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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智易字第 37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智易字第37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蕭傑明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851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蕭傑明為連豐車業商號之受僱人,緣告訴人陳敬倫為愛車族企業有限公司【址設臺中市○○區○○路○段00號0樓,統一編號00000000,下稱該公司】實際負責人,該公司以經營販售汽車輪胎為業,並於蝦皮賣場刊登廣告(申請登記名稱為「愛車族Hankook韓泰輪胎+Cooper固鉑輪胎」)。被告可得知悉如卷附之照片【名稱為「有現貨韓泰輪胎ion evoAS SUV 255/40/20 四輪$35200 內置靜音棉特斯拉 Model Y 神胎 」,下稱本案照片及名稱】為告訴人使用相機拍攝並著手後製後,於民國114年1月10日發表在「蝦皮賣場」網站內而享有著作財產權利,未經告訴人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以重製、改作、編輯及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其著作權。詎被告竟於同年2月8日使用oixe8zijz5之名稱,在其位於臺北市○○區○○路000巷0弄0號0樓住處,將告訴人創作的本案照片及名稱,未經告訴人同意,即自該公司「蝦皮賣場」網站下載重製後,編輯改作文字介紹「韓泰HANKOOKIH01 ION AS SUV 電車胎 靜音棉 耐磨 安靜 255/45/19 255/40/20」之推薦廣告俾增加可讀性,旋上網刊登在「蝦皮賣場」網站發表而侵害告訴人之著作權,因認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同法第92條之擅自以改作、編輯與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等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第92條之罪,依同法第100條前段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當庭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審判筆錄及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可憑,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謝昀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游杺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裁判日期:2025-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