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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聲撤扣字第 1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撤扣字第1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犯罪嫌疑人 林儷旻選任辯護人 慶啟人律師

彭聖超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涉嫌組織犯罪條例等案件,聲請解除扣押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如附件所示之有價證券帳戶之扣押命令,應予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臺北地檢署114年4月9日函文所載。

二、按得沒收或追徵之扣押物,法院或檢察官依所有人或權利人之聲請,認為適當者,得以裁定或命令定相當之擔保金,於繳納後,撤銷扣押,刑事訴訟法第142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臺北地檢察署檢察官前扣押林儷旻名下如附件所示之有價證券帳戶,經本院准予備查等情,有本院113年度急扣字第8號卷所附資料可稽。本院審酌檢察官扣押該等帳戶,應係為保全將來對於犯罪所得之追徵之用,而非為保全證據之用,且林儷旻業已提出450萬元之保證金,檢察官亦聲請解除扣押命令,綜上,本件聲請尚非無據,爰裁定撤銷如主文所示之扣押命令。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朱家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鈴芬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裁判日期:2025-0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