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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聲保字第 107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保字第107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劉宇軒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劉宇軒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受刑人劉宇軒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1266號裁定裁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確定,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民國114年7月7日法矯署教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有法院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函暨該函所附之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憑。經本院審核前開文件後,認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顏嘉漢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婷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裁判日期:2025-0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