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智訴字第7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金曲獎音樂股份有限公司兼代表人 蔡憲輝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調偵字第94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蔡憲輝為址設臺北市○○區○○○0段000號1-6樓之被告金曲獎音樂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下稱金曲獎公司)之負責人,被告蔡憲輝明知如附表所示28首音樂之詞曲著作及視聽歌曲係告訴人大棠科技音樂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取得著作財產權之音樂著作,且現仍在著作權存續期間內,未經告訴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意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意圖散布而陳列、公開播送及出租等方法侵害其著作財產權,詎蔡憲輝竟仍基於擅自重製、公開陳列、播送與出租等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意,未經告訴人之同意或授權,即於民國113年9月1日,將如附表所示28首音樂著作,在蔡憲輝所經營位於臺北市○○區○○○0段000號1-6樓「西門好聲音KTV」上架供消費者點播使用而侵害告訴人之著作財產權。因認被告蔡憲輝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意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同法第91條之1第2項意圖散布而陳列、第92條擅自以公開播送及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與同法第93條第3款連結第87條第1項第5款以侵害電腦程式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作為營業使用等罪嫌,被告金曲獎公司則應依同法第101條第1項之規定科處罰金。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被告蔡憲輝及金曲獎公司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蔡憲輝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第91條之1第2項、第92條與第93條第3款等罪嫌;被告金曲獎公司則應依同法第101條第1項之規定科處罰金。上述各罪依同法第100條前段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於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對被告等之告訴,此有聲請撤回告訴狀存卷可參,揆諸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士元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謝昀哲
法 官 張家訓法 官 鄭雅云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陳靜君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附表:
編號 歌名 歌手 作詞 作曲 1 一切天註定 黃千芸/蕭承祥 傑美 傑美 2 女人酒杯 黃千芸 傑美 傑美 3 不知 向蕙玲 羅 安 羅 安 4 心窗 黃千芸 小婷 小婷 5 手只 黃千芸 傑美 傑美 6 只恨妳一人 袁小迪 巴布 蕭蔓萱 7 多情啥意義 黃千芸 吳金澤 李晉義 8 幸福 黃千芸/歐星宏 傑美 傑美 9 放棄 黃千芸 傑美 傑美 10 流星的戀歌 黃千芸 傑美 傑美 11 為何傷我這呢深 鄧詠家 小婷 吳宏治 12 紅歌星 鄧詠家 項仲為 項仲為 13 要安怎 黃千芸 傑美 傑美 14 純情花 鄧詠家 江志豐 江志豐 15 將你送別人 鄧詠家 小婷 惠蓁 16 情無解 袁小迪 郭之儀 黃士峰 17 麻吉的舞伴 黃千芸 惠蓁 吳宏治 18 無路可退 袁小迪 巴布 蕭蔓萱 19 等你返來 黃千芸 傑美 傑美 20 傷心酒杯 黃千芸 小婷 吳宏治 21 愛你每一分鐘 鄧詠家 吳宏治 小婷 22 落葉愁 袁小迪 巴布 蕭蔓萱 23 團圓 黃千芸/蕭承祥 小婷 惠蓁 24 盡靠盡誤 黃千芸 吳宏治 吳宏治 25 蒼天也為難 蕭承祥/黃千芸 傑美 傑美 26 歐卡桑 袁小迪 郭之儀 郭之儀 27 還債 向蕙玲 羅安 羅安 28 難忘的愛 黃千芸 吳金澤 李美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