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保字第169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邱奕錚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邱奕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奕錚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4月,現在法務部○○○○○○○○○執行中,於民國114 年10 月7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0 月7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721581 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執行案件資料表、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虹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婉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