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自字第6號聲 請 人 施宗明代 理 人 盧筱筠律師
王齡梓律師被 告 A女 姓名年籍詳卷
B男 姓名年籍詳卷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涉犯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檢察署113年度上聲議字第11421號駁回聲請再議之處分(原不起訴處分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7896號、第19195號),聲請裁定准許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告訴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意旨略以:被告
甲 (姓名年籍資料詳卷)為兼職外拍模特兒,與被告乙 (姓名年籍資料詳卷)係兄妹(下合稱被告2人)。聲請人丙○○係美國Lollicup USA Inc及Karat Packaging Inc之負責人。於民國111年12月間,上開公司招募模特兒展示商品,被告甲 遂透過友人黃俊欽介紹而結識聲請人:
㈠、詎被告2人明知聲請人為有配偶之人,且被告甲 並無與聲請人交往之真意,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詐欺得利之犯意聯絡,由被告甲 於112年7月中旬佯裝與聲請人交往,其後於112年7月中旬起至112年10月間止,在臺北市大安區、信義區等不詳地點,以如附表一所示誆稱內容,要求聲請人匯款支付如附表一所示款項,及以附表二所示誆稱內容,要求聲請人以如附表二所示信用卡刷卡或以聲請人提供之附卡刷卡,要求聲請人支付如附表二所示刷卡費用,致聲請人陷於錯誤,而於如附表一、二所示日期,陸續匯款至如附表一所示銀行帳戶達新臺幣(下同)1億1,072萬元及支付如附表二所示信用卡費達602萬9,843元,共計損失1億1,674萬9,843元。嗣後被告甲 藉故疏遠聲請人,聲請人遂要求被告甲 返還上開款項、禮物等,被告甲 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侵占之犯意,而拒不返還;而被告乙明知被告甲 向聲請人詐得上開款項為贓款,竟仍基於收受贓物之犯意,於112年10月12日至17日陸續由被告甲 匯款共計美金3萬元至被告乙 所有台北富邦商業銀行(下稱台北富邦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及於112年10月23日由被告甲 匯款30萬元至被告乙 上開台北富邦銀行同一帳戶內,而收受上開贓款。因認被告2人均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2項之詐欺取財、詐欺得利等罪嫌;被告甲 另涉犯同法第335條第1項之侵占罪嫌。被告乙 另涉犯同法第349條第1項之收受贓物等罪嫌。
㈡、被告甲 於上開所述112年7月中旬佯裝與聲請人交往期間,先後於112年7月及8月間,分別與聲請人赴澳門地區及大陸地區成都市旅遊,且於112年7月16日、17日,在澳門君悅酒店合意性交。嗣聲請人於112年10月16日起要求被告甲 還款,被告甲 竟意圖散布於眾,基於誹謗及加重誹謗之犯意,(1)於113年2月23日6時前某時許,接受新聞媒體「周刊王 CTWANT」訪問時,公然指摘聲請人隱瞞婚姻狀況與其交往,而與其簽定5年性愛合約,並於112年7月間,在澳門酒店,趁其酒醉時,對其強制性交,及於112年8月間,在大陸地區成都市,違背其意願,對其強制性交;(2)於①113年2月23日15時36分許,在社群軟體臉書;②113年2月23日16時29分許,在社群軟體Instagram;③113年2月23日16時37分許,在社群軟體Threads,張貼內容為「我跟百億大亨的新聞!不知道為何版面皆是富商說詞,我只能發個版有關這兩日的不實報導,我這邊的採訪内容,請各大媒體公正報導。1.https:
//www.ctwant.com/article/319510,2.https://www.ctwan
t.com/article/319507,以下證據,1.趁意識模糊侵犯,2.要求簽訂五年契約,3.隱瞞已婚狀態」之訊息,足以貶損聲請人之名譽。因認被告甲 涉犯刑法第310條第1項誹謗、第2項加重誹謗等罪嫌。
二、聲請准許提起自訴意旨詳如附件「刑事聲請准許提起自訴狀」、「刑事聲請准許提起自訴補充理由狀」所載。
三、聲請人以被告2人涉嫌詐欺等罪嫌,前向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提出告訴,經該署檢察官於113年10月30日以113年度偵字第17896號、第19195號為不起訴處分(下稱原不起訴處分),聲請人不服聲請再議,經臺灣高等檢察署(下稱高檢署)檢察長於113年12月19日以113年度上聲議字第11421號認再議無理由而駁回再議(下稱原駁回再議處分)。原駁回再議處分書於113年12月30日送達聲請人,聲請人委任代理人於114年1月7日具狀向本院聲請准許提起自訴等情,有前揭處分書各1份、送達證書及本案刑事聲請准許提起自訴狀上本院收文日期戳章在卷可稽,堪認本案聲請符合法律程序。
四、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原不起訴處分及原駁回再議處分之偵查案卷結果,認原不起訴處分及原駁回再議處分,其理由均已論列詳盡,認事採證並無違背經驗法則、論理法則或證據法則之處。茲就聲請人聲請准許提起自訴之理由,補充說明如下:
㈠、按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之成立,須行為人主觀上有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之意圖,客觀上係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為構成要件。而所謂以詐術使人交付財物,必須行為人確有施用詐術,被詐欺人因其詐術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之因果連結。若其並未施用詐術,或所用方法不能認為詐術,或不致使人陷於錯誤,即不構成該罪。易言之,必須行為人自始意圖為不法所有,以客觀上足以使人陷於錯誤之手段,欺矇被害人使為財物之交付或取得財產上之不法利益,始足當之。又個人在交往前追求愛慕對象,或在交往期間與伴侶互動,因此贈與對方財物,係社會上常見之事實,而贈與財物之合理價值,亦隨贈與人之經濟能力、人格特質、雙方互動情形等因素而定,並無一定之標準。行為人如在上開情形下收受他方給付之財物,除有假冒他人身分、虛構事由索取財物或與此相類向他方表示不實資訊之情形外,難認有何不法之行為,縱使行為人確因知悉他方資力雄厚且出手大方,如被追求或與之交往可取得他方贈與之財物等事實,而以此為動機與其互動交往,亦不能認行為人係施用詐術使他方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
㈡、經查,被告甲 係兼職外拍模特兒,其於111年12月間在工作上熟識之攝影師黃俊欽舉辦之聚會中認識聲請人,且在聲請人擔任負責人之Lollicup公司行銷影片中演出,又於112年5月間與另名模特兒共同前往美國,於商展中展示Lollicup公司商品,此經聲請人指訴屬實(見2444號偵查卷第3頁至第4頁),並有被告甲 提出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影片截圖、被告甲 與黃俊欽之對話紀錄在卷可參(見11683號偵查卷二第97頁至第99頁、17896號偵查卷三第186頁)。而經數次見面相處之後,聲請人開始積極追求被告甲 ,被告甲 遂同意於112年7月15日至112年7月18日與聲請人共同前往澳門地區旅遊,過程中相處融洽,此經聲請人陳稱屬實,且為被告甲
所不爭執(見17896號偵查卷一第28頁至第29頁、19195號偵查卷第11頁至第12頁),並有對話紀錄截圖可資佐證(見19195號偵查卷第131頁)。聲請人並證稱:該次旅遊之後,被告甲 就向其確認關係,因其當時也很喜歡被告甲 ,就想把被告甲 當成可以長期交往的男女朋友關係去經營等語(見17896號偵查卷一第29頁)。依上述事實,被告甲 與聲請人原先係經共同朋友介紹之公務往來關係,其後逐漸熟識,並有見面相處、一同出遊等實際互動,復於112年7月間正式發展為聲請人因愛慕而追求被告甲 之關係,而自聲請人之觀點觀之,雙方在112年7月20日以前,已經成為男女朋友。
縱然依黃俊欽與被告甲 之對話紀錄,黃俊欽曾向被告甲 提及:要介紹二代圈中單身的朋友給被告甲 認識、要打進社會上層等情(見17896號偵查卷三第185頁至第187頁),而被告甲 亦在聲請人於112年2月間與其聯絡時,在上開對話內尋求黃俊欽之建議,詢問是否應前往赴約等情,可見被告
甲 確實有意透過黃俊欽結識聲請人等有資力之對象,惟經本院遍查偵查卷內之各項事證,在被告甲 與聲請人之關係持續升溫直至成為聲請人認定之女友的過程中,均未見被告
甲 有表示不實資訊等施詐術之行為,亦無事實可推論其主觀上具有詐欺聲請人之故意。
㈢、聲請人認定被告甲 為其女友之後,隨即於112年7月20日同意刷卡簽帳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並於翌日匯款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為被告甲 給付購買BMW車輛之價金,此經聲請人指訴在卷,並有交易明細、該車輛交車照片在卷可參(見11683號偵查卷一第149頁)。該BMW車輛係登記被告甲 為車主,此有車籍資料、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在卷可稽(見17896號偵查卷一第111頁、第115頁),且無證據顯示聲請人當時係自行購買該車輛再借與被告甲 使用,再考量聲請人與被告
甲 當時之關係,暨聲請人在112年8月至9月間出資讓被告甲購買房屋、保時捷車輛之情節(詳後述),均堪認聲請人係以贈與被告甲 之意思,而支出上開購買BMW車輛之款項。
㈣、依聲請人之認知,其於112年7月間至112年10月間與被告甲為男女朋友關係,而在此過程當中,聲請人常態性贈與財物予被告甲 ,並贈與資金供被告甲 自行投資,且均未見被告
甲 有施用詐術使聲請人交付上述財物:
1、聲請人於112年8月31日向被告甲 傳送訊息稱:祝你順順利利9月有好消息,買到你理想的房子;(被告甲 稱:早上聽到你說送我這兩間房子是因為我說過想要有自己的房子滿開心的)我說你真的要他的話就原價試試看,我都有認真在聽你跟我講的話;(被告甲 稱:不過就是有點擔心,那個銀行說外幣帳戶比較會查補贈與稅,有會計處理就好)是的,會有會計幫你處理;會計幫我把借款合約打好了,如果有人要看的話。我這幾天再請會計問我們會計師如果有被問的話,請他們幫你回話等語(見11683號偵查卷第120頁至第121頁),再參以聲請人於112年9月6日傳送予被告甲 之語音訊息,亦提及我國之贈與稅免稅額太低,可以以借貸方式避免稅務問題,讓會計師去跟國稅局談判等語(見19195號偵查卷第155頁)。足見聲請人當時確實係基於贈與之意思而匯款如附表一編號2至編號9、編號14至編號15之款項予被告甲,而其另行製作之借款契約,僅係為避免遭課徵贈與稅,而通謀虛偽製作,聲請人並無借貸款項予被告甲 之真意。再觀諸聲請人於112年10月17日認知其已與被告甲 分手時,仍以語音訊息向被告甲 稱:當初我跟你講買房子,我是想跟你一起進去住的,因為你是我女朋友,因為想跟你在一起,你記得嗎?...我留給你房子買房的錢,你退還給我投資的錢,你退還給我,那只是現金方面的東西等語(19195號偵查卷第131頁),可見聲請人在與被告甲 談判財務問題時,提議以贈與之內容作為被告甲 是否應返還之標準(贈與不動產、物品部分不向被告甲 請求,然請求被告甲 返還其匯款供被告甲 投資之現金),如聲請人之主張屬實,此非贈與被告甲 之款項,則應逕向被告甲 請求返還,並無為上開區分之理,益徵聲請人並非基於借貸之意思,給付此部分款項供被告甲 購買不動產。
2、再查,聲請人於112年9月7日向被告甲 傳送訊息稱:你待會起來的時候可能就會收到銀行通知我又轉了300,000美金到你玉山銀行,所以你現在真的是一個小富婆了,千萬不要擔心,你錢多的時候呢,一定有它的煩惱,但是呢,只要是用錢解決的事情都不是事情,最重要是要可以繼續賺到錢等語。而在112年9月15日聲請人亦向被告甲 傳送訊息稱:今天匯款30萬元至你的證券帳戶;你不是還有另外一家銀行帳戶嗎?也給我吧,我每一個都匯50萬元;今年就匯300萬元過去給你等語,且被告甲 也回覆:Firstrade收到30萬元入帳,可以買股票啦,太棒了等語(見2444號偵查卷第147頁、第162頁至第163頁),均堪認聲請人贈與前述款項予被告甲
。從而,聲請人以投資美國股市為目的所匯款予被告甲 之款項,亦足認為贈與之性質。
3、另觀諸聲請人與被告甲 之於112年9月初之對話中,多有提及被告甲 挑選車款、購車事宜,且聲請人於112年9月15日向被告甲 傳送訊息稱:親愛的我看你保時捷簽約了,恭喜你又升級了,有沒有越喜歡我了等語,嗣於112年10月1日被告
甲 傳送其與保時捷車輛之合照時,聲請人再稱:老公的愛心,祝你生日快樂,喜歡這個生日禮物嗎等語(見2444號偵查卷第163頁、第185頁),則聲請人匯款如附表一編號13之款項,係贈與被告購買保時捷車輛,甚為明確。
4、另查,聲請人於偵查中之告訴理由即載明:其於112年8月間為被告甲 付款購買各項精品、珠寶均係基於疼愛女友、照顧被告甲 之意思而同意支出相關費用(見17896號偵查卷第12頁至第13頁),且參諸聲請人於2人交往過程中另有贈與不動產、豪華車輛,並交付信用卡附卡供被告甲 使用等事實,均堪認聲請人為被告甲 支付如附表二內相關項目所示之信用卡費,係基於情侶關係之贈與。此由聲請人於112年9月16日向被告甲 傳送訊息稱:我說真的你看到什麼是喜歡的就給自己買吧,老公送你的,難得星期六你跑去台北逛街,保持好的心情等語(見2444號偵查卷第165頁),即可知悉雙方在此期間之互動模式。
㈤、聲請意旨雖認被告甲 假裝有意與聲請人長期交往,刻意接近聲請人製造不實情感基礎,再向聲請人索要各種財物,應認係施用詐術之行為云云。惟被告甲 與聲請人確實經歷數月相識之過程,在成為聲請人認知之男女朋友關係後,並有一同至海外旅遊,日常亦保持頻繁之訊息聯繫等節,均為聲請人所不爭執。此與虛構身分在網路上與人發展情感關係,再藉以詐財之情形顯然有別。至於被告甲 在與聲請人相處後,是否與其發展為長期交往之關係,自係憑雙方相處情形而定,本非聲請人所得強求,不得因雙方感情生變,即指被告
甲 先前係製造不實之情感基礎。聲請人另主張被告甲 明知聲請人已婚,卻故意佯裝不知,使聲請人因內疚而同意交付財物云云。惟依前開聲請意旨、聲請人贈與被告甲 財物時之對話內容,及聲請人於112年10月間之語音訊息:「其實我跟你說,我想跟你結婚,不完全是騙你的,我真的想,但是我又怕,因為已經結了兩次婚,離了兩次婚,要離兩第二次了」、「我希望你是我生命中最後一個我在乎的女人,我這也是認真的」(見2444號偵查卷第25頁),則堪認聲請人係希望與被告甲 發展長期之關係,並基於自己所想像之未來,而贈與不動產、車輛、各式禮物及購買此等物品之金錢予被告甲 。此一關係固屬婚外情之男女交往關係,惟除聲請人之指述外,依卷內證據無從認定聲請人係因相信「被告
甲 本不知悉聲請人已婚,誤為聲請人婚姻之第三者」一事,故感愧疚而交付前述財物,則聲請人主張被告甲 以此方式施用詐術致其陷於錯誤云云,亦無足採。況且,被告甲於113年4月23日警詢時供稱:112年5月中旬時曾詢問證人黃俊欽「可是丙○○告訴我他已經離婚?」等語(見17896號偵查卷第14頁),比對聲請人於112年10月間之語音訊息包含:「其實我跟你說,我想跟你結婚,不完全是騙你的,我真的想,但是我又怕,因為已經結了兩次婚,離了兩次婚,要離兩第二次了」(見2444號偵查卷第25頁)之內容,堪認聲請人確實可能對被告甲 宣稱已與第二任配偶離婚,願改與被告甲 結婚等語。而被告甲 直至其與聲請人在112年8月間前往成都旅遊時,始經聲請人親自告知聲請人與配偶之婚姻關係仍存續中乙節,亦有聲請人於112年10月16日傳送訊息稱:「之後你在成都才問我是不是結婚了,我也告訴你是結婚了」以資佐證(見2444號偵查卷第74頁)。從而,縱然證人黃俊欽於偵查中證稱:在112年年初、112年5月間均有告知被告甲 聲請人之婚姻狀況等情(見17896號偵查卷第118頁至第119頁),因聲請人與被告甲 上述互動情形,仍無從遽認被告甲 有聲請人所指之詐欺行為。
㈥、綜上所述,聲請人匯款如附表一所示款項及支付如附表二之信用卡刷卡費用,均係基於追求愛慕對象或在交往期間與伴侶互動而贈與被告甲 之財物,又無證據可認被告甲 有何施用詐術之行為,則聲請意旨認被告甲 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2項之詐欺取財、詐欺得利罪嫌,均無可採,且被告
甲 拒絕返還聲請人上開財物,亦無涉犯刑法第335條第1項之侵占罪嫌。另被告甲 既合法受贈取得前揭財物,被告乙亦無共同涉犯第339條第1項、第2項之詐欺取財、詐欺得利罪嫌,或另涉犯刑法第349條第1項之收受贓物罪嫌之餘地。
㈦、聲請意旨另認被告甲 於113年2月23日接受「周刊王CTWANT」採訪時,向記者陳稱:聲請人於112年7月間在澳門之飯店中,利用被告甲 酒醉時對其趁機性交;復於112年8月間在昆明之飯店中,偷留被告甲 所住房間之房卡,半夜進入其房間;又在社群軟體上發文稱聲請人除有上開行為外,另要求被告A簽訂5年契約、隱瞞已婚狀態等行為,而認被告甲 涉犯刑法第310條第1項、第2項之誹謗罪嫌、加重誹謗罪嫌,惟查:
1、按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11條有明文保障,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惟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刑法第310條第1項及第2項誹謗罪即係保護個人法益而設,為防止妨礙他人之自由權利所必要,符合憲法第23條規定之意旨。至刑法同條第3項前段以對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係針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之保障,並藉以限定刑罰權之範圍,非謂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若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亦不得以此項規定而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於訴訟程序中,依法應負行為人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或法院發現其為真實之義務,司法院釋字第509號解釋及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又行為人就其發表非僅涉及私德而與公共利益有關之言論所憑之證據資料,至少應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即主觀上應有確信所指摘或傳述之事為真實之認識,倘行為人主觀上無對其所指摘或傳述之事為不實之認識,即不成立誹謗罪。
2、經查,聲請人於112年10月13日傳送訊息予被告甲 稱:我們畢竟3個月沒有在一起過了,上一次還是在你不清醒的情況下等語(見2444號偵查卷第204頁),又於112年10月15日以語音訊息對被告甲 稱:而且我相信你這幾年來應該都沒有真正的感到舒服,但是你會想一下,其實在澳門的時候,我有感覺到你也感覺不錯的,真的,你都不知道你的那個表情感覺是怎麼樣的,你有享受到的,對啊,只是你忘記吧,不過你好好想一想等語(見17896號偵查卷第131頁),足見聲請人於112年10月間數次向被告甲 自承:其於112年7月間,在澳門與被告甲 性交時,被告甲 係處於意識不清醒之狀態。而承此聲請人亟欲推進與被告甲 親密關係之傾向,參以聲請人於112年9月4日傳送之語音訊息稱:我一開始我們在澳門那時候我真的...我就感覺到我跟著妳很...非常的合。
但是上一次妳又讓我感覺到那個...妳說是我的錯,好是我的錯,上次我沒有體諒到妳等語(見17896號偵查卷第73頁),足見在112年7月間之澳門疑似趁機性交事件後,另發生有關親密行為,且聲請人自認犯錯未體諒被告甲 之事件。則本院就被告甲 主張聲請人於112年8月間擅自進入其房間乙節,亦難認係完全虛構。
3、另就聲請意旨中有關5年契約部分,因被告於語音訊息中確實提及:我可以給妳一個合同,5年合同,我就妳一個女朋友,我不再去交任何女朋友,然後呢,5年我們都可以和平相處完,我給妳1億臺幣,好就無條件的,我給妳1億;我說這個不是拿錢去砸妳或是幹嘛,我只是讓妳知道,讓妳放心,我不是要玩妳,我從來一開始沒有要玩妳的意思;我不知道我還要拿出多少誠意,我才能打動妳的心,我讓妳重新喜歡我,我也想過妳能不能像我一樣,不要去想這兩個月我們的爭執,我們的種種因素;但是首先前提是妳真的要想說我們怎麼去配合妳,讓我去幫妳買一些調情的內衣也好,不要包的緊緊的,像粽子一樣的內衣,然後怕我去碰妳一樣;如果說我們今天在一起,我碰妳是正常的,但是我不進去,我不,我不跟妳說,我只碰妳,調情我覺得也是一個開始啊,妳要想盡辦法,真的想辦法,想到真的沒有辦法的時候,那才做出最終的決定;其實妳也是現代人的,這種合約在中國大陸,在台灣,在美國,台灣我不知道有,在美國很常見的;我覺得跟妳簽這個等於給妳多一個保障;那妳看有一個喜歡妳愛妳寵妳的男朋友,然後也可以給妳,五年後還有一個億等語(見2444號偵查卷第47頁至第50頁),上開語音訊息中雖另夾雜聲請人對感情之感想等內容,惟上述截取之段落,確實可看出聲請人有意以1億元交換被告甲 同意擔任聲請人之女朋友5年,且如要發展此關係,被告甲 應盡力配合調情行為之內容,此部分被告甲 之言論與事實相符。至於被告
甲 向記者稱:聲請人隱瞞已婚狀態等情,因依卷內證據,被告甲 確實可能直到2人前往成都旅遊時,始明確知悉聲請人與配偶之婚姻關係仍存續中,已如前述,自不能認被告甲虛構此部分事實。
4、綜上所述,被告甲 就前述有關自身權利,而非僅涉聲請人私德之重大事項,部分言論內容可以證明為真實,其餘部分亦堪認被告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發表之言論內容為真實,參諸前揭憲法法庭判決意旨及說明,均不能認其涉犯誹謗罪之嫌疑,已達起訴門檻。
五、至聲請人其餘聲請准許提起自訴之理由,與其告訴意旨、聲請再議之內容大致無異,均已據原檢察官及高檢署檢察長於原不起訴處分書及原駁回再議處分書中一一詳陳在案,俱如前述,其採證之方式、論理之原則,亦無何悖於論理法則與經驗法則之處,且此等事由,亦不足以動搖原偵查認定之結果。聲請意旨對於上開處分加以指摘求予准許提起自訴,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馮昌偉
法 官 陳乃翊法 官 李宇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阮弘毅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附表一編號 誆稱內容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匯入銀行 匯入帳號 1 購買BMW車輛 112年7月21日 235萬元 彰化銀行 00000000000000 2 購買房產 112年7月28日 美金3萬元(折合約新臺幣96萬元) 玉山銀行 古亭分行 000000000000 3 購買房產 112年8月16日 200萬元 華南銀行 淡水分行 000000000000 4 購買房產 112年8月16日 美金15萬元(折合約新臺幣480萬元) 玉山銀行 古亭分行 0000000000000 5 購買房產 112年8月16日 美金10萬元(折合約新臺幣320萬元) 玉山銀行 ******756 6 購買房產 112年8月23日 美金50萬元(折合約新臺幣1,600萬元) 玉山銀行 古亭分行 0000000000000 7 購買房產 112年8月28日 美金40萬(折合約新臺幣1,280萬元) 彰化銀行臺北世貿中心分行 00000000000000 8 購買房產 112年9月1日 美金30萬元(折合約新臺幣960萬元) 玉山銀行 古亭分行 0000000000000 9 購買房產 112年9月6日 美金30萬元(折合約新臺幣960萬元) 玉山銀行 古亭分行 0000000000000 10 投資美國股市 112年9月20日 美金30萬元(折合約新臺幣960萬元) 美國銀行 BMO Harris Bank 00000000 11 投資美國股市 112年9月13日 美金30萬元(折合約新臺幣960萬元) 美國銀行 BMO Harris Bank 00000000 12 投資美國股市 112年9月13日 美金19萬5,000元(折合約新臺幣624萬元) 美國銀行 BMO Harris Bank 00000000 13 購買保時捷車輛 112年9月15日 650萬元 彰化銀行臺北世貿中心分行 00000000000000 14 購買房產 112年9月20日 美金1萬5,000元(折合約新臺幣48萬元) 台北富邦銀行 00000000000000 15 購買房產 112年9月20日 美金1萬5,000元(折合約新臺幣48萬元) 玉山銀行 古亭分行 0000000000000 16 投資美國股市 112年10月4日 美金50萬元(折合約新臺幣1,600萬元) 美國銀行 BMO Harris Bank 00000000 17 好市多購物儲值卡及不詳名義現金需求 112年10月11日 51萬元 現金及購物儲值卡 小計 1億1,072萬元附表二編號 刷卡日期 刷卡金額 刷卡用途 卡別 1 112年7月20日 10萬元 BMW車輛訂金 美國運通白金卡 2 112年8月13日 美金23,588.44元 Cartier手錶 MileagePlus United 3 112年8月13日 美金2,092.22元 Roger Vivier鞋子 MileagePlus United 4 112年8月13日 美金2,535.13元 Rimowa行李箱 MileagePlus United 5 112年8月19日 美金3,753.49元 Chloe包包 MileagePlus United 6 112年8月19日 美金2,503.37元 包包 MileagePlus United 7 112年8月20日 美金2,095.44元 Hermes MileagePlus United 8 112年8月24日 美金1,706.81元 網購衣物 MileagePlus United 9 112年8月26日 85,600元 寶格麗項鍊 彰化銀行信用卡 10 112年8月26日 3,356元 不詳物品 彰化銀行信用卡 11 112年8月26日 20,990元 衣服 彰化銀行信用卡 12 112年8月26日 19,500元 不詳物品 彰化銀行信用卡 13 112年8月27日 63,500元 不詳物品 彰化銀行信用卡 14 112年8月27日 104,500元 珠寶 彰化銀行信用卡 15 112年8月29日 美金1,036.90元 衣服 MileagePlus United 16 112年9月15日 美金5,089.05元 包包 MileagePlus United 17 112年9月16日 美金3,072.87元 醫美 MileagePlus United 18 112年9月16日 美金9,406.74元 保時捷車輛訂金 MileagePlus United 19 112年9月22日 美金11,621.99元 Hermes包包 MileagePlus United 20 112年9月23日 美金1,464.31元 衣服 MileagePlus United 21 112年9月23日 美金9,377.84元 Celine衣服 MileagePlus United 22 112年9月27日 美金1,499.81元 汽車貼膜 MileagePlus United 23 112年9月29日 美金2,718.56元 醫美 MileagePlus United 24 112年9月29日 美金932.52元 醫美 MileagePlus United 25 112年10月3日 美金1,300.15元 汽車貼膜 MileagePlus United 26 112年10月7日 美金7,186.00元 Chanel包包 MileagePlus United 27 112年10月7日 美金311.58元 不詳物品 American Express 正卡 28 112年10月7日 美金10,695.47元 Chanel包包 American Express 正卡 29 112年10月7日 美金126.39元 不詳物品 American Express 正卡 30 112年10月7日 美金547.71元 不詳物品 American Express 正卡 31 112年10月7日 美金1,860.81元 Prada包包 American Express 正卡 32 112年10月8日 美金6,146.65元 LV包包 American Express 附卡 33 112年10月8日 美金9,917.78元 LV包包 American Express 附卡 34 112年10月8日 美金7,310.85元 Chanel包包 American Express 附卡 35 112年10月8日 美金6,531.38元 Cartier手鐲 American Express 附卡 36 112年10月9日 美金6,364.98元 Omega手錶 American Express 正卡 37 112年10月9日 美金1,419.11元 不詳物品 American Express 附卡 38 112年10月9日 美金2,786.86元 Dior包包 American Express 附卡 39 112年10月9日 美金17,422.22元 Chanel包包 American Express 附卡 40 112年10月10日 美金5,244.76元 Cartier項鍊 American Express 正卡 41 112年10月10日 美金1,625.93元 化妝品 American Express 附卡 42 112年10月11日 美金3,957.50元 不詳物品 American Express 附卡 43 112年10月13日 美金7,060.78元 用餐 American Express 附卡 小計(折合新臺幣) 6,029,84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