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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聲保字第 110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保字第110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孫佩仁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前犯貪汙治罪條例案件,業經奉准假釋,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孫佩仁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孫佩仁前因貪汙治罪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訴字第50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褫奪公權1年,嗣經臺灣高等法院及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現於法務部○○○○○○○執行中。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7月7日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上開聲請意旨所述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並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14年7月7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55901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無誤,是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蕭淳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嚴蕙亭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裁判日期:2025-0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