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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聲保字第 214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保字第214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李旺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偽造貨幣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李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旺前因偽造貨幣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1年11月,經減刑及定刑後入監執行有期徒刑4年11月。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4年12月8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829130號函核准假釋。而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且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本案受刑人①因偽造貨幣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訴字第56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7月;②因為偽造貨幣等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訴字第88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確定,上開①至②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聲更一字第15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確定;③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審訴字第221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共3罪)、3月、2月(共2罪),上開③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661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1月確定,與前開案件接續執行,受刑人於111年3月28日入監執行上開刑期,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執行中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執行案件資料表在卷可考。又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乙節,亦有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2月8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829131號函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憑。綜上,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趙書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珈妤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裁判日期:2025-1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