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自字第172號聲 請 人即 告訴人 ○○○聲請代理人 陳佳鴻律師被 告 劉婕柔
許祐承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妨害名譽等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中華民國114年7月29日114年度上聲議字第6852號駁回聲請再議之處分(原不起訴處分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4年度偵字第19683號),聲請准許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告訴人不服前條之駁回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准許提起自訴,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即告訴人○○○以被告劉婕柔、許祐承2人涉犯妨害名譽等罪嫌,向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提出告訴,經該署檢察官偵查後,於民國114年6月2日以114年度偵字第19683號為不起訴處分(下稱原不起訴處分)。聲請人不服,向臺灣高等檢察署(下稱高檢署)檢察長聲請再議,經高檢署檢察長於114年7月25日以114年度上聲議字第6852號處分書駁回再議(下稱原駁回再議處分)。聲請人2人於114年8月8日收受該處分書後,於同年月15日委任律師具狀向本院聲請向本院聲請准許提起自訴,有前述處分書、送達證書、刑事聲請准許提起自訴狀暨其上本院收文戳章附卷可查,並經本院調閱上開案件卷宗核閱無訛。故本件聲請程序合法,合先敘明。
二、聲請人提起告訴暨聲請准許提起自訴意旨略以:
(一)聲請人原告訴意旨略以:
1.被告劉婕柔與聲請人為○○,雙方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1款所定之○○成員關係;聲請人為「小殼手作設計」(址設臺北市○○區○○街00巷0弄0號1樓,下稱「小殼手作」)之負責人,被告劉婕柔原為「小殼手作」之員工,嗣其指控聲請人家暴,遂退出「小殼手作」,另行創設「劉婕柔花藝畫所」,與「小殼手作」均為婚禮花卉佈置之同業競爭關係。詎被告劉婕柔竟意圖散布於眾,基於公然侮辱、加重誹謗、妨害信用、損害他人營業信譽等單一犯意,接續於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時間,在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平臺,此等不特定多數人均得以共見共聞之情狀下,以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帳號或暱稱,公然張貼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不實內容辱罵、指摘聲請人,足以貶損聲請人之名譽、信用及營業信譽。
2.被告許祐承為「小殼手作」前合作廠商優瑪設計工程有限公司(址設臺北市○○區○○街00號3樓)之負責人。竟意圖散布於眾,基於公然侮辱、加重誹謗、妨害信用等單一犯意,接續於如附表編號9至11所示之時間,在如附表編號9至11所示之平臺,此等不特定多數人均得以共見共聞之情狀下,以如附表編號9至11所示之帳號或暱稱,公然張貼如附表編號9至11所示之不實內容辱罵、指摘聲請人,足以貶損聲請人之名譽及信用。
3.因認被告2人均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及第313條之妨害信用等罪嫌;被告劉婕柔另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涉犯同法第37條第1項之損害他人營業信譽等罪嫌等語(其餘部分非屬本件聲請准許提起自訴之範圍)。
(二)聲請准許提起自訴意旨詳如附件:刑事聲請自訴理由狀所載。
三、按法院認聲請准許提起自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關於准許提起自訴之審查,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修正理由第2點雖指出「法院裁定准許提起自訴之心證門檻、審查標準,或其理由記載之繁簡,則委諸實務發展」,未於法條內明確規定,然觀諸同法第258條之1修正理由第1點、第258條之3修正理由第3點可知,裁定准許提起自訴制度仍屬「對於檢察官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之外部監督機制」,其重點仍在於審查檢察官之不起訴處分是否正確,以防止檢察官濫權。而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依偵查所得之證據,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者,應提起公訴」,此所謂「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者」,乃檢察官之起訴門檻需有「足夠之犯罪嫌疑」,並非所謂「有合理可疑」而已。基於體系解釋,法院於審查應否裁定准許提起自訴時,亦應如檢察官決定應否起訴時一般,採取相同之心證門檻,以「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為審查標準,並審酌聲請人所指摘不利被告之事證是否未經檢察機關詳為調查或斟酌,或不起訴處分書所載理由有無違背經驗法則、論理法則及證據法則,決定應否裁定准許提起自訴。準此,法院就聲請人聲請准許提起自訴之案件,若依臺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所得事證,依經驗法則、論理法則判斷未達起訴門檻,而原不起訴處分並無違誤時,即應依同法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規定,以聲請人之聲請無理由而裁定駁回聲請。
四、就被告許祐承部分,原不起訴處分書、駁回再議處分書均已說明:
(一)聲請人於偵查中陳稱:告證8的設計圖資料是當初伊跟被告許祐承公司合作時,被告許祐承、劉婕柔及「梧樹」三方共同討論設計的,被告許祐承是室內設計師,伊等想要跟他合作,伊等負責花藝跟景觀部分,所以有一起討論設計案,當時被告劉婕柔代表伊等語(見臺北地檢署114年度他字第2326號卷一第152頁),足見上開設計圖係被告劉婕柔代表「小殼手作」討論,並非聲請人親自參與。又被告劉婕柔於偵查中證稱:聲請人有拿到「鑫」建設的案子,該案子一開始是伊跟聲請人一起去談的,「陸昇」建築的案件當時還在談,當時聲請人就有想要用被告許祐承這個檔案去拿「鑫」建設案子,伊跟他說「不行,這裡面設計都是許祐承做的不是我做的」,後續伊離開聲請人才拿去用,且「陸昇」建築是用被告許祐承的優瑪公司去談,伊等只是協助景觀部分等語(見同上卷第164頁),足證即便是代表「小殼手作」參與討論的被告劉婕柔亦認為告證8之設計圖並非「小殼手作」之創作。由此觀之,原不起訴處分書、駁回再議處分書並未認定上開設計圖屬於聲請人與他人之共同著作。聲請意旨就此部分之指摘,恐係對原不起訴處分書、駁回再議處分書之意旨有所誤解。
(二)再者,被告許祐承確實有就聲請人涉嫌侵害其著作權部分提起告訴,且有提供其所為原始設計圖簡報及遭聲請人重製之設計圖簡報為證,有刑事告訴狀附卷可稽(見同上卷第223頁以下)。被告許祐承既已提出刑事告訴,即無再發警告函制止之必要,聲請人此部分爭執,顯非爭點。至聲請意旨雖謂被告許祐承「明知將獲得不起訴處分之機率甚大」,惟依卷存事證觀之尚無從得此結論。是上開聲請意旨要屬聲請人自行臆測之詞,自難憑採。
五、就被告劉婕柔部分:
(一)被告劉婕柔發布關於聲請人對其實施家庭暴力、欺騙客戶其還在團隊、盜用室內公司設計、盜用其個人品牌及設計、呼籲他人退追蹤聲請人與「小殼手作」等文句,據被告劉婕柔提出相關事證可佐,故有相當理由確信其所述內容為真實,且所述均屬可受公評之事,並非單純針對聲請人個人為貶抑性之評價,亦非單純基於競爭之目的而為,顯非以損害聲請人之名譽、信用、營業信譽為唯一目的,主觀上尚難認有何侮辱、誹謗聲請人、妨害聲請人信用及損害聲請人營業信譽之犯意,核與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第313條之妨害信用及公平交易法第37條第1項損害他人營業信譽等罪構成要件均不該當,業據原不起訴處分書、駁回再議處分書詳細勾稽卷內事證後認定在案,經核認事用法尚未悖於一般社會常情及論證基礎。自不能僅以偵查結果與聲請人主觀期待不符,遽認原偵查程序有何不備之情事,或原不起訴處分書、原駁回再議處分書之理由有何違誤之處。
(二)至聲請意旨就此部分所指,或就被告劉婕柔處理智慧財產權爭議之程序有所爭執,或對卷存證據取捨持相異之評價,惟均不足以動搖原不起訴處分書、駁回再議處分書認定之結果,自難認聲請意旨為有理由。
六、本院審酌全卷後,認原不起訴處分及駁回再議處分就聲請人於偵查、再議時所執陳事項均予以斟酌,並詳加論述所憑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且無卷內不利被告2人之事證未經檢察機關詳為調查或斟酌,或不起訴處分所載理由有何違反聲請意旨所陳「事實涵攝法律和刑法法律構成要件之三段論法」、「檢察官守則第3點」、「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53點」或其他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等情事。聲請意旨對於上開處分加以指摘求予准許提起自訴,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馮昌偉
法 官 劉俊源
法 官 張景閔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彭自青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附表:
編號 言論者 張貼時間/ 張貼平台/ 使用帳號或暱稱 提告貼文內容 1 劉婕柔 113年8月11日/ 社群平臺INSTAGRAM(下稱IG)貼文/ 000000000000000 很多人一直問我為什麼離婚為什麼退出小殼手作,我一直保持安靜,並且想要趕快重新開始。 我,放棄這個我經營十年的品牌#小殼手作的最主要原因,是因為李先生在一起創業、在一起的這十年間,沒有間斷的家庭暴力。言語上的、行為上的、經濟上的,遇到那個時候就覺得自己活在地獄裡。 對方的暴力行為就像喝醉酒一樣,無法控制,那一拳那一棍下來的時候,我覺得我的世界好像碎掉了。 我的個人品牌變成李先生的家族事業。我希望說出來,不要讓他再有機會騙人 ,因為我近期知道;有新娘跟我說,他騙客人我不會插花、隱瞞我還在團隊;拿我的電腦裡的設計去給新娘提案。 如果你們愛我,請不要成為加害者,退追蹤000000000000000,退出這個我曾經建立的品牌,希望他正確認知自己的錯誤,讓我有機會重新開始。 還有,如果你也正在經歷家庭暴力,如果妳需要幫助,請你告訴我,你並不孤獨。 2 劉婕柔 113年8月13日/ IG限時動態/ 000000000000000 張貼被告劉婕柔和聲請人間聲請通常保護令事件之法院民事通常保護令及「家暴事證」照片數幀,並加註稱: 新娘們,你們收到的設計也都不是我做的,就算看起來很像,那也是因為是我的電腦偷出來的,不要被騙。 很多人要問我到底為什麼離開小殼手作 ,家庭暴力就是主要原因,這10年來我過得很痛苦。到現在他還是不認錯持續浪費司法資源提抗告,用我們一起賺的錢跟品牌告我,不好意思我不能忍了。 拿著我們一起賺的錢告我,在我新家門口裝監視器,找徵信社跟蹤偷拍,我的個人品牌變成他們的家庭事業,偷我的電腦假裝是自己的設計,騙客人我還在騙客人我不會插花,以前我還愛他而且我年紀小,現在?對不起,我已經徐娘半老,我知道怎麼保護自己,我真的不容忍了。抱歉我沒辦法再讓你用那個假象品牌賺錢來告我。 另向已留言之不特定第三人,以「他都是用騙的」等文字内容蓄意詆毁聲請人。 3 劉婕柔 113年8月14日/ IG限時動態/ 000000000000000000 張貼被告劉婕柔和聲請人間聲請通常保護令事件之法院民事通常保護令,並加註稱: 很多人要問我到底為什麼離開小殼手作 ,家庭暴力就是主要原因,這10年來我過得很痛苦。到現在他還是不認錯持續浪費司法資源提抗告,用我們一起賺的錢跟品牌告我,不好意思我不能忍了。 所有曾經喜歡小殼花店的朋友,請改追蹤這個@000000000000000,靈魂在這裡,我們一起重新開始。 4 劉婕柔 113年8月14日/ 社群平臺臉書貼文/ 00000 同編號1至3。 大家請退追小殼手作,轉追蹤@0000000000000000,現在的小殼手作是一個訴諸暴力的老闆在經營,必須抵制!! 5 劉婕柔 113年8月15日/ IG限時動態/ 000000000000000 000 家暴男退出婚禮圈,拒絕小殼手作,檢 舉 6 劉婕柔 113年8月20日/ 社群平臺THREADS貼文/ 劉婕柔 00000000 (00000000000000) 同編號1 7 劉婕柔 113年8、9月間/ 「小殼手作」GOOGLE地圖評論/ 劉婕柔000000000 不推薦...充滿欺騙、盜竊、暴力的李先生偷走了我的硬碟、不停的盜用我的設計。什麼時候要還我呢?0000000000000,please.請尊重設計師與智慧財產權OK? 8 劉婕柔 113年8月31日/ 「小殼手作」GOOGLE地圖評論/ 劉婕柔0000000 太太的品牌整盤端走!長達十年家庭暴力!偷了别人的電腦,騙客人設計是自己做的。直接盜用室內設計公司的設計去找建商提案假裝自己會景觀設計,大家不要被騙了!充滿欺騙、盜竊、暴力。小殼手作李宗翰先生偷走了我的硬碟、不停的盜用我的設計。 9 許祐承 113年8月間/ 臉書貼文/ 000000 你這個不是抄襲是盜用。 你竊盜我就不喜歡了喔。 李先生你這個不是抄襲是盜用。#侵犯我的智慧財產權。 李先生的你的職業道德在哪裡? 10 許祐承 113年8月間/ IG貼文/ 00000000000000000 你這個不是抄襲是盜用。 11 許祐承 113年8月間/ 「小殼手作」GOOGLE地圖評論/ 000000000 反推,不推薦小殼手作喜帖婚禮佈置台北花店!100%使用別家設計的室內設計3D模擬原稿,塗改客户名字後直接使用,盜用別人設計的設計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