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保字第151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王凱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王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凱前因詐欺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6年確定在案。受刑人於民國110年4月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4年9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4年9月3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655890號核准假釋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14年9月30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655891號函暨該函所附之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建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胡國治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