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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聲自字第 156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自字第156號告 訴 人 Dragon Ocean Development Ltd.

(海龍發展有限公司)代 表 人 Fan Yang(楊帆)代 理 人 任書沁律師

姜 萍律師被 告 李豐麟選任辯護人 周雅玲律師上列告訴人聲請准許提起自訴案件(114年度聲自字第156號),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12月31日所為之刑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如附表「原裁定內容」欄所示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後內容」欄所示。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附表所示之誤寫情形,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爰依前開規定,本院依被告聲請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胡宗淦

法 官 施函妤

法 官 林思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妙穗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附表:

更正部分 原裁定內容 更正後內容 原裁定第3頁第12行 Fengtao Internation Investment Limited Fengtao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Limited

裁判日期:2026-0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