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保字第189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李承諺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李承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承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處刑合計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因其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1月4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767630號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2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鐵雄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嘉琪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