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1805號聲 請 人 陳淑美上列聲請人聲請補發判決書正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陳淑美聲請發給本院110年度訴字第783號判決書等語。
二、刑事訴訟法稱當事人者,謂檢察官、自訴人及被告;裁判制作裁判書者,除有特別規定外,應以正本送達於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其他受裁判之人;判決正本,並應送達於告訴人及告發人,刑事訴訟法第3條、第227條第1項、第314條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並非本院110年度訴字第783號案件之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告訴人、告發人,亦非其他受裁判之人,有該案判決書附卷可參,是依前開規定,聲請人向本院聲請發給該案判決正本,即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曾名阜
法 官 陳柏嘉法 官 黃瑞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雅玲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