之人所知者,而具秘密性,而此等重要資訊倘遭競爭對手或同業取得,將可大幅縮減摸索時間成本及花費,並以此採取相對應之競爭經營策略,並為聲請人翰林公司經過長時間投入相當人力及心力研發、改良、彙總而累積所得者,自具有高度經濟及商業價值。又聲請人翰林公司就附表一所示卷宗內資料、附表二至四所示證物內之電磁紀錄所涉及之營業秘密,已按業務需要分類、分級,並訂有相關管理流程,管制登入、存取權限,對有權限接觸該等秘密資訊之人,設有使用者之授權帳號、密碼等管制措施,使第三人無法輕易取得,聲請人翰林公司亦與員工簽訂有員工服務保密同意書,此有卷附聲請人翰林公司所制訂程式及資料之存取控制辦法、員工勞動契約書在卷可參(見本院111年度智重訴字第1號告證光碟資料卷二第367至376頁),應認聲請人翰林公司就上開營業秘密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是聲請人翰林公司業已釋明附表一所示卷宗內資料、附表二至四所示證物內之電磁紀錄所涉及之營業秘密,均為營業秘密法第2條規定所稱之營業秘密,已堪認定。

㈡、從而,聲請人翰林公司就附表一至四所示內容聲請本院對相對人核發秘密保持命令,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按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其住所或居所有遷移時,應向法院陳明,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27條第3項定有明文。是如

主文所示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於住所或居所遷移時,應向本院陳明,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條、第30條、第11條第1項、第3項、第13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怡菁

法 官 吳家桐法 官 胡原碩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徐維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附表一編號 證據 所涉營業秘密 卷內位置 1 告證4號 --被告徐立豪接觸聲請人「遙控器」程式之資料 聲請人「遙控器」程式設計 本院告證光碟資料卷(一)第9-18頁 2 告證5號 --聲請人員工陳冠甫電子郵件信箱於108年7月18日所收之錯誤通知郵件影本 聲請人「總庫系統」程式設計 1.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2979號偵查卷【下稱偵卷】卷二第169頁 2.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證據卷【下稱市調處證據卷】二第157頁 3.本院告證光碟資料卷(一)第19頁 3 告證6號 --聲請人員工陳冠甫電子郵件信箱於108年3月12日所收之錯誤通知郵件影本 聲請人「總庫系統」程式設計 1.偵卷二第167、168頁 2.市調處證據卷二第155、156頁 3.本院告證光碟資料卷(一)第20、21頁 4 告證7號 --翰林「總庫前台」及南一「總庫前台」之程式比對結果 聲請人「總庫系統」程式設計 本院告證光碟資料卷(一)第22至113頁 5 告證7-2號 --翰林「總庫前台」及南一「總庫前台」之程式比對結果 聲請人「總庫系統」程式設計 1.偵卷一第59至68頁、第175至184頁 2.市調處證據卷二第163至172頁 6 告證8號 --聲請人「00000000000000000.js」檔案之紀錄內容 聲請人「總庫系統」程式設計 1.偵卷一第167至174頁、第309至318頁 2.市調處證據卷二第173至200頁 3.本院告證光碟資料卷(一)第114至140頁 7 告證9號 --翰林「遙控器」及南一「遙控器」之程式比對結果 聲請人「遙控器」程式設計 本院告證光碟資料卷(一)第141至270頁 8 告證9-1號 --翰林「遙控器」及南一「遙控器」之程式比對結果 聲請人「遙控器」程式設計 1.偵卷一第69至77頁 2.市調處證據卷二第205至213頁 9 告證10號 --翰林「行動大師」及南一「OneBox」之程式比對結果 聲請人「行動大師」程式設計 1.本院告證光碟資料卷(一)第271至450頁 2.本院告證光碟資料卷(二)第5至358頁 10 告證10-1號 --翰林「行動大師」及南一「OneBox」之程式比對結果 聲請人「行動大師」程式設計 市調處證據卷二第215至224頁 11 告證11號 --翰林「行動大師」檔及南一「OneBox」之使用者介面比對結果 聲請人「行動大師」介面設計 本院告證光碟資料卷(二)第359至365頁 12 告證12號 --翰林「程式及資料之存取控制」作業程序影本 聲請人公司對機密資訊之管控機制 本院告證光碟資料卷(二)第367至371頁 13 告證13號 --聲請人與被告陳銘仁間勞動契約 聲請人公司人事管理制度 1.偵卷一第295至299頁 2.本院告證光碟資料卷(二)第372至376頁 14 告證16號 --被告陳銘仁與聲請人員工陳冠甫105年3月30日關於總庫系統程式設計之對話記錄 聲請人「總庫系統」程式設計 1.偵卷二第171、172頁 2.本院告證光碟資料卷(二)第378、379頁 15 告證17號 --翰林「00000000000000000.js」檔案截至109年1月7日之記錄內容 聲請人「總庫系統」程式設計 本院告證光碟資料卷(二)第380至395頁 16 告證18號 --南一公司盜用聲請人105年4月5日版本之總庫系統「前台」程式設計之比對分析 聲請人「總庫系統」程式設計 1.市調處證據卷二第159至162頁 2.本院告證光碟資料卷(二)第396至399頁 17 告證19號 --具有權限存取聲請人之總庫系統程式碼之人 聲請人產品開發計畫及開發人員分工 本院告證光碟資料卷(二)第400頁 18 告證20號 --聲請人授予總庫系統存取權限之Github記錄 聲請人產品開發計畫及開發人員分工 本院告證光碟資料卷(二)第401頁 19 告證21號 --被告陳銘仁與聲請人員工陳冠甫105年5月18日關於總庫系統程式設計之對話記錄 聲請人「總庫系統」程式設計 本院告證光碟資料卷(二)第402至404頁 20 告證22號 --聲請人與供應商000000000 00000000間契約 聲請人與供應商間交易條件及聲請人產品開發計畫 本院告證光碟資料卷(二)第405至409頁 21 告證23號 --聲請人與供應商台灣儒林數位科技有限公司間契約 聲請人與供應商間交易條件及聲請人產品開發計畫 本院告證光碟資料卷(二)第410至415頁 22 聲請人109年2月12日刑事陳報狀附件1--營業秘密釋明表 聲請人產品開發計畫及開發人員分工 1.市調處證據卷一第115至132頁 2.市調處證據卷二第107至124頁 3.本院告證光碟資料卷(二)第417至434頁 23 告證26號 --翰林「00000000000000000.js」檔案截至110年4月6日記錄內容 聲請人「總庫系統」程式設計 偵卷二第129至161頁 24 告證27號 --奧爾數位有限公司107年3月9日開立予聲請人之報價單 聲請人與供應商間交易條件及聲請人產品開發計畫 偵卷二第199頁 25 被告陳懷傑電腦螢幕截圖 聲請人「遙控器」程式設計 偵卷一第127至131頁 26 調查局109年7月30日數位蒐證報告 --被告李宏遠電腦 聲請人「總庫系統」程式設計 偵卷一第405至412頁 27 調查局109年7月30日數位蒐證報告 --被告陳懷傑電腦 聲請人「總庫系統」程式設計 偵卷一第429至432頁 28 調查局109年9月1日證據檢視報告 --還原已刪除之電磁紀錄 聲請人「總庫系統」、「遙控器」、「行動大師」程式設計 偵卷一第489至494頁附表二編號 證據 所涉營業秘密 卷內位置 1 聲請人109年9月21日庭陳程式碼 聲請人「遙控器」、「總庫系統」、「行動大師」程式設計 名稱為「0000000 聲請人庭陳 翰林程式碼」之光碟片 2 調查局台北市調查處自南一公司取得之程式碼 聲請人「總庫系統」、「行動大師」程式設計 名稱為「調查局台北市調查處 南一公司程式 0000000 00000000000函」之光碟片 3 調查局台北市調查處自南一公司取得之程式碼 聲請人「遙控器」程式設計 名稱為「調查局台北市調查處 遙控器程式碼」之光碟片 4 告證4號(被告徐立豪接觸聲請人「遙控器」程式之資料)、告證9號(翰林「遙控器」及南一「遙控器」之程式比對結果)電子檔 聲請人「遙控器」程式設計 市調處證據卷一第141頁光碟片告證4、9號電子檔 5 告證5號○○○○○○○○○○○○○○○於108年7月18日所收之錯誤通知郵件影本)、告證6號○○○○○○○○○○○○○○○於108年3月12日所收之錯誤通知郵件影本)、告證7號(翰林「總庫前台」及南一「總庫前台」之程式比對結果)、告證8號(聲請人「00000000000000000.js」檔案之紀錄內容)、告證16號(被告陳銘仁與聲請人員工陳冠甫105年3月30日關於總庫系統程式設計之對話記錄)、告證17號(翰林「00000000000000000.js」檔案截至109年1月7日之記錄內容)、告證18號(南一公司盜用聲請人105年4月5日版本之總庫系統「前台」程式設計之比對分析)、告證21號(被告陳銘仁與聲請人員工陳冠甫105年5月18日關於總庫系統程式設計之對話記錄)電子檔 聲請人「總庫系統」程式設計 市調處證據卷一第141頁光碟片告證5至8、16至18、21號電子檔 6 告證10號(翰林「行動大師」及南一「000000」之程式比對結果)、告證11號(翰林「行動大師」檔及南一「OneBox」之使用者介面比對結果)電子檔 聲請人「行動大師」程式設計 市調處證據卷一第141頁光碟片告證10、11號電子檔 7 告證12號(翰林「程式及資料之存取控制」作業程序影本)電子檔 聲請人公司對機密資訊之管控機制 市調處證據卷一第141頁光碟片告證12號電子檔 8 告證13號(聲請人與被告陳銘仁間勞動契約)電子檔 聲請人公司人事管理制度 市調處證據卷一第141頁光碟片告證13號電子檔 9 告證19號(具有權限存取聲請人之總庫系統程式碼之人)、告證20號(聲請人授予總庫系統存取權限之Github記錄)、聲請人109年2月12日刑事陳報狀附件1(營業秘密釋明表)電子檔 聲請人產品開發計畫及開發人員分工 市調處證據卷一第141頁光碟片告證19、20號、附件1電子檔 10 告證22號(聲請人與供應商00000000 00000000間契約)、告證23號(聲請人與供應商台灣儒林數位科技有限公司間契約)電子檔 聲請人與供應商間交易條件及聲請人產品開發計畫 市調處證據卷一第141頁光碟片告證22、23號電子檔附表三

證據 所涉營業秘密 卷內位置 1 法務部調查局數位證據現場蒐證報告(見偵卷一第492頁)所附隨身碟內B-1-2、C-2、C-3、D-2、D-3、G-8、G-10、G-11資料夾內電磁紀錄 聲請人「遙控器」、「總庫系統」、「行動大師」程式碼、聲請人翰林公司試題、試卷、合約、會議紀錄、TestGo程式、電子書程式、企劃檔案、行銷企劃、伺服器聯繫檔案、遠端聯繫檔案、題庫相關檔案等內部資料 偵卷外放證物袋附表四

證據 所涉營業秘密 卷內位置 1 告證33號-西元2017年8月18日版本之後翰林總庫後台原始碼,以及該版翰林總庫後台原始碼與南一總庫後台之「資料夾比對」與「程式碼比對」光碟 聲請人「總庫」程式設計 本院111年度智重訴字第1號卷五第355頁

裁判案由:聲請秘密保持令
裁判日期:2025-0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